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
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之思考
杜 涛
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 :集 中管辖是近年来我 国对现行 司法制度 的一种创 第二 , 司法权对行 政权 的依附尤 为突出 , 司法权地方 化 、 新, 它是指根 据我国审判实践的实际情 况, 将专业化程度 比较 行政化色彩严重 , 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仍然有限 , 公 高或分布 比较分散的案件集 中到某一法院统一管辖 。针对我 众对行政审判公 正性评价不高 。人 民法 院本应独立行使 审判 国 目前 行 政 案 件 整 体 数 量 比 较 少 且 分 布 不 均 的 现 实 ,再 加 上 权 ,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 社会 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而 由于我 国 现有 的行政管辖制度 易带来的行政干预的情况下 ,确立行政 的政治体制 所决定 , 法院系统和行 政区划 相对应而设 置 , 法 院 诉讼集 中管辖的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行政诉讼集 中管 的人事任免权 和与财政供给分别受 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辖的概念及种类、 我 国行政诉讼案件 管辖制度上 的缺 陷、 确立 的控制。 行政审判很难摆脱行政 干预 , 以致消弱了行政诉讼作 行 政 诉 讼 集 中管 辖 制 度 的 必要 性 三 个 方 面 来 阐 述 行 政 诉 讼 集 为司法 审查应有 的功能 , 造成行政 审判 的公信力较低 。 中管 辖 制 度 。 三, 确立“ 集中管辖” 模 式在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 : 集 中 管辖 司法 资 源 司法公 正 第一 ,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 ,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 0 1 2 年 ,全 国各级人 民法 院共受理行政 一审案件共计 1 3 . 6万 件 , 2 0 1 3年 4月初 , 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发布, 根据 最高人民 同 比增 长 5 . 1 %, 按全 国 3 1 4 0个基层人 民法 院计算 , 平 均每个 法 院的部署 ,山东省近期将选择一两个 中级人 民法 院进 行行 基层人 民法 院的收案 数为 4 3 件 ,况且算上 中级人 民法 院的 政案 件集 中管辖试点 。试点 的中级法 院可 以根 据本辖 区的实 话 , 这个数字会更少。就 山东 省范 围而言 , 山东省在“ 十一 五” 际情况确定 2至 3 个基层法 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件集 中管辖法 期 间五年 的时 间里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 1 3 5 5 7 7件 , 山东省按 院。 作为司法制度的创新 , 集 中管辖制度在试行之前必须 得到 1 7 个 地级市 1 4 0个县来算的话 , 平均每个基层法 院每 年审结 充分有力 的的理论论证 ,以便这一创新在试行之后 能发 挥它 行政诉讼案件 1 9 3件 ,西部的很多基层 人民法院的结案数还 应有 的功 能和作用 。 不到7 0件。行 政诉讼案件集 中管辖使得行政案件相对集 中 , 只需要在案件集 中管辖地的人 民法 院行 政庭 配备 合议庭人 员 行政诉 讼集中管辖的概念及种类 集 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 的需要 ,将一些专业 化程 度 比 即可, 从根本上 改变了行政 审判资源 的闲置现象 , 特别是针对 较高或者分布 比较分散 的案件集 中到某一法 院进行统一 管辖 山东省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 ,确立行政诉讼 集中管辖模 式可 的制度 。 目前我国实行 的集 中管辖案件 比较多 , 却大都集 中在 以节约大量 的司法资源 ,节省 司法成本 ,提 高审判质 量和效 涉外 民商事案件 、 知识产权 案件 等案件 中 , 行政诉讼案件 在集 率 , 形成新 的行 政审判格局 。 中管辖方 面尚属新 的领域 。 第二 , 改善行政 审判 司法环境 , 提高行政 审判公信力 。秩 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作为集 中管辖的一种 ,是指对特定辖 序 、 公 正是行政诉讼 的重要价值 , 行政诉讼在确定管辖 制度 时 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交 由一个或者几个特定 的法 院进行集 中 必须本着 司法公正 、 独立审判 的原则去设立 , 司法权行 政化在 管辖 的制度 。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制度既是一种改革创新 的方 现实实践 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和执行难 的现 象 ,法 院很难 站 法, 又是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 , 它可以解决当前行政司法环 在公正 的立场上去裁 判。 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后 , 解决 境恶劣 、 行政审判效率 不高 、 司法资源配置不 当等诸多现实 问 了社会最担心的政府和法院的关 系问题 ,在 一定程度 上切 断 题, 应该 在修 改《 行政诉讼法》 时将这一制度 固定 下来 , 为新 的 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 护 , 实现 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 良性互动 , 《 行 政诉讼法 》 注入新的活力。 为法官独立 、 公 正的审判行政案件创造更加 宽松 的审判环境。 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 以分为不 同的 第三 , 培养稳定 、 专业 的行政审判法官 队伍 , 进而统一 司’ 类型 。根据集 中管辖的审级不同分为提高审级 的集 中管辖和 法裁判尺度 , 提高 司法统一性 。 专业性 比较强 的行政诉讼案件 跨 区域的集 中管辖 。提高审级的集中管辖是指通过提高管辖 必须有一支有专业特 长的法官 队伍来审理 。 然而 , 在现实审判 法院 的级别来实现案件 的集 中管辖。跨区域的集 中管辖是指 实践 中,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 比较少 , 导致人 民法 院行政 审判庭 行政诉讼案件 由同一级别的某个法院进行集 中管辖 。根据行 法官流动性频繁 , 业务能力得不到长时间的锻炼和提升 , 不 可 由于业务 能力差 , 各 人民法 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管辖和相对集 能形成一支稳定高效 的法官 队伍 。 中管辖 。完全集 中管辖是指对市级行政区域 内的行政案件全 院 的行政裁判相差很 大 , 裁判不统一 , 从 而影 响了法 院裁判 的 部集 中到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其他基 公信力。 随着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的确立 , 一定辖区的行 政案件 层法院不再管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一个或几个法 都在一个或几个 人民法 院集 中管辖 ,必然会大大 丰富行政 审 院集 中管辖大部分行政案件 ,其他法院仍然管辖一小部分 的 判庭的审判实践 ,积累大量 的审判经验 ,保持 司法尺度 的统 行政案件 。 提高法院裁判 公信力 , 进而形成一支稳定 、 高效 的法官 队 伍。 二、 我 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上的缺陷 自《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颁 布实施二 十多年来 , 参考文献 : 行政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 的作用 ,但其毕竟是从 『 1 1王胜 俊 ,最 高人 民法院 《 最 高人 民法 院工作 报 告 《 民事诉讼法 》 演变 而来 , 很 多制度都是沿用 了《 民事诉 讼法 》 ( 2 0 1 j 》 。 