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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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两种方案各有何优缺点?
案例
美国的A公司拟每年对我国境内企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每年获得的利息收入约为480万元(暂不考 虑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该公司面临以下三种选择:
(1)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贷款通过该营业机构发放。 (3)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填报说明:“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 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A公 司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操作会计利润手法明显严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 定核算要求,以故意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核算的不真实的会计数据填报税收申报表当属编造虚假计 税依据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的风险。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A房产公司的做法是否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第四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筹划
◇纳税人筹划
◇计税依据筹划 ◇税率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一、纳税人筹划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
案例
2013年,甲、乙、丙、丁四人打算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一家企业,预计每年可获得税前利润40万元,企 业 设立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2.及时合理地列支相关费用 发生商品购销或费用支出行为时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白条、收据)
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问题:预缴中少缴税款是否属于偷税?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 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 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从税负的角度看,公司应作出哪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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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方案1:应纳所得税额为:[480-480×5%×(1+7%+3%)] ×25%=113.4(万元) 方案2:应纳所得税额为:[480-480×5%×(1+7%+3%)] ×25%=113.4(万元) 方案3:应纳预提所得税额为:480×10%=48(万元)
方案2:
由于四人成立的合作制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作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作人为自然 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合作协议约定企业的所得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则每位合作人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0÷4-3500) ×20%-3750=7850(元)。则在四位投资者在方案2中实际承 担的税负为:7850×4=31400(元)。较之方案1减少128600元。
二、税基筹划 收入的筹划
扣除项目的筹划
(一)收入的筹划 应税收入确认金额的筹划(考虑各种收入抵免因素) 尽可能满足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条件 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通过分期收款或赊销实现或委托代销延期纳税)
(二)扣除项目的筹划
合理选择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 及时合理地列支费用支出 对不同类型的费用分别核算 通过“一分为二”的方法扩大费用扣除基数 合理确定费用的归属 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折旧 合理选择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精心安排公益性捐赠
方案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方案2:四个合伙人,每人出资50万元,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 那么,从税负的角度看,四人应选择哪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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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1: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000×25%=100000(元)。
假定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每人还应就其分得的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400000-100000)×20%/4=15000(元)。
1.合理选择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 对于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不能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遵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分摊期限有一定自主权的成本费用,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适当选择分摊期限。 对于分摊方法有一定自主权的成本费用,要结合企业实际合理选择分摊方法。
案例
A房产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预计会计利润4000万元,该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 的实际利润额据实计算预缴。考虑资金压力等原因,该公司财务在会计处理上通过对开发成本和应收账款 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4000多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严重不具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导致会计利润由盈 变亏。当期本来应缴纳的1000万元(4000×0.25)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得以延迟缴纳(该企业计划在当年 12月再将该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回转)。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 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思考:企业上述“筹划”的目的是什么?有何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 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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