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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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

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

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拟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中介机构需要对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发表明确意见.(一)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夫妻间股权多次转让实务中曾碰到公司控股股东A在报告期内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多次转让给配偶,并导致其配偶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情形(双方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或高管职务,以下简称“夫妻A”)。

如果仅按照上市规定的字面要求,上述情形无疑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变更。

项目经办中,笔者倾向于认为上述夫妻婚姻期间内的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名义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建议将夫妻A共同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分析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8。

1条第(七)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际控制人人实质上是通过股权关系、人事任命、协议安排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运营发展的人。

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0

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0

案例正文: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1摘要: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密切相关,两者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企业两权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归属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争夺之间存在怎样的相互影响?股权结构变动及其控制权争夺对公司治理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通过国美电器这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第一个理性文明的控制权争夺案例展开讨论。

关键词: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0 引言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现状的出现,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不断地在股东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变动,这种变动对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涉及到投资者保护、委托代理关系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公司控制权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过去30年中,中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多数为家族企业。

在创业初期,家族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迅速聚集人才,团结奋斗,甚至不计报酬,在很短的时期内获得竞争优势,较快地完成原始资本积累。

在上述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家族企业,大多都是以创始人为实际控制人,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其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成为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由此导致的控制权之争也不断上演。

早在2006年,我国国内A股上市的东北高速(600003)就上演了一场控制权之争,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全和期间的一些违法行为,使得该企业最终于2010年初走向了分立。

上海宏盛科技(600817)也因2007年开始的新老股东控制权之争而被迫停牌,2010年该公司又重演了控制权的争夺,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1.本案例由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史金艳、戴望秀撰写,作者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

2.本案例授权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使用,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享有复制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

3.由于企业保密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对有关名称、数据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

2017级公司治理课程-蓝发钦案例之四: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

2017级公司治理课程-蓝发钦案例之四: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

2017级公司治理课程-蓝发钦案例之四: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案例之四:雷士控制权之争:缘起与化解1摘要:创建于1998年的雷士发展至今,已由原来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知名公司,并逐步成为中国照明行业的领头羊。

然而,雷士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2005年,在公司以号称“雷士速度”的发展迅猛时期,发生了创始人之间的控制权之争。

2012年,公司在吸引了众多国际著名投资公司的目光,并获得投资后,出现了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控制权之争。

本案例正是以此为着眼点,以雷士创始人之一吴长江在公司不同发展阶段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为主线,通过对两次控制权之争台前幕后的描述,揭示了公司治理中经销商、供应商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行为及其影响,进而引发对“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雷士照明;利益相关者;公司控制权;创业者;投资者;0 引言谁也不曾想到,雷士的创始人吴长江,在借助于资本的力量完美地解决了创业股东之间的纠纷后,又陷入了一场资本的“局中局”,前后历经了两次控制权之争。

2013年6月的一个晚上,作为雷士创始人之一的吴长江独自坐在咖啡厅中,一边品味着咖啡的苦涩,一边陷入了沉思。

回首自己的创业之路:从农村到城市,由令人羡慕的白领干部到工厂保安,由一名辞职下海的打工者到创办国内最大照明公司的老板,似乎并不平坦。

自1998年创建至今,一路走来,雷士已由原来的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在香港上市的知名公司,并屡获殊荣。

“雷士”的异军突起,不但赢得了飞利浦等知名公司的尊敬,而且让高盛、软银赛富这些跨国投资公司“闻香而至”。

凭借国际投资背景,“雷士”一跃成为国内最具国际化潜质的中国照明企业。

然而,雷士快速发展的14年中,在辛酸与荣光的交叠下,吴长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总经理、董事长,却历经了两次离开雷士,而后又重返雷士的坎坷历程。

也许,在吴长江看来,没有哪个公司的高层会像他一样已然两次出演这样一部跌宕起1选自王世权著,第五届全国优秀百篇案例。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

引言国美电器,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在2010年上演了一场争夺企业控制权的商业大战,对手一方是身陷囹圄的控股股东黄光裕,另一方是当时深得管理层信任的总裁陈晓。

