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种子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新种子法解读(2016)..
Hale Waihona Puke 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种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之法律思考(1)
2007年第1期学法用法中国种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以防止行政职权的任意扩张或被滥用。
合理行政在依法行政诸多要求中处于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其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
在种子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种子管理行政行为更趋向合理,是我们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种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行使的表现1.1滥用自由裁量权它是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该立案查处的不立案查处,无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超越自由裁量的权限。
虽然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对该权力的行使在行为方式、种类、幅度以及时限的选择上都规定了法定的范围,而实践中,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范围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避重就轻进行处罚。
如对经营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并没有标签的种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以经营假、劣种子行为进行处罚,却以第六十二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进行处罚,该没收种子不没收种子,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四是为了处罚而处罚。
在执法过程中,可罚可不罚的必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能多罚的就多罚。
1.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由于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把握不准,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处罚,或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显失公平,导致当事人不满。
1.3自由裁量行为违背授权法的意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理解片面化,认为处罚就是罚款,在执行中则表现为绝对化,偏重处罚数量幅度调整,忽视处罚种类调整的倾向较为突出,给予责令改正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种子以及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不多。
农业局在行政执法中怎样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下)
农业局在行政执法中怎样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下)作者:杨晓峰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7年第02期“在线律师”:崔先生好,您提出的问题我认为包括2个方面,一是假劣种子的刑事法律规定;二是农业局在种子行政执法立案后,发现假劣种子的销售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怎样处理。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由于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颇有专业性,故我分2篇短文向您解答,本篇是下文,专门介绍农业局在行政执法中怎样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运用新《种子法》进行种子行政执法的思考
(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2 — 1 5 )
学 法 用 法
寸 圜 种韭
与 标 签不 符 为 假种 子 情形 , 增 加 了没有 标 签 作 为假 种 子 的 情形 。这 样 修 改更 科 学 , 可 以有 效 打 击 散装 种子、 白袋子 包装 种子 的违 法行 为 , 进 一步 提 高种子
呻 国舯业
学法 用 法
运用新《种 子、 ? 去》 进行种 子行政 执法的思考
徐 寿 尧
(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 队, 盐城 2 2 4 0 0 2 )
摘要 : 随着《 种 子法》 及其相 关配套规章的颁布 实施 , 开展种子执 法活动 , 相 关法律 武器逐步配 齐, 通 过分析新 旧法律的差 异, 归纳种子执 法检 查要 点, 指 出了实施执 法活动 注意事项 , 明确相 关法律条 款意 义, 做到 守法用法执 法, 规 范种 业健 康有序
1 新旧《 种子法 》 在种子执法 内容上的异 同
1 . 1 品 种 管理 上 主要农作物 缩 减 了 主要 农 作 物 品种 的数 量 。 由 以前 旧《 种子法 》 规 定 的 5种 农 作物加 上农 业部 确定 的 2种及 各省确 定 的 2种 主要
则》 、 《 转基 因棉 花种 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 等2 个规
参考文献
[ 1 ] 姜雄伟. 商 标 对 种 子企 业 的 重 要性 及 影 响 『 J 】 . 种子世界 , 2 0 1 6 ( 1 0) :
5 9 — 6 O
便对违法行为定性也很难定量。在不具备强制约束
力 的情 况 , 企 业往 往不 注 明种子 加工 批次 , 且包 装 1 3
按照 刑事 案件 的标 准调查 取 证后再 移送 。移送 案件 中, 农业 部 门投 入大 量人 力物 力 , 还要 投人 大量 的精 力化解矛盾 。在基层 经费短缺 、 人员 紧张 、 社会责任大 的情况下 , 农业 部 门移送假劣种子案件 的难度较大 。 综上 , 这 些问题与种子监管工作息息相关 , 相 信 随着 法 律 法规 的进一 步完 善 , 以及 加 强部 门问横 向协 作 , 上 下 级 间 的纵 向联 动 , 上 述 问题 会 逐 步解 决 。 同时 , 行 政处罚 不是 目的而是 手段 , 只有依 法 开 展种子监管工作 , 才 能 打击 违 法行 为 , 维 护 合 法权 益; 才能是 维 护种业 健康 发展 , 保 障选 购 良种 。种 子 监 管工 作 中的 疑难 问题 还 有 很 多 , 希望 大 家在 对 种 子 监 管工 作 加 强监 督 的 同 时 , 给 予种 子 监管 人 员更 多 的理解 和更 大 的支持 。
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原则.
