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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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 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 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欲的奴隶,通 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 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眼从留在人间, 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在他看来 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教 是“上帝之城”的具体体现,这种组织与世俗的国家是类似 的,而且也同属于“世俗之城”的范畴。二者所不同的是, 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基督亲自领导下由对上帝的爱建立 起来的。它教导人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 惟有基督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为此, 他竭力强调,基督教会虽然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高于 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成人类的历 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古斯丁不主张教会 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 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 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 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 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 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 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 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世 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的上帝 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代的本性, 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成一种至善的国 度。
五、关于审判制度
❖ 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 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外 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心的动 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 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人的案情,他 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所以,审 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想动机,简单地说, 就是“用心治心”。(中国的“春秋决狱” 与“原心论罪”)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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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奥古斯丁,阿奎那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阿奎那法律思想

“上帝之国”与人间之国”的划分。

基督教会是上帝自然法的保卫者,它对 国家有绝对的权威。人间的国家和人间的法 必须用来维护人间的和平与秩序,只有起这 样的作用时才是正当的。同时,国家必须保 护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 世俗法律虽然试图服从上帝的永恒法, 但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永恒法那样完善。只 有在遥远的某个时候,世俗国家被上帝的天 国所代替,永恒法才能真正统治人类。人类 的本性才能恢复到至善的境地。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学 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成为 北非教会的中心。 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 28日死于汪达尔人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 陷之际,汪达尔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 但奥古斯丁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 以及16世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对基督教徒而言,罗马的劫难意味着罗马所担负的拯救人类的历
史使命的破灭,对异教徒而言则意味着对那些背叛本民族的保护 神而去崇拜基督教的人的报应。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的
神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国衰 落的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俗政权 的依赖心理以及世俗政权被挫败而产生的 情绪。 人类的拯救与罗马的命运无关,而是依赖 上帝的恩典和启示。 罗马只是一个世俗之城,并不是担负着神 圣使命的上帝之城。 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 是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 够虔诚所致。
内容
◇黑暗的中世纪?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 ◇阿奎那法律思想.
黑暗的中世纪?
1、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部分;
2、罗马帝国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
件; 3、日耳曼人对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PPT教学课件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PPT教学课件
功能性抗原决定簇:位于表面的、易被淋 巴细胞识别的、可启动免疫应答的决定簇 免疫优势集团
隐蔽性抗原决定簇:为于分子内部的,不 能引起免疫应答的决定簇
2.抗原的结合价
抗原分子中能和抗体分子结合的AD的 数目
单价Ag 双价Ag 多价Ag
3.共同抗原和交叉反应
共同抗原(common Ag) 交叉反应: 临床误诊
4. 肿瘤抗原
肿瘤特异性抗原Ag(TSA) 肿瘤相关抗原(TAA): AFP
5. 其他
变应原 有丝分裂原 超抗原:是一类可直接结合抗原受体,激
活大量T细胞或B细胞克隆,并诱导强烈免 疫应答的物质
超抗原
普通抗原
超抗原
单细胞克隆应答 1:104 - 1:105
多克隆应答 1:4 - 1:10
同抗原—病理损伤、协助诊断
2. 同种异型抗原:
(1) 红细胞抗原(血型抗原): 20种以上
ABO血型系统: 体内存在天然的血型抗体
Rh血型系统:
R h抗原—恒河猴红细胞抗原
体内无天然的Rh抗体
新生儿溶血症
(2) 白细胞抗原(HLA)-有核细胞
3. 自身抗原:
正常: 隐蔽的(眼的晶体蛋白) 异常: 修饰的、病毒、药物、辐射 禁忌株复活-自身免疫病
四、抗原的分类
根据免疫原性 来源与机体亲缘关系 诱导B细胞免疫应答中对T 的依赖性
(一)根据免疫原性
抗原 半抗原
(二)来源与机体亲缘关系
1. 异种抗原(xenoantigen) 2. 同种抗原(alloantigen) 3. 自身抗原(autoantigen) 4. 异嗜性抗原(Forssman抗原)
1.抗原决定族(Antigen
Determinant,AD)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奥古斯丁】奥古斯丁(354——430)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1.人性原罪论(1)“众人都犯了罪”、“错用良善乃是邪恶”。

(2)上帝的恩典①赎罪:耶稣的牺牲②人类的意志因上帝施予恩典而自由(3)教会:意志自由→正确选择→获得救赎(教会的作用类似于向导)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2.双城论爱上帝、甚至轻视自己者组成上帝之城;爱自己、轻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

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指的并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是就他们的结局而言的。

现实世界是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并行的世界,前者指精神世界,后者指物质世界,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敬爱上帝。

