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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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05试行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细分和授信管理,进一步健全我行客户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浦银发[2005]第355号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所指的小型与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我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7级,分别为甲A+、甲A、甲A-、甲、乙、丙、丁级。

其中,甲A+是最优级,其对应评定分值为90分(含)以上;

甲A是优秀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80分(含)-90分;

甲A-是良好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70分(含)-80分;

甲级是标准级,其对应分值是60分(含)-70分;

乙级是可交易级,其对应分值是50分(含)-60分;

丙级是关注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含)-50分;

丁级是风险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以下

第四条根据不同行业及我行需求,将客户分为6个大类,分别为工业类、批发类、零售商贸类、交通运输类、建筑施工类及综合类,分别制订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模板。具体分类时,根据授信企业的主营业务,选取对应的评分表进行测定。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分为非财务因素和财务因素两部分。评定人员在评定时必须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六条对于财务数据的选取,若信用等级测评发生在上半年,则以上年度年报为准;对于测评发生在下半年的则以本年半年度报表结合上年年报,进行必要调整和推算。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或者根据其它信息来源确需对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的,评定人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确实情况和凭证对报表的财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是调整人需对所调整的结果真实性负责。对于非财务因素的提取,应以评定时的情况为准,并取得相关的真实可信的资料加以佐证。

第七条对于新发生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其提出授信申请时进行信用等级与相关授信风险度的测定。对于新增的授信业务或者前期余额已经清偿而续发

生的授信业务若上次信用评级时间未超过半年且企业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延用上次信用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人为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原则上对于甲A-级(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评级由客户经理所在支行或者营销团队的内部进行复核并由负责人认定,对于甲A-级以上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的复核与认定的权限在分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九条中小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我行对中小企业授信审查、授信定价、客户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我行内部对中小企业的评级结果仅供行内使用,不对外公开,各相关信用等级的评定、复核、统计人员应注意保守我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其试行,本办法应配合我行其它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共同执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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