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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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教直〔1992〕37号)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推动学校办学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委直属高校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的1.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能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的路子。

2.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是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队伍,增强活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达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想3.逐步理顺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后勤服务等方面所承担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化的管理体制;学校兴办的校产则应以生产经营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的后勤及部分直属单位应以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逐步转向社会化。

4.进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队伍的整体结构,实行人员的合理分流。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8.20•【文号】•【施行日期】199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我部在总结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督导机构的职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建设,以及如何加强和改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逐步恢复重建并不断完善。

督导与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而且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供了依据。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

早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就提出了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教育计划、政策等的执行情况的要求。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育法的意见1995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育法的意见1995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8日,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当前实施《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转变职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教(一)贯彻实施《教育法》,是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件全局性大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教育法》的实施作为一项根本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解决《教育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教育法》的各项措施。

要把贯彻实施《教育法》,依法治教,作为考核教育行政干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工深入学习《教育法》,完整准确地理解《教育法》的精神实质,树立全面依法治教的观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教育法》列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并作为“九五”期间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培训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法》,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教的法制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教育法制工作。

要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移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依法行政,提高宏观管理水平,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教育法》,同实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密切结合,同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密切结合。

要充分运用《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本世纪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以《教育法》为依据,努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四)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并列入当地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积极拟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真正落实。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现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朱开轩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教政法〔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

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执法范畴。

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2.压实执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6.23•【文号】教政[1996]12号•【施行日期】1992.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委属各高等学校:几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重要方针。

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解决学校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来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稳定,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校是青少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个体行为易群体化,治安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容易激化,甚至引发政治性事端。

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校园秩序,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十分重要。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公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着眼于国家和民族未来,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担负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

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1.25•【文号】教监管〔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构建校外培训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法行为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执法力量,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制;坚持统筹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联合执法。

3.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

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二、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4.坚持分工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

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

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

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教基厅[1992]7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教基厅[1992]7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教基厅[1992]7号1992年4月3日)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以下简称“会考制度”)是对普通高中进行的两项重要的改革,目前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普通高中两项改革的健康发展,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对普通高中加强管理和督导。

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继续认真贯彻198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和1998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印发的教基[1990]004号、017号、教基[1991]11号、16号、教基[1992]3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实施“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在高一、二年级按照高考科目组提前分班和组织教学,不得因准备会考而采取擅自调整课时等违反教育规律和“调整意见”的错误作法。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教体[1991]6号文件要求,认真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错误作法;必须切实在各年级安排开设劳动技术课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上列规章和文件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

对违反者,要严肃进行教育,限期纠正,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严格有效的奖惩措施。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缺陷及其完善浙江工业大学姚继斋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我国教师申诉制度五个方面的内涵和存在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五条途径。

关键词:教师;申诉制度;内涵;缺陷;完善途径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

近年来,随着教育领域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纠纷也不断增多,逐渐暴露出我国教师申诉制度上存在的法律规定缺失和制度本身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与教师纠纷的案件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和缺乏可操作性的尴尬困境。

本文试就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作一研究,以期对有关部门制订处理教师纠纷问题的相关文件与决策有参考之处。

一、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而其它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

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1]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一般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与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与医师之间的关系性质类似,然而《执业医师法》未设定类似《教师法》规定的救济手段。

《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处分,但未规定律师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的救济,也未规定律师可以对律师事务所的侵权行为进行“申诉”救济,可见《教师法》比其他类似法律多设定了一个救济途径,专门用来保护教师权益的,表明立法者对教师权益救济的特别关注和重视。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职[1997]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职[1997]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6月9日教职〔1997〕6号)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是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1)在我国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跨世纪宏伟蓝图的进程中,迫切需要千百万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职业学校作为直接为各行各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实用人才及熟练劳动者的重要基地,必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是提高受教育者思想道德素质,实现职业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教育法》取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

必须看到,由于职业教育所培养人才的素质的状况,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而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直接关系我国新一代劳动技术大军素质的全面提高,进而关系我国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全面实现。

我们还应看到,在我国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迎接国力剧竞争的挑战,面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图谋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是一项关系我国能否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战略措施。

完善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挥, 国《 我 教育法》 4 条、 教师法》 3 第 2 《 第 9条, 规定 了教师 申诉这一救
济途径 。 后, 随 国家 教 委 在 19 9 5年 《 于 开 展加 强教 育 执 法及 监 督 试 关
点工作 的意见》 中要求建立校 内中诉制度, 将教育纠纷首先在校 内化 解。 设立 专门的教师校内 申诉制度 , 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都具 无
关键 词 高校教 师 校 内申诉 中图 分类 号: 9 2 D 2. 1 行政救 济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o )2 2 1 0 - 9 (0 9O 5 2 O
而且由于教育纠纷本身 的特殊性, 对于教学管理 中的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大学在社会经 资源的耗费。
教师 申诉 问题 作 了 具体 规 定 , 同时 国 家 教委 在 19 年 《 于 开展 加 强 95 关