当一个人死去,他的肉体将在原有的物质世界中腐朽,而他的精神将会因为爱上帝而进入真正的上帝之城,或是因为轻视上帝而进入另一个地上之城。

PS:国家的目的是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维持人类友谊和世界和平。

该和平一是指世俗社会的和平,二是指人与上帝之间的和平。

上帝之城是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圣的目标,教会是从事圣事(洗礼、圣餐)的场所,两者并不等同。

俗世中的人只有在教会指引下才有希望进入上帝之城。

奴隶制度: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

他把公正交给上帝,让服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3.神学法律观(1)神法与人法:神法乃上帝之法,是永恒的;人法乃原罪之产物,是了制约邪恶的滥用而制定的,是世俗法。

人法应当符合神法、服从神法.(2)守法:人应当服从神法和符合神法的人法。

【教皇革命】双剑论→日月论【阿奎那】1.神学法律观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中世纪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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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法与正义
自然法: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上帝的永 恒法的智性参与。所谓“永恒法”,是 规定着万物秩序的上帝的神圣理性,而 人对永恒法的领悟就是自然法。 正义: 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 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 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正义不是一个 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 东西。 正义与道德密不可分,正义的主要关 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 之间的关系,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 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

据他的自传《忏悔录》记述,某日正当他在住所 花园里为信仰而彷徨之际,耳边响起清脆的童声: “拿起,读吧!拿起,读吧!”他急忙翻开手边的 《圣经》,恰是圣保罗的教诲赫然在目:“不可荒 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 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奥 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感到这段话击中要害, “顿觉有一道恬静的光射到中心,驱散了阴霾笼罩 的疑云”。387年复活节,他接受安布罗斯洗礼, 正式加入基督教。最终成为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 。
名言



当你不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觉得我知道“什么是时间”。 但是当你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仔细一想,我就糊涂了…… 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时间
著作
著有《忏悔录》 《论三位一体》 《上帝之城》 《论自由意志》 《论美与适合》等。

忏悔录
法律思想体系
第五,政治上的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缺乏统一的世俗 领导。此时,“欧洲好像一块四分五裂的破 毛毯”。历史呼唤一种能够统一欧洲的力量, 唯有基督教堪当此重任,于是,基督教起到 了通过思想的统一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
第六,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古希腊与古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 思想家无论多么开明,都无法超越历史的局限, 都为奴隶制度唱赞歌,作辩护。在中世纪,基督 教会宣言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众生平等,作 为上帝之子的人类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等观点,当 然,也不是十分彻底的平等观。但这毕竟是伟大 的历史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等观一个是 凭借了基督教,另一个凭借是古罗马的万民法思 想。梁漱溟先生说,“中古封建的统治,既资藉 于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复政治化。”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 版,第53页。)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

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

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

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

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

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

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

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

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

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2)中世纪:476-1640年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

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

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

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3)近代:1640-19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4)现代:19世纪至今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a.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c.流派纷呈。

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

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

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

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

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

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

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

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

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

“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

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权力斗争、宗教影响深远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思想也盛行于西方社会。

中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以对宗教信仰和权威的依从为基础,几乎完全被宗教法律所主导。

这篇文章将对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一些总结,希望能为读者了解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提供一些帮助。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是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在西方社会拥有巨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教会的法律制度通过教廷发布的法令和教宗的圣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教会法律主要涉及宗教事务、教会组织、神职人员的管辖权和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条款。

这些法律对个人的生活、道德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群众服从教会的权威。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

德国法系建立在德国社会的贵族圈子中,这个圈子一直以来都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

德国法系注重个人权利和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强调法治和正义。

罗马法系则源自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对公民权利、契约法和财产权有详尽的规定。

这两个法系的结合产生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还存在着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

这些法律观念通常源自于当地社会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和天主教教义的影响。

这些法律观念可能因地域和社会习俗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法律实施和司法机构也值得关注。

在这个时期,司法权力主要由君主和教会掌握。

君主通过颁布法令和设立法庭来行使法律权力,而教会则通过教法庭和其他教会机构来解决与宗教相关的争议。

尽管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机构存在一些问题,如贪污和不公正的判决,但它们为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充满了宗教色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占据着主导地位。

除了宗教法律外,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还包括了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以及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弗拉索斯·苏格拉底(Plato)首先提出的,他主张应该建立一套能够统治社会的“理想国”。

随后,罗马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发展主要集中在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将法律概念作为教会的中心,提出了“教宗独立原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威尔士的黑格尔(Hegel)和英国的洛克(Locke)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都强调了政府的独立性和宪法的重要性。

