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第十二周司法证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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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不仅仅是案件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
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三个方面。

首先,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
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乎法律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
获取,否则将被排除。

证据的使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原则。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
的依据,否则将被法院排除在证据之外。

其次,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
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
和情节。

因此,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如果证
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将无法作出判决。

最后,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证据的确实性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证明标准,也是最为重要的
一个方面。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否则将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是三个不可或缺的证明标准。

只有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才能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三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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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对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和讨论。

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必须明确规定,严格执行。

首先,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确凿、充分、可靠的原则。

证据确凿是指证据应当具有确凿性,不能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和质疑;证据充分是指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实;证据可靠是指证据应当具有可靠性,不能存在虚假和不实的情况。

只有当证据符合这三个原则,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其次,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链完整、证据来源合法的原则。

证据链完整是指证据应当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清晰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是指证据应当合法获取,不能存在非法获取和非法利用的情况。

只有当证据链完整、证据来源合法,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再次,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标准统一、证据标准严格的原则。

证据标准统一是指对于同一类型的证据,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认定和审查;证据标准严格是指对于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应当严格要求,不能存在模糊和不确定的情况。

只有当证据标准统一、证据标准严格,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最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对于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只有当排除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才能够保证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总之,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证据确凿、充分、可靠的原则,坚持证据链完整、证据来源合法的原则,坚持证据标准统一、证据标准严格的原则,以及严格执行证据排除原则,才能够有效保障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希望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加强对刑事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维护公正司法。

第12-13章 证据 证明

第12-13章   证据 证明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 43条规定 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 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61条进一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61条进一步规定: 条进一步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 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检《规则》规定: 最高检《规则》规定:“以刑讯等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 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 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在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是作为专家证人提供专家意见出 庭作证,其证言构成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法则” 庭作证,其证言构成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法则” 之例外而具有可采性。专家提供的证言通常不是关于案 之例外而具有可采性。 件事实的陈述, 件事实的陈述,而是对与案件事实有关之问题提供的结 论性意见。在英美法系, 论性意见。在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也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 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鉴定也是一种证据方 鉴定人也必须出庭接受盘问。 法,鉴定人也必须出庭接受盘问。 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专家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接受 盘问,但是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鉴定人也有出庭。 盘问,但是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鉴定人也有出庭。

证据学第十二周司法证明的标准

证据学第十二周司法证明的标准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5) ——不同证明主体或对象的证明标准差异
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同。
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 证明的对象不同,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 来说,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 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 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
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
绝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 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
相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 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 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4)
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 分”。
五、我国的证明标 准 ——缺陷及改革 方向 我国法定证明标准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 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应当全面变革当前的法定证明标准一元化体系,实行法定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1)应当区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 政诉讼的证明标准。(2)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构建层次性的 证明标准,即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而设置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 (3)应当区分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明标准。(4)应当明确在刑 事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说服性证明责任时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 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 据”。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1)
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 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 规范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 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 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 件事实。

证明标准——精选推荐

证明标准——精选推荐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称“证明要求”。

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于刑事案件;⼀是盖然性超过他⽅的证据,适⽤于民事案件。

在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1]中⽂名证明标准外⽂名stand of testification释义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范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政诉讼等分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度盖然性标准简介名词解释: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2]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指负担证明责任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现⾏三⼤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进⾏明确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是以⼀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来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政诉讼都作了如此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分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致公认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谓 “排除合理怀疑”,⾸先意味着检控⽅对被告⼈有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 “⼀切怀疑”的程度,它所要求的只是排除 “合理的怀疑”。

这并不是从正⾯对证明被告⼈有罪的标准所作的解释。

如果从正⾯解释的话,这⼀标准可以变为 “内⼼确信的证明”。

但这已经不再是 “排除合理怀疑”的本意。

事实上,在理解这⼀标准时,我们最好能弄清楚什么是 “合理的怀疑”。

它主要有四层涵义:1.合理怀疑是有根据的怀疑,⽽不是⽆根据的怀疑,怀疑者本⼈能清楚地说明怀疑的根据是什么。

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所有的可能性,⽽是排除那种没有根据的可能性。

3.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内⼼确信,深信不疑。

4.在存在合理怀疑时,法官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结论。

参考资料[1] 邹瑜法学⼤辞典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1.12[2]常⽤基本法律概念⼤全集法官助理⽹2014-12-072014-12-07[引]。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昨天谈了“证据规则”,今天讲一下“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具有四个要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该案件事实可以支持该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的成立。

证明对象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

二、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比如,公诉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之后,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事由的,对这些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

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只需要提供证据系非法取得的相关线索或材料,而由公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在法庭之外所进行的调查核实证据活动,是对司法证明的补充。

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

1.对定罪事实、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以及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累犯情节,适用死刑的量刑情节等。

那么,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最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和确凿证据三个层次。