国美的危机起始于2008年11月,也就是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操纵市场”被中国司法机关逮捕,一时间公司声誉下降、群龙无首,此时陈晓临危受托掌舵国美,极力去除黄的不利影响,以求平稳过渡保持资金链顺畅。

然而,对于职业经理人陈晓的高管股权激励方案、引入贝恩资本及贝恩资本3名代表入驻董事会等一系列“救火”行为,狱中的黄光裕表示极大不满,“陈黄之争”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达到白热状态,黄光裕提出撤销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罢免陈晓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之职务、裁撤孙一丁执行董事、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共5项提议,陈晓提出重选贝恩3名代表为国美非执行董事三项提议。

结果陈晓的3项提议全部通过,黄光裕除第1项提议通过外,其他全被否决,“9·28之战“陈晓暂胜。

①然而就在公众关注陈晓将带领国美走向何方之时,国美控制权之争又现新局,国美内部再一次的人事变动宣告了这场争夺大战的最后结局。

2011年3月9日,国美电器宣布任命张大中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陈晓以家庭理由辞去董事局主席以及授权代表等职务,陈晓的离开,使得国美控制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尝试走职业经理人道路的国美终究回归了家族企业式的控制模式,国美这次控制权之争,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上市家族企业不同的道路选择,也为我们研究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范例。

①参见国美电器公告:国美电器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一、国美——内涵丰富的家族企业国美电器,在百慕大注册、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离岸公司,创始人为黄光裕。

1987年,在北京一个不足100平米的家电商店,国美诞生了。

黄光裕凭着开拓进取的个人领袖主义气质和积极敏锐的商业头脑,团结亲友、领导旧部,实施了连锁经营、店铺扩张等策略,使得国美在2004年借壳港交上市,向公众公司迈进。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实际控制⼈的概念(⼀)《公司法》对实际控制⼈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百⼀⼗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百⼀⼗六条第⼆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证监会扩⼤了实际控制⼈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了实际控制⼈的内涵,将实际控制⼈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理解和适⽤——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权⼒,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界定为同⼀⼈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的界定存在不⼀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致,将实际控制⼈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配、实际⽀配公司⾏为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3篇)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股权分配、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2018年,公司发展到一个关键时期,三位合伙人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了严重分歧。

其中,持股40%的合伙人张先生认为公司应该扩大规模,加大研发投入,而持股30%的合伙人李先生则主张保守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张先生与李先生开始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上产生摩擦,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

2019年,张先生和李先生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

随后,双方就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利润分配等问题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股权比例争议:张先生和李先生对于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张先生认为其应持有公司50%的股份,而李先生则坚称其持股比例为40%。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双方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分歧,张先生主张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李先生则认为应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 利润分配争议:双方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张先生主张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而李先生则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股权比例争议:经法院调查,发现三位合伙人在公司成立时签订的股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持股比例。

但由于协议中存在模糊条款,双方对持股比例的理解存在差异。

法院在充分考虑协议内容、公司发展历程及各方当事人意愿后,判决张先生持有公司50%的股份,李先生持有30%的股份,另一合伙人王先生持有20%的股份。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案例一:股东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和王五作为创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三人各持股份比例为40%、30%和30%。

几年后,由于李四家庭原因,他提出要退出公司,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出现严重分歧。

张三认为李四应该将他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李四则坚持要将股份转让给他认可的第三方。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股东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然而,在公司章程中通常都有设置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如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优先权购买等。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关键。

如果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转让条件,那么双方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如果章程未规定,那么张三的主张更有利,因为他持有的股份最多,有较大的影响力。

建议:1.解决公司股东纠纷的最好方式是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寻求妥协与平衡;2.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3.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股权冻结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持有绝大部分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由于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一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张三的股权,以弥补债务。

律师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在股权冻结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决定暂停该股权的转让或其他处置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股权冻结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取股权或变相掌控公司。

只有在最终判决中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并依法执行时,才能对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

