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课件第六章

合集下载

经济法-第六章

经济法-第六章

(四)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 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第六章 担保法
四、保证责任
(一)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章 担保法
(二)保证责任期间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第六章 担保法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双方 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 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 甲逾期不能偿还乙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造成该汽车的抵押权 没有设立 B.该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C.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要求丙退还 该汽车 D.乙有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第六章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二)本担保和反担保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第六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 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担保法
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 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 有( )。 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 证人甲” B.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 人愿代还3万元”,李某表示接受 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 “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 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 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经济法第6章

经济法第6章

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五节
一、破产费用
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 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 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 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 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调 查费、公告送达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 等。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 破产事务的人。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构担任。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 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 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延缓清偿债务,避免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4.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法》课件(第6章)

《经济法》课件(第6章)

环境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与恢复法律制度
生态保护与恢复法律体系
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
生态保护与恢复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行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补 偿制度。
生态保护与恢复监管体制
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的统一监管,建立生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民主与经济法治原则、经济效率与公平原则等。这些原 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是指导经济法制定 和实施的重要准则。
指导思想
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 方向,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这一指导思想体现了经济法的时代性和发展性,是 指导经济法实践的重要思想基础。
社会保障的体系与内 容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 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 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的原则与功 能
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公平、合理、互助 共济等原则,具有稳定社会、促进经 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等功能。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履行 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基本理论 1.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注意】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

2.形式 我国的合伙企业形式包括两类: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3.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 (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1)货币 (2)非货币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登记 (1)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①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

经济法课件之反不正当竞争法PPT(20张)

经济法课件之反不正当竞争法PPT(20张)

(三)虚假宣传行为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 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13、认识到我们的所见所闻都是假象,认识到此生都是虚幻,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佛法的真相。钱多了会压死你,你承受得了吗?带,带不走,放,放不下。时时刻刻发悲心,饶益众生为他人。

14、梦想总是跑在我的前面。努力追寻它们,为了那一瞬间的同步,这就是动人的生命奇迹。

15、懒惰不会让你一下子跌倒,但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你的收获;勤奋也不会让你一夜成功,但会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你的成果。人生需要挑战,更需要坚持和勤奋!

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

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阳光,对美,对痛楚。

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 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 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一、保证
▪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地履行作担 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 6.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何时开始享有合同
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让
▪ 一、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 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
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具体规定如下: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
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 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即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使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六章经济法.pptx

第六章经济法.pptx

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的;……
2020/12/13
7
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 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商标权的主体
2020/12/13
4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 专用权并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
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论 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都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2020/12/13
3
2.商标法概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2001年10月 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第二次修正案,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 3.商标的功能。 二、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2020/12/13
10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审查采
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 请文件是否受理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 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2020/12/13
11
(2)公告。 (3)商标复审和商标异议。 (4)核准注册。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
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商标注册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

《经济法》课件(第6章)

《经济法》课件(第6章)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案例6-3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 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 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 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 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 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 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 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 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 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 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 掌握合同制度的基本原理 2. 全面认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 作用 3. 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 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 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 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四、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1) 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 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 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 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 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另行作出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 易,由法律、行政法 规另行规定。
新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 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 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证券法总则中的内容变化
新证券法第一章总则,共九条。内容包括立法目 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了其中的二条,主要包括: 1、调整范围增加了证券衍生品种; 2、对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也为以后的 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
新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化
现行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 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适用本法。本法未规 定的,适用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经济法课件第六章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 《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 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 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 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 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证券法总则中的内容变化 • 证券发行
• 股票发行 • 公司债券发行 • 证券上市 • 股票上市 • 公司债券上市 • 证券交易及禁止的交易行为 • 信息披露 • 上市公司收购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从法律上定义了公开发行;
10
2、增加了发行保荐制度;
11
3、将现行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条款完善后全
部移到了证券法 。
12-18
4、增加了IPO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
21
5、建立证券发行的纠错机制
26
6、规定了发行失败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责任 35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废除审批制,证券公开发行全面实行核准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 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 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 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 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修改内容
新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共二十七条,主要对证券发行的 条件、核准机关、程序、申请文件、发行保荐及承销等内容 作出了规定。
本次修订,修改了十二条,增加了十条,删除了三条,主要 包括:
现行证制券法。
新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 券,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 准或者审批;未经依 法核准或者审批,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 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 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公开 发行
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 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现行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
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 法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 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交易。
为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混业经营预留间
现行证券法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 行业、信托业、保险 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证券公司与银行、 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
新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 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
向特定对象募集 -私募(新增)
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 特定对象发行
非公 开
发行
向募 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概念最早见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票条例》第81条进一步规定了该术语的含义,即指 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 行人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新证券法第十条二款对“公开发行”进行了界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二)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依此,除公开发行者外,其他方式都属于非公开发行。
新证券法第十条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 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发行的分类
投资者身 份和人数
股票发行 发行价格
证券类型
发行时间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面值发行 溢价发行 折价发行 中间价发行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公司债券发 行
普通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指为设立股份公司而首次发行股 票,股份公司因发行完成而设立。
新股发行,指股份公司成立后,为扩大已有 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
股份发行的原则
现行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