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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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为不良贷款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监测、统计、汇总和对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诉讼和仲裁管理事项的管理,指导全辖不良贷款的清降盘活工作。
基层支行负责不良贷款台帐的登记、催收以及有关资料的上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防范
第四条基层支行应积极主动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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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严防和解决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僵硬贷款和呆账贷款(缩写“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分割标准就是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等同业业务项下的退还款项,从退还日起至列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判定标准展开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停用、退出,并中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暂停,但产品并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轻微并频临经营不善。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不含展期后到期)后未交还,又再次贷款用作交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当依据借款人的实际借款人能力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用户以下四项条件的,应当列入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借款有效率;(四)属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苛判定,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信。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分管行长批准,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总经理、原责任人,可以按照贷款本息原价出售不良贷款。
出售后不良贷款原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足值抵质押的购买者可向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贷与收购不良贷款等额的二年期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贷款用于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被出售的违约借款人计入失信名单和征信系统,清除出本行,不得再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条不能原价出售的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转移。
第五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是指本行市场拓展部管理的不良贷款,通过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责任人的公平竞价,进行不良贷款定价,转移至资产管理部的活动。
不良贷款被责任人竞买的,由出价最高的资产管理部代管并监督责任人处理不良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不良贷款通过竞买转移至资产管理部后,资产管理部(包括代管),按照行长要求的进度,代表本行“打包出售”、“委托清收”、诉讼、核销等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由分管行长主持。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在本行内网上通告,通知到所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可能受到连带责任的人)和全部资产管理部参加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相同价格者责任人优先购买。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参与人除资产管理部之外,其他人应当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由主持人决定。
相关责任人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后,当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该笔不良贷款占用资金利息时,由代管该笔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部按照自己在转移定价时的报价得到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
第七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不良贷款的部门应当逐笔进行,以便落实责任。
进入“损失”类、“可疑”类二年以上的不良贷款,已核销、已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根据行长确定的不良贷款率需要内部转移的每一笔不良贷款必须内部转移。
每一笔不良贷款可以是零价格转移,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定价后资产管理部确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法律合规部稽核落实责任,监事会监督执行。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年*月*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不良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15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30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45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1)个人50(含)万元、公司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2)个人50万元以上至200(含)万元、公司100万元以上至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3)个人200万元以上、公司300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60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用途不正当等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不良贷款风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不良贷款风险,保护贷款资产和健康经营。
不良贷款风险的主要表现包括贷款逾期、拖欠本息、违约等。
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借款人经营不善或经济环境恶化:当借款人经营不善或经济环境恶化时,其偿还能力下降,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不良贷款风险增加。
2. 贷款用途不正当:借款人可能将贷款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增加不良贷款风险。
3. 内外部欺诈:借款人或银行内部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例如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伪造资产抵押等,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增加不良贷款风险。
为了应对不良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前风险评估、贷后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等环节,全面把控风险。
2. 加强贷款审查和监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贷款审查,严格把关贷款用途,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和管理。
3. 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起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4. 多元化投放贷款:商业银行应采取多元化的贷款投放策略,降低单一贷款项目的风险,提高整体贷款资产的质量。
5. 风险分散和资本充足:商业银行应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散投资策略和保持充足的资本金水平来减少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6. 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及时处置机制,包括通过内部整改、协商延期偿还、转让债权等方式来降低不良贷款对银行的影响。
7.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贷款风险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的信任。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很大影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清收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不良信贷业务是指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认定的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认定的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承兑垫款;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虽未产生不良,但存在潜在风险情形的信贷业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同一借款人本行或他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五级不良;(二)非五级不良的双90 天逾期贷款(指已经出现双90 天逾期贷款的客户名下对应所有的五级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三)采取新增或增量贷款支付利息、挂息转贷、中长期利随本清等方式的化解贷款;(四)平移贷款后仍存在跨月欠息、逾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搭名、盗名、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的,或是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系的;(七)信贷客户、关联人或是为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或是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八)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九)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出现重大声誉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不良信贷业务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化解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潜在风险贷款的预警、监控、分析和化解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的总体分析、管理、监控、清收工作;2、针对实际情况,逐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研究清收、化解政策;3、组织做好潜在风险信贷业务退出及转化工作;4、审议发生重大风险信贷项目的化解方案,对重大突发性信贷事件做出决策。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以确保不良贷款的核销操作规范、透明,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 定义- 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按约还款的情形。