种子准调运许可;获得某项行为许可的行为人就取得了从
事某项行为的资格和权力
种子行政法的内容:
(3)设置义务 被许可的行为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 相应的义务,如必须向主管机关上报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种子行政法的内容:
(4)剥夺权利 由法定的机关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人剥夺部分或全部特
定的权利的行为。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行政制裁又包括行政处分和行 政处罚两种类型。
种子行政法的内容:
(5)强制执行 由法定的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施以一定的强
制性手段来实现其义务内容的行为
种子行政法的原则:
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行政 效率和一事不再罚四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即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去施行。包括行政主体要合法,内容形式和程 序要合法,手段和措施要合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 遵守法律对行政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种子行政法的内容:
种子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确认 由法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有关的行为或标的进 行确定或者承认 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授权或设置义务的前提主要是对
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的确认,对种子质量的
认定,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具备的法定条件的认可等
种子行政法的内容:
(2)行政许可 由法定的机构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准许其 从事一定活动的授权。比如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果。
种子行政法的原则:
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行政 效率和一事不再罚四项原则
(2)合理性原则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则
越 来越 明显 , 它的基 本功 能促成 了企业 实现 其推 销和 宣传 的 目的 。 牌 战 略 中 占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地位 。 现代 杂 交 水 稻 种 子市 场 中 , 在 企 业 所 面 临 的外 部 经 济 环 境 是 竞 争者 众 多 、 场 空 间广 阔 。 广 告 市 而
维普资讯
叶 种业 阂
种 管 业 理
牛 家坤
徐铁 军
( 龙 江 省 尚 志 市种 子 管 理 站 ,5 6 0 黑 10 0 )
种子 管理 部 门在行 政执 法过 程 中 .经 常要对 一些
种子 违法 行 为实施 行政 处罚 。 一起 案件 的查处 。 是 每 都 对该 违法 行 为予 以认定 、 价和 适用法 律 复杂过 程 . 评 即
须 清楚 的界 定 出谁 扮 演什 么角 色 ,并 依 照他 们 的 消 费行 为决 定 上 的 重 要性 区分 出主 要 消 费群 及 次 要 消 费 群 。依 次 分 配合 理 的
媒 体 传 送量 。 不 同 品类 的商 品 这 四 个角 色不 完 全 一 样 ,仔 细 分 析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结 构 对 于 产 品 的销 售 至关 重 要 。 择 种 子 品 牌 的决 定权 , 选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民族 有 所 不 同 ,普 遍 来 说 应 该 是 2 - O岁 的 男性 56 居 多 。 外 ,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 可 能具 有 决 定 权 。 如 , 科种 另 受 越 例 西
罚 款只 能是一 次 :另一 次处 罚可 以是 吊销 营业 执 照或
涉及 到行为 人 的主客 观 因素和从 轻 及免 责事 由 .也 涉
及到 实 施处 罚 机关 之 间 的分 工 与协 作 。执法 实 践 中 。 我们 把处 理这 些 问题 而 形成 的一套 规则 称 为种子行 政 处罚 的适用 规则 , 括一 事不再 罚规 则 、 包 应受处 罚行 为 的构 成要件 、 轻 及减轻 处罚 等 内容 。因此 , 从 种子执 法 人员 理 解好 、 掌握 好 、 用好 上 述适 用 规 则 。 提 升 办 运 对
农业执法大队是做什么的
农业执法大队是做什么的
答:农业综合执法立案程序: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监督所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农业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种子执法、农药执法、肥料执法、植物检疫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畜牧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内容:动物防疫执法、种畜禽管理执法、兽药执法、饲料执法、渔业执法、草原执法、农机品监理执法、
农业执法大队加入不是随便能够加入的。
作为一个志愿加入农业执法队伍的你来说,主要可通过如下渠道加入。
现行农业执法大队有主要有三种性质,执法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对执法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需要通过公加入或者相质编制人员调入;对事业单位性质的,需要通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或者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等。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苗木使用需“两证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两证一签”,即“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1、“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
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2、“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3、“苗木产地标签”是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和打击种苗交易中假冒伪劣行为的有效措施,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
在种苗标签上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能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两证一签”是苗木的“身份证”,苗木使用单位需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两证一签”,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苗木出圃合格证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2、苗木出圃合格证只限在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有效。
3、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第三联)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
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4、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
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
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8、以一个树种(品种)为单位,开据出圃合格证书。
新种子法解读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 麦、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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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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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 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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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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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轻微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 较重 货值金额一至三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八万以上十六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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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简化条件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 专业技术人员 •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 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消资金要求