中的规定 , 已经不能适应专业性和特殊性 比较强 的行政诉讼 , f 2 】 周 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 山东省 高级人 民法院工 其中行 政诉 讼管辖 制度上 的弊端暴露 的尤为突 出。 作报告( 2 0 1 3 ) 》 。 第一, 审判司法资源浪费 , 行政审判效率 和质量不高 。由 【 3 】 马 怀德 , 《 行政诉讼原理》 , 法律 出 版社 , 2 0 0 3 年。 于我国幅员 辽阔 、 人 口众多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内部差异巨 [ 4 ] 刘善春 , 《 行政诉讼价值论》 法律 出版 社, 1 9 9 8年。 大,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 和质量上都存在分 布极不均 衡的现 作者 : 杜涛 , 男。 青岛大 学法学 院诉讼法 学研 究生 。 实 习于 象, 有 的法院案件数 量多 、 难 度大 , 有的法 院则几 乎没有行 政 青 岛市 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庭。 案件 的审理 。这就造成 了许多法院 的行政审判庭 的法 官闲赋 指导法 官: 李国宁 浪 费, 从 而影 响到了案件 的审判效率 和质量 。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针对行政争议案件,明确划定了哪些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够统一。
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多个法院可以同时具备审理权,这样容易导致管辖权的错位和争议,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较弱,往往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需要,导致行政诉讼周期长,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在适用上也有一些限制。
现行制度对于行政争议范围的确定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给行政诉讼的适用带来了困扰和争议。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划定标准。
明确不同法院对于行政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避免管辖权错位和争议的发生。
需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优先管辖制度。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培养和支持,提高其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效率。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明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便于公民对不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诉讼。
还应该建立起行政诉讼的统一平台,实现行政诉讼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行政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只有建立起公正、高效、统一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论行政诉讼中“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行政诉讼中“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原则,使得行政案件的审理遇到很多干预,影响了司法公正。
异地管辖制度作为应对措施,在一定阶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管辖的常规功能丧失,在此过程中又滋生了新的腐败,因此文章认为作为改进之法,应该探索建立有限异地管辖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原则;异地管辖制度据《财经》获得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到2004年间,全国行政案件原告平均胜诉率仅为17.75%,撤诉率达41.25%。
产生这种干预的根源是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地方化。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一些法院在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上进行探索改革。
2002年7月,“异地交叉管辖”作为一项试点,在台州市推广,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
实践表明,这种体制之内的灵活做法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1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弊端文章认为“异籍管辖制度”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并且与行政诉讼法确认管辖的原则相违背。
现作如下分析:①加重了司法成本。
异地管辖在屏蔽行政干预的同时加重了司法成本,这包括异地法院调查的费用和异地执行的费用。
这一制度严重背离了“两便原则”,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不必要的支出。
特别是对于被告败诉的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机关普遍缺乏对法院裁判的尊重和服从意识,因而异地法院的判决更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反复的执行博弈中,法院的司法成本无疑会大量攀升。
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任何诉讼活动都应当以最小化的诉讼成本追求最大化的诉讼效益。
从主体角度来说,行政诉讼成本包括私人成本、行政机构成本和司法成本。
这种成本的加大,“两便”原则的背离,必然会引发这一原则的信赖危机。
因此。
如果考虑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就应当尽可能地由与当事人住所地较近的基层法院管辖。
“异地管辖制度”增大了原告的诉讼成本,造成原告起诉困难,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原告不愿起诉,特别是对“小额处罚”的案件更不愿起诉,使行政案件数量减少,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大量案件 是原 、 被告在法 院的默 许乃至动 员下通 过“ 协 行政行 为的合 法性进 行审 查;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对具 体行 判 实践 中, 公 法
政 行为在法 定期限 内不起 诉 又不履 行, 行政 பைடு நூலகம்关可 以依法强 制执 调” 解决 的。 被告 改变 、 销被诉 的行 政行 为 , 者作 出原告 要求 撤 或 行, 等等 。 这些 规定 , 对维护 行政执 法机 关依 法 行使职权 , 高行 提
一
院承 担一 审 的主 要任 务 , 果必要 , 如 中级人 民法 院可 以派 出巡 回
行政 法庭 , 时受理 或审理 当地 的行政 案件 。 及 这样 做 能在相 当程 度上 避开 地方行 政干 预 。 其可行 性 , 们可 以从 目前 各地基 层人 我 近几年 来 , 地行 政庭 每年 各 行政机 关 的执法活 动 , 必须接 受来 自各方 面的监 督 , 这是 保 民法 院受 理案件 的数 量上验 证 出来 。
、
少的地方一 年只有 几件行 政案 证行 政机 关严 格执法 的重 要措施 。 列宁在 谈 到法律 实 施问题 时 受理案 件的 数量平均 是二十几 件 , 这 行政 庭审判 人 员帮 曾明确 指出 :一股 是用什 么来保 证法律 的实行 呢 ?第一 , “ 对法律 件 。 意 味着许 多行 政庭 的工作 量是 不饱 的,
