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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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自愿和甲方开展旋切单板加工业务及经营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场地租赁事宜:

1、甲方将位于邕宁中和乡新安村委场地出租给乙方做废料加工业务及经营,面积共平方米。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确认已了解所承租的土地性质权属周围的环境,乙方并确认甲方将使用土地的权利义务及安全事项告之乙方。

2、场地租赁期限:

场地租赁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以甲方实际交付给乙方使用为准,甲方自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每年免场地租金个月。租赁期满后甲方场地如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

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金标准:

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元。

4、租金交纳时间:

签定合同每月号付清土地租金,逾期不缴的,每逾期10 日,甲方按欠款金额的4‰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 3 个月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

方将取消合约。

5、缴纳方式:

合同项下租金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二、保证金:

1、乙方自行建设配套住房、厂房以及相关机器设备。

2、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甲方保证自签合同之日志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场地,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保证金额的4‰支付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时间的,乙方可以取消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额保证金用支付滞纳金。甲方保证场地能使用并通知乙方进场时,乙方必须日内验收场地,并开始计算场地租金。逾期或故意拖延进场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保证金额的4‰扣除滞纳金。

3、乙方不得以面积、地块形状或规划等方面的理由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

三、水电费管理

1、电费收费标准为元/度,水费为元/吨。以后用水电的标准按上年度收费标准同比例上调或下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所必须的场地、生产设施及公共道路、公共水电设施。甲方保证乙方进出货物道路通畅,如因此造成的损失或争执由甲方负责。(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策因素等不可抗力因

素除外)。

2、因甲方原因不能让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及误工时间场地租金,而且负责赔乙方因搬迁造成的损失。

3、甲方负责园区内的保安、门卫、卫生、绿化保养、宣传、照明、公共设施在质保期内的维修及保养、支付维修人员工资等。

4、在合同期间,如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5、甲方应保证证照齐全,确保乙方能正生产经营,如乙方办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需甲方配合的(如办理单板运输证),甲方可协助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

1、在不改变所签地块使用性质的条件下享有对租用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2、合问期满或因故提前解除合同后,不动产必须保持完整能使用并留给甲方所有,乙方在经营期间需要增加基础设施或其它电力设施等,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无偿提供给甲方。

3、承担经营期间在本合同项下土地因经营行为所发生的税费,并负责租用场地内设施的建设、经营费用,独立费用、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债权务和法律责任。乙方所生产产品在有权自由买卖,不受任何约束,在本场地内,如遇有人欺行霸市,甲方有责任协调处理。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场地租金。

5、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及经营范围。

6、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遵守广西南宁周德木材加工厂的相关规定,自

行做好租用土地的财物管理,注意防火、防涝、防盗和安全用水用电,场内设备设施的安全和保单,并应该注意人身安全。

7、本合同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担权。如双方不续约, 乙方在承担期间建成的不动资产(包括水、电网设施、道路)归甲方所有,其它设施在不影响甲方经营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自行处理,如逾期未处理则视为乙方放弃上述资产的处置权,甲方有权自处理。

8、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及时自行收集甲方场地内的废料,不得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故意拖延敷衍,如甲方遇到其它客户投诉此问题,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及时清理。

五、合同变更的管理规定:

1、合同期内乙方需转租或变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中请,并提供有关的资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及新租户在三个月内与甲方有关变更手续

2、乙方变更合同前需缴纳清所有应缴的费用,否则不予受理变理变更。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发生争议的,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和继续执行。

七、本合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任何经方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

1、本合同随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征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按规定及时终止或变更合同,地上甲方建设的建设物、附属物,青苗补偿费及其它归甲方所有。搬迁费、损失补偿费(如有)归乙方所有。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向甲方订购以下产品:桉树皮、木柄、木芯、碎单板(白皮)

(甲乙双方身份证明)

签署双方:

甲方(盖章):广西南宁周德木材加工厂

详细地址: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新安村委

(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盖章):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身份证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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