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重点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 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 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等。 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 3.国家 国家
一、教育法律责任方式
(一)行政责任
1.含义: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 含义: 含义
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种类 种类
(1)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 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例如罚款、没收、取消 例如罚款、没收、 例如罚款 资格等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 一种制裁。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警告 用察看、开除。 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教育行政机关 学校 教师 学生
法律的界定
教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解 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教师专业化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师
教师专业化及法律规定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家长、学校容易产生的侵权行为 教师、家长、 (一)体罚 (二)侵犯隐私 (三)侵犯受教育权 (四)侵犯人格尊严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资格)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
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1.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机会:
教育机会平等含义:
三、教育法的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 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 求 3.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有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 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 律规范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 2.教育单行法律: 《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 《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复习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⑶实施方式不同;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第一节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政策的体系。
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教育基本制度、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义务、国家教师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义务教育概述(义务教育的含义与特征、义务教育的原则),主要内容(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概述、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立法宗旨,主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学校责任事故情形,学校无责任事故情形,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情形,事故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各类教育的发展任务、教育体制改革、保障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二节地方教育政策法规一、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学生入学年限、学生入学制度、学生入学保障。
学校。
学校布局规划、学校配置管理、教学资源分配、学校内外部安全。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A 宪法 B 教育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
灵魂。( )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 教育法律 B 教育行政法规 C 教育政府规章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 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使教生范围发生的争议就会形成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 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属于横向性(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它是平等主体 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在法律地 位上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如教师与教师之间、学校 与家长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等都是平等主体。他们 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等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教育法规
(一)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 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 两种。
由次可见,教育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一般认为,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的综合性 的法律关系,而在具体的教育案件中,可能形成的教 育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民事 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五、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
陕西省教资考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大纲杨键整理2011.4. 导论、教育法基本理论、学校学生权利义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教概述一、含义、基本要求5条二、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4条§2、依法治教基本原则5条§3、推进我国依法治教具体措施5条§4、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异同5条;二、正确处理关系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概述一、含义3条;二、特征4条;原则4条三、作用:规范作用5条、社会作用5条§2、教育法律规范一、含义;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二、结构三要素§3、教育法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其他§4、教育法律关系一、含义;特征4条、构成要素3个:主体、客体、内容二、类型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3条二、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法律授权组织、具有法人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三、建设学校的基本天条件与程序四、学校的权利9条与义务6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7条§2、学生一、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二、学生的权利:基本权利5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三、学生的义务4条四、学生权利义务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3条§3、学校有关的律关系:与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与教师、与学生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一、概念;二、地位3条§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一、权利:专业7条二、义务6条§3、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培养和培训制度§4、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和平等三、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3条§1、概述一、概念;特点4条;种类3条;构成要件4条二、承担方式——法律制裁3种三、形式:制裁4种;补救3条;强制(与制裁区别§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7条§3、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五、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七、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九、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一、概念、常见表现3条二、原因分析7条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设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一、《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的几个问题、规定的基本内容6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3条法律特征)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1、概述一、概念;特征3条二、作用3条;途径3条§2、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诉讼上、非诉上二、教师申诉制度:概念、特征、范围、受理机关与管辖、主要环节和程序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念、特征、范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程序§3、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特点3条二、范围5条;管辖3条;程序5条§4、教育行政诉讼一、概念;特点6条二、范围9条;管辖3条;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5步三、审理依据和判决处理§5、教育行政赔偿一、概念;特点5条二、构成要件4条三、范围;义务机关2条四、提起和受理;申请的拒绝。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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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 从不同的意义出发 , 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 解。通常情况下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 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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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 (二)教育法律 ♦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文件,称教育法律。教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文件,称教育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 1 。教育基本法律 ♦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 条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 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 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 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 育法律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育法律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 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 2。教育单行法律 。 ♦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 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条的规定, 第 67条的规定 ,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 主要有以下几部 : 条的规定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980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年 月 日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年 月 日 育法》 另外, 育法》( 1998年8月29日)。另外,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 年 月 日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处理是指法律 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作什么,禁止做什么或 要求做什么。
(三)法律后果(奖惩) 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情况。 肯定式即奖励,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肯定,对 各种合法行为的保护、赞许和奖励。否定式即惩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 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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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 1 教育事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2 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3 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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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特性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教育领 域的社会关系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 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 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 管理、教育与被教育 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 是极其复杂的。
具有公定力、强制性、多变性、没有统一的 法典的特性。
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终身教育理念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
教育政策法规总复习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三、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 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 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 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即: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 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 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 关规定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 戒或者制止的。
(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 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的。 (11)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
(一)与教育经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 (三)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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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1、运动伤害
主要指在体育运动中容易引起伤害。在各类学校意外 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故要占去相当大的比例.
