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医生、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因医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等,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规范。
第六条患者有权获得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第七条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共同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告知、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与处置。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应当在医疗行为发生前,就治疗方法、风险、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查,并以调解为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患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仲裁结果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患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2、《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3、《医疗纠纷诉讼申请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和谐关系,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行为,适用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行为或者医疗纠纷争议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做到临床操作规范、诊疗过程记录完整、诊断处理明确、医嘱合理规范。
第六条患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医务人员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尊严权,配合医疗工作,主动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推行全程质量追溯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专业素质,遵守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医患关系和谐度,主动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患者应当确保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如实告知病史和病情,按照医生的治疗要求进行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避免扩大化、复杂化。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搜集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医疗纠纷中的医务人员进行支持和帮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病、从医治病、医疗保健、关心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医疗事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中注意以下问题,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规范医疗服务程序,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安全意识;(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记录,保证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记录造假或缺漏,确保患者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四)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避免患者因信息不足或误解而引发纠纷;(五)合理用药,防止因药品或诊疗方案不当而造成医疗纠纷;(六)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七)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及时、公开、公正、严肃。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回归医者初心,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和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一)依法履行医疗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二)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三)积极参加医疗技能和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五)对待患者要尊重、耐心、认真,做到医德医风良好、服务态度优良;(六)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七)医疗行为准则,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纠纷事故等问题。
第三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知情同意,提高医患沟通和协商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培训和事中监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条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提供病史、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指导等,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切实保障其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事前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做好医患合作关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医生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生。
第十一条出现医疗纠纷疑点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向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进行协商。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预案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因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包括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不当行为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预案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供全面、真实的医疗信息,向患者和其家属解释医疗过程和治疗方案,积极征求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及时向患者和其家属说明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投诉权益,及时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事务,制定纠纷处理流程和标准。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纠纷提出投诉时,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客观原则,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协商解决、调解处理、仲裁或诉讼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为双方提供独立、公正的调解服务,促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引导医患双方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查明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及时处理和记录相关信息,并对医疗机构的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整理和公布医疗纠纷相关数据,向社会公众介绍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情况,提供给患者和其家属参考和借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遵循公正、科学、便民、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确保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规范医疗操作行为,减少医疗风险。
第六条患者及其家属应理性对待医疗服务,遵守医疗规则和纪律,增强自身的医疗协商能力,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工作机构,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计划,明确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医疗操作的风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沟通和协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机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患者及其家属提交的医疗纠纷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应共同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协调处理,依法给予患者及其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
附件: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计划模板2. 医疗纠纷调查报告模板3. 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4. 医疗纠纷行政裁决通知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法规,用于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原则是: 依法、公正、及时、简便、灵活、协调。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相互尊重、责任共担、总结经验、反思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巡查制度,健全纠纷预防机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科学、规范、安全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包括完善医疗纠纷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医患双向沟通、提高患者知情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提供规范、安全、合理的医疗服务,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处理第八条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医疗纠纷的调解,对依法解决的纠纷应当及时履行,确保调解结果的落实。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公正、客观、专业地进行调查、鉴定、赔偿等工作。
第四章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检查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卫生业务活动资质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2、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业务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3、患者:指以自己或他人的身份,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的个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工作不力的困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加大惩处力度,激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
2、医务人员不履行职业道德的困难: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引导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纠纷处理工作不公正的困难:改进纠纷处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纠纷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医疗纠纷预防与应对制度
医疗纠纷防备与应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的管理,真正做到防备医疗纠纷,及时应对和妥当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防备与应对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争议或冲突。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备工作第四条宣传教育4.1 医院将定期开展医疗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患者和家属的医疗意识,加强医患沟通。
4.2 医院将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风险管理5.1 医院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医疗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掌控。
5.2 医院将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第六条医疗操作规范6.1 医院将订立和实施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务人员依照规范进行诊疗活动。
6.2 医院将建立医疗操作记录制度,记录医疗过程和相关信息,为纠纷应对供应依据。
第七条危重病例评审为了避开危重病例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将建立危重病例评审制度,及时评估危重病例的诊疗方案和风险掌控措施。
第三章医疗纠纷应对工作第八条医疗纠纷应对机制8.1 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应对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8.2 医疗纠纷应对机制将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构成,包含法务、医务、质控等部门。
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9.1 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含接收投诉、调审核实、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环节。
9.2 医院将严格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工作,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亮。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10.1 医院将乐观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将纠纷当事人引导到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
10.2 医院将敬重当事人的看法,并依据情况做出妥当的处理和弥补。
10.3 如调解无效,医院将依法履行医疗纠纷仲裁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信息报告和沟通11.1 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报告医疗纠纷情况。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平安。
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应及时出警,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
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现场各种违法行为。
