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作业-李祖军诉广州市浩雄船务有限公司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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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国际私法案例表

最高院国际私法案例表
最高院认为:本案为中外(香港)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依法适用内地法律解决,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莱尔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西班牙达迈尔产品股份公司(PRODUCTOS DAMEL, SOCIEDAD ANONIMA)申请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民法院二审认为,达迈尔公司所诉莱尔食品公司制造、销售假冒PECTOL产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09)民三终字第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虽然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与被告MGAME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游戏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但是双方同时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协议适用法律上选择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此,双方协议管辖条款也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限定在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范围内。而本案聚丰网络公司与 MGAME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新加坡,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也不是本案游戏许可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争议发生地,所以与本案争议无任何联系,其约定超出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限定范围,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住所地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在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毛 XX ( 受害人 ,以下简称 受害人 )受雇 于被告 刘 ×X ( 以下 简称被 告 ),在被告 的 “ 辽大甘 渔 × × 0 ”船 上 任船 长 。2 1年 1月9日, “ 大 甘渔 × × 1 00 1 辽 O ”船 与被告 的另一 艘渔船 “ 大甘渔 × × 2 l 辽 0 ”船共 同出海进 行对 船作业 。1Y 1 lJ 日,因 “ 1 辽大甘 渔 × × 0 ”船在 起 网时遇 到困难 ,受 害人从 “ 2 辽大甘 渔 ××
邹 ×× 等人死亡。其中,受害人是农业户 口,邹 ××
是 非农 业户 口。原 告岳 ××系受 害人之 妻 ;原 告崔 × ×系受 害人 之母 , 15 年4 1 日出生 ;原 告 毛 ×× 90 月 0 系受 害 人之 女 ,19年 1月5日出生 ;原告 毛 ×系受 98 1 害人 之 子 ,20 年 1 1 日出生 。受 害人 兄弟 四人 , 00 月 4
均 已成年 。2 1年 1月 ,被告 向四原告支付丧葬费 00 2 1 6 ,其他费用94 ,双方约定其他费用9 4 0 元 92 7元 7元
在最 终 的赔偿 总额 中扣 除 。
“ 辽大甘渔 ×× 1 O ”为8总吨。事故发生时,受 在 被告 非法侵 害 四原告 的 问题 ,本案 系一起 生产 责任 4 被告作为船东不负有任何的事故责任 。另外 , 害人任 “ 辽大甘渔 X× 1 O ”船船长 ,邹 ×X “ 任 辽大 事故 , 甘渔 ×X 2 ”船船长 ,二人均没有船长职务证书。中 0 根据上述最高院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在致人死亡的情
【 争议】
四原告 向大连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被告
支付死亡赔偿金30 8元 ,赔偿崔 ×× 8 0 2 抚养费7 0 定 》,受害人违规冒险指挥事故船起网作业是导致事 6 5 6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七、案例分析题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

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

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

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

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实验项目:中国广州远洋公司诉鲁别若涅号法律问题分析实验内容或作品名称:一、案情介绍:1976年12月21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泊于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等候进港卸货,12月23日,苏联的鲁别若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12月28日10时左右,突然风雨交加,风力达7—8级,海面掀起了大浪,南平轮船长检查锚位未见变化。

11时许发现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车。

由于主机身22日起停止使用,暖缸及启动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动车,而船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

此时,苏船早已备车起锚。

南平轮船长见状鸣笛5短声3次,但苏船不仅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左舷。

11时50分两船相撞,南平左舷第四、五、六舱舷樯及尾楼左侧全部损坏。

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要求扣押南平轮,要中方提供3万英镑(约合12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以后在莫斯科解决此案。

我方代理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协助下,也向法院备案,要求扣押苏船。

并要苏方提供4.5万英镑的保证金。

因苏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名苏沃洛夫号。

该案由埃及法院审理。

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海事分析,结论是:全部碰撞责任在苏船。

1979年10月1日,埃及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苏方应赔我方6.43万埃磅。

苏方不服上诉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

1980年5月10日,上诉法院开庭并作出判决,拒绝苏方上诉,维持初级法院原判。

1980年11月中旬,我总领事馆收到对方赔款64300埃磅。

此案经过四年后以我方胜诉而结束。

二、案情分析: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

2、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

但海上侵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

侵权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般认为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沿海国。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2008年12月,丹麦某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依其对中国跃进公司租用的货轮“远洋”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