- 不良贷款核销: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同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3. 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条件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不良贷款经过适当的催收和追偿努力,借款人仍无力归还;- 不良贷款已经达到一定的逾期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经专业评估合理认定,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偿还。
4. 不良贷款核销程序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程序:不良贷款核销需经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核销操作合规;- 风险评估: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核销金额;- 决策程序: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是否核销不良贷款;- 记账处理:对核销金额进行准确记账,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5. 监督与执法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操作的监管。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执法,确保核销操作符合法规、规范、透明。
6. 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在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7.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有修改,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以上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根
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化解要遵循有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债权保全、有利于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手续、降低风险、明确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化解是指在保全债权基础上压缩
部分贷款本金、结清贷款利息、落实保证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压缩贷款数额再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实行“逐年压缩、属地管理、总行审批、基层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化解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化解的对象
(一)借款户因经营效益不佳、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原借款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借款户所借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
(四)贷款已形成风险,经各种努力催收仍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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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1. 引言1.1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导致银行贷款资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不良贷款风险对商业银行影响深远,不仅会损害银行的资金实力和声誉,还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不良贷款会直接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其经营业绩和竞争力。
不良贷款会增加银行的资本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率和效益。
不良贷款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信用紧缩、经济衰退等问题。
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不良贷款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才能减少不良贷款风险对银行的负面影响,确保银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金融市场波动频繁、经济形势不确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更加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切实做好不良贷款风险的防范工作,确保风险可控、业务稳健。
2. 正文2.1 不良贷款风险的定义及影响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或者贷款出现违约情况,导致银行资产受到损失。
不良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不良贷款风险的存在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不良贷款风险会增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其信用度。
当大量不良贷款积累或集中在某一领域时,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本不足,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进而影响其经营活动。
不良贷款风险还会造成银行资金链断裂,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进而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
不良贷款风险还会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影响。
不良贷款导致的损失会直接减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也会削弱其资本实力,降低资本充足率,增加破产风险。
不良贷款风险的存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稳定和盈利能力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要积极应对不良贷款风险,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确保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稳健。
2.2 不良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不良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经济不景气、行业竞争激烈、管理不善等因素。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投资理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良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不良贷款风险是指贷款资产发生违约、逾期未偿还或贷款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风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对待不良贷款风险,并采取有效对策,以降低不良贷款风险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不良贷款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1. 资金链断裂: 大量不良贷款将导致银行的资金链断裂,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流动性,甚至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影响银行正常经营。
2. 盈利能力下降: 不良贷款会导致银行的信贷损失增加,进而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了经济效益。
3. 影响资产质量: 不良贷款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降低了银行的资产价值,影响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 影响声誉和信誉: 大量不良贷款会影响银行的声誉和信誉,降低了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进而影响了银行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针对不良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的信用审查制度,严格审核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及时发现并识别潜在的不良贷款风险,加强对不同风险类型的识别和管理。
3. 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资产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贷款逾期和不良迹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1.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体系,规范贷款操作流程,防范不当行为和失误导致的不良贷款风险。