执行 庭工 作的 有之 , 其他 审判 庭借 行政庭 的 审判 的实行 J 以监督 。第二 , 不执行 法律 的J 以惩 办 。 在我 国, J u 对 J u ” 各 助其他 审 判庭 、 级各类行 政执法机 关 , 要接 受多方 面的监 督 , 包括 党 的监 督、 力 权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试论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行 使 的 弊 端 . 响 了行 政 案 件 的 公 正 审 理 和 裁 判 。 自 影 使
然人 、 人 和其他 组织 的权益 难 以得到法 律 的保护 。 法
一
、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级 别 管 辖 的 现 有 规 定
司 法 行 政 事 务 方 面 都 受 制 于 行 政 机 关 . 经 费 完 全 依 靠
行 欢 藩 研 究
竹t与强l
试 论 行 政 诉 讼 缎 管 辑 铋 度 的 完 善
口 翟 秀红
( 河南 财 经 学 院 。河 南 郑州 400 ) 50 2
摘
要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级 别 管 辖 的 规 定 。我 国绝 大 多数 的行 政 案 件 都 由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辖 。 这 种 级 别 管 辖 制 度
同 时 也 产 生 了不 少 问 题 .造 成 了行 政 审 判 权 不 能 独 立
诉 讼 、 团诉 讼 案 件 : 三 ) 大 涉 外 或 者 涉 及 香 港 特 别 集 ( 重
行 政 区 、 门特 别行 政 区 、 湾地 区的案 件 ;四 ) 他 澳 台 ( 其 重 大 、 杂案 件 。 复 二 、 国 行 政 诉 讼 级 别 管 辖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我 1 法 不 公 正 在 我 国 现 行 的 司 法 体 制 下 . 院 在 同 法 人 员 编 制 、 费 的预 算 和 拨 给 方 式 、 础 设 施 和 装 备 等 经 基
的 设 置会 导致 司 法 不公 正 、 司 法 资 源的 闲置 和 浪 费 、公 民 的诉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和 行 政 职 权 被 滥 用 等 问题 。 解 决 以 上 i题 ' - 1 的根 本 方 法是 提 高一 审案 件 的 管辖 级 别 .一 审案 件 由 中级 人 民 法 院 管辖 , 取 消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对行 政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相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摘要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现实实践中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却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司法的地方化,地方政府、人大、党委对行政审判的不适当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机制行政法院改革作者简介:王娟,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8-02一、行政诉讼管辖机制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有关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内容在《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共11个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具体划分了各法院之间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一)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管辖没有专门的管辖制度,其只在普遍人民法院之间存在。
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划分上下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权限分工制度。
第二,这里的法院要做广泛的理解,它不仅有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它是除去第二审及再审的方面,只是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的方面。
第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它主要是指便于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二,方便人民法院有效、正确、公正的行驶审判原则。
所谓便于人民法院有效、正确、公正的行驶审判原则可以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重要的意义的一个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适当负担的原则。
其事指不可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相对于太繁重,应当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合理分工。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的现状及成因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未完全独立,法院体制的设置和法官的管辖制度还是摆脱不了行政化的干预。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案件也愈发增多。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可能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在实践操作中,会引发许多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跨区域管辖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则以及相关实践应该进行研究,以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运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属地管辖原则,二是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就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提起诉讼,而在专属管辖原则下,只有特定的法院才能处理某些行政案件。
然而,由于一些涉及面更广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多个行政区域,因此必须考虑如何跨区域管辖。
目前,为了解决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的问题,我国对各级法院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允许当事人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种情况被称为“非属地管辖”。
非属地管辖制度在实践中体现了一定的可行性,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跨区域管辖的问题。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遵守各级法院管辖的原则,确定是否应采取非属地管辖制度。
例如,在处理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采用非属地管辖制度。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被诉的人员、检验的证据等涉及面比较广泛,不是局限于某一个行政区域。
然而,纵观当前的行政诉讼,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和改进的地方。