经法院调查,“远洋”是跃进公司从西班牙某公司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

青岛海事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来处理“远洋”的抵押权问题?( )A.丹麦法律B.中国法律C.巴拿马法律D.西班牙法律正确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知识模块:国际私法2.美国公民甲于2008年4月在中国工作期间与中国公民乙相识,甲在中国工作三个月后返美。

2009年5月3日乙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0年4月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下列选项哪国法是中国法院审理该案时应适用的准据法?( ) A.中国法B.美国法C.同时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正确答案: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知识模块:国际私法3.意大利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购买一批羊毛,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准据法选择条款。

现甲公司以乙公司没有按期交付羊毛为由而在乙公司营业所所在地的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加拿大法院依照特征性履行理论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那么,本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 A.意大利法B.加拿大法C.意大利法或加拿大法D.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正确答案:B解析:特征性履行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推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理论,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克服“合同由与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种较为空泛的规则所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四、案例分析题。

1、假设:我国甲公司在B国举办的博览会上与B国乙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我国A市签订合同,由甲公司承建B国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乙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

(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哪一法院享有此管辖权?为什么? (2)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答:(1)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享有管辖权的是A市基层法院,因为合同最终是在我国A市正式签订.(2)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若当事人不能合意适用的法律,应适用B国法。

原因在于合同纠纷的准据法,首先依“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则根据我国冲突法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依工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2、假设:美国公民约翰在其住所燃放烟花,燃放过程中,烟花突然改变方向,将约翰左眼炸伤,后约翰发现烟花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制造”字样,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向美国某法院起诉。

(1)约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国应如何处理?(3)本案被告应为谁?(4)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答;1)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

(2)我国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声明拒接参加诉讼,声明享有豁免权。

(3)被告应为我国生产烟花的厂家。

(4)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美国法.3、假设:香港公司A与广州公司B合作经营某娱乐中心,由B提供场地、水电设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A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娱乐中心由A公司承包经营,每月付B公司5万人民币.后筹建期间,由香港C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A和C在香港签订合同,但A认为质量与合同不符而拒付工程款项,后娱乐中心被停业,公司C为追回工程款,欲在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被告是哪家公司?(2)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为什么?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14年4月16日,韩国济州岛附近海域发生“世越号”客轮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难,其中大部分是正在参加学校春游的高中生。

这一悲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赔偿问题的一系列法律诉讼。

二、案件概述在“世越号”沉船事故发生后,遇难者家属、受害者以及韩国政府分别对事故责任人提起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这些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船东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对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韩国政府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认为韩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因此对韩国政府提起诉讼。

3. 保险公司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对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船东责任根据韩国《海上事故法》和《船舶所有人责任法》,船东在船舶发生事故时负有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被认定存在以下责任:(1)超载航行:事故发生时,“世越号”超载航行,违反了韩国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措施不足:船东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救生设备、应急演练等。

(3)船员操作失误:船员在事故发生时操作失误,导致船舶失控。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船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韩国政府责任韩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职行为:(1)监管不力:韩国海事局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世越号”的安全隐患。

(2)救援不力:事故发生后,韩国政府救援行动迟缓,导致救援效果不佳。

尽管韩国政府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责任,但考虑到其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法院最终判决韩国政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责任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保险赔偿,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付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共计数百亿韩元的赔偿金。

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汇总

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汇总

2010-2016 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剖析(2016)35.经常住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头加坡到印度游玩。

客轮在公海遇风暴吞没,两人失散。

现两人家眷在上海某法院起诉,央求宣告两人失散。

依中国法律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宣告两人失散,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散,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散,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散,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 A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粗心多付房费 1000 元,苏珊要求酒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瓜葛的法律适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酒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答案: B37.经常住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住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 A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

