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济南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办字【2012】3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鲁人社函〔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稳就业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简、准、快”的优质高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现“畅通领”(一)网上经办。
各地要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支持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生物信息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推动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反馈,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
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
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
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
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二)提速办理。
在全省范围推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静默认证”“无形认证”,优化流程再造,利用信息化手段比对申领条件,筛查符合条件企业。
要通过信息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要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加速符合条件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
二、实现“流程简”(三)办事提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鲁劳社[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
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发放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
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人社部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
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认真把握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在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质量。
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鲁人社字[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1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经层层推荐,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李京等115名(其中8名为未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专家被批准享受2012年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我省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他们深入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各单位应根据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岗位和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得力的教学科研助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济南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济南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济南市失业保险金是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下面将介绍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参保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是具有城镇户籍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
参保的条件为年满16岁的劳动者。
2.缴纳保险费期限:劳动者至少在最近12个月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达到最低缴费标准。
3.失业原因: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是由于非自愿失业而无法找到工作的。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倒闭、企业减员等情况下,劳动者属于非自愿失业。
4.注销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失业金的计发标准:失业金根据劳动者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一般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计算方式为,将劳动者最近12个月的缴费工资之和除以12,然后乘以0.6。
2.失业金的最高最低限额:济南市设置了失业金的最高最低限额,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限额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50%。
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按最高限额计发,低于最低限额的部分按最低限额计发。
例如,当地平均工资为4000元,最高限额为12000元,最低限额为2000元。
3.失业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为最长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根据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
除了上述条件和标准,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劳动者需要继续积极寻找工作,如有新的工作机会,需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并注销失业。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间,劳动者需按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活动。
总之,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参保条件、缴费期限、失业原因和注销失业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济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是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精准施策,全面落实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措施。
支持发展个体经济,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
要加大保障扶持力度,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建立直播销售员职业培训考核规范,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人社部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2012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现就东部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 号)规定的政策,延长执行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二、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
要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进行清理归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项目要停止执行。
对清理后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 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 22 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鲁人社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
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6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一)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
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目前,2012届高校毕业生已陆续离校,其中尚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仍在寻找工作。
各地要将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摸清底数。
各地可以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提供、与教育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入户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二)信息登记。
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同时,要认真填写《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登记表》中的信息要确保完整、真实、准确,不漏项、不缺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8•【字号】济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
市及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三、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其中经营范围属于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的主要行业费率确定;属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须持派遣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办缴费,缴费费率按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形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非法用人单位或非法使用童工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大中专院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在校学生到有关单位实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它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八月七日——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济政办函〔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日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如下: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1.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2.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取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外贸等政策聚焦稳就业综合发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等负责)3.精准谋划实施补链延链强链项目,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等负责)4.发挥开发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鲁劳社[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登记情况。
济人社发〔2012〕 号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职称评审明白纸一、关于评审范围的问题。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公务员和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以及今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关于标准条件的问题。
申报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1〕22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省、市规定的破格申报标准条件;改系列评审人员,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非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非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关于申报渠道的问题。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主管部门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无主管部门但其所在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由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其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由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市的,可持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报送。
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是山东省一项政策,用于帮助失业人员
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社会保障。
根据该规定,失业者可以在失业
期间获得一定金额的失业保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必需支出。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申
报后,可领取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并保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另外,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以提高其就业能力,获得就业岗位。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如果有过错使被保
险人失业或失业期间有重婚行为,可能会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减免或暂
停支付。
此外,《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还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向当地失
业保险机构申报失业手续,并按照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者须交
纳合格的失业保险金,并经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准予支付失
业保险金。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是山东省政府为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保
障失业人员正常生活的有力政策,对失业人员有很大的帮助。
以上就
是对《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基本介绍,我相信该政策一定会给失
业者带来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展望。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
第六条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
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 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申领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首先,缴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的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缴费比例为1%。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上限为13320元,下限为2640元。
其次,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职工的工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金的待遇,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省的最高工资标准。
再次,申领条件和程序。
职工在失业期间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劳动能力;2.已经丧失工作;3.积极找
工作,愿意接受再就业服务;4.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生活来源。
职工需要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户口本等。
社保部门会根据职工的申请材料和符合条件的情况来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如果职工在发放期限内未能找到工作,可以继续申
领失业保险金,但需要重新申请并重新满足条件。
总的来说,山东省失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申领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职工的生活权益,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