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家申报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联系电话:0551—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家申报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联系电话:0551—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制定出台《办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专家库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市场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014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就进一步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安排。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各地、各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办法》,对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作进一步的规制。
二、《办法》有哪些创新内容?一是统一资源。
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借鉴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江西等省做法,《办法》开宗明义规定,由省政府依法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安徽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方案计划办法(皖政办【2016年度】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退出、抽取和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标准专业分类目录》,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组建,资格互认,分类管理,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1】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2】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抽取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六条【建设规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进行,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连接,并推动跨区域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专家资格1】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不良评标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财购〔2013〕2369•【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联系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七)其他监管事项。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高效、专业,提高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一)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1.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评标评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并根据评标评审需求设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评委小组。
3. 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主要包括专家资格审核、专家招募、培训考核等环节。
(二)专家资格审核1. 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国家、省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申请成为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3. 初审合格者需参加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4. 经面试合格后,申请人按照专业领域分组,列为评标评审专家备选人员。
(三)专家招募1. 评标评审专家的招募包括正式招募和临时招募两种方式。
2. 正式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省级相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发布招募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3. 临时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从备选人员中抽取合适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
(四)专家培训考核1. 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后,应参加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接受评标评审相关知识和规范的培训。
2. 培训合格后,专家需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评估其评标评审能力和水平。
3. 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专家资格,不合格者将被移出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力(一)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1. 参与评标评审,依法、公正、客观、正确地进行评标评审工作。
2. 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3. 积极参与专家群体讨论,提出合理的评标评审意见和建议。
4. 保守评标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力1. 评标评审专家有权获取评标评审相关的项目文件和资料。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附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经培训考试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评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
评标活动结束后,填写《安徽省评标专家日常考评表》(见附件,下称《考评表》),并录入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日常考评指标包括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共100分, 扣完为止。
(一)工作态度,总分2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1、出席评标活动,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2、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3、在评标现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4、参加评标活动迟到或早退,影响评标正常开展;5、在评标活动中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6、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二)专业水平,总分4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3、未按要求进行独立评标的;4、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评议标书内容或发表个人意见的;5、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并证明其有明显失误的;(三)评标质量,总分4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意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分畸高畸低的;3、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5、因评标专家个人失误给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目录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 1 - 1 使用前的准备 ........................................................................................... - 1 - 1.1 注册新用户............................................................................................... - 1 -1.2 登录系统 ................................................................................................... - 4 -2 非正式专家系统菜单................................................................................ - 4 -2.1专家信息维护功能 .................................................................................. - 5 -3 正式专家系统系统菜单 ........................................................................... - 7 -3.1专家信息维护 ........................................................................................... - 8 -4 回避单位操作说明 .................................................................................. - 10 -5 专家请假操作 ........................................................................................... - 12 -6 评标统计查询操作 .................................................................................. - 12 -7 专家培训报名操作 .................................................................................. - 14 -8 通知查询操作 ........................................................................................... - 14 -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 - 15 - 10咨询建议 ................................................................................................... - 16 -11 文件资料下载 ......................................................................................... - 17 -12 密码修改 .................................................................................................. - 18 -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专家在线服务平台是提供给专家使用的子系统。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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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登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第十条对考试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专家证书,加盖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专用章,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择优选聘资深专家,并颁发资深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已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3年以上,能够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三)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专家库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代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其他交易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申请,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二)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三)负责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各类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二)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三)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章专家管理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二)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五)不得擅离职守;(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培训、考核工作。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三)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家的基本信息以及培训、抽取、考核、奖惩等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述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履行职责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3至12个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