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铭文中。
铭文如下:唯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
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价卅田,则析。
格伯还,殴妊及允氏从。
格伯安及甸。
殷氏绍雹谷杜木速、遇谷桑、涉东门。
厥书史戬武立盘成,铸宝簋,用典格伯田。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这是一桩以马易田案,大意为:正月初吉癸巳日,周王在成周。
格伯付良马四匹于倗生,倗生给价三十田,写下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
格伯返回后查看了地界,派书史武到场与倗生立誓,铸造此簋将格伯的田登录下来。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1.有关动产、不动产和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本案涉及所有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的转移。
随着私有权的发展,周人在观念上已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初步区分。
凡“田”、“土”、“室”为不动产;“财”、“货”、“器”为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核心,也是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所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王的土地所有权,被说成是上天的赐与。
只有国王有权“授民授疆土”。
在西周典籍中有许多周王赐田的记载,对于立有战功的贵族的封赏,更是屡见于铜器铭文。
但土地的所有权并未随同周王的赐与而转移,诸侯贵族仅只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既不能自由处理,也不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所谓“田里不鬻”不仅如此,周王还有权随时收回诸侯封地,即所谓“削地”。
受封的贵族诸侯除拥有“赐田”的占有使用权外,还通过垦荒而取得了新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可以用作交换。
至于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拥有对公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但要向国家负担赋税和力役。
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庶民也取得了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的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
除不动产土地外,周王还拥有对于动产——奴隶的最高所有权,所渭“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从西周传世的文献看,除周王有权“授民授疆土”外,王后也有权处分动产和不动产。
对所有权的取得,除孳息收益、交换、继受等方式外,还实行无主物先占原则。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发扬光大。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西周法律制度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
王说:“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教训,(黄帝)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一般的民众。没有人不攻击别人、杀害别人。人们泯灭善良,而违法作乱,打劫、偷盗、欺诈,(无恶不作)。(蚩尤的后裔)苗民(沿袭蚩尤之恶)仍不遵行天帝(黄帝)的命令,于是尧制定了刑罚,来扼制苗民(作乱)。但苗民(仍不相从)反而作五种虐刑,自称为法,(与帝尧抗命。他们)杀戮无罪的民众。帝尧不得已,于是仿照苗民的五种刑罚,作劓、刵、椓、黥、大辟之刑与五虐之刑并存。(五刑与五虐之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差别。苗民互相欺诈,风俗败坏,大家都不守信用,以至于背叛在神面前所订立的盟约。虐刑逞威,被刑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禀告自己无罪。天帝(即黄帝)视察民情,苗民没有馨香的祭品升闻于天,而到处散发着(虐刑的)腥秽之气。黄帝怜悯这些无罪被杀、被刑之人,又痛恨苗民(风俗败坏),以威严对待暴虐。于是,黄帝行天之罚,灭绝了(作乱政)的苗民,使其后嗣也不得在下方国土(为恶)。(颛顼之世)奉黄帝之命,令重氏与黎氏杜绝了天地间的交通。天神不再降临到下国,下国之人也不能登临于天。(在下国的)君主诸侯,明察(天道)而遵行之,以至于孤苦无依的人也脱离了苦难。(舜之世)又奉黄帝之命,亲自询问下属民情,孤苦无依的人对苗民有怨恨之词,于是,舜以德而行刑罚(使不轨之人)畏惧刑罚而不敢作乱。又以德教人,(择其人而)行教化。使人明智。于是,命令三位君主,慎行治民的事业,伯夷先降颁礼典,使民众明智而远离(犯罪)。大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定名。后稷降颁播种之法,使民众(从事农耕)而种植优质的粮食。三位君主功成业就,民风正直。狱官则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对待民众,使他们敬重德行。君长舜敬天命而爱民,诸侯则体察舜的治民之道,政绩显赫,没有人不遵守美德,刑罚公正而适度,人知善恶,民风大治。断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刑)逞威,而是为了造福于(民众)。(刑官)敬守其职,慎忌其过失,不(因刑不公正)而使(民众)有所抱怨。(刑官以刑得其中)来实现承担上帝的美德,(人人)努力从善,配上天之命享有国运。”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
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 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 继承。 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 。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 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 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 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 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 执一份。 理解:“质”、“剂”有别——“质”, 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 ”,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 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 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 契约。 理解:“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 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 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
(4)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 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 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 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 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 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 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 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 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 “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 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 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 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礼是积极的正 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是事先 的预防,刑是事后的惩罚,刑的运用以 礼为准则,礼约束靠刑来保证。其次, 礼与刑二者之间不是并列的,礼是纲, 刑是目,礼是中心是灵魂,指导刑的具 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 刑则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 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其关系正如《汉书· 陈宠传》所说“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 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 系。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5/13/2020
蒂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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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中国法制史
《礼记·礼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 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 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观堂集林·释礼》:“盛玉以奉神人之 器谓之曲苦豊,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5/13/2020
蒂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四)杀越人于 货、寇攘奸宄罪
(五)群饮罪
(六)违背盟誓
毁弃礼仪
窝藏“贼”者
(七)“贼…藏”
(八)诽谤罪
“盗”“奸”罪 盗人宝物
5/13/2020 偷窃一般的财物 蒂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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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放弑其君则残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周厉王统治暴虐,遭到国人的评议,于 是厉王颁布一条法令:凡有议论天子, 便构成诽谤罪,处以死刑。
“天子七庙,三 昭三穆,与大 (太)祖之庙而 七。诸侯五庙, 二昭二穆,与大 祖之庙而五。大 夫三庙,一昭一 穆,与大祖之庙 而三。士一庙。 庶人祭于寝。”
宗庙
“支子不祭,祭必告 于宗子。”
5/13/2020
蒂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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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祭祀之礼
军旅之礼
丧葬之礼
5/13/2020
朝觐之礼 冠婚之礼