建议:1.公司应该及时了解公司股权冻结的情况,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影响;2.股东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达成协议后,申请解除股权冻结;3.如债权人恶意冻结股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申辩。

控制权争夺的动因和后果分析

控制权争夺的动因和后果分析

控制权争夺的动因和后果分析
在资本市场支持"四新经济"的背景下,并购重组遇阻,独角兽公司A股IPO 可享受快速通道,为中概股的回归提供了契机。

在中概股的回归过程中,私有化的第一步就是要约收购,如果在要约收购阶段,企业内部没有达成一致,出现竞争要约,那么在后续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纷争,收购方对于收购资格的争夺实际上是对经营实体控制权的争夺。

根据以往控制权争夺的诸多案例来看,企业内部斗争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对企业私有化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如果想要顺利完成私有化,首先要在此阶段防止可能出现的控制权争夺情况。

本文主要采取了案例研究的方法,选取的案例是北京科兴的上市主体科兴生物在私有化中发生的控制权争夺事件,在我国中概股启动私有化的企业中,科兴的控制权争夺有典型特点。

对该案进行研究有利于推动理论发展,也为实务界提供参考。

因此,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理论基础上,基于北京科兴的控制权争夺事件,分析控制权争夺产生的原因以及控制权争夺对上市主体科兴生物的业绩与股价的影响、对于社会和行业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发生控制权争夺的原因是董事会席位失衡、战略目标分歧、股权分散,缺乏制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等多方面原因的综合影响的结果。

同时,控制权争夺使得公司内部资源发生大量消耗,降低了公司治理水平,影响股价的稳定性,对公司长久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此,提出了几条建议:(1)完善股权结构,优化董事会构成;(2)加强企业内
部控制(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4)提供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均衡发展。

希望能给有类似情况的公司提出可参考的建设性意见。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概述公司控制权之争是指公司内部发生的权力争夺和管理层变动的情况。

这种争夺通常发生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BC公司的控制权之争1.1 背景ABC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国企业,业务遍布全球。

该公司成立多年来一直由创始人家族掌控,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家族成员之间出现了分歧,控制权之争逐渐浮出水面。

1.2 原因•继承问题:创始人家族成员之间的继承问题是导致控制权之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同家族成员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管理方式存在分歧,争夺控制权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之一。

•利益分配: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利益分配问题逐渐凸显。

不同家族成员希望通过掌控控制权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这也加剧了控制权之争的激烈程度。

1.3 影响•管理层动荡:控制权之争导致公司管理层的频繁变动,影响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执行。

这种动荡不仅会给公司带来不确定性,还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和声誉受损。

•投资者担忧:控制权之争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导致公司股价的波动和投资者的撤资。

这对公司的资金链和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员工不稳定:公司控制权之争使员工的工作环境不稳定,可能会导致员工流失和工作积极性下降,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1.4 解决方法•家族协商: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控制权之争。

通过沟通和妥协,找到共同的利益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

•引入第三方:在控制权之争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业顾问,通过公正、客观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这可以减少个人情感的干扰,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二、案例二:XYZ公司的控制权之争2.1 背景XYZ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成立不久就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和市场认可。

然而,由于公司创始人之间的分歧,控制权之争开始悄然发酵。

2.2 原因•管理风格:创始人对公司的管理风格存在分歧,其中一位创始人更加注重创新和技术发展,而另一位则更加关注市场营销和商业模式。

上市公司防范控制权之争的方案

上市公司防范控制权之争的方案

上市公司防范控制权之争的方案防范控制权之争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控制权的争夺可能导致公司资源的浪费和经营效率的下降,甚至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避免和控制控制权之争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控制权之争的基础。

公司应制定透明、公正的治理制度,明确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决策的程序,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同时,公司应加强对高管层的监督,确保他们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导向,避免追求个人利益而影响公司稳定运营。

加强内部控制是防范控制权之争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和操作符合法规和规范,减少操纵余地。

