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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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传承,一些祭祀礼仪以及相关的观念流 传下来,并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 内容。 在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符 合专制要求的规则就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 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 制”。统治者以“礼”治国,就形成“礼治”
“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 别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 一、 “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 1、产生的背景—— “以德配天”的思想的影响 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
辅”“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建立起“以德配天” 的政治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2、“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 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 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予其杀。” (6)违背盟誓:“告而诛之” (7)失农时 :“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重点)
1.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 :反对株连 3.“罔厉杀人”:不杀无辜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同罪异罚
同罪异罚是一项等级特权原则,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 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一) 西周的司法机关 (1)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狱”与“讼” 民事诉讼——“讼”,刑事诉讼——“狱” 2、告诉 (1)西周时期的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提出控诉,但重大案件须提供书 面文状。 (2)限制: 臣不得告君;子不得告父;奴不得告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梁祝悲剧的探讨
• 悲剧何在? • 梁祝二人的年龄? • 早婚与包办婚姻的关系? • 婚姻的社会性质?自由恋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度的语境化合理性(制度的变迁)在婚姻中的反映? • 历史中的行动者
西周的民事法规
婚姻的形式要件——六礼
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问名:女方答应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 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C.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D.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 E.请期:男方携礼至女方家商定婚期; F.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出礼则入刑。” 2、不同点: (1) 作用不同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地位不同: 礼处于主导地位,刑处于辅佐地
位。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刑事法律历来是各个王朝法律体系中最为重 要的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经过夏商两代 近千年的积累,西周的刑法制度,包括罪名、 刑罚体系、刑法原则以及宏观的刑事政策等 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求: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 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德” 运用于法制
便是“明德慎罚” 王
天 民
立法概况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 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 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系
1、礼与刑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西周的民事法规
三、继承制度
•——继承内容
•宗祧继承:继承祖宗的宗族和祭祀宗庙之权 •财产继承:继承先辈留下的财产
•——继承权的分配
•宗祧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庶子不得过问。 •财产继承权也归嫡长子,庶子无所谓继承权,由嫡 长子将部分财产分给其他庶兄弟。 •女子只获得自己的嫁妆,无继承权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西周的民事法规
(三)、婚姻解除
七出————又称“七弃”,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 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 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 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 贵,不去。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之疵” “惟官”(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利用职权报私仇) “惟内”(为亲徇私) “惟货”(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接受请托)”
法官因五过之疵,导致判刑有误,实行“其 罪惟均”的原则。
案例选编1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谋。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吕刑》,又称《甫刑》,是西周穆王时期由( 法官)吕(甫)侯作的一部刑书,发生于周穆王五十 年(前927年)。《吕刑》一书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具 有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文献。记述了当时西周统治者 的刑罚思想、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全篇分3章22 项,总计952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本 篇的内容是周穆王命吕侯修订法律,颁行天下;第 二部分通过总结古代实施刑罚的教训,强调实行新 法的必要;第三部分阐明了刑事政策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部分篇幅最长,记叙了新法的内容和实施的具 体规定。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1、所有权 (一)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王室逐渐丧失了对地方诸侯的号召力和控制力,对于土地
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有真正实力的诸侯手中。
西周的民事法规
2、债和契约制度
与私有制度密切相关的契约制度也发达起来。 质剂——买卖契约
6.宽严适中 7.老幼犯罪减免处罚
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 曰蠢愚。”
八议:
《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 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 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刑罚体系 :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主刑):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赎刑 “五过”: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尊长亲属,不恭敬 兄长的犯罪
(2)违犯王命罪:指不服从与违背王命的犯罪 (3)放弑其君罪:指驱逐与杀害国君的犯罪。 (4)杀人越货罪:“踣诸市,肆之三日。” (5)群饮:“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
周公制礼——周礼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誓:誓词 诰:训诫之词 命:王命
质:长契券,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 剂:短契券,用于买卖兵器、珍异等 傅别——借贷契约,亦称“判书” 傅:债券; 别:债券一分为二(债权人持左,债务人持右)
西周的民事法规
二、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 (二)婚姻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三)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禁止同姓为婚 (3)“六礼”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3、审理: 诉讼费:“钧金”和“束矢” 4、审判: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读鞠(鞫)、乞鞠制度
读鞠(鞫):判决内容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 书,在审判以后,当众宣读判决,宣布了罪犯的 罪行和应有的惩罚。 乞鞠:读鞫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 审,称为“乞鞫”。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西 周 的 历 史
天子
诸侯
卿大夫
嫡长子

余嫡子及庶子
大宗 (宗主) 小宗 大宗 小宗 大宗
小宗
庶人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 按尊卑长幼确定的等级身份制度。
宗法制度形成于西周,其标志有三: 1.嫡长子继承制 2.分封制 3.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2)“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①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念 与治国模式。 ② 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 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吕刑》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 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怎么会和法结合起来呢?二者有什么渊源?
礻豊
示,是远古祭台的形象;豊,为禮之本字。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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