5/13/2020
蒂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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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中土国之法制制史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 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 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 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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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
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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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系列精神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
抽象的精神原则⼜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具有法的三⼤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2.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处于⼀种被动的地位,⼆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刑不上⼤夫”此⼀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是指庶⼈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事。
⽽“刑不上⼤夫”则指⼤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3.吕刑(甫刑) 记载了穆王命司寇吕侯进⾏法律改⾰的⼤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法,⽽是对这次法制改⾰的⼀次记录。
4.九刑:⼀是指周朝的刑书;⼆是指周朝的刑罚。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罪:冠攘**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盗⽤国*器) (3)渎职罪:五过:惟官(畏权势)、惟反(报私恩怨)、惟内(亲属)、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宫、⼤辟。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西周的契约。
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
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
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 《九刑》 2. 《吕刑》 3. 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刑法制度 1 、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 “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 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 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 鞭刑 罚丝 流放
2、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尚书· 吕刑》中称作“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 世重。”
《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平国,用中典。”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 康诰》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西周的礼制经过不断充实,其内容非常庞杂, 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 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所以《礼记· 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 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不同点
( 2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这种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 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 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 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 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 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 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 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3中国法制史-西周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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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 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法律思想相对于夏、商发 生了重大变化。对整个奴隶制社会 阶段起到了根本性的颠覆作用。
礼的二层含义
一、抽象的精神原则
(1)亲亲→对亲人友爱(至亲莫若父;父慈子孝) (2)尊尊→对尊贵敬奉(至尊莫若君;君令臣恭) (3)长长→对长者顺从(晚辈对长辈,长爱晚从;
平辈间,兄爱弟敬)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男女授受
不亲,节烈)
西周时期在亲亲(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尊尊(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原则下,形成忠 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五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1.刑罚(刑名): (1)九刑:除夏商的五刑外,出现了 新的四刑“鞭、扑、流、赎” (2)圜土之制(类似徒刑) (3)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2.刑事法律原则:
①矜老恤幼原则 (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老幼犯罪减免 刑罚——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规范)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故意——非眚;过失——眚) (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三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含义: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 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 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1)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2)大宗率小宗、小宗服从大宗、小宗 率群弟(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 世卿世禄) (3)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国开大学中国法制史形考三 西周的法律制度答案

形考三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鞭扑赎流)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义刑义杀明德慎罚)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质剂傅别)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媒氏)二、单项选择题1、《吕刑》的作者是(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九刑》)。
3、西周的判例叫(成)。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 《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 礼, 遗训, 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7岁以下, 80、90岁以上)。
四、简答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 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 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 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 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 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 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 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 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 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 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 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 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 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多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论述】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 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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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周礼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誓:誓词 诰:训诫之词 命:王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 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怎么会和法结合起来呢?二者有什么渊源?