厘 清 高校 教师 校 内申 诉 的 法律 性 质
中明确要求建立校 内申诉制度。 这 申诉, 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 国家机关 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申诉理 由, 请求 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 的情况看主要 有两种 即诉讼上的 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 。前者指对
不 仅 赋 予其 作 为 普 通 公 民 的 基水 权 利 , 给 予 其 教育 者 的特 殊 权利 , 还 教 师 专 业 学术 上 的 认 定 , 由各 高校 先 行 处 理 更 为合 适 。 ( ) 门性 二 专
这是专为教师设定的一项救济制『 其 日的和实质在于补救和维 变, 护教师的特定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校 内中诉由学校成立专门的机构进
由高等学校对其违法或不当的内部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 是一种

改革开放30年: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成就与经验

改革开放30年: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成就与经验

改革开放30年: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成就与经验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成就;经验;机遇改革开放30年来,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回顾30年来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取得的成就,总结实践经验,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80年来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取得的主要成就改革开放30年,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成为发展最快、改革力度最大、质量和效益提高最明显的时期。

并初步形成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为主的比较完整的民族基础教育体系。

1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迅速提高,“两基”攻坚成效显著。

30年来,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发扬甘肃“两基”攻坚精神,始终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由省、州、县、乡四级主要领导总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两基”攻坚领导小组,按照全省“两基”攻坚规划,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不断调整完善“两基”攻坚措施,采取“软件硬抓、硬件强攻”的工作思路,使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984年,肃北、阿克塞两个民族自治县在少数民族地区率先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到2003年,全省21个少数民族县全部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

1997年,肃北、阿克塞、肃南3个民族自治县“两基”达标,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突破。

截至2007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园达到91所、小学2018所、中学155所、职业技术学校31所、大学1所,在校(园)学生分别达到20636人、40.67万人、19.10万人、13700人和22170人。

全省21个少数民族县中17个县实现“两基”。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教策[1997]4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7.12.19【实施日期】1997.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教策〔1997〕4号)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已进行了十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总结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我委于今年10月召开了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在会上再次征求了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并在会后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教育综合改革面临的形势1、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化的条件下,为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紧密结合,适应整体推进教育改革的客观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改革实验范围已由80年代后期的20个大中城市扩展到102个城市。

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突出表现在:强化了政府对教育的领导和统筹,进一步落实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初步打破了条块分割,调整了教育结构,教育资源配置趋向合理,办学效益逐步提高;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办教育的积极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了较大进展。

教育综合改革促进了城市教育的全面发展,首批实验城市不仅率先实现“普九”而且基本普及了城区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发展迅速;教育投入大幅度增加,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涌现出一批先进的实验城市。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督[1996]6号)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点意见》所提各项任务、要求,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督学行为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组织督学反复学习,自觉遵守。

附件:一、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二、督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

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

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不辞辛苦,勤奋工作,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1•【文号】教技厅〔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

落实备案制度是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基础。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明确职能部门统筹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备案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的企业、社会机构等单位做好提供者备案,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

二、分阶段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

备案工作将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网址:,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

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的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

三、设置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缓冲期。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备案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

请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

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两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单位应向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认真解读教育移动应用相关政策文件,介绍《办法》明确的备案流程和要求,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备案工作。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策厅[1995]1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策厅[1995]1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教策厅〔1995〕14号)为贯彻实施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试点工作。

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区教育执法工作,也可确定有关内容进行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对大力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提出了迫切要求。

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备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坚决改变执法软弱、监督不力的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教育法的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和遵守,发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现就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的试点工作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中的作用,把执法行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依靠教育执法与监督工作加以推进和保障。

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坚决制裁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立和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活动规则,保证各种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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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
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策厅[1995]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
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教策厅〔1995〕14号)
为贯彻实施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试点工作。

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区教育执法工作,也可确定有关内容进行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对大力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提出
了迫切要求。

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备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坚决改变执法软弱、监督不力的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教育法的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和遵守,发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现就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的试点工作
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中的作用,把执法行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依靠教育执法与监督工作加以推进和保障。

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坚决制裁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立和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活动规则,保证各种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维护、提高管理效率和权威,依法监督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会以教育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妥善疏导、化解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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