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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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论文题目: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三大嘈点*名:**学号: **********院系:哲学与法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131指导老师:二○一四年三月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statement:Any units and individua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前言:对于立法学的学习,鄙人虽对我国立法法整体了解得不是很深入,但对于我国立法法中的一些条款不敢苟同,其中比较不理解的就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问题了,一开始以为只是自己对概念理解的凌乱,后来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慢慢地发现条文有缺陷,而事实上立法权的行使也存在问题,故参考了一些文献,对我国立法权限的一些缺陷做了部分总结与论证,如有雷同纯属引证,若发现有概念性语言失误欢迎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通过论证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在条文上、事实的行驶上不清楚的问题和这个问题所引起的法律位阶不清的问题、法律的安全保障问题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过大的结论。

关键词:立法权限,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基本法、非基本法正文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根据现行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专业案例型论文(3篇)

法律专业案例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

然而,在股东权保护方面,我国公司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A公司为例,分析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股东权是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参与权、知情权等。

股东权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公司稳定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权保护问题依然突出。

本文以A公司为例,探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A公司股东权保护案例简介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之间关系融洽,公司运营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

A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严格,部分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

2. 股东知情权受限。

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 股东分红权受侵害。

A公司连续多年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

4.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A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大股东委派,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1.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应当提前通知股东,并说明召集事由。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部分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2. 股东知情权受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侵犯了股东知情权。

3. 股东分红权受侵害。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公司连续多年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侵犯了股东分红权。

4.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案例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案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3)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

四、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故意性,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重伤,符合“致人重伤”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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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法学论文范文》在当今社会,法学论文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学术作品之一,对于学生的学术成果和专业素养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成为了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本篇论文将以《法学论文范文》为题,通过对法学论文写作结构、引用和参考文献的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学论文写作的要领。

首先,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应该具备明晰的结构。

一般来说,法学论文的结构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的意义、目的、方法和论文的框架结构,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正文部分主要包括研究的理论分析、实证调查及讨论等内容,应该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使读者能够理解作者的研究内容;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论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合理的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研究内容,也可以提高论文的可读性和学术性。

其次,法学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的规范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论文中合理引用相关的文献和资料,能够充分体现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掌握程度和学术素养。

同时,也能够为读者提供相应的参考。

因此,在撰写法学论文时,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标明出处,参考文献必须如实列出,以免涉嫌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总之,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不仅仅是作者对课题的深入研究成果,更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学术水平的全面考量。

因此,学生们在写作法学论文时应该要注重结构的合理性,引用和参考文献的规范性,以及语言表达的严谨性,力求做到学术严谨、逻辑清晰。

希望通过本篇《法学论文范文》的论文写作规范解析,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写出更加优秀的法学论文。

法律案例性论文(3篇)

法律案例性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旨在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益借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宣传;房地产公司;法律责任;维权途径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过程中,通过宣传册、户外广告等形式,对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率、建筑质量等进行了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该小区房屋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1. 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公司在宣传册中宣称小区绿化率达到30%,但实际绿化率仅为20%;宣传广告中声称小区配套设施齐全,但实际配套设施简陋。

2. 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持续性。

该公司在售楼过程中,多次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3. 虚假宣传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

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后,因虚假宣传导致购房成本增加、居住环境恶化等问题。

三、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规法律案例研究论文(3篇)

法规法律案例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例背景2012年,百度公司发现360公司在其浏览器中默认搜索框中加入了“百度一下”搜索框,并在搜索结果中插入大量百度搜索结果。

百度公司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360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 360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的知识产权?三、案例分析(一)360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360公司在其浏览器中默认搜索框中加入“百度一下”搜索框,并在搜索结果中插入大量百度搜索结果,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损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360公司的行为使得用户在使用其浏览器进行搜索时,首先看到的是“百度一下”搜索框和百度搜索结果,从而减少了百度公司的搜索市场份额。

2.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360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搜索引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360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张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及意义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在本学科领域内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全面考核。