礻豊
示,是远古祭台的形象;豊,为禮之本字。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食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 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系
1、礼与刑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 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 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求: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பைடு நூலக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 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德” 运用于法制
便是“明德慎罚” 王
天 民
立法概况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 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西 周 的 历 史
天子
诸侯
卿大夫
嫡长子
士
余嫡子及庶子
大宗 (宗主) 小宗 大宗 小宗 大宗
小宗
庶人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 按尊卑长幼确定的等级身份制度。
宗法制度形成于西周,其标志有三: 1.嫡长子继承制 2.分封制 3.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西周的民事法规
(三)、婚姻解除
七出————又称“七弃”,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 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 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 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 贵,不去。
“出礼则入刑。” 2、不同点: (1) 作用不同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地位不同: 礼处于主导地位,刑处于辅佐地
位。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刑事法律历来是各个王朝法律体系中最为重 要的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经过夏商两代 近千年的积累,西周的刑法制度,包括罪名、 刑罚体系、刑法原则以及宏观的刑事政策等 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梁祝悲剧的探讨
• 悲剧何在? • 梁祝二人的年龄? • 早婚与包办婚姻的关系? • 婚姻的社会性质?自由恋爱? • 制度的语境化合理性(制度的变迁)在婚姻中的反映? • 历史中的行动者
西周的民事法规
婚姻的形式要件——六礼
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问名:女方答应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 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C.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D.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 E.请期:男方携礼至女方家商定婚期; F.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刑罚体系 :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主刑):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赎刑 “五过”: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尊长亲属,不恭敬 兄长的犯罪
(2)违犯王命罪:指不服从与违背王命的犯罪 (3)放弑其君罪:指驱逐与杀害国君的犯罪。 (4)杀人越货罪:“踣诸市,肆之三日。” (5)群饮:“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
6.宽严适中 7.老幼犯罪减免处罚
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 曰蠢愚。”
八议:
《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 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 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1、所有权 (一)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王室逐渐丧失了对地方诸侯的号召力和控制力,对于土地
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有真正实力的诸侯手中。
西周的民事法规
2、债和契约制度
与私有制度密切相关的契约制度也发达起来。 质剂——买卖契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 一、 “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 1、产生的背景—— “以德配天”的思想的影响 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
辅”“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建立起“以德配天” 的政治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2、“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质:长契券,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 剂:短契券,用于买卖兵器、珍异等 傅别——借贷契约,亦称“判书” 傅:债券; 别:债券一分为二(债权人持左,债务人持右)
西周的民事法规
二、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 (二)婚姻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三)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禁止同姓为婚 (3)“六礼”
予其杀。” (6)违背盟誓:“告而诛之” (7)失农时 :“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重点)
1.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 :反对株连 3.“罔厉杀人”:不杀无辜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同罪异罚
同罪异罚是一项等级特权原则,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 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吕刑》,又称《甫刑》,是西周穆王时期由( 法官)吕(甫)侯作的一部刑书,发生于周穆王五十 年(前927年)。《吕刑》一书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具 有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文献。记述了当时西周统治者 的刑罚思想、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全篇分3章22 项,总计952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本 篇的内容是周穆王命吕侯修订法律,颁行天下;第 二部分通过总结古代实施刑罚的教训,强调实行新 法的必要;第三部分阐明了刑事政策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部分篇幅最长,记叙了新法的内容和实施的具 体规定。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3、审理: 诉讼费:“钧金”和“束矢” 4、审判: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读鞠(鞫)、乞鞠制度
读鞠(鞫):判决内容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 书,在审判以后,当众宣读判决,宣布了罪犯的 罪行和应有的惩罚。 乞鞠:读鞫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 审,称为“乞鞫”。
礼
经过长期的传承,一些祭祀礼仪以及相关的观念流 传下来,并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 内容。 在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符 合专制要求的规则就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 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 制”。统治者以“礼”治国,就形成“礼治”
“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 别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之疵” “惟官”(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利用职权报私仇) “惟内”(为亲徇私) “惟货”(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接受请托)”
法官因五过之疵,导致判刑有误,实行“其 罪惟均”的原则。
案例选编1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谋。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西周的民事法规
三、继承制度
•——继承内容
•宗祧继承:继承祖宗的宗族和祭祀宗庙之权 •财产继承:继承先辈留下的财产
•——继承权的分配
•宗祧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庶子不得过问。 •财产继承权也归嫡长子,庶子无所谓继承权,由嫡 长子将部分财产分给其他庶兄弟。 •女子只获得自己的嫁妆,无继承权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2)“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①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念 与治国模式。 ② 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 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吕刑》
(一) 西周的司法机关 (1)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狱”与“讼” 民事诉讼——“讼”,刑事诉讼——“狱” 2、告诉 (1)西周时期的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提出控诉,但重大案件须提供书 面文状。 (2)限制: 臣不得告君;子不得告父;奴不得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