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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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学习笔记
5、固定资产贷款
✓定义:是银行以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等的不同资金需要为对象而发放的贷款。
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是通过信用的形式来提供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充分发挥银行促进经济发展和高科技开发运
用的杠杆作用,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加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
✓种类: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性质、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下列几种贷款。
(1).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指为经济、科技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项目,或为扩大生产能力而
在新的地点、依靠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和人员的投资项目,即外延扩大再生产的基
本建设项目,对这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叫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年度计划掌握发放。
(2).技术改造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指用于支持现有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
科技开发贷款指对科技、教育、医药卫生、农业和工业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试制过
程中,为进入中小批量生产需增添的固定资产,在自筹资金不足时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设施贷款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指对商业、餐饮业、旅游业及工业石油、烟草行业等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装修等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特点: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1).贷款期限长
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2).双重计划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信贷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3).管理连续性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6、流动资金贷款
✓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
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
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
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
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种类: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
(1)临时贷款: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
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3)中期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
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
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
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
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币种和期限:
(1)、币种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
其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
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
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2)、利息计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价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
行。
流动资金贷款有两种利率可供选择:一种是固定年利率,逢利率调整不予变动;
二是浮动利率(可以按1个月、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浮动)。
✓申请条件: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贷款客户的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外汇管理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政策;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合理;
拥有法定资本金,有不少于正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量30%的营运资金;
以及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
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贷款证》;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7、现存项目表及表中合作方式(间接银团、直接银团、联合贷款)
✧银团贷款
✓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
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
通常
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是国际银行业中
一种重要的信贷模式。
在一些发达国家,银团贷款的占比达到20%左右。
近年来我
国银团贷款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贷款余额从2005年底的2336亿元增加到2008
年底的9566亿元。
✓种类: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
头行负责。
✓功能: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相关银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提交材料:
(1)借款人以及其中外方股东、担保人有关资料;
(2)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合同;
(3)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资料以及批准文件。
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4)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建造合同、供销合同等;
(5)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流程:
(1)、中国银行客户经理关注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中国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中国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12)、代理行工作。
✓相关知识点:
银团贷款主要由安排行、牵头行、经理行、参加行、代理行、协调行等成员共同组成,各个成员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银
团成员行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安排行(牵头行);二是经理行;三是参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组接受客户委托筹组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通常安排行亦会包销整笔银团贷款。
(2).牵头行是指包销银团贷款份额较大的银行,在经理团成员中居于最高位置。
通常牵头行即是安排行。
(3).经理行是指在金额较大、参加行众多的银团贷款中,由牵头行根据各家银行所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级别给予的地位,是银团组团阶段承担组团任务的银行。
各经理行组成银团贷款的经理团,主要负责组织评审贷款项目和组团的可行性,与牵头行讨论贷款文件,直至贷款合同签署等工作。
(4).参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请参加贷款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
与经理团成员的区别是:认购相对较少的贷款份额,不承担任何包销责任与其他实质性筹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贷款期内,由银团成员推选及借款人同意下选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
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按照贷款协议内所列条款代表银团成员办事,负责提款、还本付息、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等。
(6).协调行是指在牵头行中挑选出的照看整个银团贷款并承担某些银团筹组任务的银行。
(7).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担任顾问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间接银团贷款
✓概念: 间接银团贷款指的是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或承诺发放贷款,然后牵头行再通过将部分已经发放的贷款或承诺发放的贷款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的方式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发放贷款,由牵头行和受让贷款的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并由同时作为代理行的牵头行负责贷款管理的银团贷款,有时又称参与型的银团贷款。
✓特点: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征:
(1)、牵头行同时是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即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又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2)、间接银团贷款是一种开放的银团贷款形式,参加行在参加银团和退出银团方面均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成员行的稳定性不强;
(3)、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与牵头行签订贷款合同,程序相对简单,工作量较少;
(4)、法律风险较大。
关于直接银团贷款,世界各国一般均有比较完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而对于间接银团贷款,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但我国没有间接银团贷款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在一些金融业发达国家亦是如此,这就导致了间接银团贷款要依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一) 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般说,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作为银团贷款的种类之一,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与直接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基本相同,在此不再
赘述。
(二) 银团内部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1、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是通过合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根据间接银团贷款的种类的不同,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关系、让与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和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合同关系。