首先是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在初步审查阶段,案件的证据足以使人相信被告可能犯有罪行。

这一阶段的证据并不需要十分充分和确凿,只需要足以引起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怀疑,从而决定是否立案或者逮捕。

在合理怀疑阶段,主要依据是案件的初步调查和初步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是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的供述、现场勘查的结果等。

在这个阶段,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要看是否足以使人相信被告可能犯有罪行。

其次是足以认定。

足以认定是指在庭审阶段,法庭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从而认定被告是否犯有罪行。

在这个阶段,证据需要更加充分和确凿。

法庭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对物证进行鉴定,对被告的供述进行核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证据足以认定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决。

最后是确凿证据。

确凿证据是指在判决阶段,法庭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最终审查,以确定被告的罪行。

在这个阶段,证据需要更加确凿和无懈可击。

法庭会对每一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对被告做出最终的有罪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一个逐步升高的过程,从合理怀疑到足以认定再到确凿证据。

在每个阶段,法庭都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以确保被告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在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事实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的定义、种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方面对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是非、作出判决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3.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或表达案件事实的物品。

4.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5.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记载或表达案件事实的材料。

6. 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存储、传输的数据。

7. 其他证据:指上述证据以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证据的种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人证和物证人证是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以人为载体的证据;物证是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

四、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双方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哪一方证据更为可靠。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双方证据数量相等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哪一方证据更为可靠。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哪一方证据更为可靠。

07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07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 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 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肯定说:程序法事实可能成为系争事实,而
且对准确认定责任影响巨大。 否定说:程序法事实对责任的认定虽有一定 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并非每个案 件都会遇到。 有限肯定说:只有当程序法事实成为案件中 的系争对象时,才能成为证明对象。
(三)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是否需要其他事实 来证明? 否定说:证据事实只是证明手段,不应 把手段与对象混为一谈。 肯定说:证据(尤其是间接证据)需要 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 性。 有限肯定说:当某一证据事实成为案件 的系争点时。
(何家弘: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狭义上的证明:仅指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
和当事人运用证据向法官阐明案件事实的活 动。 广义上的证明:除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在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 院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法官在审判 阶段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司法证明的特点
主体的特殊性:广义上既包括控诉机关和当事人, 也包括审判人员,狭义上仅指控诉机关和当事人 任务的特定性:明确案件事实或诉讼主张 过程的合法性:受到诉讼程序和时限的严格限制 根据的限定性: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即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 范围的法定性:受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 和案件事实本身的限制

11司法证明的标准

11司法证明的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特点
• 主观性与客观性 • 明确性与模糊性 • 多样性与阶段性
三、不同历史阶段的证明标准
• 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神示真实 • 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形式真实 •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诉讼真实(我国: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明标准的意义
• 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 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 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 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 • 证明标准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 决时,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 诉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 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
2、下列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立案 • 逮捕 • 程序法事实,如回避、死刑停止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等
3、我国对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 • 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 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个别保障,而且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 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
三、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 绝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 相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仅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
• 虽然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有能力认识一 切客观真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世界 上的食物对每个具体的人类来说都是完 全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 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即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法律真实:即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指司 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 所规定或认可的标准的真实。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2)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2)

• 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
• 第一,两者主体不同。自向:就事实问题做出认定或裁断 的人;他向: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可相互转换
• 第二,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 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一 定的义务,即作为诉讼主体必须旅行的责任。
• 三、证明与查明
• 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 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的活动。查明的目的往往是让查明者自己明白, 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 3、排除某行为之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
• 4、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 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 (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民事主体的事 实、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成立、变 更和消灭的事实等
请问,本案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 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
• 第三,证明对象是必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 第四,证明对象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主要依据。
• 如何理解案件事实?
• 全案事实>案情事实>案件事实>待证事实(争议事实、诉 争事实)?
• 案件事实=待证事实+免证事实
• 二、证明对象的范畴
• (一)程序法事实
1994年5月15日何教授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北京顺义城南一 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轿车的前部与一辆卡 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小轿车的挡风玻璃破碎及其他损坏。 假如当时没有交通警察在场,而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等 事项发生争议,最终诉诸法院。原告即何教授诉你的事实 经过如下:他驾驶的小轿车来到该路口时依次停在被告的 卡车后面,而被告的卡车突然向后倒来;他急忙按喇叭, 但是那卡车直到其车厢的后角顶碎了小轿车的挡风玻璃之 后才停住。下车后,他非常气愤,卡车司机也下车了,惊 慌地说自己是新司机,本想挂在进档,却错挂了倒车档, 并问是“公了”还是私了。当时何教授的妻子坐在车内, 可以证明上述事实。而被告即卡车司机辩称的事实如下: 他驾驶的卡车来到该路口时因前面有车而停下。就在这时, 他听到后面一声响,发现后面的小轿车撞倒了他的车上。 他根本就没有倒车,是原告的小轿车追尾。当时在卡车上 还坐着他们单位的一个人,可以为他作证。另外,现场一 位目击者也声称他亲眼看到是后面的小轿车撞上了前面停 着的卡车。