四、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43 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即概念
六、它和企业的不同
七、学校设置的四个基本条件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教育法对教育法律责任 的认定
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3条2款)
▪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 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 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 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5条1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 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渊源释义 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 2.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
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
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 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辨析几组概念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 ▪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
山西教师招聘: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知识二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资料: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
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日修订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则。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则。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a.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b.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 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c.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d.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e.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管理的民主权; f.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g.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 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②行政主体地位: a.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
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b.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
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创制权
决定权
执法权
监督权
奖励权
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 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 3.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 4.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 5.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 6.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 7.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 8.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
家长
• 法律涵义:家长就是指监护人。
• 家长的权利: 1、家长扶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 2、家长的监护权。
• 家长的义务: 1、照顾学生生活的义务; 2、监督教育学生、管束学生的义务;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义务; 4、在被监护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二) 法律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的根本性、 普遍性的法律。
二、教育法的特性
(一)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 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三)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典型案例
南昌8所学校幼儿园食堂无证经营被立案查处。 2018年6月5日至7日,为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南昌市食药监局分两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学校、幼儿 园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回头看”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了学校、幼儿园食堂20所,发 现问题45个,对8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食堂,要求属地监管 部门立案查处。此次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学校、幼儿园能够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制 度建设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优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对前期专项 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也发现,部分学校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存在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不整改、选择性整改或不彻底整改等问 题,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此次专项检查的结果出来以后,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类学校、幼儿 园要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签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书(状),每学期研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不少于3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 及时整改到位,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自律管理。
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
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第2章 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与法规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
• (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 6、扫除文盲制度 •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
• (四)《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的条件
• 按照《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 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要有合格的教 师;要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 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履 行法定的手续。
关于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 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关于战略主题,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 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 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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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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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
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 • (一)《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就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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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
•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举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
• (九)《教育法》规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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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 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 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 疾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36、42、 45、46、47、49)。
4.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 。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 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 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70、89、 107、119、122)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见《教育 法》第六条规定。
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 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要 求。见《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3)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见《教育法》第九、十条规定。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释义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力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 言的。
(2)命令性规范 必须/应当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师法》第3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 动。 ——本人行为
评价作用: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
效。
——他人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 何安排自己行为——自己或他人
教育作用: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 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行为人本身 和其他社会成员。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渊源释义
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
2.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指 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 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法 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 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教育规章 其他渊源
4)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 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见 《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三、教育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
种行为的标准。
指引作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 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 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 故。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3.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 否定的规定——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关系主 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 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 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 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 题。《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 主义的教育事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 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3.辨析几组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从属关系)
前者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后者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部分和全部)
教育法文件中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关于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 教育法律规范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06条)
第二节 教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 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 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3条2款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
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 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 相应关系。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
会13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2条,对 学位的层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公布
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对义务教 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项法。
5.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又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 自由 6.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也是我国制定教育法律和 法规的最高法律依据。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教育法 律和法规都是无效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 无疑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最 根本的法律保证。
(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经八届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 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九章43条,对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 范。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单项法。
强制作用: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对于人们应 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 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二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2.社会作用 体现在五个方面:
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 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 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 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5条1款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
条件的规定。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 法律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 者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中的法定条件:“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 经当 地人民政府批准”
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 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 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 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 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
(二)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由五届人大常务委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 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
2、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 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 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 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主要有三方面: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4条“国家通过普及理 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 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 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经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 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的法律地 位在教育系统中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也被 称为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 千秋基业,万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