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

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住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幸亏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答案: B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瓜葛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经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到高娃,并向其检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到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检查取证C.只有经中外国交部赞成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到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检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用逼迫措施答案: A77.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企业,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提交日期: 2005-12-27 15:50:1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广海法初字第12号原告:龚开全,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市临江镇花朝门村4组31号。

被告:李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镇周隆村新村队。

原告龚开全诉被告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雄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开全诉称:2003年7月31日,被告李雄飞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大江南渔村江边拆旧船,被告雇佣原告做零工。

8月1日晚10时左右,割风工人伍先清将废机舱机油管割断,突然吹出一阵大火,将正在捡割下废铁的原告烧伤,并致使原告跌倒在铁板上。

当时目击者有曾德平、伍先清、谷云富、刘生全,他们立即叫车将原告送往灵山医院。

因烧伤太严重,烧伤面积达35%-40%,老板用小车将原告送往市桥医院,但市桥医院没有烧伤专科门诊,市桥医院用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广东省一七七医院(以下称一七七医院)。

原告在一七七医院住院24天,伤未愈,老板叫原告转院并办好出院手续,其后,老板将原告送回原告租住的地方。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但至今分文未给。

原告现在不能工作,家庭经济困难。

老板将原告的身份证、出院证明骗去,至今未还给原告,原告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回家办理了身份证并因此产生了往返路费。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5,150元、伙食费4,545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鉴定费用340元、信息查询费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龚开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证明。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练习题:法律冲突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练习题:法律冲突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练习题: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32条,遗嘱⽅式,符合遗嘱⼈⽴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有效。

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的冲突规范 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该条款为⽆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结点可供选择,没有先后次序 2.依我国现⾏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法律争议应该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 A.两个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B.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起的法律纠纷 C.因民⽤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 D.民⽤航空器对地⾯第三⼈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A错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B正确根据我国《民⽤航空法》的规定,民⽤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适⽤民⽤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C错误民⽤航空器对地⾯第三⼈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D错误 3.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下关于连结点的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A.侵权⾏为地属于动态连结点 B.当事⼈可以利⽤改变侵权⾏为地进⾏法律规避 C.静态连结点可以依当事⼈主观意志改变,故成为当事⼈规避法律的⼿段 D.动态连结点主要包括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错,侵权⾏为地是静态连结点B错,当事⼈⽆法利⽤静态连结点进⾏法律规避C错,动态连结点可依当事⼈主观意志改变,进⾏法律规避,⽽⾮静态连结点D正确,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均为动态连结点 ⼆、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习题:第五章【3】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习题:第五章【3】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习题:第五章【3】21、悬挂甲国国旗的商船“伽利略”号,船东为希腊籍公民,在我国上海港停靠期间,因拖欠船员工资被两名印尼籍船员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船,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上海海事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何国法?()A.甲国法B.希腊法C.中国法D.印尼法正确答案:C22、我国某民营航空公司从位于法国的欧洲空中客车公司购买了两架A-380客机,这两架飞机在交货前已在德国民航部门进行了国籍登记,后因飞机价款问题引发我国公司与欧洲空客公司对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争议,空客公司在我国某法院起诉我国该航空公司,试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解决该争议?()A.法国法B.德国法C.中国法D.飞机所在地法正确答案:B23、一艘日本籍货轮与一艘印尼籍商船在海南岛琼州海峡碰撞,两船船东就赔偿问题在我国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来处理该纠纷?()A.日本法B.印尼法C.中国法D.双方选择的法律正确答案:C24、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正确答案:C25、在一国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国内从事某种民商事权利或待遇,该规范一般被称为()A.实体规范B.程序规范C.法律冲突规范D.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正确答案:D26、1998年8月,自称奥地利人的因斯向某家具店订做一套高级组合家具。

该店按照因斯的要求完成全套家具的制做后要求因斯付款提货。

因斯拒绝付款,称奥地利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为24岁,自己只有22岁,所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订做家具的合同无效。