司法证明及其特点

司法证明及其特点

司法证明及其特点引言: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的法律行为。

与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领域中的证明行为相比较,司法证明行为具有规范性、对抗性、时效性、相性、相对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证明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分类的角度加以认识。

完整意义上的一个司法证明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标准、程序、规则、后果等多个结构要素,其中证明的客体是证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那些具有法律裁判的意义,因存在争议而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和质证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构成要素和认定规则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则是不同的,需要分别把握。

关键术语:司法证明科学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积极证明与消极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要件事实免证事实【案例】美国的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于1978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是一位医生,他要动手术切除原告的甲状腺。

切除甲状腺的危险是会使再生的喉部神经受损,因为再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而神经受损可能会导致病人失声。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发现这些神经,并在切除甲状腺之前分离它们。

但本案的原告以前接受过手术治疗,出现了许多结疤组织,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是做了一个广度的切除,以避开神经可能会出现的区域。

但不幸的是,被告还是切除了那些神经,导致原告的声带萎缩。

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最后原告上诉到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告的声带萎缩。

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保住再生喉部神经”。

他认为,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做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不过,他承认自己的看法属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

在法庭审查这份意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法。

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瑞文教育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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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成为会员免券下载立即下载1下载券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需要1下载券立即下载成为会员,免券下载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即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或者说,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

由于司法证明活动存在于各种诉讼过程之中,所以也可以称为“诉讼证明”,或简称为“证明”。

证明的基本含义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

此概念貌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个语词的时候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

例如,证明可以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可以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可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还可以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

即使在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对证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有人认为“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①;有人认为“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②;有人认为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③;也有人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④;还有人把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⑤。

上述观点的差异,既反映了人们对“证明”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反映了证明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与此相关联,人们在使用与司法证明有关的概念或语词时也存在着含混、模糊、乃至混乱的现象。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一、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理和规范,并进而明确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是研究司法证明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

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主体是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行为的承受者;主体一般指人,客体一般指事物,包括作为认识或行为对象的人。

证明标准及其功能和层次

证明标准及其功能和层次

证明标准及其功能和层次一、事实认定的标准与规则; 标准和规则是法的系统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

[1]尽管规则怀疑主义已经对有关规则确定性的信念提出了非常具有颠覆性的批判,但应当承认的是,一般而言,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性方面确实能够给人比标准更大的安全感。

比如,要在个案中适用“杀人偿命”这样一条最简单的规则,只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然后再进行一个以该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推理,便可以顺利得出是否应当让被告人偿命的结论。

但是,社会生活太过纷繁复杂,法律无法在任何问题上都以这种具有相对确定性的规则加以规范,而不得不设置一些看上去弹性相当大的标准来实现规范的目的。

比如,要确定一个因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首先就要看在当时情况下,这个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在这里,法律没有设置具体的规则,而仅仅提供了一个标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

标准的适用要更大地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其确定性往往为人诟病;但是标准在灵活性上的优势,又可以弥补规则实现实质正义方面的某些先天不足,从而防止法治的形式主义沦落为罔顾情理的“规则拜物教”。

; 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上,至少大陆法系国家明显经历了一个由规则的规范向标准的规范转变的过程。

在其历史上盛行一时的法定证据制度便是规则规范的典型形式。

法定证据制度的一般规则是,当法官取得被告人承认犯罪的口供,或者两名目击证人彼此一致的证言时,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这一规则,将其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并以自己掌握的证据情况作为小前提,从而得出最终结论。

; 现在人们能够一眼看出法定证据制度的规则过于机械、僵化的弊端,它很难实现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定证据制度也具有规则本身的优点,那就是它具有非常大的确定性,能够防止法官任意裁判。

