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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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也为此下发了《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在上述规定和文件中只明确了属于中国法人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200”、外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300”,而没有明确非中国法人的外国企业的代码。

各地在修改和使用总局的税收征管软件或统计涉外税收收入时都可能遇到这个问题。

为此,经与总局征管司、计划司商定,并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外国企业的代码确定为“900”。

如果外国企业项下还需要子目,则应依次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910”、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920”、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930”、国际运输收入“940”、其他“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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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主审所要点

主审所要点

2008年度中船系统审计提纲一、年初数的调整1、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重大前期差错更正、合并范围变更2、国资委的要求:重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需在年度财务决算前单独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才能调整二、本年决算的主要变化(一)报表变化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报表"调整为主表;2、删除了"企业办社会情况表"。

3、变化较大的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新会计准则的表式趋同,包含了2007年度与2008年度的比较会计信息;4、"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表"右半分增加了有关经营效益关注项目;5、"主辅分离改制情况表" 指标进行了梳理和重新排列。

(二)填报范围变化1、本年决算报表填报范围为:所有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及其所属能够实质控制的各类子企业。

2、可以不纳入合并的情况:(1)已进入破产程序;(2)已进入清理整顿程序;(3)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

三、时间安排(建议)1、预审阶段:12月11日-31日2、现场审计阶段:2009年1月5日-2月20日3、汇审阶段:2009年2月21日-2月28日4、集团汇总阶段:2008年3月1日-4月20日四、主审所需参审所提供的资料①质量控制方案、②审计计划、③确认函、④独立性声明:09年1月10日前提供纸质资料¸⑤内往来核对说明:09年2月20日前提供电子版资料¸⑥调查问卷、⑦期后事项报告:09年3月31日前提供纸质资料¸五、要求与建议1、各参审所应指定一名项目总负责人,将本所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汇总、整理,特别重大无法解决的问题向集团公司和主审所通报,共同讨论解决办法2、沟通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其他头方式,包括打电话均不宜采用),收件人包括:集团公司财务处李海涛和主审所项目总负责人陈刚3、建议各参审所加强决算编制手册和久其软件及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培训工作,充分掌握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及久其软件的操作方法,以及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的相关规定,按要求的时间及时上报决算资料4、12月末主审所举办一次项目培训,建议参审所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二级企业现场负责人参加5、参审所项目总负责人应确定一个固定邮箱6、主审所的相关邮件将发送:集团公司财务处李海涛(cssccwbcwc2@)项目邮箱(csscns@,密码:123456)和参审所项目总负责人邮箱7、参审所各二级企业现场审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应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和主审所8、集团汇总时各二级企业现场审计负责人必要时应到汇总现场,解释、解决有关问题9、加强保密意识,可能接触到涉密信息的项目人员,需加强保密意识¸建议集团公司安排一次保密知识培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涉密信息的审计,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内审工作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为事务所提供"内审机构确认函"。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纳税服务模拟题1-5题库(202道)

纳税服务模拟题1-5题库(202道)

纳税服务模拟题1-5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不包括( )。

——[单选题]A 涉税业务办理B 涉税业务咨询C 纳税服务投诉D 税收诉讼正确答案:D2、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是( )。

——[单选题]A 导税服务B 延时服务C 预约服务D 一站式服务正确答案:C3、纳税服务理论基础不包括( )。

——[单选题]A 新公共管理理论B 客户关系管理理论C 税收遵从理论D 绩效管理理论正确答案:D4、B公司员工3月27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5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7日和5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

请间该公司怎样抵扣上述旅客运输费用( )。

——[单选题]A 该公司取得的5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B 该公司取得的3月27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C 该公司取得的3月27日和5月2日高铁车票都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D 该公司取得的3月27日和5月2日高铁车票都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正确答案:A5、在下列选项中,( )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单选题]A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B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C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 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正确答案:A6、提供发票网上、掌上申请,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主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领用——[单选题]A 网上申领,前台领取B 线上申领,线下配送C 网上申领,快递送达D 线上申领,自助领取正确答案:B7、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等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

——[单选题]A 5个工作日B 10个工作日C 15个工作日D 2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A8、自然人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提出解除身份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应( )。