首先,非属地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是有一定限制,这在实践中不能完全避免。
其次,如果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则需要逐个来分析,判断哪个地方最适合成为诉讼、裁决的地方,这将需要一定的经验和专业技能。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的跨区域管辖制度,我们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执行细则和标准,并加强相关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胜任跨区域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技巧。
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有效和规范的司法保障。
审视和重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困境和出路
张庆庆 詹 亮
摘 要 :现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 制下,基层法院承栽绝对多数的案件 负担 ,受 限于基层 法院的 “ 权 力地缘 性因素” ,法院呈现 “ 地 方化” 和 “ 行政化” 趋向,并因此 而导致 “ 司法不公” 、“ 资源浪 费” 、“ 实效性缺失” 等尴尬 态势。立足 于此 ,本文通过 对当前的制度进 行认真考究 ,剖析 级别管辖 “ 功能异化 ”之下的殇之 场景 ,进 而对现行 “ 级别 管辖” 制度做 出理性的 审视 和重构 。
关 键 词 :级 剐 管辖 ;规 制 ;尴 尬 ;重构 制 度 考 究 :“ 需求” 催生 “ 管 辖 ” 规 制 案件 9 0 %以上 的 司法 负担 的考 量 ,且基 层 法 院的 “ 权 力运 转地 缘情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立即是顺应 “ 保证管辖秩序 ”的司 势 ” ,具体到行政诉讼 级别管辖 的规制上应 采取 “ 从严 治理” 的方 案, 法和社会需求 ,其 目的是要为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的权 限划定一 即严格 限制 “ 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在保 留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 道清晰 的界线 ,以为 “ 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判断受诉法 院有无管 的大前提下 ,应缩小其管辖范 围,即 “ 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 的管辖 仅限 辖权 、法院确定诉讼 案件管辖 ”提供标准依据 ,从而防止因管辖 争抢 或 于以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作为被告的行 政案件 ,凡涉及县级 以上政 推诿侵害 当事人合法权益 , 损毁 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基 于此 种需求与 府的行政案件一律排除在基层法 院管辖范围之外” 。 目的,现行 《 行政诉 讼法》 及其解 释对 “ 管辖” 作 出简单 或者说 “ 权 ( 二 )“ 适 度扩 大 ” 一 中级 管辖 宜”规制 。然而 ,由于级别管辖 设定 标准 “ 明确度不够 、弹性 过大”, 相较 于对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严格限制 ,中级法 院对行 政案 同时 “ 重大复杂案件解 释标准仍 具有 高度相对性 ,适 用时难 免滋 生疑 件的管辖 范围应适度扩大。当然,中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 围的扩充是 义” ,因而导致具 体案件 的管 辖在很 大程 度上取 决于 法 院的 “自由裁 相 对 于 目前 的规 制 范 围 和模 糊 程度 而 言 的 :中 级法 院所 管 辖 的行 政 案 件 量” ,造成级别管辖不 安定 的同时对审判实务产生消极影响。为克服 “ 级 范围一则 ,范 围过窄且限制过多。因此 ,应放开其对涉及 “ 县级人民政 别管辖” 的 适用尴尬,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 府” 的行政案件的绝对管辖 权 ,甚至是将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 直接 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对 “ 提级管辖” 、“ 异地交叉”等成功 改为 “ 县级 以上行政机关” ;二则 ,管辖范 围错乱且不 明晰。因此 ,应 经验予以吸收借鉴,并作出符合行政诉讼特殊功能的规制。然而,均未能解 在现有规制的基础上厘清和明确其 管辖范 围,诸如 “ 涉及土地征用 、房 决 “ 管辖无序 、混乱 、复杂” 的 “ 殇之尴尬场景” 。 屋拆迁 、企业改制 、劳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当事人众 多的共同诉讼 二.现 实检讨 :“ 级别管辖 ”的 “ 功能异化” 案件” 、“ 涉及企业 、众多股东重大利益且 在一定范 围内 由较大影 响力 的 ( 一)尴尬 态势之 :“ 不独立” 伴生 “ 不公正” 诉讼案件” 、“ 诸如因政府 信息公 开引起 的行政诉讼等新类型行政案件 ” 司法 “ 不独立” 的体制性受制 因素是多方 面、深层次的 ,但其潜存 应认定为 “ 重大 、复杂案件”而交 由由中级法 院审理 以统一裁判尺度 ” 或既定危 害是不可估量的 ,司法终极价值追求 一 “ 公正 ”势必首当其 冲 1 。此外 ,针对 “ 重大 、复杂案件 ”类型可选择 “ 肯定列举 ”和 “ 否定 成为牺牲品 ,诸如其一 ,受制于基层法院的低审级 ,法官综合素养无法 排除” 结合 的方式 予 以最 大程度 的明确 ,从而 为案件受 理和审 理提供 攀升至中高级法 院的 “ 实体公 正” 高度 。其 二,受制于 与地方 的 “ 过 “ 明确性 指引” 。三则 ,中级 法院管 辖 的部分 范 围已然存 在 “ 地 方化 ” 分依 附”关系 ,法院 “ 超然难”、法官 “ 中立难”,程序公正难 以保证 。 与 “ 行政化 ” 的侵蚀空间 , 应予 以合理调整。 其三 ,受制 于案件管辖规定的 “ 含糊性 ”和标准 的 “ 模糊性 ” ,为法 院 ( 三 )“ 科 学重构”一 高级 管辖 争夺权力或推卸责任提供可趁空间 ,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 的原有 均衡 被 行政诉讼高级法 院级别管辖的规制以高度抽象状态呈 现,然 则。高 打破 ,精神成本 与错误成本相较于物质成本 而呈增长倾斜 ,其所 呈现 的 级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制不能仅停 留在 “ 应然 ”状态,而应进行 自我重构 诉讼结果亦出现异 化 一即 “ 不公正” 。 回归 “ 应然” 而更具操作性 。笔 者基 于以下 三个方 面的原 因考量 ,即 ( 二)尴尬 态势之 :“ 数量不足 ”衍生 “ 资源浪 费” “ 其一 ,减少行政 干预 ,保障 司法公 正 ;其二 ,此类案件 更具复杂性 和 行政级别管辖规制下绝对多数的案件划归基层法 院管辖 范畴 ,然则 专业性 ,相较于中级法院 ,高级法 院更 具人员素 质、审 判条 件等优 势 ; 受制于法院地方化等规制性缺漏 ,司法 “ 不公正 ”的既定事实直接导致 其三,基于最高法 院综 合 职能与 任务 对一 审案件 数量 的 限制 ” ,认 为 “ 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 ,民众不再信 “ 诉” , 更多 以 “ 访 ” 的形式 “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自治 区、直 辖市人 民政府 或者地级市 、 设 区 实现 “ 非理性流转 ” ,以至于法院行政案件数量 锐减 ,甚至部分法 院未 的市 为被告 的行政案件应当由高级法院管辖” 。 出现行政案件类型 ,出现所 谓的 “ 案荒 ” 。近年 来 ,虽然行政案 件数量 ( 四)“ 适 当明 晰 ” 一 最 高 管 辖 相对攀升 ,但绝对数量不足 , 从而导致行政案件处理的成 本与效益之间 最高法 院管辖权的设定基 于其职能和任务的考量而类 似于高级法院 的巨大差距 ,即 “ 效益产 出不及 成本投入 ,诸 如行政行为 的合理规制 、 管辖权的规制 , 然则 ,“ 自 从 《 行政诉讼法》 实施 以来 ,最高人 民法院 ,纵观国外一 审行政案件管辖 制度设 行政法律秩序 的维持 、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弥补以及相对 人的心理抚慰等 尚未受理过一件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效益不足 以承担资本的注入”,因此 ,行政案 件数量不足及 配置不 计经验 , 诸如法德美等国家最高法 院一般初审中央政府作 为被告或涉及 均势必衍生 “ 现有紧缺司法资源 的闲置或浪费” 的不 良后果 。 国家机构的行政案件 ,我 国虽与资本主义 国家存有先天差异 ,但是立足 ( 三 ) 尴 尬 态势 之 :“ 不 明确 性 ” 派 生 “ 不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管辖 实践 ,可 以探索对最高法 院的管辖范围进 行适当明晰 的有 行政领导式角色” 。 虽曾说规制脱离机械或刚性 ,呈现灵活和柔和 ,更 易于去操作和掌 效方式 。继而转变其 “