本论文以探讨公司法中董事责任制度为主题,旨在分析董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和现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

1.2 研究内容和目的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董事责任制度的定义、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董事责任制度的现有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措施等。

通过对董事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提出完善和优化董事责任制度的方案,以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章:董事责任制度的概述2.1 董事责任制度的定义董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用于规范公司董事的行为和责任。

这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于维护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财产以及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2 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公司治理的需求日益增加;二是国际上推行董事责任制度的经验和成功案例的积累,对我国引入董事责任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第三章:董事责任制度的现有问题3.1 董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的董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董事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董事履职的有效性和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董事责任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3.2 董事责任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对于董事责任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主要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董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困难和效果不理想。

第四章: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措施4.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一、引言法学是一门涉及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和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推动社会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论文将围绕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探讨,旨在总结法学学科的特点、发展状况以及未来趋势。

二、法学学科的特点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既关注法律的理论研究,也强调法律的实践应用。

理论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而实践中的问题又反过来对理论提出挑战,推动学科的发展。

2. 综合与专业并重:法学学科涵盖面广,既需要掌握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又需要具备综合性的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3. 国际化视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法学学科已经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需要将目光放在国际社会,与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研究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法学学科的发展状况近年来,法学学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发展:1. 学科体系完善:法学学科的体系结构逐渐得到规范和完善,教学和研究方向更加明确,学科内的知识体系逐渐丰满。

2. 学科交叉融合: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越来越紧密,例如法与经济学、法与社会学、法与心理学等,这些交叉学科的发展为法学提供了更多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3. 参与国家治理:法学学科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学专业人才成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构的中坚力量,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四、法学学科的未来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学学科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的法学学科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1. 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2. 法律信息化的推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学研究应更加注重法律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法学研究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学学科需要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法律问题的讨论与研究,不断提升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4. 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例如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学学科需要关注并深入研究这些前沿领域的法律问题。

2023最新-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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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最新4篇】时间稍纵即逝,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我们应该怎么写呢?这次漂亮的为亲带来了4篇《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我于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

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较好54%,不明显;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

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

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

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

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本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实践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骗局、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问题频发,成为困扰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然而,相较传统犯罪,网络犯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手段更为隐蔽,因此加强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

二、当前网络犯罪的现状与问题网络犯罪如今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行为,诱骗受害人交纳定金或购买虚假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该类犯罪的特点是作案手段高度隐蔽,而且追查难度较大。

2. 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指利用网络相关技术打击网络系统,窃取他人信息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黑客攻击通常具有匿名性、隐蔽性,对于掌握技术的黑客,破解网络系统并窃取信息或篡改数据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3. 网络盗版网络盗版是指未经许可,将音频视频、图书、软件等版权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并向公众提供、传播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简单,但侵权行为严重,对版权拥有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 色情暴力网络内容的传播色情暴力网络内容的传播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传递、展示、发布有害信息,包括卖淫嫖娼、制售假药、赌博、赌球、传播谣言等。

这种内容对公众的心理健康和道德领域造成极大的影响,必须加强打击。

三、加强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建议1. 深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补充,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人民的网络安全权利。

2. 建立网络犯罪追诉机制加强各级法律机关和网络安全责任机构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建立网络犯罪追诉机制,提高网络犯罪的查处效率。

3. 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加强对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与此同时,不断提高官方对网络安全的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4. 增加网络犯罪打击人员数量加强招募和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协调配合来共同推动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把网络犯罪打击的工作做得更好。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案例式法律专业论文(3篇)

案例式法律专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为案例,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应对措施。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提供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投入。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了双方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导致项目延期、质量下降等问题。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为案例,探讨法律应对措施,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甲方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三、纠纷原因分析1. 甲方原因(1)资金紧张: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由于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2)管理不善:甲方内部管理混乱,对工程款支付缺乏有效监管。

(3)恶意拖欠:甲方故意拖欠工程款,企图通过压低成本获取更多利润。

2. 乙方原因(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支付过程中产生分歧。

(2)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对工程款支付产生疑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合理,不得低于成本。