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种质资源在农业生产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是选育新品种 的基础材料 农作物种质资源包括作物用子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 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遗传材料
经农业部授权,中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原品种资源研 究所)为国家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
二. 新品种选育与审定的法律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 或者国家级审定
三. 种子生产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我国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凡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持证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如常规种子 的生产,纳入县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 各地计划统一制定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前后规范性文件之间不 一致时,新法优于同级的旧法
2. 地域范围内的效力
国家及相关行业部委颁布的相关种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农业部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农业部,林 业总局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林业总局;地方性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权力范围仅限于地方范围内,且解释权归地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种子经营的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均需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进一步领取《营业执照》后, 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二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事 务的管理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的强制 力作为保证,在全国和全民范围内实施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市场进 行管理的活动 种子管理包括种子的行政管理、计划管理、生产管 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多方面的内容
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线上测试含答案
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线上测试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单选题] *A、七;七(正确答案)B、十五;三十C、三十;三十D、三十;十五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单选题] *A、6B、12C、24(正确答案)D、483、王某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销售,致使农户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立案调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对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单选题] *A、对王某处以最严厉的行政处罚B、自行侦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C、应先作出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D、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4、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是()。
[单选题] *A、听证主持人B、案件调查的负责人C、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审核人员D、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正确答案)5、行政决定法制审核不包括如下要素:() [单选题] *A、案件事实是否清楚;B、证据是否合法充分;C、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D、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
(正确答案)6、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发现,依法应由原许可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正确答案)B、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报请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处理机关C、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原许可部门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处理机关D、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管辖的原则,径行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7、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处理? [单选题] *A、无证经营(正确答案)B、假兽药C、劣兽药D、以上都不对8、下列符合委托加工受托方条件的是()。
种子市场监管与种子执法相关问题的解析
种子市场监管与种子执法相关问题的解析摘要:《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出台了配套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商品种子管理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农林业、工商、海关、质监和公安等部门从事种子执法的权力。
在种子执法的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与其他部门相互补充,形成合力,维护好种子市场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种子市场;监管;执法中图分类号:s722.16 文献标识码:a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农业部等部门和各省配套法规和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建立了商品种子管理的法律框架。
《种子法》及相关法律、规章阐述了各部门在种子执法过程中的责任及权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均有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种子执法工作。
明确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完善种子执法体系,才能够有效打击违法生产、销售种子的不法行为,保障农民用种安全,保障农民稳定持续增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法》第3条、第55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法律上赋予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利。
辽宁、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多数省(区、市)颁布的“种子管理条例”或“《种子法》实施办法”明确表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北京、甘肃等省(区、市)更将种子管理部门明确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为种子主管机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是毋庸置疑的。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认真审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并跟踪管理及时核查经营主体资质,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事先防范,从源头杜绝违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种子标签管理;要加大市场检查和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种子违法生产、销售活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使之不敢以身试法,做到事中监督不漏网,增强种子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从根本上挤压伪劣种子的生存空间。
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
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9a来,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现代农业对种子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条款急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法律法规方面1.1.1执法主体缺位,体制不顺《种子法》第三条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种子是有生命力的特殊农业生产资料,随着产业化发展,科技含量高、分工细、专业性强,需要很强的专业机构管理,尽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着大量种子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种子法》规定的主体缺位,使得种子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难以做到主动、及时、准确,尤其在种子案件的查处中,有时出现执法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
