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学》案例讨论——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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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

小组案例讨论

——安乐死

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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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于谦

等11人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

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

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

“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

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

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

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

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

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

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

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

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

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如果是,是什么类型的政策问题?若不是,那么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对安乐死是不是政策问题的回答,不能给出某个一定的答案。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关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问题已经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合法化,属于政策问题,如瑞典、荷兰、比利时、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在中国,虽然有不少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尚未被政

府列入政策议程,所以不能称之为政策问题。

2.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

答: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公民个人的作用、利益集团的作用、政治领袖的作用、政府体制的作用、大众传媒的作用、专家学者的作用和问题自身的作用。在这个案例中,影响安乐死成为政策问题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公民自身,也就是患者个人对安乐死的态度意见

(2)利益集团,如患者亲友等对安乐死的支持与否

(3)国家领导对安乐死问题的注意程度及政府体制问题

(4)社会公众对安乐死问题的态度以及由此引起的舆论反映

(5)安乐死自身问题,以及有关安乐死方面的专家学者的影响作用

3.关于安乐死问题的小组观点

小组共11人,其中同意的为8人,不同意的为3人,

同意的人的原因:

(1)人生来是自由的,应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2)允许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对他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其生命权的一种保护;

(3)安乐死可以减轻重症患者的痛苦,缓解患者家属的负担。许多重症患者在后期是非常痛苦的,而努力的维持只会让患者更加的痛苦和煎熬,因此应该考虑患者的意见。而且,这还要花费大量的治疗费用,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是他们承受着精神和

经济上的双重压力,正确实施安乐死,可以使他们从困境中解脱出来;

(4)实施安乐死,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是有限的,应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利用到有挽救价值的病人身上才合适且合理。

不同意的人的原因:

(1)生命至上,而安乐死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

(2)违背了传统的医学伦理道德观念,医生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延长病人生命的,而不应该帮助病人结束生命;

(3)会使同意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患者家属在以后陷入自责中;

(4)在具体操作中,会有医生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实施犯罪行为。

如何实施:

(1)实施安乐死必须要有适应症,即必须要有适合安乐死的病症。该病症必须是现有的医学技术所无法治愈的,该病症给患者带来了无法解除和无法忍受的痛苦。

(2)安乐死的申请应该是在患者意识清醒时,自愿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患者书写书面申请时,除了得到家属同意、签字外,还应该邀请律师作见证或者邀请公证人员作现场公证。

(3)安乐死还必须得到主管医生和“安乐死委员会”的同意。这里的主管医生应该是在我国医学界享有盛名的各科专家组成,而且人数不少于两人。在主治医生就患者的病情提交主管医生会诊后,

再提交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社会学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的“安乐死委员会”评审才能做决定。

(4)安乐死必须由获得国家专门授权的医院和医生才能实施。

(5)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并被认为是妥当的。

(6)实施安乐死必须有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法律作为执行依据,并保护实施的医生不受法律的制裁。

(7)实施过程应该有人监督,防止医生假借安乐死实施犯罪。

(8)明确规定违背安乐死操作程序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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