同时,公司应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是防范控制权之争的重要途径。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同时,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增强公司与投资者的信任和合作。

第四,加强外部监管是防范控制权之争的重要保障。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潜在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在防范控制权之争中,公司应坚持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追求长期稳定的发展。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外部沟通,增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健康的利益格局,以共同发展的愿景凝聚各方力量。

防范控制权之争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课题。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外部监管,以确保公司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控制权之争的发生,实现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发展。

公司控制权争夺及内容研究

公司控制权争夺及内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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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应建立风险识别和 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 评估潜在的风险因素。
预警指标体系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对 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 警。
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降低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
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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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职位
详细描述公司决策的流程,包括 决策权的分配、审批程序等,以 明确控制权的分配。
分析公司关键职位的权力和职责 ,了解控制权在组织中的实际分 布情况。
控制权的股权结构
股权链分析
通过股权链分析,了解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股权链结构,识别 控制链。
股权集中度
分析公司股权的集中度,了解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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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利用
法律法规的利用是指通过合法 手段,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 获得或维护公司控制权。
法律法规的利用可能涉及公司 章程、股权转让规则、信息披 露规则等。
合法利用法律法规可以保护股 东权益,防止恶意收购和内部 人控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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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后果与影响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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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对公司内部控制进 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 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 读性。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与股权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与股权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与股权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股东投票与股权纠纷案例分析引言:股东投票与股权纠纷在公司法领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例,详细分析其中的事件经过以及相关法律纠纷,最后由律师给出专业的点评。

一、案例背景2008年,某国有企业A公司成立,其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A先生和B先生共同出资500万元。

两位创始股东约定,股东的表决权和收益权与其出资比例成正比。

A先生担任CEO,B先生则任副总经理。

在公司运营初期,两位股东之间进行了多次投票,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事件经过1. 2009年7月,A先生提议将公司的业务重点转向房地产行业,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规划。

然而,B先生不同意此建议,认为这将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这项重大决策需要通过股东会议的投票进行决策。

2. 2009年8月,定于公司总部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讨论并投票决策此事。

会议上,A先生和B先生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进行了投票。

由于A先生持有公司50%的股权,因此他的意见占据了绝对优势,决议通过了。

于是,公司的战略转型工作正式启动。

3.然而,B先生认为自己在股东会议上的反对意见未被充分尊重。

他认为A先生操纵了股东会议,并使用其绝对控制权,违反了公司章程。

因此,B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此次股东会议的决议,并宣布其意见合法有效。

三、法律纠纷在此案中,B先生主张A先生违反了公司章程,通过操控股东会议达成决议,并请求法院撤销此次决议。

而A先生则主张他在股东会议上行使了其股东权利,投票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

法院审理此案时,主要侧重以下两个关键问题:1.股东是否可以根据其所持股权的比例行使投票权?2.在股东会议上进行投票时,是否必须考虑多数股东的意见?四、法律分析1.股东的投票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成正比。

在本案中,A先生持有公司50%的股权,因此他有权根据其所持股权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2.股东会议的决策方式根据公司章程,鉴于特定重大决策可能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章程规定这种决策需要以股东会议的方式进行。

公司股权、控制权顶层设计实务

公司股权、控制权顶层设计实务

公司股权、控制权顶层设计实务随着我国“互联⽹+”战略的⼤⼒推进, 法律⾏业⾯临着⼀个问题 : 第三⽅智⼒服务应当如何应对新商业环境和创业浪潮?事实上, 律师服务范畴正在变⼩, 酬劳也少有提⾼。

在不少企业家眼中,法律服务就是起草个合同、出具个法律意见书。

单纯地从服务产品层⾯看, 这个⾏业严重缺乏可以解决企业需求的产品。

法律服务⾏业⾯临着业务升级的挑战时, 谁先迈出第⼀步, 谁就最有机会在未来抢占更多的市场,也能够对企业家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服务。

