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职员食堂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者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者文娱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峻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拯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然而,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 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专门天气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如果在专门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了当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者从工作地点直截了当返家的途中受伤或者死亡,此种受伤或者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个意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六) 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七)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
外科
1颅底骨折25日
2脑挫裂伤20日
3急性硬膜下血肿28日
4后颅窝血肿45日
5慢性硬膜下血肿33日
6脑脊液耳漏25日
7脑干损伤50日
8损伤性气胸18日
骨科
1锁骨骨折28日
2肩胛骨骨折28日
3肱骨外科颈骨折30日
4肱骨干骨折40日
5肋骨骨折15日
6肱骨外上髁骨折35日
6肱骨髁间骨折25日
7桡骨小头骨折30日
8尺骨鹰嘴骨折30日
9尺骨上1/3骨折合并
桡骨小头脱位28日
10尺骨骨干骨折28日
11尺桡骨骨干双骨折40日
12桡骨下段骨折28日
13股骨粗隆骨折50日
14膑骨骨折28日
15踝关节骨折40日
16巨骨骨折28日
17跟骨骨折25日
18跖骨骨折14日
19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23日
20十字韧带断裂33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含第十五日)。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永诚财险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保险人雇佣从事其家务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家务工作每日不足1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1月的服务人员。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且书面约定后,本项中的家务工作可涵盖家政服务人员因合理的工作需要或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而必须外出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未满16周岁的;(二)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虽非共同故意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六)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025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前言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健康状况更是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因此,人们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针对这种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保障。
什么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传统的意外伤害险基础上增加医疗保障,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该保险将为其提供身故、残疾、住院津贴等传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外,还将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为本公司的主险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6岁至60 岁,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相关规定。
2. 保险期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与主险保险期限相同。
在主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为其提供保障。
3.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遇到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药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医疗治疗,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4. 医疗保障范围该保险的医疗保障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化疗、放疗、检查、治疗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器械租赁、康复、康复物品治疗、康复训练等;•国外旅游意外伤害医疗支持。
注意事项在购买这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被保险人需注意以下事项:1.保险公司的声誉:选择一个合法、合规且口碑良好的保险公司至关重要。
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历史、金融状况和其他客户的反馈。
2.细节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细节条款和保障范围需详细了解,确保该保险能满足你的期望和需求。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 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 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62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具体条款与除外条款如下: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历天内发生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及定义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1. 保险目的本附加险的目的是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
2. 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具有较为稳定的关系,以其负责的被保险人为限,经过被保险人确认并且被本附加险承保的自然人。
(2)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医疗诊断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伤害类型。
(3)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机构实际收取的、经国家医疗费用管理相关部门认可的、与治疗伤病有直接关系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1. 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本附加险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 保险范围(1)本附加合同只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伤害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三、保险期间及投保年龄1.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保险期间相一致。
2.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投保年龄限制。
四、保险费及费率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应根据投保人年龄、职业、保险责任等风险因素进行计算。
2.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化,对本附加险的费率进行调整,但需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
五、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相关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所需的调查及取证工作。
永诚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等级赔偿表条款(C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等级赔偿表条款(C款)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主险条款的伤残赔偿额度表做如下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主险合同。
第四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主险一致。
保险人对主险与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主险约定的责任限额。
第五条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62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具体条款与除外条款如下: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历天内发生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都邦(备案)[2010]N10号-雇主责任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10号)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交付了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保险条款扩展承保下列责任: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180天之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主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且,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三)被保险人的雇员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和伤残;(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十三)其它不属于本条款扩展责任赔偿范围的死亡和伤残。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购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24小时个人意外条款得赔付标准
对于扩展24小时个人意外条款的赔付标准,需要先确定一些基本要素,例如意外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等等,以便于确定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赔付标准:1. 意外发生的时间:如果意外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给予赔偿。
2. 意外发生的地点:如果意外发生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给予赔偿。
3. 意外发生的原因:如果意外是由于非故意行为导致的,例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给予赔偿。
4. 意外发生的程度:如果意外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给予更高的赔偿金额。
5. 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
一般来说,年轻人和身体健康的人更容易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在具体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可能还会因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申请赔偿前,最好先了解清楚具体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政策。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扩展24小时个人意外条款的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赔付。
具体的赔付金额可能包括身故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两部分。
身故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家族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的;而残疾赔偿金额则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来确定的。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或支付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之,对于扩展24小时个人意外条款的赔付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建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了解具体的赔付流程和标准,以便于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保险
总则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由保险单或其它相关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三条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二)若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任何理赔,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投保范围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同意后可就以下的旅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同时或分别订立。
一、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额外补偿保险10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102 每日住院津贴保障保险103 子女逾期停留费用补偿保险104 意外与疾病身故丧葬慰问保险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不便保险201 旅行取消保险202 旅行缩短保险203 旅行变更保险204 旅行延误保险205 行李延误保险206 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7 个人随身物品保险208 信用卡购物保险209 个人钱财保险210 旅行期间家财及宠物保险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紧急救援保险301 紧急救援保险302 慰问探访费用保险303 未成年亲属回程护送保险四、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401 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额外补偿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额外补偿保险条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10110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本保险人双方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人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或残疾、烧烫伤时,本保险人按主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障部分关于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之规定额外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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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将主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二十四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4.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5.被保险人的雇员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6.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各类疾病,包括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9.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
10.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11.各类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飞行,但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2)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3)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4)滑翔运动;
(5)冰上曲棍球;
(6)摩托车竞赛;
(7)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8)登山、攀岩、攀崖;
(9)跳伞;
(10)地穴探险;
(11)汽车竞赛;
(12)以运动为职业;
(13)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14)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15)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主险合同。
第五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主险一致。
保险人对主险与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主险约定的责任限额。
第六条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