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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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刑罚裁量制度是什么,其包含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禁止重复评价
2000年11月最高院《关于刑133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 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况,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 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 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 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考虑情节,又作 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节,否则又为刑法禁止对 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4)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的意见内容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 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 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 1.在行为人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情况下,考虑后罪应否判处有期徒刑时, 不能将前罪与执行前罪刑罚的事实作为量 刑情节;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人身危 险程度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特别是当后罪的 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时,不能将犯 前罪的事实作为后罪的严重情节予以考虑, 否则便严重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为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有意识地将 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的 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研究生入学考试-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

研究生入学考试-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1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庖丁解牛)】【通关提要(提纲挈领)】本章是对刑罚裁量制度的总体性介绍,包括量刑的概念、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等。

学习时需要重点理解我国的刑罚裁量原则,了解量刑情节的分类与运用。

本章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非考查重点,常规识记即可。

【考点难点归纳(厚积薄发)】考点一:刑罚裁量概述(见表16-1)★★表16-1刑罚裁量概述考点二:刑罚裁量原则(见表16-2)★★表16-2刑罚裁量原则考点三:刑罚裁量情节★★★★1.刑罚裁量情节(见表16-3)表16-3刑罚裁量情节2.量刑情节的分类(见表16-4)表16-4量刑情节的分类16.2考研真题详解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量刑情节(烟台大学2019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武大2009年研)、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单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仅有一种可能性的 情节。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
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
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 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 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 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 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 管分押。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的定义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 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处罚金。” 。

刑法教案

刑法教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坦白
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自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关键的区别。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与
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②并科原则;③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的是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3、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量刑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的种类:①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节;②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③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为此,必须做到: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刑罚学 第十六章量刑

刑罚学 第十六章量刑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1、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2、多功能情节的适用——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 功能中选择一种具体的功能 3、数个情节的竞合
1、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 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 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 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刑罚的制定(刑罚体系和种类)
刑罚论 (基础理论)
刑罚的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立功; 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教学目标:理解量刑的基本原理 掌握量刑制度的运用 【重点】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缓刑 【难点】累犯;数罪并罚
第一节 量刑概述
1、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 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构成的两个问题:
1、前罪已受外国刑罚处罚,再犯新罪 能否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缓刑后,再犯新罪能否 构成累犯?
累犯
三、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 何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 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 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 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 处。”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 事法律为准绳。
刑罚裁量的情节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 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 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 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 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多)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 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 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答案:CD
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 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 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 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累犯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某 一类。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一、量刑情节(一)概念:指的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影响刑罚轻重或者免除的各种事实。

注意区分作为犯罪构成的事实和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由法官裁量。

(二)法定量刑情节1、从重和从轻处罚(1)这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与减轻处罚相区别)(2)从重处罚的含义: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半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比这种情况判得重一些。

从轻处罚的含义也是如此,比一半情况下所应判得刑罚轻一些。

但两者都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

2、减轻处罚(1)指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源自刑法63条规定。

注意,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否则就成了从轻处罚了,所以法律在这里要进行补正解释,以解决此条和第99条的矛盾。

(2)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刑罚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许霆案即适用的此条)我国97刑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制度,加重处罚制度在我国体现在哎法定刑升格中,如“入户抢劫”等。

3、免除处罚这里指的是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

不同于单纯的宣告有罪,因为免除处罚只免刑事处罚,不免除非刑事处罚,如训诫责令赔偿损失等。

二、累犯累犯,指的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

(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主观要件:前后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间问题: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在时间方面应当注意三点:(1)假释问题。

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成立累犯,此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5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起算(2)缓刑问题。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1、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

(2)特征①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②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均被或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A、管制、拘役刑均不能成立累犯B、缓刑考验期满后视为未判处刑罚,也不能构成累犯③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再犯A、超过5年不构成一般累犯B、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C、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构成④主体条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2、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构成特殊累犯。

(2)特征①前罪和后罪皆应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②前罪被判刑,但刑罚轻重不影响特殊累犯构成③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没有一般累犯的隔时限制(三)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量刑方面——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2、不适用缓刑制度3、不适用假释制度4、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 —。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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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危害结果、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 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一贯表现及 前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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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情节的适用 多功能情节的适用(按顺序选择适用) 同向情节的适用(不能改变情节的功能) 同向与逆向情节并存的适用 ▪ 应当优于可以 ▪ 法定优于酌定 ▪ 案中优于案外情节
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特别在数罪并罚时)。
并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累犯不适用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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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种类(分类) 可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来分类:
(一)法定(司法解释)与酌定量刑情节 (二)从宽与从严(重)量刑情节 (三)命令性(应当)与授权性(可以)量刑情节 (四)单功能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五)罪中、罪前、罪后情节 (六)一般适用(自首)与特殊适用的量刑情节(奸幼)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原则的法律依据 量刑除应遵守刑法的三大原则外,还必须掌握刑法
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第61条的规定。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依据。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刑事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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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刑必须做到: 查清犯罪事实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认真分析案件的情节—用以解决适用哪个法定刑幅度以
刑法总论
主讲人:卢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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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二、量刑的任务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判刑的确认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种、刑度的确认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方式或制度的确认 三、量刑的意义
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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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同一法定刑内如何确定刑度。 情节有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分或之说。 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量”的综合分析、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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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 量刑必须以刑法分则为准绳——在个罪的法定刑中选择 量刑必须以刑法总则为准绳 ❖ 按照总则规定的刑罚体系适用刑罚(刑种) ❖ 按照总则和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确定刑罚 ❖ 按照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适用刑罚(死缓、缓刑、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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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都是应当) 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哪些 ▪ 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的有哪些? ▪ 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有哪些? ▪ 应当或可以减轻、免除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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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概念
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 结合审判实践,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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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的量刑情节 (一)概念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及含义
法定量刑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四种。 从重处罚(教唆犯、累犯)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63条第1、2款两种)
《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 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 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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