2.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团队,定期评估和监控贷款资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三、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散。
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优化贷款资产质量管理指标和监测方法,提高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价和违约预测能力,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2. 积极开展风险分散,多渠道、多元化地分散贷款风险,降低对单一行业、单一项目和单一客户的依赖程度,减少贷款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商业银行是金融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支付等多种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不良贷款风险是指贷款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影响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需要通过有效的对策来管理和控制不良贷款风险,保持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一、不良贷款风险的原因不良贷款风险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经济环境变化:经济周期的波动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经济下行时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
2.行业风险:某些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技术更新快等原因容易出现不良贷款。
3.企业经营风险: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出现。
4.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是影响不良贷款率的重要因素,信用风险高的借款人容易产生不良贷款。
5.政策风险: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也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不良贷款率。
以上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不良贷款风险的出现,商业银行需要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资产质量。
不良贷款风险一旦发生,将对商业银行及整个金融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1.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会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
2.经济效益受损:不良贷款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受到损害,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3.信用风险传导:不良贷款可能会引发金融体系内的信用传导效应,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积累。
4.负面影响持续时间长:一旦不良贷款率上升,商业银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这些不良贷款,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困难。
商业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来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保持自身的安全和稳定。
三、对策一: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来规避不良贷款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对策
救 济 机 制 等 社 会 保 障 机 制 , 政 府 在 使 企 业 、 行 改 革 中 无 后 顾 之 忧 , 接 银 直 按 市 场 经 济 的规 则 行 事 , 而 保 证 商 从
业 银 行 的 各 项 信 贷 政 策 和 信 贷 原 则
6健 全 社 会 保 障 机 制 。加 快 和 完 . 善 社会保 障法 律法规 的制定 和执 行 ,
建 立 规 范 的 企 业 破 产 淘 汰机 制 、 业 失
确 、 企 分 开 、 理 科 学 的 现 代 企 业 政 管 制 度 上 深 化 改 革 。建 立 与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彻 底 脱 钩 的 国有 资 产 运 营 部 门 , 并 由其 派 出 股 东 代 表 、董 事 会 成 员 ; 聘
业 银 行 独 立 的 法 人 地 位 ; 府 和 监 督 政
尽 快 退 出 竞 争 领 域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业
和服务性行业 。
3引 导 企 业 坚 定 不 移 地 走 规 范 破 . 产 、 励 兼并 、 岗分 流 、 人 增效 、 鼓 下 减 大 力 实 施 再 就业 工 程 的路 子 。积 极 推 进 企 业 的 重 组 , 决 效 率 不 高 规 模 小 解 的 问题 , 高 经 济 效 益 。 提
必 须 下 大 力 气 ,协 调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 家 安 全 的 领 域 和 部 门 外 , 有 企 业 要 国
革 , 其 转 变 为 真 正 自主 经 营 的 商 业 使 银 行 。 进 行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 立 现 代 建 银 行 制 度 ,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的 最 根 本 是 的举 措 。现 代 公 司 制 银 行 的本 质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法 人 财 产 权 和 公 即 司机 关权 力 构 造 即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健 全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制 度 , 立 现 代 建 金 融 企 业 制 度 。首 先 要 求 商 业 银 行 有 明 确 的 法 人 产 权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必 即 须 实 行 政 企 分 开 、 权 分 离 , 立 商 两 确
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制度
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化解工作,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提高银行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分类、化解和监控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分类施策、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的目标是减少不良贷款规模,降低不良贷款率,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
二、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第五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已发生违约、逾期、呆账等风险的贷款。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和评估体系,通过风险预警、财务分析、现场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风险。
第七条对疑似不良贷款,银行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诉讼情况等。
三、不良贷款分类与化解第八条不良贷款应根据风险程度和化解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九条对不同类别的不良贷款,应采取不同的化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关注类不良贷款:加强贷后管理,提高还款提醒频率,加大催收力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二)次级类不良贷款:采取追加担保、贷款重组、债转股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三)可疑类不良贷款: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准备相应的拨备,适时启动法律程序。
(四)损失类不良贷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销处理,同时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化解协同机制,加强与借款人、担保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沟通协作,提高不良贷款化解效率。
四、不良贷款监控与报告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监控体系,实时掌握不良贷款动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编制不良贷款报告,包括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化解进度、风险评估等内容,报告上级部门和董事会。
第十三条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不良贷款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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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化解要遵循有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债权保全、有利于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手续、降低风险、明确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化解是指在保全债权基础上压缩部分贷款本金、结清贷款利息、落实保证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压缩贷款数额再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实行“逐年压缩、属地管理、总行审批、基层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化解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化解的对象
(一)借款户因经营效益不佳、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原借款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借款户所借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
(四)贷款已形成风险,经各种努力催收仍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
(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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