关于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的思考
关于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的思考一、当前影响行政审判的制度和社会因素1、制度因素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司法权地方化特征明显。
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机关赖于运转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人大和*,在局部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现象。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其行政行为的权威,避免在司法程序中败诉,往往通过*、人大、*利用工作指导、人事任免、经济控制等权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志,对法院、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2、社会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还在进一步深入,东西部发展水平不一,城乡差距较大,收入分配不均,贫富比较悬殊,社会矛盾较多,且处理矛盾*的法律、机制尚未健全完善,参与处理矛盾*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大政协两会、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维稳任务特别重,有少数人惟恐天下不乱,甚至发展到群体、串联、介绍*,案件尚未审理,便以*相威胁,大有抢夺审判权之嫌,即官司非赢不可,否则就闹法官、闹法院、群体*。
这些现象的出现,已经严重干扰了行政审判的正常程序,有的案件不得不延期审理、择期宣判。
二、异地管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异地管辖的必要性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地方法院的人员、经费及物资装备等均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与同级*之间存在直接的、密切的利害关系,受理以当地*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理解为存在管辖回避的理由。
异地管辖,可以保证确立司法中立,重塑行政诉讼等腰三角形结构,排解法官的压力,裁判的公信力才得以体现。
另外,对于涉及集体之间争议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处理的结果难以做到争议各方都满意。
如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维持,当事人认为法院吃*饭、受*管,跟*一个鼻孔出气;如判决撤销,*不买帐,争议一方当事人又把矛头指向法院,一旦当事人*,*不协助,法院就只能唱独角戏了,变成了维稳工作的出气筒。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之思考
行 政诉 讼管 辖制 度作 为行政 相 对人进 入诉 讼程 序 的开始 ,其特 殊性和 重要性不言 而喻 。级别管辖 作为行政诉讼 管辖制度 中重要规 定 之一 ,对于管辖权 在各级人 民法 院间如何分配 ,案件的审级应如 何确 定,保证裁决公 正具有重要意 义。但我 国目前对 于行政诉讼级别 管辖 的法 律规定在 实践中发挥 了很 大的作用 ,但 也产 生 了较多 问题 ,因此 对 于行 政诉 讼级 别管 辖制度 的探 讨分 析 ,有着重 大 的理论 与现 实意
政法论坛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之 思考
杨 虹 昱
( 天 津师 范大 学法学 院 ,天津 3 0 0 3 8 7 ) 中 图分类 号:D 9 2 5 . 3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3 — 2 7 3 8( 2 0 1 3 )O 卜0 2 6 0 一 O l
摘要 :行 政诉 讼级 别 管辖制 度作 为行 政诉 讼管 辖 制度 中重要 规定 之一 ,对 于管 辖权 的分 配 ,案件 审级 的确 定 ,裁 决 的公正 都具 有重 要 意义 。本 文通 过 对级 别管 辖 的概念及 与 其他 管辖 的关 系进行 分析 ,发 现其 存在 的 问题 ,并 提 出相应 的完善 措施 。 关键 词 :级别 管辖 ;地 域管 辖 ;裁定 管辖
三、上述问题的解决措施
( 一 )明确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加强可操作性 。明确级别管辖 中 何为 “ 重大、复杂案件 ”,以 统一 的评判标准确 定管辖法院的级别。笔 者认为 ,可 以借鉴 《 最高人 民 法 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 问题的规定》 中对于 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范围列举式 的规定,如 “ 被告为县级 以上人 民 政府 的案件 ”,来加 以对高级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加 以明确界定 ,从而排 除本辖区 内、全国范 围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的模糊标 准 。当然 ,根据实践中案件情况,还应进一步明确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范 围,以便 以此为水平标准 ,确立上层两级法院管辖标准 。笔者认为下列 案件应当属于 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 “ 其他重大 、复杂案件”: 第一 类 ,涉及当地 企业重大利益且影响 当地经济发展的案件。 这类案件 因涉及企业 、众 多股 东的重大利益 ,涉及到 当地 经济稳 定发展和社会稳定 ,往往会 引起多方重视和关注 ,综合审判量 、人员素 质、司法环境等因素进行考虑,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 宜 第 二类 ,对行政复议 决定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 ,以复议 机关为被 告 的案件 由于复议机关一般均 为作 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 机 关,必定行政级别 高于最初 的行政机 关,此时若仍 由基层人 民法 院 管辖 ,不可避免会使 原告产生顾虑——行 政干预此 时会 大于起诉原 行 政 机关。为保证 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切 实保护 ,建议此类 案件可 由中院 进行 管辖 。 ( 二 )提 高部分 行政 案件 的级 别管辖 ,使 其 与地域 管辖 积极 作 用 , 良性发 展 提高第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级别是现在大多数学者所倡导的改革 方向。主要观点为两种 :全部提高一审审级和提高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 院级别。笔者认为提高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院级别的构想具有可行性 , 但不可一概而论 ,既要考虑 到级别管辖也要可考虑 到地域管辖 。 