从法律服务⾏业业务量整体缩⽔的现状看, 律师也需要尽快打开新的业务领域。

不乐观的原因主要有3个:>>>>⼀是替代型法律服务机构和⼈才产⽣⼀⽅⾯, 法律电商平台和法律咨询公司的⼤量出现,把很多低端业务从律师⼿中分出去, ⽐如合同撰写、修改等简单法务⼯作外包等。

另⼀⽅⾯, ⼤量的法律专业毕业的学⽣⾛向了企业⾮法务冈位, 这些⼈才完全具备了处理⽇常法律⼯作能⼒。

>>>>⼆是律师⾏业⼈才断层商业法律服务领域不同于诉讼业务, 专业知识和系统训练⽐⼈脉沉淀和经验更为重要。

青年商业律师缺乏系统培训, ⽆法胜任业务, 也缺少挖掘新客户的能⼒。

>>>>三是来⾃其他智⼒服务⾏业的竞争商业法律服务领域多以⾮诉业务为主, 和管理咨询、⾦融服务交叉领域⾯临着业务竞争, ⽐如股权管理、投融资管理、公司治理等。

只有少数精英律师在和其他智⼒服务机构共同抢占这个市场。

所以,从业务拓展的⾓度看, 多数律师有必要涉⾜⼀个外延更容易扩展的业务领域。

创投法律就是⼀个⾮常值得切⼊的服务领域。

创投律师主要为创业企业提供三类服务 :第⼀是为企业进⾏顶层设计,包括商业模式设计和合规审查;股权设计和公司治理架构设计 ; 员⼯股权激励⽅案设计。

第⼆是帮助企业进⾏融资管理, 包括为企业做融资规划、辅助谈判; 设计新型融资⽅案, ⽐如股权众筹⽅案设计等。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律师之间法律分歧的案例(3篇)

律师之间法律分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之间由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和解释存在分歧,有时会导致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意见。

本文将以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律师之间法律分歧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律师(以下简称“乙律师”)受甲公司委托,担任其法律顾问。

2015年,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丙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2亿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乙律师和丁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些条款产生了分歧。

主要争议点如下:1.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交割时间的约定是否合法?2.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3.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充分?三、律师之间的分歧1. 关于股权交割时间的约定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交割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乙律师认为,该约定合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据此,乙律师认为股权交割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丁公司的律师(以下简称“丁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交割时间的约定不合法。

其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交割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甲公司未在该日期前完成股权交割,构成违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

导读: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构造、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畴。

案例:**市启迪信息技术**与**国华投资**、**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科美教育投资**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根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置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等制度进展限制,主要是基于对**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

公司如何选任法定代表人,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公司如何选任法定代表人,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公司如何选任法定代表⼈,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那么公司如何选任法定代表⼈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的选任时,⼀般要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

从权⼒位阶上看,董事长⾼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的⾝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增;当法定代表⼈的⾝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

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

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

从实务⾓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董、监、⾼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

其中,法定代表⼈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股东提名董事长⼈选,另⼀⽅股东推荐总经理⼈选时,法定代表⼈由谁担任,财务负责⼈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将直接产⽣重⼤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份特征。

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时,法定代表⼈⼀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

当董事长、总经理⼀⽅不符合法定代表⼈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商局列⼊禁⽌担任法定代表⼈的⿊名单),只能由另⼀⽅担任。

