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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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本考勤制度的考勤对象为市局机关(含稽查大队)除驾驶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考勤范围含机关上下班、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到位情况。

三、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每月公布一次。

四、机关工作人员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实行签到(退)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五、非特殊情况,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之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之前签退的视为早退。迟到2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

六、公出报告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出报告制度,公出前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公出报告单,说明情况,并将报告单交人教科统一管理、备查。

(二)一般工作人员(含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公出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公出l-2天(含2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公出半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1天(含1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七、病、事假的请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的,应严格执行病、事假的请假制度,请假前要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交人教科统一管理、备查。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l-2天(含2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1天(含1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八、因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公出报告手续的,应事先按公出权

限及程序的规定口头或电话请示并经同意后,方可公出。同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九、工作期间外出的报告审批单必须及时投入考勤箱,月底凭单统计出勤情况。

十、凡请病假7天以上的必须同时提供公费医疗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及住院证明,如发现虚假诊断病历及住院证明,并经查实的,所请病假按旷工处理。

十一、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因公负伤除外)天数超出年休假天数1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机关工作人员的评先评优。

十二、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出差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安排相应的时间补休。补休前做好补休手续,并报人教科备案,作为考勤依据。否则视为缺勤或旷工。

十三、其他法定假期的相关规定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十四、对违反考勤规定的,予以相应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签到或迟到、早退的,一次扣绩效考评分0.5分;

(二)不按规定执行公出报告制度和病、事假请假制度的,一次扣绩效考评分1分;

(三)无故旷工半天以上的,一次扣绩效考评分2分;一个月三次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的,给予诫勉谈话;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到(退),一经发现,代签者与被代签者每次同时扣绩效考评分2分。

十五、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

十六、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

十七、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原有考勤、请假等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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