方 面 ,考虑 到大 多数公 民、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在权 益 受到侵 害 后不敢 告、不愿告的心理 ,可 以用管辖法 院的级别 比被 告行 政机关 的 级别 高的原则确定行政 案件 的级别管辖 :当被告行政机 关的级别较 高 时,才 由与行政机关 的级别相同人 民法 院管辖 ,与此 同时,加大司法 独 立宣传 ,鼓 励公 民、法 人或 其他 组织维 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积极诉 讼 ,提高行政案件受理数量。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进步的发展,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些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而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和程序规定则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未来的改革方向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和未来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来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的职权以及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和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法院可以审理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性组织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行政案件,不能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不过,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法院的职权范围相对狭窄,不能同时审理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这使得一些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院的相关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审判标准和裁判基准的统一性不强,导致相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院的审判负担较重,一些法官的劳动强度过大,工作量大和效率低下也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的一大痛点。
未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改革方向。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权益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复杂度都在不断增加,这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应该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提升行政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审判质量。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实现国家的法治和民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当前,我们需要解决一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面向未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调整,提高行政法院的专业化水平和审判效率,促进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通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的复杂性,行政诉讼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
因此,跨区域管辖制度成为确保行政诉讼公正、高效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意义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跨区域管辖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维护公正与公平: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确保了行政争议的公正解决,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当案件涉及多地行政机关时,这一制度保证了案件由中立第三方即独立的法院进行公正裁决,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效率与便利: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简化了跨地区行政诉讼的程序,并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
当事人无需前往涉案行政机关所在的地区进行诉讼,而是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3. 统一行政执法标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可以推动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在执法标准上达成一致。
因为行政案件可以在各地法院进行诉讼,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会更加慎重,遵守法律法规,以免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多地行政机关:当行政争议案件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行政机关时,被告行政机关可选择其中一方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2. 行政行为影响多地当事人:当行政行为的影响范围涉及多个地区的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3. 行政行为跨地区: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管辖地不一致时,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便捷地在自己所在地进行诉讼。
三、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实施问题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1. 管辖权争议:跨区域管辖制度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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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管辖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关于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法律制度。