2、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代理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参加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知,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行实际上是作为银团各成员行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各成员行的授权而履行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等职责的,这在银团贷款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中往往也有相应表述,如“各成员行不可撤销第授权代理行行使本条规定的职责”等,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作为各成员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承担,但代理行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此时又涉及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如果代理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可能会对银团其它成员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考虑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明确各成员行对于代理行的授权的范围,同时强调代理行实施的重大行为应出具银团会议的决议或其它成员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在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中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和参加行的职责的条款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利于更加规范直接银团贷款。
3、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间接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是系基于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员行之间为合同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等,各成员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各成员行之间的地位平等。
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体现为平等按照贷款份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包括按照贷款份额的比例发放和回收贷款,按照贷款份额行使银团会议表决权等;
(2)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
(三) 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的: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
换而言之,成员行与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享债权和互负债务的,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
成员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成员行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可予以转让;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的债务,成员行需取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转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其它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是担保关系,当借款人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时,成员行有权要求根据担保种类的不同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担保人对成员行的主张除享有担保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还享有借款人拥有的抗辩权,同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追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着担保关系,其它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担保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
✓定义: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各成员行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按照其各自事先承诺的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井由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管理和回收的银团贷款。
✓特点:
(1)牵头行的作用有限并具有阶段性。
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作用一般限于组
建银团和组织有关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等,一旦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订,牵头行的上述职责和作用即告结束,代理行正式开始承担对银团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责,此时的牵头行作为银团的一员,与普通参加行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成员行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
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个成员行均独立享有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均独立承担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某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亦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某成员行不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不履行各自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相应责任由该成员行自行承担,除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成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员行相对稳定。
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组建后就已经确定,并且其均从
开始阶段就参与了银团贷款的相关工作,对银团贷款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明确的预期,轻易不会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另一方面,尽管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成员行均有权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但银团贷款合同同时对此转让行为又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也使得成员行的组成具有相对较大的稳定性。
(4)所有成员行使用同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条件相同。
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一起与
借款人就银团贷款合同进行谈判并一起与借款人签订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其贷款条件相同。
✓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般地说,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有的银团为了吸引更多银行参与贷款,还可能会设有副牵头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虚职,其权利义务同牵头行或代理行的权利义务相接近或类似,但一般实际作用有限,在此不加以讨论。
1.借款人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向银团申请贷款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其中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作为借款人的情况大都出现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包括直接和间接国际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包括直接和间接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一般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直接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
(2)向牵头行披露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
(3)接受并配合牵头行和潜在贷款人对其进行的信用调查和审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参加银团贷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谈判;
(5)按时向牵头行、代理行等银团成员行支付有关费用;
(6)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取得相应贷款并按有关约定使用贷款;
(7)按时还本付息;
(8)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各成员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他与贷款有关的资料,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员行的监督检查;
(9)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银团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牵头行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又称安排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托,负责组建银团以向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的银行。
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而物色的,一般应为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与其他银行有广泛业务联系并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银行。
牵头行实际上扮演着直接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的角色,主要起到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的作用,具体来说,牵头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诺书的形式承诺为借款人物伶贷款银行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基本条件;
(2)准备信息备忘录;
(3)向潜在的贷款人发送信息备忘录和参加银团贷款的邀请函;
(4)向潜在的贷款人如实披露其所知悉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实,因为欺诈或疏忽而对重大事实作了错误陈述或存在实质性遗漏并致使成员行因此遭受损失的,牵头行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责任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排除,如明确规定各成员行独自对银团贷款进行调查和评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做出的判断和决定不依赖于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
(5)选择银团律师,组织成员行、借款人和担保人等有关当事人对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工作,组织有关当事人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