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应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保险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患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和县〔市、区〕保险机构组建医疗责任保险工程共保体。
负责当地医疗纠纷处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第十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并在医疗行为前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沟通,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患者意见反馈渠道,收集和分析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向患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患者协商解决纠纷,积极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患者申请司法救助和赔偿。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患者知情同意书范本2. 医疗纠纷处理申请书范本3.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协议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疗法》。
2.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指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行为前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的制度。
3. 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指医疗机构建立的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分析总结院内外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知情同意,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增进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信任。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扩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责任,与患者进行沟通,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调解、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总结和分析,及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程序,保障社会稳定、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包括医疗质量纠纷、医疗费用纠纷、医患关系纠纷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充分尊重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提供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三)协商解决,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四)科学评估,依据医疗性质和诊疗规范,综合评估医疗纠纷;(五)规范管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责任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投诉和申诉,及时受理医疗纠纷;(二)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和责任;(三)协商解决,促成医患双方协议;(四)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协商和解决工作。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依法进行调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范本2. 医疗风险管理制度范本3.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职责和权限明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医师职业行为,保障医师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的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处理,防止医疗纠纷扩大化、恶化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诊疗、隐瞒病情、滥用药物、降低医疗质量等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调解第七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证据采集、分析和判断,不得一律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患者或者其家属的陈述,梳理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漏或者被故意篡改。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事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措施,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参加调解。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完备,案件应当由专业、公正的法官审理。
第十六条参预医疗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尊重诉讼程序、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诉讼机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防医疗纠纷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重视预防,防患于未然;(二)公平公正,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三)及时高效,妥善处理纠纷;(四)科学用药,合理诊疗;(五)鼓励和适应新技术推广,提高医疗质量;(六)依法治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当操作、不当处理、不当职业行为等所导致的患者不满意或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争议或纠纷。
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预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二)加强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减少医疗纠纷发生;(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四)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医疗安全;(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引导纠纷化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积极履行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确保医疗行为规范。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应当依法及时解决,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医疗纠纷应当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和谐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如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本系统所有。
附件: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流程图附件:医疗纠纷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当操作、不当处理、不当职业行为等所导致的患者不满意或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 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 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及时回应患者咨询, 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 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 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 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 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 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 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 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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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与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
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
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
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
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
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本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讨论,根据纠纷性质、情节轻重、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等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院内通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济处罚方案如下:
1、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参照《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将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70%。
(3)次要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30%。
(4)轻微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10%。
(注: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技术过失、医疗服务过失;医院全部损失:指可予保险的扣除保险部分;责任科室再次分配处罚金额时,科室负责人负担≥20%、直接责任人负担≥50%)。
2、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对科室的处罚
金额在应承担的经济处罚总额的基础上需再上浮一定比例,上浮的比例由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特设的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讨论决定。
3、经本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特设的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讨论研究,可以不追究相关责任。
4、凡因玩忽职守、医德医风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对当事人除上述的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擅自处理的,根据性质、后果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轻重、医院损失大小、本人态度及一贯表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直至除名。
2、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20%;
二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5%;
三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0%;
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5%。
3、其他处理
一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解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年,3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二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降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半年,2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三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3个月,1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四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个月。
(三)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所在科室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有过失,造成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终评优。
2、经鉴定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对所在科室院内通报,取消其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出现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科室,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以吸取教训,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科室做出严肃处理的同时,应追究医务科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的责任。
(五)对造成有过失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研究生、进修医生、实习医生,由科主任和带教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由科室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隐瞒不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赔偿医院损失、停职检查、延缓晋职晋级、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理;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病历、销毁证据,造谣生事、阻挠医疗纠纷调查处理、捏造诽谤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触犯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当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医院调查者,当事人负责赔偿医院一切经济损失,并酌情扣罚科主任1-3个月奖金。
(三)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四)外请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及时发现医疗事故隐患、避免医疗事故发生并按流程及时上报医务科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对科室积极配合纠纷处理、认真组织科内讨论、查找问题深刻、整改效果确切、能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给予减少经济处罚总额10%的奖励。
对科室不积极配合纠纷处理、未认真组织科内讨论、查找问题不深刻、整改效果不确切、不能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给予提高经济处罚总额10%的处罚。
(七)医疗纠纷、事故免于追究范畴
1、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2、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此文件自2018年08月01起执行,既往文件中规定有与此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2018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