”(2)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费用、税金和利润。

”五、法律应对措施1. 乙方采取的措施(1)收集证据:乙方应收集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立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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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讨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笔者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制度解析(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其具体历程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制定前,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

2因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

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3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立法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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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学课程的学习感想法学113班5301111137 李海花我本来以为《立法学》就是老师按照教材上的那样将一个国家怎样立法的过程给我们介绍一下。

这种理论课应该可以没事逃个课什么的。

没想到老师第一节课定的基调是:要我们自己制定规则。

还有一条“罪恶的源头”:课程宪法中关于得分靠后5位的同学将不及格。

作为一个学生,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在中规中矩的按照既定的规则做事,现在竟然要我们自己制定规则,这不免让我有些担心,我们能做好吗?老师在课程宪法中设定得分靠后5位同学将不及格,这我可以理解。

在我看来,这个条件既像一个美味的蛋糕却又更像一个恐怖的炸弹。

说它是蛋糕是因为,为了不成为这5位幸运儿,大家应该会积极的参与到课程里,达到老师所希望的保证有人参与的目的。

说他是炸弹是因为,这条规定与后面的课堂评定成绩共同决定了我们的平时成绩。

弄不好的话这门课可能就“嘭”挂了。

虽然只是平时成绩将不及格,但是对我们来说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因为会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成绩,甚至评奖评优等等。

而且,因为现在大三了都在忙着复习司法考试为考研做准备,对选修课基本都已经没什么关心度了,大都是在期末考试前一晚努力发奋,平安通过就大吉了。

在老师设定的条件下,我们有了宪法,有了议会,有了评定课堂成绩的规则。

其中让我们最闹心的是加分问题。

议会成员每节课举举手,就有1分可以入账。

非议会同学如果没来而且还不幸的被点中,还会很悲催的被扣2分。

几次下来,议会成员与非议会同学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开始的前几次课有许多人都还处在红色的危险区里。

只有少数积极分子名列前茅。

还在第几次课来着,也是首次班里来的最多人的一次课上,大家开始对这个加分不满,对议会不满,对老师事前设定的游戏不满。

甚至还引起了班长的“怕案而起,勃然大怒”。

我个人的观点是,老师的游戏本身是科学的有趣的,希望将现代立法在我们班里可以还原。

只是作为制定这个游戏规则的当事者的我们,貌似还没有进入角色。

还不懂得怎么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对既对自己有利又符合大多数人共同愿望的规则。

立法学论文题目(筛选题目10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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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论文题目(筛选题目105个)“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

