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doc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4a5297e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2.png)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cd1ac16e87101f69e3195a0.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23ee89d6f1aff00bed51e77.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新版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新版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f8b68c2172ded630b1cb673.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63811a40029bd64783e2cf5.png)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2020年编辑)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20年编辑)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ea415e0b9f3f90f76c61bdc.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5ec080b3968011ca2009113.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d1c52db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2.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下文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cd1ac16e87101f69e3195a0.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2018-20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word版本 (14页)
![【2018-20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word版本 (14页)](https://img.taocdn.com/s3/m/833cc5daaa00b52acec7ca14.png)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doc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doc](https://img.taocdn.com/s3/m/16b5566887c24028915fc386.png)
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一、“七项原则”明确工作要求(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1、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在新《条例》中这是新增加的一章内容。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3、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六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2019年修改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修改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902700cbcd126fff7050bbe.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014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492de43fe4733687e21aa9c.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01月15日18:47:20 来源:新华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问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cf6850d480eb6294dd886c84.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e9806164b35eefdc8d33379.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https://img.taocdn.com/s3/m/52ca7cbcf524ccbff12184e9.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01c63e2866fb84ae55c8d5a.png)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第2期
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
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有以下几个显著
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
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
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
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全面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
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
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da8142c9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c7.png)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佚名
【期刊名称】《理论与当代》
【年(卷),期】2002(000)009
【总页数】6页(P43-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J],
2.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3.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新华社
4.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共产党员网;
5.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研究——基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变化的视角 [J], 刘宇晴;刘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矿京党字〔2009〕17号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及公开招聘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的安排意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当前,学校正处在改革和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全面实现学校第二次党代会所确定的发展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管理高效、充满活力、开拓创新的管理干部队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校干部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中矿京党字[2009]1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任期届满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干部的轮岗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2009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学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新一轮换届聘任工作,在全校范围内重新公开招聘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校第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调整和优化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结构,将换届工作与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构建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观活动相结合,统筹兼顾,有序推进,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适合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通过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竞聘,努力把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创新、管理上投入、群众公认的人品好、作风正、能力强、想干事、能干事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团结协调、开拓创新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我校建设多科性、研究型、开放式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拔聘任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聘任条件(一)任职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积极支持并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履行领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双肩挑”干部能保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管理工作。
5.正确行使师生员工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讲团结、顾大局、心胸宽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任职资格1.应聘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副处级党政职务的任职经历。
具有教授职称的业务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2.应聘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的业务干部,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职称。
现职应聘处级干部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8 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3 周岁,新提拔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女一般应在52周岁以下。
4.应聘党委系统处级岗位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5.为促进干部队伍年轻化,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中青年骨干,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四、工作程序和方法本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竞聘工作要整体运作,学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处级干部的竞聘同步进行。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中矿京党字[2009]14号),全校各类处级干部全部实行公开聘任。
其程序和方法为:1.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动员大会,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竞聘上岗工作进行统一动员和部署。
2.公布岗位及职数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设置、职数、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3.自愿报名凡参加应聘人员应根据本人意愿、个人条件和应聘职位要求,到党委组织部报名,按要求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开选拔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申请表》(表格下载地址:学校校园网主页/党群部门/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或到组织部领取申请表)。
4.民主推荐对学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学院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在对现有处级干部个人述职和民主考核测评的基础上同步进行。
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在校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校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含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全校副科级(中心副主任)以上干部等人员中进行。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和职数、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等额(可少于但不能多于)推荐正、副处级干部人选,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开选拔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处级干部推荐表》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开选拔教学、科研单位党政处级干部推荐表》。
5.个人推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7.公开述职、答辩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现职处级干部进行到届考核。
成立竞聘答辩工作小组,对申请提任的干部全部进行竞聘答辩。
申请提任干部做本人基本情况以及对申报职位的基本认识和工作思路等报告,每人不超过5分钟。
申请原职级干部按规定述职考核,书面申请新一轮岗位。
听取报告人员范围:校领导、校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校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含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全校副科级(中心副主任)以上干部等人员。
8.确定考察人选党委常委会根据应聘干部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及述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多于干部职数20%的比例分别确定正、副处级干部考察人选。
9.组织考察对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一步全面深入的考察,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聘任初步方案。
10.党委全(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根据群众推荐及考察结果,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公布职数差额确定正、副处级干部人选;党委常委会根据全委会票决结果,决定岗位人选。
11.公示任职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12.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政干部分别行文聘任。
五、几点说明1.对于参加竞聘未被聘任的原处级干部,鼓励其参加下一级职务或岗位的竞聘,按新聘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也鼓励其重新回到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一线。
需要培训提高的,学校可提供适当条件。
2.对于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双肩挑干部(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将为其保留原有编制2年或适当减免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任务,并给予3—5万元的教学、科研启动经费。
3.对现任处级干部因年龄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聘任的,将其在本单位转为调研员并保留原职级待遇直至退休为止。
4.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人选,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免除其职务。
5.实行试用期制度。
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从聘任之日起试用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用职务。
6.任期三年(含试用期),任职期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位职级待遇。
7.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处级干部,也参加本次公开聘任,按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任职。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本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处级干部和学院领导班子新一轮换届聘任工作,校党委决定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竞聘答辩工作小组,具体如下:(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仁树乔建永成员:孙继平范迅姜耀东王忠强朱书全孙长芸(二)竞聘答辩工作小组组长:xxx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Xxx本次全校处级干部届满考核和公开聘任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
全部考核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三)几点要求1.处级干部公开聘任工作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系统工程,涉及干部切身利益,既十分敏感,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思想政治工作难度较大。
学校党委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顾全大局,立足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
校党委希望全校符合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特长积极申请相应的处级岗位。
现任干部在新聘任的干部到位前,应坚守岗位,各尽其责,站好最后一班岗,确保聘任工作顺利完成。
在此期间因主观失误造成工作损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2.参与干部聘任(推荐)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干部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个工作环节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反映每位干部的情况,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切实完成好本次干部聘任工作的各项任务。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参加竞聘的干部,在竞聘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走关系,拉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