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特殊侵权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
新旧法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 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 外。”
例1:甲五岁,在幼儿园期间,手夹到了教室门 缝中,因而受伤,谁应负责?
例2:若甲拾到一块砖头,将其随意扔了出去, 恰好扔在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上,导致损害谁应 负责?
例3:若乙是被混入幼儿园的乙为报复社会而砍 伤,谁应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 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
甲与乙约定,甲作为乙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的 担保人,而乙将某信用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 的存单质押给甲,若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则存单归甲。后乙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甲 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款,但信用社拒绝兑付。 原来,乙用以质押的存单,乃是乙与信用社工 作人员丙串通,为欺诈甲伪造的假存单。经验 证,涉案存单上的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 可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甲要求某信用社承担 责任。
③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 酬;
④由谁提供劳动设备或劳动工具。
(二)从事劳务的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2款规定: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 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 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 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 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5条前段规定:“个 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
注意:既包括 有偿用工,也包括无偿用工。
合并了被帮工人责任。
旧法对比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 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沿革
罗马法:区分私犯与准私犯,准私犯包括承审官审错案、 悬挂物的物主责任、饲养人责任、奴隶主责任
法国法: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且对 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 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德国法:德国民法,只规定了推定过错,无过失的危险 责任是以特别法的形式发展 。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权的责任 (第121条);
产品责任(第122条);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责任(第123条); 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第124条); 未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5条); 建筑物、其他设施及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26条)(推定过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7条
第四节 个人用工责任
甲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后,由家政服务 中心选派保姆乙前往甲家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中心 每月向甲收取50元管理费。在家政服务期间,乙骑电动 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与骑电动车的丙相撞,乙、丙皆 受伤,乙支出医疗费1200元,丙支出医疗费、电动车修 理费共计2000元,甲支出电动车修理费300元。交警认 定乙、丙负同等事故责任。丙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乙则认为自己和丙的损害都应由甲来承担,而甲则认 为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应由甲 承担。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
甲患有精神病,辞职在家休养,其父是他 的监护人。某日上午,甲精神病复发,甲父打 电话让亲戚乙速到其家,共同对甲进行了安抚 劝说。此后,乙让甲父到其家休息。过了一会 儿,甲父听说甲离开了家,立即寻找,但未及 时找到。下午,甲到丙家中,将独自呆在家中 的丙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甲是在其精神病复 发,受妄想所支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识能力 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第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单位责任、 个人用工责任、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 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人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为自己所负责的人、所管理的物
件以及所控制的危险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 特征: 1.不适用普通过错归责原则 2.责任主体与加害行为主体的分离 3.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
注意: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与对其 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不同的,前者是 为自己行为负责,后者是替代责任。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对执行职务的判断:
1、主观说 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工作人员的主观? 2、客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与执行职务有
旧法对比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 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节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 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 成损害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 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 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
2、存在监护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 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有:
监护人责任(第32条)、单位责任(第34 条)、雇主责任(第35条)、产品责任(第 41条—第47条)、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 68条)、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第77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84条)、物件 损害责任(第85条—第91条)。
(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
三、 雇员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 以向雇员追偿。”
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 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 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 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新消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 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
2、监护人不明确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 力的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9 条)。
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但 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如行为人有经济能 力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如行 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
4、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与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的 竞合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 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 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对比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
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 均属于执行职务。
(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
(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三、劳务派遣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 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 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 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 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 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特殊规定
1、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 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 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 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
– 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关系 – 实质的关系:在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
关系。 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在?
从以下方面区分两者: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 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②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提供劳动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