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法院的审判权和管辖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审判权也就不可能有管辖权;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但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并不是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3章共11个条文的规定就是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内容。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具体明确了各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规定哪一个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受理与审判,不同法院彼此间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如何分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它就是要解决向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的确定正确与否往往与能否做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及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等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人形象地说:“选准了管辖法院,等于官司赢了一半”,因而人们对于完善管辖的法律规定及提高司法实践水平的要求日益增强。
在诉讼法上,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视为是严重违反程序法。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1、它是划分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而不包括整个国家机关体系在解决行政争议问题上的职能权限划分。
另外,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除普通人民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概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2、它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也就是说,管辖所要解决既有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也有同级而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是从“横”、“纵”两个方面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本文要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纵”向权限划分问题。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
虽然我们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并有审判监督程序,但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而言,二审和再审程序都不必要建立独立的管辖制度。
因为第二审的管辖只是一审管辖依法在审判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而审判监督是对包括管辖违法在内的审判错误的纠正。
所以我们会发现,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内容规定,本身并不包含第二审程序的事宜。
在执行程序上也有一个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的问题,理论上称之为执行管辖。
但是,执行管辖的标准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因而行政诉讼管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管辖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审判权、主管、主审等概念作一分析比较。
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审理与裁判行政案件的权力。
它的主要特征就是最终解决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内容。
管辖权是审判权实现形式的一种,审判权又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主管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而管辖所要解决的是那些人民法院已经获得主管权力的行政纠纷在法院系统内如何确定案件审理的权限分工。
换言之,一个行政争议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也就是受案范围,然后才能确定该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主审是指在法院内部应当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而管辖指的是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因此可以说,管辖的确定是前提,主审只是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的一种内部分工。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此外,在许多地方法院还设立了诸如土地法庭、税务法庭等审理特定种类案件的专门法庭,它们也负责审理相应种类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思想与主要考虑因素。
它是立法关于管辖的精神所在,也体现了立法者制订行政诉讼管辖规定时的基本意图。
它由管辖的众多条文规定,同样也应当成为行政诉讼制度实践中指导管辖运用的原则,尤其是在有关条文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的情形下或者发生不一致与冲突的时候。
1、便于当事人诉讼。
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等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其参加诉讼活动。
这里面,既有空间因素,也有时间考虑;既有经济因素,也有行为因素;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因素等。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个特别意义的原则。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从审判权角度看,就是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
法院是审判权的执掌者,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
所以,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诉讼管辖的基础与前提,也是我们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便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包括正确地查证、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运用。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就包含了就地、就近,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
专利权、海关行政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由整体素质、水平与条件更好更高的中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人民法院负担适当。
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工作量上的合理分配;具体是指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时要考虑到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分工,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于繁重。