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

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

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以下是整理好的关于立法学论文题目105个,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立法学论文题目一:1、示范性立法的逻辑与实践展开——以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为样本的分析2、再论国家监察立法的主要问题3、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立法研究4、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5、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6、论地方立法中的民间规范——以设区的市立法为例7、立法事实论:为刑事立法科学化探索未来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现实基础与未来进路9、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提高立法质量探析——以河源市立法工作实践为视角10、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立法检讨——以积极治理主义为视角11、俄罗斯国际私法立法之“变”与“不变”——兼论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思路的启示12、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回溯及前瞻13、地方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甘肃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14、论信息时代的版权立法——以追续权立法为例15、人大主导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16、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解读与定型17、中国文化立法的一座丰碑——柯平教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18、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19、我国电子文件证据地位及效力立法研究20、诚信价值观融入信用立法研究21、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的完善——以烟叶税为例22、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23、虚拟货币立法: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24、委托立法中的立法思维冲突及调和——基于第三方与立法机关的比较25、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及其启示立法学论文题目二:26、立法目的的历史性变革——从“立法治民”传统到“立法为民”原则的确立27、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局限28、论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实现29、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30、从中国民法典时代特色角度谈知识产权入典立法建议31、我国反恐刑法立法的“预防性”面向检视32、虚假广告犯罪的网络化演变与立法修正思路33、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34、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研究——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听证会为例35、欧洲中世纪教会经济立法及其伦理36、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37、律师事务所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经验——以《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立法后评估及修订为例38、社区性刑罚的立法与短期监禁刑问题的解决39、法教义学能为立法贡献什么?40、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共识、问题及选项——以商事代理为例41、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42、《立法法》中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规定的贯彻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础的分析43、社会工作立法比较与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44、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初探45、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46、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47、民法典编纂中所有权规则的立法发展与完善48、国立科研机构立法在中国为何难解?——专门立法必要性再研究49、共享单车地方立法研究——以立法模式选择为视角50、刑事证明标准“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审思立法学论文题目三:51、二十年来恐怖犯罪刑事立法价值之评价与反思52、中国房产税改革立法的历史考察53、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人格权立法争议问题54、民国民事立法中的“保守”与“激进”——基于爱斯嘉拉本土化立法方案的考察55、立法性决定的界定与效力56、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57、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58、我国民法典立法思想的选择和坚守——从《民法总则》制定中的立法思想冲突谈起59、《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60、“校园性骚扰”的概念界定及其立法意义61、网络领域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立法为例62、回顾与展望:中国民法立法四十年63、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中的外部体系协调64、论终身教育立法的价值探寻与实践建构——基于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文本比较65、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国制造业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优化66、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以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表述为切入点67、论提高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行路径: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合理分配68、美国的数字资产继承立法:争议与启示69、论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规范的立法完善70、欧洲公共文化立法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以英国、比利时及法国公共文化立法为研究对象71、多源流分析框架下我国慈善立法议程设置考察——基于2004-2014年立法进程72、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治理客运市场秩序73、当代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调控问题研究74、无人机物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和立法思考75、大数据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立法学论文题目四:76、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助推长江经济带实现生态优先的发展——基于湖北省环境立法现状的分析77、从语言立法宗旨和功能看中国语言立法78、民选的议会与不民主的立法:当代美国非正统立法程序考察79、论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80、中国着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81、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82、立法后评估中问卷调查方法应用的实证研究——以广州市人大九次立法后评估活动为对象83、地方立法中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研究84、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辩思85、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障碍和立法思考86、我国摊贩管理地方立法研究——基于对20部地方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87、人大立法中政治与技术逻辑的互动——以G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为例88、新时代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89、共同犯罪的立法极限——以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为中心90、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科学立法原则的法理基础91、我国大数据法律定位的学说论争、司法立场与立法规范92、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规则立法研究93、提升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能力的思考——以乐山市为视角9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与民法的立法关系——以“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的保护为切入点95、同性婚姻立法现状及立法模式的思考96、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与方向97、“静态”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观念之批判——兼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立法技术98、论行政立法的有限性——兼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职权立法问题99、论立法区分为法律问题与政策问题100、立法评价方法初探——立法过程中价值评价的理性分析10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困境与突围——以温州地方立法实践为视角102、地方人大立法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以广东省人大立法解决“邻避”事件为例103、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正当性104、被害人教义学今何在?--对于作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原则之“被害人学准则”的一个小结105、中国股权众筹立法问题之检讨。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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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要点,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首先需要明确论文的选题。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选题应当紧密结合当前的法律实践,选择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课题。

例如,可以关注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也可以关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理论的深化。

在选题确定之后,接下来就是进行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了解前人研究成果、明确研究现状的重要环节。

通过查阅相关书籍、期刊、论文等资料,对选题相关的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找出研究的空白点和不足之处,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

论文的主体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引言:引言部分应当简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引言应当简洁明了,直接切入主题。

2. 理论框架:在这部分,应当构建起论文的理论基础,对相关法律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

理论框架的构建应当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为后续的实证分析打下坚实的基础。

3. 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是法学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案例、数据等实证材料,对理论进行验证和深化。

实证分析应当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的科学性。

4. 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是法学论文中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

5. 讨论与结论:在这部分,应当对论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并对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讨论与结论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为读者提供思考和启示。