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史发生了巨大变化,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如德国的活动法思想、美国的普遍法思想以及英国的行政法思想等。

这些法律思想赋予法律更多的深度和内涵,使法律更加灵活,更具体化,使法律更加丰富多彩。

今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涉及到世界各地,并不再局限于欧洲。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了一系列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的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

从宪法的设计到立法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利用西方法律思想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法律的发展历程

法律的发展历程

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

早期的法律是通过部落、氏族或国家的权威人物来制定和执行的。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是基于宗教,道德和传统习俗来制定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不断演变和发展。

公元前2500年左右,古代文明开始出现,并出现了第一套文明法典。

最著名的一部古代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

这部法典包含了各种规则和制度,涉及民事、刑事和商事领域。

它成为了后来法律发展的基石。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是法律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法治和正义的理念。

这些思想对后来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的发展达到了顶峰。

罗马法体系成为了欧洲大陆法系和现代法律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宗教法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基督教的影响在法律领域日益增大。

教会法院成为了处理许多法律争议的主要机构。

同时,封建制度也对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各个领主制定了自己的法律规则,并委托法官来执行。

现代法律的发展在启蒙时代达到了新高度。

启蒙思想家们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他们提出了社会契约和人权的概念。

这些理念对后来自由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19世纪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工业革命和法的管辖领域的扩大导致了现代法律制度的诞生。

很多国家开始制定新的法典,规范不同领域的法律。

例如,德国制定了民法典,法国制定了刑法典。

20世纪以后,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阶段。

国际法的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使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善。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法等新的领域也相继涌现。

现代法律的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体系趋向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人权法的发展获得了广泛关注和支持,国际人权法和宪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另一方面,法律体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例如,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和挑战。

法律需要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欧洲法制史与法律制度

欧洲法制史与法律制度

欧洲法制史与法律制度欧洲法制史与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深刻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逐步介绍欧洲法制史的演变,并探讨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以城邦为单位,各个城邦都有自己独立的法规和司法系统。

其中最重要的是雅典的民主制度,其法律体系包括公民法、刑法和民事法。

罗马帝国则在法律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编纂了《罗马法典》,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法律遗产。

二、中世纪法制中世纪,基督教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

教会通过制定教法规范社会秩序,成立了宗教法庭来审理教会内部纠纷。

同时,封建领主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制定了一些封建法规。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地方性的习惯法和教会法组成。

三、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欧洲法制在近代经历了一系列法律变革。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想启示了人们对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追求。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商法和劳动法逐渐成型。

法国大革命则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彻底改革,法兰西法典的颁布为现代法制奠定了基础,成为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典范。

四、欧洲法律制度的特点欧洲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法典的重要性以及对普通法的运用。

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法典和刑法典,其中法兰西法典和德意志民法典影响最为深远。

与此同时,英国等国家则以普通法为基础,通过先例和法院判决来形成法律制度。

欧洲联盟的成立也为欧洲法律体系的统一发展提供了契机。

五、现代法律制度的挑战与发展在当代社会,法律制度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变革。

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发展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涉及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法律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持续不断的移民和融合也使得欧洲的法律体系需要更加灵活和开放。

六、结语欧洲法制史的发展给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丰富的经验和宝贵的法律遗产。

每一个国家在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时,都需要借鉴欧洲法制史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国情和发展需求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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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

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

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

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

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

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

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

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

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

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法,更不是自然法。

于是,阿奎那将法律重新进行分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间万事万物的法律。

自然法仅为永恒法中涉及人类的法律。

人法是世俗统治者制定的调整人们外部行为的法律。

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的重新定义为新的神法之存在留下了空间。

根据现在的自然法的定义,人类如果要追求永恒的福祉,就必须超越对自然法的认识。

然而自然法又是世俗世界中的人所能认识的范围之极限,因此必须依靠神法的引导来帮助人们通往“千年王国”。

再者,人法虽未人类根据理性对自然法所作的反映,但由于它是由人类所制定,根据原罪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认识到自然法,因此在这里也需要神法的补正。

因此,神法是作为自然法和人法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

阿奎那主张的法律正义论,他的自然法思想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原则,即所谓的“自然法的箴规”,主要有如下几条:①自我保全的本能;②与理性一致的向善倾向;③选择与向善倾向相一致的行动。

通过阅读了相关方面的书籍,以及听课,是我对欧洲中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的认识大概清楚明了,但深度上有欠深挖,这是本阶段的读书总结,尽管不太深刻,可我已经开始尝试主动学习,阅读相关方面的书籍,希望我的下篇读书笔记较此篇更深刻。

刘倩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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