4.操作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由董事长、执⾏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不落实到⾃然⼈,以免⼈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公司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方式是什么、股份转让协议及高管股权激励协议需要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方式是什么、股份转让协议及高管股权激励协议需要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方式是什么核心内容: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较常使用的方式之一,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现由法律快车公司法小编为您介绍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以及股权转让时的实务操作方式是什么等法律知识,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一、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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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来看,创始人控制权的正当性无非从股东、董事、 经理层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在股东层面,防止“一股独大”,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 在董事层面,防止控股股东操作董事会、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 象; 在经理层层面,防止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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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四、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法学意义
1 第一部一分、上问市题公的司提相起关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3 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4 第四部分 我国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五个路
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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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起 宝万之争 宝能系二级市场举牌南玻A,清洗公司董事会 宝能系二级市场举牌格力电器 结论:由投资的天使沦为资本市场门口的野蛮 人
公司控制权或者说控制权本身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概念, 其贯穿了公司决策形成的全过程并在公司治理制度中得以充分 体现。
自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这一命题后,法学界就开始了对公司控制权的法学解读。毋庸 置疑,公司控制权的概念应该得到法学界的认可,但作为一个 来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公司控制权概念要想真正与我国公司 法兼容还需要对公司的法人性做相对化的理解。
综上,公司控制权意味着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人 事的任免权和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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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一、公司控制权概念界定
2、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
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是指:创始人一人或多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对公司的人事、财产、经营管理施加控制性影响的权利(力)。
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公司而言 尤为重要。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决策的高效率、管理的高水 平,同时帮助股权众筹公司形成并传承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其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2007年4月,达能欲以40亿 元的净资产价格强行并购娃哈哈 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遭遇宗庆 后的强烈抵制。后来经过协调 ,达能最终选择退出,而娃哈哈 也付出了巨大的回购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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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2010年国美控制权之争
黄光裕和陈晓的鱼死网 破,看似是大股东与职业经 理人的企业控制权之争,但 中间介入的贝恩资本却扮演 了一个最关键的角色 ,最终 的结果也证明:贝恩才是最 终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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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一、公司控制权概念界定
1、公司控制权
学界对公司控制权概念的定义划分为三种学说: 一是“影响力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 的影响力。 二是“资源支配说”。权利主体对公司经济资源的占据、把握 和处分,并由之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权能。 三是“结合说”。公司控制权是股东、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 者在事实状态下,拥有对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以及财务政 策制定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之结合。
如何确保公司的控制权不被野蛮人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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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圈,投资人有一个美丽的称呼 ——“天使”
在资本市场,投资者却被视为—— “门口的野蛮人”
在创业发展的重要阶段中,为了融资而不得不与外部投资者“联姻” ,创始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控制权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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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2007年达能并购娃哈哈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金加 投资有限公司(由达能亚洲与香 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达能为 控股股东) 共同组建五家合资公 司。
“在一个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下,一个以创始人为中心的管理团队 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经营管理支撑,而且这一创始人或团队集中持 股下的所有权结构更可以为企业带来整体价值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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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四、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法学意义
1、公司创始人掌握控制权从理论上体现了所有权与 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法理念。 2、公司创始人掌握控制权从实践中契合了公司契约 理论。 3、公司创始人掌握控制权从最终结果上符合公司法 的目标。
13
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三、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正当性及其判断标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其在一定的条件下满 足了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的现实需求。同 时,也必须符合公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给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构 建公司股东、管理层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及有效的 管理和监督机制,确公司而且是公司核心的灵魂人物,牢牢把握着控制权 ,带领着公司往前发展。
俏江南、1号店和雷士照明 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1号店的创始人于刚,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这 些公司的创始人已经不在公司的董事会里,也不在公司的管理岗位上,有 的甚至在公司的股权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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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是国内照明产品领 导者。2006年以来,先后引进软 银、高盛、施耐德电气等投资者, 其创始人吴长江因此失去第一大 股东地位,2010年在港交所成功 IPO。2012年5月吴长江因“独断 专权”被投资者驱逐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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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一、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界定
1、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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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二、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界分
1、控制权与控股权
所谓控股权是指股东通过投资达到控股地位后所形成的一种 状态。能否拥有控股权取决于股东拥有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种类、比例和数量。 掌握控股权是掌握控制权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当前的股权结 构下,控股权与控制权出现了重叠,但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控制者为了扩大公司规模,以最小的代价撬动最大的 资本,控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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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二、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界分
2、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 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是以控制权作用的发挥为标准进行 的划分。有的股东拥有控制权但怠于行使,导致控制权无法 发挥应有的作用,此类股东的控制权为名义控制权。相反, 能够对公司的决策制定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控制权为实质控 制权。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手中的控制权极 易沦为名义控制权,实质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管理层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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