明光家具店诉诸法院。

经查,因斯为无国籍人,曾在英国、奥地利、匈牙利住过,其中在奥地利居住的时间最久,但因斯并未在任何国家定居,也没有住所。

1995年底因斯来到中国,此后一直在中国居住。

国际私法补充案例

国际私法补充案例

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

“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

“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

“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涉外海上人身损害索赔主体与侵权责任的司法审查——析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涉外海上人身损害索赔主体与侵权责任的司法审查——析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涉外海上人身损害索赔主体与侵权责任的司法审查——析一
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冯广和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13()4
【摘要】1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斯公司。

2010年2月13日18时,P轮靠泊连云港5号泊位。

东方公司的人员上船卸载所
运煤炭。

14日0时至4时该船陆续卸1#、4#和7#货舱。

6时,装卸工人换班时发现应该在7号货舱指挥吊车的东方公司聘用人员李仁失踪,后经寻找发现其仰卧于
6号货舱人孔下方,(注:本文中当事人、
【总页数】3页(P78-80)
【关键词】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海上;纠纷;审查;司法;索赔;东方
【作者】冯广和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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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医疗损害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实证问题探析——卞某诉东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J], 何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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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上污染案件中主体诉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酌定——栾树海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评析 [J], 李彤;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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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期作业——案例分析李祖军诉广州市浩雄船务有限公司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李祖军,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南水上居委会江滨路9号。

被告广州市浩雄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沿江路21号二楼。

被告(反诉原告):林永雄,男,汉族,194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静雅街17号308房。

被告(反诉原告):黎惠韫,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仓街4号602房。

二、审理法院: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421号、(2008)广海法初字第99号(2008年7月21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终字第308、309号(2008年12月9日)三、案情概略:2006年11月19日上午,“粤广州货0428”轮空载从深圳福永启航,当晚抵达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珠江水泥厂码头散装水泥泊位停泊。

11月21日约10时,原告和尹爱兵、凌振等在“粤广州货0428”轮船员生活舱中打牌,另有多名船员围观。

约11时,刘桂棠、刘家强、冯星强三人驾驶无名小船载着液化石油气瓶和电焊机到“粤广州货0428”轮对船员生活舱左舷尾部顶棚损坏部位进行修理,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切割。

期间,“粤广州货0428”轮轮机长唐青云在生活舱使用液化石油气炉做午饭。

约12:20时,船员生活舱内突然一声闷响,发生起火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1人死亡,原告等11人受伤。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所受损伤属交通九级伤残。

根据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原因可能是船员使用液化石油气炉做饭时操作错误,也可能是液化石油气瓶的减压阀、炉具或连接的胶管存在缺陷所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林永雄、黎惠韫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516.44元、残疾赔偿金59,079.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25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住院护理费2,125元,治疗费用11,941.86元,伤残鉴定费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21,444.2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支付之日止),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裁决结果: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在“粤广州货0428”轮上打牌期间,船舶由于船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泄漏而发生火灾事故,导致了身体伤害。

根据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原因可能是船员使用液化石油气炉做饭时操作错误,也可能是液化石油气瓶的减压阀、炉具或连接的胶管存在缺陷所致。

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的确切原因,但是,不论是船员操作上存在失误,还是设备上存在缺陷,均表明涉案事故的产生是船员的操作过失或管理过失所致。

船员受雇期间在涉案船舶生活舱内使用煤气灶或对燃气设备进行管理属于船东雇请的人员所进行的行为。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林永雄、黎惠韫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林永雄、黎惠韫所提的反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海事部门出具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了被告浩雄公司为涉案船舶的经营人,该记载具有公示性与公信力。

被告浩雄公司虽然提供了其与林永雄、黎惠韫的《船舶挂靠经营协议书》,并主张双方已经因林永雄、黎惠韫未按约定交纳委托费而解除了挂靠关系,但是,《船舶挂靠经营协议书》系浩雄公司与林永雄、黎惠韫双方之间的协议,其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原告。

根据(交水发〔2001〕360号)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负责个体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所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责任。