当时欧洲大陆国家之所以确立这样一种规则,也正是看中了它在保障确定性方面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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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在公路上被一辆公共汽车撞伤,但收集各种证据仍不 能确认是哪一辆公共汽车。经调查,A公司的车辆在该 公路上的运营比例占总数的80%。 第一种处理结果:因不能确认是哪一辆公共汽车,故 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处理结果:因A公司车辆撞伤受害人的可能性 (概率)占80%,故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处理结果:因在该公路上运营的车辆中,A公 司占80%,B公司占15%,C公司占5%,故判决三家公司 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超出合理怀疑虽然是一 个很高的证明标准,但并非要 求绝对肯定,连一点怀疑的影 子都没有。
(2)英美法系国家采纳辩方意见的证明标准 -----证据优势(或称盖然性占优势)。 “证据优势”,是指采纳一方证据后,裁定 该事实的存在比裁定该事实的不存在更为可 能。
2、大陆法系国家 (1)大陆法系国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排除了任何疑问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在诉讼中,通过听取当 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查阅案卷、寻找 法律依据等活动,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按 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对待证事实的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裁判调整等问题,在内心形成某 种确定且坚信的结论性意见,产生成竹在胸 的感觉。 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 是法官对案件问题的理性判断。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上)
1、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 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以证明而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 求。简言之,证明标准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2、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
在我国,就证明标准,存在过一些与之相类似的说法,如证明任
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
绝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 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
相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 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 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4)
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案例二
甲在长期服用保健品之后,出现器官损害,但 因甲服用时间很长,而且服用了多家工厂生产 的保健品,所以无法查明到底是服用了哪家工 厂生产的保健品之后出现的器官损害。甲把这 些厂家一并起诉。 第一种处理结果:因不能确认甲是服用了哪家 工厂生产的保健品而致害,故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处理结果:按照这些厂家所占的市场份 额决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 分”。
五、我国的证明标 准 ——缺陷及改革 方向 我国法定证明标准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 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应当全面变革当前的法定证明标准一元化体系,实行法定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1)应当区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 政诉讼的证明标准。(2)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构建层次性的 证明标准,即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而设置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 (3)应当区分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明标准。(4)应当明确在刑 事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说服性证明责任时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 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 据”。 Nhomakorabea
四、外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1、英美法系国家 (1)英美法系国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或称超出合理怀疑)。 何谓“合理怀疑”? 多数法官认为其不言自明,因而拒绝作出定义 有解释为:合理怀疑,就是指不是想象出来的 怀疑 有解释为:合理怀疑,就是那种能使一个谨慎 的人在作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5) ——不同证明主体或对象的证明标准差异
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不同,证明标准应当有所 不同。
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 证明的对象不同,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 来说,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 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 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
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

不同种类的诉讼活动可以适用不同的证 明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 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3) ——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
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


案件的种类不同,适用的证明标准可以不同。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非死刑案件的证明 标准 特殊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一般民事案件 的证明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2)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 准的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 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 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3)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4) ——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
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极为突出:

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逮捕的证明标准; 逮捕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的证明标准;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提起 公诉的证明标准; 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作出有罪判决的证 明标准。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别 保障,而且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 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1) ——何为多元化?
所谓“多元化”标准,即指在一个国家 的诉讼活动中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 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和诉讼阶段的不 同而有所区别。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2) ——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
司法证明的结果应当是法律真实,法 律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必须达到的真实; 客观真实则是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司 法证明活动要追求的真实。 司法证明的标准不能是难以实现的客 观真实,而应是切实可行的法律真实。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
a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b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c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 加以证明 d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 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一切可能性
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就行为结 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认可的 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
4、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是法定证明责任的卸除标准。 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概念,证明责任在诉讼
过程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 的诉讼价值。
第十章 证明的标准
[关键术语]
证明标准 证明目的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排除合理怀疑
优势证据
内心确信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 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证 据法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 技巧、法庭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如 此类的事务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 产物。
2、下列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证明
标准是刑事诉讼中最低的证明标准。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程序法事实,如回避、死刑停止执行、采取
强制措施等
3、我国对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


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务、证明要求。
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便不必过
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人们的长期使用,已赋予了 证明要求、证明任务和证明标准相同的含义,故不需硬性区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下)
3、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
证明目的,是指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 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
———(美国学者)吉尔兹

1996年,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丁之间发生债务纠纷,此后丁多次向甲追 讨欠款,甲遂对丁产生怨恨,与同案人乙、丙商定杀死丁,并各自准 备作案工具。1998年8月4日下午6时,乙携带手枪1支,丙携带铁水管1 根,先在某堤坝上埋伏;甲也携带1支手枪,以还钱为名将丁骗至该地 点。丙持铁水管殴打丁,甲与乙各持手枪向丁的头、腹、胸部射击。 随后,甲等3人劫取丁的财物逃离现场。后丁经医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主要包括:第一,三名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案发的 时间、犯罪嫌疑人人数、枪声的次数等,基本吻合;第二,现场勘查 笔录和现场照片;第三,现场遗留物及被告人丙对遗留物的签认;第 四,被害人临终陈述,指出是甲以及两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用枪打他; 第五,法医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第六,被告人的供述。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证据判处被告人甲死缓,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 15年。后三人同时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 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无罪。
(2)德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信服,即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完 全确信。 (3)日本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超越合理怀疑

五、我国的证明标 ——民诉的证明 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优势证据

五、我国的证明标 ——行诉的证明 标准
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 客观真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 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 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诉讼活动 中,司法证明的形式真实通常表现为程序的正当 与合理,因此又可称为程序真实,或程序意义上 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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