三、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我国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行政诉讼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原则,使得法院行政案件依法审判遇到诸多障碍,影响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公正,造成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
在所谓的“民告官”案件中,由于没有重新考量“官强民弱”的现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没有依法得到保护。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如果考虑便于法院公正审判,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的干扰,就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考虑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就应当尽可能地由与当事人住所地较近的基层法院管辖。
正是由于立法上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审判中可能受到的法外干预,造成当前级别管辖过低的问题,影响了行政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2、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标准的规定,直接导致行政诉讼由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共同管辖、裁定管辖的标准,都不同程度地沿袭了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这些规定是必要的,而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与现实的不适应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司法不统一、司法不独立以及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对行政诉讼的影响更大。
我国的法院系统是与我国的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在实质性权力关系上还受地方党委领导。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选任和职业理念的地方化。
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各地法院的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法官要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权力机关任免,法官在任免的实际运作中,地方党政领导直接起决定作用。
这种法官的任免方式弱化了法官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和使命感。
(二)司法行政事务受制于行政机关。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在人员编制、经费的预算和拨给方式、基础设施和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经费完全依靠地方财政供给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在人员编制、经费的预算和拨给方式、基础设施和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经费完全依靠地方财政供给。
司法的地方化产生了许多弊端,造成各方面地方势力都敢于毫无顾忌地干预司法,损害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应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其应有的司法权威自然也逐渐丧失。
(三)缺乏法官职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由于资格认定、身份保障、社会福利待遇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个人无法抵御庞大的关系网,无法与掌握着各种资源分配权的行政权相抗衡。
这一体制导致即使有良知、有很高法律素养的法律守护者也很难有决心和信心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
“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
只有法律机构有了充足的资源可以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时,法律才有望从政治中独立出来,并在社会调控体系中获得主导性地位,这样的社会才能被恰当地称作“法治社会”,由此可见司法机构的独立在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而“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现行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弊端深刻制约着行政审判的独立性,集中表现为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影响。
四、解决因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造成司法不公的对策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相比,行政审判对司法独立的要求更显迫切。
行政审判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一种制度,如果作为监督者的司法机关不独立,特别是相对于被监督者的行政机关不独立,那么这一制度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应当推行整体性的结构化改革,推进司法独立,这才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1、提高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院级别(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利于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改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但是也有人认为应该取消基层法院的管辖权,笔者认为这样的主张并不可取,因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呈日益上升趋势,这样会加大中级人民法院的负担,也违背。
人民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其次,即使一审的基层法院不能公正审判,也赋予了一方上诉的权利,仍旧由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决。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改变“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原告诉讼管辖的选择权行政程序中“属地管辖”情况比较多,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同一地区,但是也存在不同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形也会越来越多。
如果固守“原告就被告”原则,会使本就处于弱势的原告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因此,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如果原告于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应该赋予原告选择权,可向被告或原告法院所在地法院起诉,既可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也更能向司法公正进一步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