”浩雄公司应对涉案船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浩雄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而造成本案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浩雄公司应当对涉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主张原告到涉案船舶进行赌博,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但是,原告是否进行赌博未经相关部门认定,并且,原告是否在船上进行赌博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必然关系。

三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即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合议庭认定的误工费3,092.96元、残疾赔偿金59,079.76元、被扶养人扶养费20,9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护理费761.34元、医疗费11,941.86元、伤残鉴定费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9,875.91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属三被告应当赔偿的范围。

对原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浩雄船务有限公司、林永雄、黎惠韫连带赔偿原告李祖军误工费3,092.96元、残疾赔偿金59,079.76元、被扶养人扶养费20,9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护理费761.34元、医疗费11,941.86元、伤残鉴定费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9,875.91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林永雄、黎惠韫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李祖军作为甲方与林永雄、黎惠韫、浩雄公司作为乙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乙方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80000元,作为本案最终的解决方案。

六、法律问题评析:1、船舶生活舱使用煤气灶引起火灾事故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观点1: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观点2: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我的观点:涉案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高度的和异常的危险活动”。

煤气虽然属于易燃物品,但是,在船舶生活舱使用煤气灶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且,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煤气灶的使用已较为安全,不宜将船上使用煤气灶认定为高危作业,从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仍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原因可能是船员使用液化石油气炉做饭时操作错误,也可能是液化石油气瓶的减压阀、炉具或连接的胶管存在缺陷所致。

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的确切原因,但是,不论是操作上存在失误,还是设备上存在缺陷,均证明船员存在过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观点1:应由船舶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林永雄、黎惠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观点2:应由浩雄公司应对涉案船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观点3:三被告主张原告到涉案船舶进行赌博,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我的观点:1、应由船舶所有人对雇员的行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本案是船员在船上所为行为导致的损害。

船员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或其他实际经营管理的人所雇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雇佣范围内的行为。

涉案事故发生于“粤广州货0428”轮在珠江水泥厂码头散装水泥泊位停泊期间,属于船员受雇的工作期间。

船员在船上生活,做饭属于正常的工作内容,因此,应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粤广州货0428”船由被告林永雄、黎惠韫所有和经营,船员由其雇用,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船舶经营人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海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船舶经营人的概念,但并没有相应的定义,对其识别标准和权利义务并不明晰。

理论上一般认为船舶经营人是实际控制、管理、运营船舶的人,其从船舶经营中获利,同时对外承担船舶所有人责任。

本案中,浩雄公司是“粤广州货0428”轮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但其并未实际控制、经营“粤广州货0428”轮。

根据浩雄公司和林永雄、黎惠韫签订的《船舶挂靠经营协议书》,船舶由林永雄、黎惠韫管理和经营,浩雄公司仅收取一定的委托费,协助办理部分事项。

从协议上看,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属于船舶挂靠。

问题在于,浩雄公司在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的船舶证书上记载其为船舶经营人,其对船舶应承担何种义务?对相关第三人又应承担何种责任?2001年,为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的经营管理,交通部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了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五种方式,包括:个体船舶所有人组建企业、船舶运输经营人吸收个体船舶;光租船舶;委托经营;委托管理。

委托经营的方式即:“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负责个体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所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责任。

”本案中,林永雄、黎惠韫所有的个体船舶为符合上述规定与浩雄公司签订了《船舶挂靠经营协议书》,并在船舶证书中记载浩雄公司为船舶经营人。

浩雄公司作为登记的船舶经营人,向船舶所有人收取委托费用,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船舶证书中的记载对第三人而言具有公示效力,浩雄公司不得以其与林永雄、黎惠韫之间的约定作相反抗辩。

因此,应认为浩雄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浩雄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涉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案件结语:此案由于无法真实确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所以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会存在争议,本案的判决是:船员使用船上煤气灶做饭引发火灾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雇请船员的船舶所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船舶经营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认为,本案采用的是雇佣合同关系下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归责原则。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其属于非要式劳务合同。

雇佣合同关不要求书面订立或直接订立,只要证明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即可认为当事人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海上捕捞、养殖等行业中大量存在雇佣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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