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及招标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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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基本药物相关知识

1.1基本药物的概念(了解)

“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在该文件中对基本药物的阐述如下: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2.1 遴选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

1.2.2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1.2.3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药物目录•基层部

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共307个品种。

1.3省级增补基本药物目录

为了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需要,避免常见病患者流向大医院,使常见病能在基层得到有效治疗解决。各省根据疾病谱特点和基层用药实际,重点遴选并建立了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如山东省共增补216种基本药物,广东省增补244种,上海增补381种。执行政策同国家基本药物。

1.4基本药物的采购

相关文件:《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

总体思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

2、明确采购数量,无法确定的则单一货源承诺采购。

3、收集市场实际购销价建立价格信息库

4、供货主体直接或间接(大小量标准由地方定)

5、采购方式多样化

6、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评价体系推荐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双信封”的招标制度)或者各省设定综合评价体系。

7、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8、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9、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

10、规范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一品两规三剂型”。

11、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实施范围。完成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制订工作,规范地方增补非目录药品。推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继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坚持批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重点做好农村和边远地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进一步完善医药企业及药品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独家品种、紧缺品种以及儿童适宜剂型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定点生产。

1.5药品定价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主要内容是药品价格管理:

第一类——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包括政府调整药品的价格范围、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以及政府主导价格生产单位自主确定实际价格;

第二类——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原则:包括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第三类——政府的鼓励:包括鼓励药品研发创新与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并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

第四类——政府的控制:包括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以及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价格。

政府定价目录:发改价格【2010】429号。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各省市发改委定价目录。

基本药物定价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

其他政府定价产品(非基本药物)在发改委公布的其他文件中。

物价备案: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表。

1.6差比价

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

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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