1.1.2规定不细,脱离实际①对于经营未审先推品种的处罚规定不够细化,应当依据经营量的大小有所区别。
②随着经营者违法手段的不断变化,关于假种子的认定应填充新的内容,如通过私自命名、用虚假种子标签等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种子。
③对于种子广告的管理在《种子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农民因虚假种子广告遭受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却无法直接查处。
④《种子法》对于生产商无证生产种子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但对经营无证种子的经营者却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由于管辖权所限,有些无证生产种子流入市场后种子执法部门无权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
1.2种子行政管理方面1.2.1手段落后,执法不力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违法行为越来越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和科技化的趋势,违法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
种子执法部门办案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案经费短缺,缺少投入,导致种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对种子案件的查处效果,制约了对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
1.2.2主体地位不突出,导致多头执法《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受部门利益驱使,一些权力部门超越权限进行种子执法,甚至以罚代管,乱罚款、乱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种子和违
( 未按规定制作、 四) 保存种子生产 、 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 经 营 档案 的 。 下罚 款 ;没有 违法 所 得的 , 以一 千 元 以 处 (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 支机 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 构 未 按规 定 备 案 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向境外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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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种子行致管理
・
第五 十八条 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五条发工作 除 不 门是 种子行政 执法机 关。种子执法 人 员 中 , 收取 所 发 证照 的工 本 费 外 , 得 收 依法执行公务时应 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取其他费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农业 、林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为实施本 第五 十九条 违反本 法规定 ,生产 、 法, 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劣 第 五 十 六 条 农 业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经 营 假 、 种 子 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府 门及 其工作人 员不得参 与和从 事种子生 农业 、林 业行政 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 政
万 元 以 下罚 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 ( ) 一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 青、损坏母树或者 在劣质林 内和劣质母 二) 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树 上采种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
林业行政 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 ,没 收种 子 推 广 应 当 审 定而 未 经 审 定通 过 的 种 子 的 , 和违法所得 ,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 、林 业行政主
查办种子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 判 定种 子质量 的方 法 判 定种 子 质 量状 况 的 方 法 是 质 量 检 验 和质 量 鉴
定 。在查 办种 子案 件 时 ,应 正确 区分 判定种 子 质量 的 两种 方法 : 种子 检验 和 田间现 场鉴 定 。
21 种 子 检 验 .
种子 检验指 由国家认证 认 可 的 、具法 定 资质 的种
() 2 质量 低 于标 签标 注 指 标 的 ;3 因变质 不 能 作 种子 () 使用 的 ;4 杂草 种 子 的比率超 过规 定 的 ;5 带有 国家 () () 规定 检疫对 象 的有 害生 物的 。
1 . 未按规 定制 作 、 存种 子 生产 、 营档 案 6 保 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 ( 种子法》 规 )
结论 用语 中应 引用 相关 法 律条 文作 为判定 依据 , 如 : 例
“ 据《 依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种 子法》 十七条 , 第 该种 子作 为
主要 农作 物 , 为未 经审 定通 过 的种子 , 不得 在 料 区域 进行 推 广种 植 。 ”或 “ 据 《 北 省实 施<中华人 民共 ; 依 河 和 国种 子 法> 法 》 十七 条 , 种 子作 为 非 主要 农 作 办 第 该 物种 子在 料 区域 未经 试验示 范 ,不 得在 该 区域进 行
13 法》 种 规定 , 品种 子 生产 者 应 当建 立 种 子生 商
产档 案 , 明生 产地 点 、 载 生产 地块 环境 、 前茬 作物 、 本 亲 种 子来 源 和质 量 、 技术 负 责 人 、 田问检 验 记 录 、 地气 产 象记 录 、 子 流 向等 内容 。 种 种子 经营 者应 当建立 种 子经 营档案 。档 案 内容须 包括 种 子来 源 、 工 、 藏 、 加 贮 运输 和 质 量检 测 各 环节 的
农业局在行政执法中怎样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上)
农业局在行政执法中怎样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上)作者:杨晓峰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7年第01期导读:针对崔先生提出购买到假种子,且农业局行政执法立案后认定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讲解了《刑法》关于假、劣种子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办理涉嫌种子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包括谁管辖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如何立案等。
“在线律师”:崔先生好,您提出的问题我认为包括2个方面,一是假、劣种子的刑事法律规定,二是农业局在种子行政执法立案后,发现假、劣种子的销售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怎样处理。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由于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颇有专业性,故我分2篇短文向您解答,本篇是上文。
1 《刑法》关于假、劣种子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崔先生提出的问题,涉及本罪的种子销售行为有2种可能:一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二是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1.1 犯罪构成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生产和销售管理,颁布了《种子法》。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种子。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种子行政管理要点
种子行政管理要点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科技》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rn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rn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rn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总页数】1页(P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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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豆种子的管理要点 [J], 无;
4.种子销售四阶段的细分化与管理要点 [J], 孟庆良;郎朗;张伟;王洲;宋翔宇;刘惠静;陈立升