——[单选题]A 即时办结B 1个工作日办结C 3个工作日办结D 转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正确答案:A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规解析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规解析
外资只经历了短短的4年时间。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
1、新办法的核心内容:审批制――申报备案制
即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由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即可税前扣队,无需审批。
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扣除。其中:清单申报的范围大致与原规定的允许企业 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相同,而专项申报则大致与原规定的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范围相同。
2、申报制对纳税人的要求:
如实申报责任,否则面临虚假申报的偷税处罚风险。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保存完整的报损资料以备税务检查或评估。
3、税务机关
程序性管理 符合性审核 损失扣除评估管理
申报备案扣除制度:明晰了税企业责任、降低税务征管风 险、提高了执法效率,加大了企业责任、对企业财务核算和 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法定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年的债权--
21条
2、三年以年的应收款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
的--32条 3、1年以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
作为损失处理――24条 4、关联单位之间的借款、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
――45条 5、未到期尚未摊余的无形资产损失--38条
实际资产扣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 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但符合57 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各项申报的范围
1、清单申报的范围:
1.1第9条清单申报的例举事项 1.2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发生损失由总 机构进行汇总时,其分支机构上报给总机构的 损失总机构要进行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的范围 2.1清单申报以外的损失都要进行专项申报; 2.2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均要进行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新增人员和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新增人员和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新增人员和机构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新增人员和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0]4号2000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暂停下达200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增人计划,新增人员工作原则上予以冻结,1999年度自然减员指标不得作为增人计划使用。

二、机构改革期间,除总局统一部署外,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律不得新增各类机构。

三、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总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结束——。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范本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范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0110094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0110094010 0110094011 0110094012 0110097001 0110097002 0110107001 0110107002 0110107003 0203028001 0210060001 0210075001 0210086001 0210107001 0210107002 0210107003 0210107004 0301024001 0301052001 0301081001 0302001001 0302005001 0302051001
0110047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0110047002 0110056001 0110064001 0110065001 0110065002 0110070001 0110071001 0110071002 0110076001 0110080001 0110080002 0110082001 0110083001 0110083002 0110083003 0110083004 0110083005 0110083006 0110083007 0110083008 0110083009 0110083010 0110083011 0110085001 0110086001 0110090001 0110094001
促进医疗卫生 支持发展水电 明确拍卖行政策

国税发 2004 143号

国税发 2004 143号

国税发[2004]143号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该文件于2008年1月1日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条款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以下简称底稿)的相关表书进行了初步修订,现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规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及其《底稿》的修订说明一、关于《规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一)《规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安排),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二)《规程》第三条修改为:“本规程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

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

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企业所得税单选题-高级-自己答

企业所得税单选题-高级-自己答

企业所得税单选题-高级-自己答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法定原则确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C、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D、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章节及知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某商贸企业于2006年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该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B、某外国餐饮连锁企业在中国注册成立,那么该公司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某外国投资公司经批准在中国设立机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D、某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注册成立,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了中国境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公司应就上述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章节及知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居民纳税人的。

A、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B、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通用汽车(中国)公司C、在百慕大群岛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公司D、在德国注册,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德国境内的公司【章节及知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权责发生制表述不正确的是()。

A、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B、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C、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D、是根据货币收付与否作为收入或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章节及知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不属于股息、红利收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财会[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会[2004]6号2004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长期投资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对外短期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对外投资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投资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单位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单位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库[2004]17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库[2004]17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库[2004]17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各中央部门和各地区资金收支及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2004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请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做好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现将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部门决算工作的总体要求1.部门决算是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预算、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

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部门决算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准备,多方采取措施,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2004年度部门决算的进度和质量。

2.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要在部门预算管理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要本着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部门决算与财政总决算既合理分工又互相衔接的原则,认真理解和掌握决算报表的口径及有关指标,保证部门决算报表的内容涵盖单位的全部收支(财政部对各中央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算批复不包括基本建设部分,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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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264号
【发文日期】2005-04-05
【实施时间】2005-04-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上海、重庆、甘肃、四川、安徽、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2004〕中外建财字第10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首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和《
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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