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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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是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而设置的。

下面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1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秩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类经济组织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守的安全底线,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负有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必须参考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矿井安全红线:指矿井下常规作业区域、运输通道、逃生通道等安全标准排布的界线。

二、煤矿设施安全红线:指煤矿井口、提升设备、矿山厂房等生产设施的周边范围,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人员防护安全红线:指煤矿内部人员的作业区域和行走区域,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为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采用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过程。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依法对煤矿安全红线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二、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方案,明确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警示标识,确保矿工能够清晰识别安全红线。

四、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现场巡查,定期检查安全红线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煤矿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红线的严守。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安全红线的重大违法行为,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矿井、地面生产单位、施工队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矿井安全生产中必须坚决遵守、严格执行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逾越。

第四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五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安全红线1. 矿井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上岗作业。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设备安全红线1. 矿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严禁使用报废、淘汰、不合格的设备。

3. 严禁擅自改动、拆除、破坏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三)环境安全红线1.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空气质量。

2. 严禁违规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检修。

3.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四)现场安全红线1. 严禁在井口、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 严禁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3.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措施第六条矿井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九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矿井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杜绝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煤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以下行为列为公司安全红线:1.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或进行危险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超负荷、超温、超压、超速等操作;3. 安全设施、设备损坏、失效或未经检修、改造擅自使用;4. 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6.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佩戴;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封锁、隔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9.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10. 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要求第五条提高安全意识。

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安全红线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安全红线规定。

第六条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红线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加强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

第八条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安全红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晋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模版(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模版(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煤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对煤矿安全进行量化管理的指标,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应以矿山地质、矿井水文、通风条件、工艺设备、采掘方法、瓦斯防治和煤矿企业自身特征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矿井开采周期、矿井规模、地质条件、现有安全措施等多种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应包括煤矿开采、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矿工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安全。

第七条煤矿开采过程中,应确保采煤工作面顶板稳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轨道和矿车、皮带和输送机等运输设备的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条煤矿通风过程中,应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持矿井通风畅通,防止瓦斯积聚和事故发生。

第十条煤矿瓦斯防治过程中,应加强瓦斯抽放和瓦斯检测工作,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矿井开采、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红线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煤矿企业,要求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煤矿安全红线的效果评估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红线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查看红线制度的落地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效果评估应包括煤矿事故发生率、煤矿生产效率等指标,评估结果应公布。

第六章煤矿安全红线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红线实施过程中,如果煤矿企业达到或超过安全红线指标,应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红线实施过程中,如果煤矿企业未达到安全红线指标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煤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员工及外来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煤场内严禁吸烟、动火、使用明火。

3.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4.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嬉戏打闹。

7.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8.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作业。

9.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0. 严禁在煤场内进行危险作业,如爆破、焊接等。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严禁操作人员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2.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精神状态不佳。

3.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4.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关注设备运行状态。

7. 严禁操作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 严禁操作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六条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安全红线的确定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安全红线。

2. 安全红线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煤矿工艺、设备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

重点关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和作业活动。

3. 安全红线应以安全生产为前提,科学合理地划定,确保安全红线能够有效地监控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划定1. 安全红线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标识和划定,确保标识的可见性和持久性。

2. 安全红线的标识应采用明显醒目的颜色和符号,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清晰辨识。

3. 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安全红线能够有效地定位相关区域和作业活动。

四、安全红线的执行1.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安全红线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红线。

2. 在安全红线内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或者没有相应许可的活动。

3. 在安全红线内进行作业活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4. 发现安全红线有任何变化或者破坏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五、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检查1.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检查应包括定期巡视、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确保安全红线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3.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六、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或者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矿开采、建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红线范围第五条人员伤亡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2. 一次事故重伤人数达到或超过10人;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通风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等关键设备损坏;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损坏,影响矿井正常生产;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大气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土壤污染,对周边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章红线管理职责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安全生产红线工作,确保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范围、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2.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检查,确保红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 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一、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防范为主原则:强调事故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管理原则:建立合规、合法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推进煤矿安全管理。

(5)绩效导向原则:注重安全生产的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和管理要求1. 划定安全红线(1)控制生产过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划定,明确各项安全指标及临界值。

(2)保护生命安全:划定人员密集区域、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区域等红线范围,做到人员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

(3)防止重大事故:划定事故易发区、事故多发区和高风险区域等红线范围,通过安全监测、严格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手段,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2. 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2)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煤矿企业要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并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

(4)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煤矿企业要组织定期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5)强化安全监测: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关键环节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6)完善应急预案: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的指挥职责和员工的应急行动要求,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三、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1. 监督机制(1)行政监督: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安全标准和底线。

第三条煤矿红线管理的原则是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消除。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设施:即煤矿保护生命安全的设施,如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

(二)人员管理:即煤矿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和煤矿职业病防治等。

(三)危险源管理:即对煤矿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包括瓦斯、煤尘、火源等。

(四)作业规范:即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适用的原则,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煤矿安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煤矿安全部门应根据安全红线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煤矿安防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内各项安全红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划定、执行和落实。

第十一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内安全红线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二条煤矿监察部门发现安全红线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建立安全红线问题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第五章整改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发生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或事故时,煤矿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中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中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不得逾越的底线,包括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煤集团及其下属所有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作业区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员工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的;2. 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查、更换的;4.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5. 违反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规生产、经营、施工的;6.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的;7.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纪律,擅自离岗、脱岗、串岗的;8.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9.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未追究的;10.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职;5. 撤职;6. 开除。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七条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带病上岗;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非标准工具、擅自改变设备参数;3.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随意触摸、调整设备;4. 严禁在设备附近进行无关作业,如吸烟、打闹、嬉戏;5. 严禁在危险区域停留、玩耍、闲逛;6.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违规操作;7. 严禁擅自关闭安全设施、拆除防护装置;8. 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9. 严禁在危险作业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10. 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行为。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操作红线,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者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矿井通风规定,擅自改变通风系统,造成通风不畅或风流紊乱。

2. 违反瓦斯检查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或者故意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3.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私存、私运、私用火工品,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火工品。

4. 违反矿车使用规定,擅自改装矿车,超载运输,或者乘坐非载人矿车。

5. 违反爆破作业规定,擅自改变爆破设计,或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违反采掘作业规定,擅自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改变采掘工艺。

7. 违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者使用不合格设备。

8. 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定,带电作业,或者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 违反安全通道规定,擅自占用、堵塞安全通道。

10.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1. 违反应急预案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发现险情不按规定报告。

12. 违反下井带班制度,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者带班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选煤厂安全红线,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更改设备参数或操作流程。

2. 进入生产区域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未关闭电源、水源等,擅自触摸设备。

4. 未经授权,私自开启或关闭生产设备。

5. 违反规定进行高空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7.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操作危险设备。

8. 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9.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1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考核:将安全红线制度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安全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 安全奖惩:对严格遵守安全红线制度,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的处理第六条违反安全红线制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2. 一般违规: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停工培训。

3. 严重违规:给予记过、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4. 责任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场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等作业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煤场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禁止性、强制性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场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煤场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饮酒等。

2.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煤场危险区域。

3. 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拆卸设备。

4. 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6.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在煤场内私拉乱接电线。

8.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9.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10.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堆放、运输煤炭。

第六条煤场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未经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2.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手持电动工具。

3.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机动车辆。

4.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

5.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起重机械。

6.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7.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应急照明设备。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降职或撤职: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开除: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开除。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赐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赐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赐予以下处分。

1、支配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赐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赐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赐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矿长撤职处分,赐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急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状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赐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赐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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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901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Model of Coal Mine Safety Red Lin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
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
进行检查。

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
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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