5.浅析南方玉米种子管理要点 [J], 李才厚;欧阳凤仔;周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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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奶畜饲养者和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7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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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实施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描述
备注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农法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种子和耕地违法行为。
对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事项,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报告同级政府,确保执法无缝衔接,监管无盲区。
——坚持突出重点。
聚焦制种和育种基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强化种子违法案件查处。
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土壤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发生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采取不同手段和方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协同高效。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着力打通执法“堵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三)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国家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法〔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
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涉种子刑事审判能力水平,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
要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
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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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种子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案情简介:2004年,辽宁省岫岩县种子公司委托侯某在北票市三宝营子乡繁制玉米种子500亩,其中有丹玉39种子200亩。
为了规避侵犯丹东农科院丹玉39品种权,他们以铁单10的名义与繁种基地签下了种子生产合同,并办理了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收获时,岫岩县种子公司由侯某为其联系了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的309粮库做为自己的种子脱粒场地。
2004年末,朝阳市龙城区工商局接到丹东市农科院的举报,称朝阳的侯某擅自生产丹玉39种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朝阳市龙城区工商局经过调查,朝阳人侯某没有营业执照,便认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于2004年12月28日,以侯某为行政相对人,以无照经营为由,将岫岩县种子公司存放在309粮库还未包装的5万斤丹2109种子及铁单10号等种子斤5万余斤予以强制扣留。
结案过程:在与朝阳市龙城区工商局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岫岩县种子公司委托本人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当即赴龙城区工商局对该案提出如下三点异议,请龙城区工商局立即解除对岫岩县种子公司种子的强制扣留措施:一、工商部门对侯某等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却扣留了做为案外人岫岩县种子公司的种子,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对象错误;二、岫岩县种子公司是合法的种
子经营企业,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存在无照经营情况,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2条之规定,应该予以解除扣留强制措施;三、岫岩县种子公司被扣留的种子正在初加工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精选、包装,至于能不能做为种用,还得视其质量而定,如果质量达不到国家种用标准,是不会予以包装,使之进入流通领域的,这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而岫岩县种子公司的种子正在进行生产加工,还未进入流通领域(也有可能不做为商品种子进入流通),在此过程中,龙城区工商局扣留岫岩县种子公司的种子属越权执法。
朝阳市龙城区工商局经过研究,认为以无照经营为由对侯某进行行政处罚的确证据不足。
此时他们不得不提出岫岩县种子公司在没有经过丹玉39品种权人丹东农科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丹玉39种子,侵犯了丹东农科院的植物新品种权,应该予以行政处罚。
本律师对此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的案件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就算岫岩县种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工商部门也没有管辖权,应该将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
关。
不能对岫岩县种子公司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最初受理此案的朝阳市龙城区工商局心有不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将案件移送给了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因为为了规避侵权,岫岩县种子公司没有办理丹玉39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于是,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发展局便避开了品种侵权的事实,以无证生产为由,拟对岫岩县种子公司做出没收种子,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律师当即对此提出了异议:岫岩县种子公司的这批种子既不是在朝阳市龙城区生产的,也不是在朝阳市龙城区加工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同样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无奈,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只好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市种子管理站。
经过朝阳市种子管理站慎重研究,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无证生产上,因为岫岩县种子公司已经办理了当年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认定岫岩县种子公司无证生产理由不充分,本案的关键就是岫岩县种子公司涉嫌品种侵权。
鉴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的案件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朝阳市种子管理站向举报人丹东农科院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辽宁省种子管理局;二是丹东农科院撤回投诉,两家协商解决。
最终丹东农科院采纳了第二种方案,撤回了投诉,在朝阳市种子管理站的主持下,与岫岩县种子公司调解结案。
虽然案件一波三折,但最终还是与举报人达成了和解,这对岫岩县种子公司来说,还是比较满意的结果。
案后思考:很长时间以来,种子案件的执法主体并不明确,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均可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但《种子法》颁布后,对种子案件的执法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种子法第55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也就是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同时,《种子法》也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种子行政执法权。
《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种子法》第6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明确做过答复。
除此之外,种子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均应该为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做为执法部门,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办案,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认真执法,越权执法也是一种违法。
这应该是本案给我们的最
大启发吧。
(注:新的种子法修改后,已将工商行政部门和执法权取消,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就是农业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