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立法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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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鄂政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依法决策;(三)科学决策;(四)民主决策;(五)注重效能;(六)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省政府工作报告;(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四)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六)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七)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八)国企改革、省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菜篮子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一)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十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4•【字号】武政[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2013〕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届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为民施政、高效勤政、廉洁从政、和谐共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访问或者较长时间离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01•【字号】鄂政办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湖北年鉴(2020)》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2020年5月1日《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湖北年鉴》是由省人民政府主管、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系统记述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为做好《湖北年鉴(2020)》编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篇目设置及供稿单位《湖北年鉴(2020)》设置44个类目、241个分目(详见附件),体现年度省情的基本特点和新的变化,在保持框架和体例连续性的同时,注重内容与形式的创新。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湖北年鉴(2020)》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做好年鉴撰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湖北年鉴》编辑委员会要统筹安排好年鉴的组稿、撰稿、统稿、编辑、审稿、出版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湖北年鉴》编辑部负责组织实施。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确保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各供稿单位及撰稿人员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要求,强化质量意识,把好资料收集关、稿件撰写关和上报文稿的审核关,从内容和形式上突出保障稿件质量。

1.全面收集资料。

坚持实事求是、求全求真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度资料收集工作,所收集的资料要站在全省角度并能充分反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本年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大事、要事,资料翔实可靠,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常识性差错。

第08讲 凝聚法治共识【解析版】

第08讲 凝聚法治共识【解析版】

第08讲凝聚法治共识【基础知识】一、法治政府1、★我国政府的作用、权力来源、宗旨和工作原则?P51(1)含义: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作用: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3)来源:在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4)宗旨: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谋利益。

(5)原则:政府要按照法治原则运作,各项权力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2、★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要求及核心是什么?P52(1)重要性: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2)要求: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3)核心: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3、★怎样建设法治政府?P52(1)政府角度:①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②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个人角度: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3)“三张清单”:①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②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②负面清单:明确企业哪些领域不能进行投资,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二、厉行法治1、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内涵?P532、★如何厉行法治?(如何建设法治社会?)P53-55(1)十六字方针:坚持厉行法治,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3)党和政府:各级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内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26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故意损坏警报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赋权事项清单,承接相应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庆五以耒武汉法治发展的至要历程及经验启禾※o周昕冯明武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市在巩固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诸多法治领域,取得了丰硕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总结回顾,为武汉加快建成国内_流法治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法制建设的起步(1949—1966)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塑社会规则与法律秩序,捍卫新生人民政权。

武汉解放后,全市上下迅速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城市法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是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

武汉市认真贯彻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从单纯依靠司法部门到发动广大市民参与,从实行规劝、检举、登记到提出輩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多措并举,有力地巩固了新生政权。

1950年,根据(土地改革法》,武汉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同时进行清匪反霸,消灭匪霸组织,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全市农业生产大幅增长,财政经济状况取得根本好转。

二是建立国家机构,实现人民民主。

1954年8月,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1949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正式成立;1950年初,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法院;1955年再次更名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治安庭、经济保卫庭、刑民婚姻庭、房地债务庭等,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0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建立;1955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扩充了机构,并成立了城区检察院,行使公诉、侦查贪污等职权。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作者:项子馨来源:《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2018年第04期摘要:“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在行政中掌握的信息,通过科学分析得出的有全局性、政策性、战略性的决策。

行政机关应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建立多层次的审查模式,保障审查的中立性和准确性。

完善事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模式;事后评估行政决策指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为处理公共事务而作出的决定政策。

只有行政机关正确作出决策,政府职能才能科学发挥。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在行政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通过科学分析得出的有全局性、政策性和战略性,对社会有价值、于人民有益的“合法决策”,它不仅要反映国家意志,而且要体现其自身的程序化与合法化,决策机关还要遵循高效便民的要求,用较小的投入获得影响较大、成果较显著、损失较小的行政决定。

然而实践中,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审查还是存有一定问题,完善决策审查成了建立法治国家路上的一项挑战。

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审查缺乏统一、規范的法律依据“一个法律只有找到其上位阶来源才是合法的。

”虽然说这些年来,我国的《纲要》《决定》和《意见》都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遗憾的是立法多停留在倡导性、概括式规定,虽然各级市县政府推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占全国市县总数的80%以上,但目前中央并没有一套统一、完整、刚性的法律体系,现有立法在形式内容上都有不足。

