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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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现发布《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孙家正国家档案局局长王刚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影艺术档案,是指我国在电影创作、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进口发行单位和国家电影档案馆,以及与电影档案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设立电影档案馆,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实行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艺术档案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

第六条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评定与聘任。

第二章艺术档案的构成第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图片类组成。

第八条影片类档案包括:(一)国产影片的全新原底标准拷贝,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影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混合光学声底;(二)在内地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四)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画原底或者画翻正,光学混合声底,全新标准拷贝。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审查⼯作的通知颁布⽇期:2010-02-04执⾏⽇期:2010-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持下,经过全体电影⼯作者的不懈努⼒,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前,根据中央的统⼀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省级⼴播影视⾏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电影管理职能,规范⾏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单位提供更加便捷⾼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管理规定》(⼴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审查的管理⼯作通知如下:⼀、建⽴健全管理机制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作中基础⽽⼜重要的环节。

⼴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管理规定》。

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

各省级⼴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度重视并加强这⼀管理环节,建⽴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作正常运转。

⼆、进⼀步明确管理职责⼴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审查的管理⼯作,⼴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的终审。

各省级⼴电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初审的管理⼯作,并成⽴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的初审、上报。

实⾏属地审查(吉林、⼴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的初审、部分影⽚的终审。

线上考试——媒体政策与法规

线上考试——媒体政策与法规

1、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不包括()。

试题分析:参见《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鼓励或者宣传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标准答案:A2、《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

试题分析:参见《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一年两年三年五年标准答案:B3、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9:00-21:0019:00-22:0020:00-21:0020:00-22:00标准答案:B一、单选题(共4题,100.0分)1、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于年发布施行的。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0199419972004标准答案:C2、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除()之外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试题分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或者服务尚未上市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答案:A3、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9:00-21:0019:00-22:0020:00-21:0020:00-22:00标准答案:B4、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修订稿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修订稿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政务大厅电影管理处电话:(010)(四)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五)申请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一、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010)85012254责任部门: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8:00五、申请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及电子文档,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对帐单);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及电子文档(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提供);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9.《电影投拍备案登记表》一份及电子文档;10.《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二份和剧本二套。

电子文档统一发至邮箱:***********************。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六、工作流程1.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题材影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摄制电影许可单片流程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摄制电影许可单片流程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召开处务会议,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审核,依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审定意见报局长。
3、岗位责任人:局电视剧处处长。
(三)终审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复审情况进行审核,依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审定意见。
3、岗位责任人:局电视剧处许可受理人员。
二、审核、审批
(一)初审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根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初步意见。
3、岗位责任人:局电视剧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
(二)复审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实行属地审查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备案;
(二)实行属地审查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者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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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联合制作B协作制作C承接制作D委托制作学生答案:C得分:2分22分我国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是:()。

A工业和信息化部B文化部C新闻出版总署D国家广电总局学生答案:B得分:2分32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

A10日B30日C60日D90日学生答案:C得分:2分42分《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A8B10C14D18学生答案:B得分:2分52分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就设立发出通知。

该办公室不另设新的机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其牌子。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A国家互联网管理办公室B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国家网络管理办公室D国家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学生答案:B得分:2分62分音像制品管理的许可制度中涉及到的许可证不包括()。

A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B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C《复制经营许可证》D《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学生答案:D得分:2分72分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学生答案:C得分:2分82分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包括()。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

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

电影备案管理制度

电影备案管理制度

电影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影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电影制作、拍摄、发行及放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影备案管理是指对投资拍摄电影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备案登记,保障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电影备案管理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下属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电影备案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电影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对电影项目投资、制作、发行和放映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影备案管理应当依法保护电影投资、制作和发行活动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电影备案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鼓励合作、鼓励竞争的方针,促进电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电影的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电影备案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电影投资的效率,保障电影产业稳步增长。

第三章电影备案管理的程序第九条电影备案管理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登记等程序。

备案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条电影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和电影项目的合法性。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电影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电影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备案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电影备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下属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影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协助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监察和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的电影备案行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下属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电影备案管理的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对于在电影备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下属的相关部门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电影管理条例,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四)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五)申请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登录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湘新广 [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新广[2015]20号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各电影制片单位:为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精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1月12日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工作,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二)备案单位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三)受理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申报程序和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备案单位应当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填报相关信息。

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要求

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要求

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要求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制片人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要求,以确保电影的合法合规性和良好质量。

本文将探讨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需遵守的政策和法规要求,以及其重要性。

一、剧本审查与备案制片人在筹备电影制作时,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剧本审查与备案。

根据影视管理部门的要求,电影剧本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淫秽低俗等不良内容。

制片人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剧本审查,并按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二、电影许可证申请在进行电影制作之前,制片人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电影许可证。

申请过程中,制片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电影制作计划、资金来源、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以确保电影制作过程的合法性。

同时,制片人还需遵守国家颁布的电影产业政策,如保障投资回报等。

三、劳动法与合同管理制片人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制片人需要与参与电影制作的演员、导演、摄影师等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与福利待遇。

此外,制片人应确保电影拍摄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与保险保障。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影制作中,制片人需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剧本作者、音乐作曲家等。

制片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提前与权利人进行合法授权,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此外,制片人还应注重对电影的版权保护,避免盗版、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五、税务与财务管理制片人在电影制作过程中需遵守相关的税务与财务管理规定。

制片人需要按法律规定进行税务报税,准确申报收入与支出,并缴纳相关税费。

同时,制片人还需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影制作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合规、透明。

六、公告审批与市场准入制片人在电影制作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告审批与上映许可申请。

制片人需将电影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电影片长、剧情介绍、主演表等。

经过审批后,制片人方能正式上映电影,参与市场竞争。

《电影管理条例》全文

《电影管理条例》全文

电影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 10:30:00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与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围;(四)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1700字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1700字

三一文库()〔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1700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一、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010)85012254责任部门: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8:00五、申请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及电子文档,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对帐单);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及电子文档(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提供);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9.《电影投拍备案登记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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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

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
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

审查不合
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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