最后,论文的写作还需要注意格式和规范。

论文的格式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包括论文的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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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讨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笔者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制度解析(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其具体历程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制定前,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

2因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

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3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但在这之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渐走向停滞,全国人大常委会除通过一些决议、决定外,没有再制定法律,因此,1959年的这次授权实际没有得到执行。

但这两次授权,已经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从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这是对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

41982年修改宪法,对立法体制作了重要改革,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刑事的、民事的和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常委会还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并不意味着它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常性地行使国家立法权。

但是,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仍然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对为什么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是这样解释的:“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

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方法。

”6这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初衷。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国家的法定立法决策主体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权的共同享有主体,且宪法对两者的立法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主要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修改宪法权,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权。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这就限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决策权的范围,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决策,而非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补充和修改权方面的决策,全国人大拥有撤销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7全国人大原则上只对设计宪政架构的法律行使立法权,即全国人大专司宪法和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此宪政架构下主要行使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即基本法律的修改、一般法律的立改废等立法权力。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其中,《立法法》第7条是对宪法关于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主体及其各自权限原则规定的重申8,基本上符合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立法法》第8条关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的列举式规定9,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混同起来,规定了两者皆可立法的共有事项,模糊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界限。

这是立法法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不一致的地方。

《立法法》第9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权的规定,此处也未将两者的授权立法权进行区分,亦即模糊了两者立法权限的界限。

而《立法法》第42条则是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列举,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制度。

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1.立法越权侵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限时超越了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制定了一些本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立法实践中出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属基本法律范围的法律10,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时,有些宪法明确指明属于“基本法律”范围的,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如《民事诉讼法》(试行)属于民事程序的法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属于刑事法律,《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属于国家机构的法律。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补充基本法律时也常超出“部分”的范围,不仅从法律条文的数量上而且从法律的根本内容上进行全面修改。

如对《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的修改涉及到许多基本制度的变更,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在序言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从过去的“重要政治制度”提升到了“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当属宪法职能,非常委会所能担当,这是明显的越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超越自身立法权限并侵犯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同时,它自己所拥有的一些宪法赋予的基本立法权却很少或不能有效行使,甚至根本没有行使11。

2.立法冲突矛盾立法实践表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活跃的国家立法权主体。

两者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是难免也是现实存在的,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交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12、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都分别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的困难。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即新法效力是否必然优于旧法?在宪法关系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同一机关,当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并不能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13。

当然如何解决此类法律冲突后文会涉及到,这里只是表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冲突与矛盾问题。

3.立法无序混乱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冲突甚至相互错位地行使对方的立法权就并不奇怪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理应属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但事实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像纯属调整经济关系的技术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却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两者关系错位,立法无序混乱。

特别是从事物的性质和重要性看,有些相对重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有些相对次要的法律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14。

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如《游行示威法》、《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还有就是有的法律性质和重要性差不多,但有的由全国人大制定,有的又由常委会制定。

如企业法与破产法,重要不相上下,甚至后者更重要,但是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后者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属基层群众自制法律,但前者列为代表大会立法范围,后者列为常委会立法范围。

(二)原因分析针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总结出原因主要如下:1.规范层面的原因——权限划分不清、概念不明确前面已经对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进行了制度解析,可以明显的看出,宪法对于两者权限的区分很明确也很简单,可是立法法却有意模糊了两者的界限,仅简单规定了专属立法事项,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事项混同在一起,另外,对于基本法律、其他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

由此导致了立法实践中明显的越权,准确的讲是越宪法规定的权限,并造成了立法混乱无序。

特别是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之间没有一个法定的衡量标准,极易导致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职权的混同15。

涉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基本法律权时,规定的“部分补充或修改”中,“部分”的含义是什么?补充修改多少才是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修改基本法律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确切含义是什么?这些概念的界定也是不清晰的,致使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出现明显的失范现象。

2.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组织结构特点导致“母子关系倒错”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广泛的权力,但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设计出规模庞大的人大,使它无法充分行使权力,并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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