如地方立法,其位阶较低,且规定大多笼统抽象,又因其部分属于附带性规定,部分属于专门性规定,故对审查内容和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标准也大多不统一。

有的省级政府出台的审查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则只适用于审查青海省政府本身做出的决策,至于部门、市州等做出的决策,则参照该规定制定其他审查规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zx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三拍干部”终身追责

“三拍干部”终身追责

“三拍干部”终身追责
许海兵
不久前,武汉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到“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以后胡乱决策就要追责,任性甩锅将不可能。

近年来,“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不时进入公众视野,他们往往是闭门造车、贪多求大,头脑一热就搞工程、上项目,拍脑袋决策;心中无数、情况不明,眼睛一眨就打包票、说瞎话,拍胸脯保证;有始无终、败家毁业,大事不妙就推责任、甩包袱,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劳民伤财、祸国殃民的“烂摊子”。

“既怕领导贪污,更怕领导失误”,民間流传的这句顺口溜,深刻折射出社会公众对“三拍干部”的憎恶。

因为缺少严格科学的考核、追责机制,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有恃无恐地做起“三拍干部”来。

如今,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负担留给当地群众和继任者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系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在责任追究上放大招,倒逼领导干部遵循客观规律与法定程序,从公心出发、从科学出发、从群众利益出发,真正地做出对百姓、对区域有益的决策。

有了终身追责制这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了。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7月以来,落马的退休人员多达100余人,已经释放出退休不等于安全着陆,违法就要终身追责的强烈信号。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领导干部既然不可能是完人,那么在决策之时就难免会出错。

不过,只要法治手段有力、保障措施缜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便可以降至最低,甚至能得以避免。

终身追责虽然看似一种“亡羊补牢”,但其实也是一种“防患于未然”,为领导干部划定不能碰的“雷区”,让他们懂得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7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责任倒查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起草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决策范围和目录管理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六)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8月1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送审稿,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武政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1日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新港管委会,下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关系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但在保障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少数人的正当诉求。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由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决策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修改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纳入《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六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均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评估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紧急情形,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批准,可以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评估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对未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湖北省武汉市《党建基本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湖北省武汉市《党建基本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湖北省武汉市《党建基本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守法遵纪就是要求遵守()。

A、社会主义法律B、所属组织的纪律C、社会主义法律和所属组织的纪律D、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参考答案】C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B、行政拘留C、没收非法财物D、警告【参考答案】A3.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参考答案】A4. 行政机关在(),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者后【参考答案】A5. 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文件属于()。

A、内部使用文件B、秘密文件C、机密文件D、绝密文件【参考答案】C6. 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了甲项许可,该许可由国务院某部乙负责实施。

则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应当定期对甲进行评价B、国务院某部乙对甲的实施情况和存在必要性应做出适时评价C、公民对于甲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有意见的,有权向国务院或乙提出D、五年后,国务院认为甲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仍可以保持不变【参考答案】D7. 哪一种类的通报会选择各种先进典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传?()A、表彰性通报" />B、情况通报C、指示性通报D、批评性通报【参考答案】A8. 在我国传播的下几种宗教中,起源最晚的是()。

A、佛教B、基督教C、伊斯兰教" />D、道教【参考答案】C9.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A、12 个月B、6 个月C、18 个月D、3 个月【参考答案】A10. 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二个方面的不同回答构成了()。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武汉市教育局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委局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教育局实施<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暂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教育局
2019年6月5日
武汉市教育局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起草单位
决策时间安排
是否需听证
1
武汉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基础教育处
2019年底前完成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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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立法解读(2020)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背景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标国务院《条例》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在原有制度基础上重新制定《程序规定》十分必要。

重新制定的《程序规定》重点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等重大原则规定,按照决策程序的三个阶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与《条例》规定有效衔接,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特色
《程序规定》共6章5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规定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列举了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6类决策事项适用范围。

将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2种决策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三)优化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

主要规范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

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执行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

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明确送请审查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其审查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明确市政府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四)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

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同时,对于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且情况紧急的,
规定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五)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分别明确了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

规定行政首长以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三、落实措施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配套制度措施,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地落实。

二是规范决策实施。

根据《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公布工作,指导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加强考核评价。

将重大行政决策纳入全面依法治国考核,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考核办法,跟踪决策进展、客观考核评价,大力提升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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