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收取暂行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9.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陕政发[199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划定陕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天然植被较好、林草覆盖率在40%以上的水土流失较轻的地区,以及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分别为:1、黄龙山、桥山保护区:包括黄龙、黄陵、甘泉县全部及志丹、宜川、富县、宜君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大部分乡镇。
2、秦岭及关山保护区:包括(1)秦岭北坡的眉县、周至、长安、户县、蓝田、潼关、华阴、华县等县(市)和西安市临潼区的部分乡镇;(2)地跨秦岭南、北坡的太白县的大部分乡镇;(3)秦岭南坡的凤县、留坝、佛坪、宁陕、柞水、洛南、勉县、石泉、安康等县(市)的部分乡镇;(4)关山地区的陇县、千阳县的部分乡镇。
3、巴山中山保护区:包括镇坪、镇巴县全部和平利、岚皋、紫阳、南郑、宁强等县的南部乡镇。
4、关中九大灌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宝鸡峡、冯家山、石头河、羊毛湾、桃曲坡、泾惠渠、洛惠渠、东雷抽黄、交口抽渭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重点预防保护区应以保护林草植被和水利水保设施为主,实行封禁管护和责任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陡坡开垦、毁坏耕地。
对已破坏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
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局部水土流失,要制定规划,统一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为矿产资源丰富、工矿企业密集的地区,以及在开发利用中易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区域。
分别为:1、神府榆黑三角监督区:包括神木、府谷、榆林、横山等县(市)的煤田开发区。
2、陕北油气田开发监督区:包括吴旗、志丹、安塞、子长、延长、定边、靖边、横山、子洲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全部或部分乡镇。
3、渭北黑腰带监督区:包括韩城、合阳、澄城、白水、蒲城、耀县、彬县等县(市)和铜川市郊区的煤田开发区。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陕西省∙【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4年12月07日∙【生效时间】1994年12月07日∙【全文】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汇报
报省政
经 过 环 节
府 2012.4.16
列入立法计划 2012.7.30
法制办修改 2013.3.20
省政府常务会研究 2013.3.25
报人大审议(三次) 2013.7.26
通过
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 支持的结果
工 作 过 程
组织安排省人大宋洪武、张迈曾副主任,法制委、法工委、农工委,省 政府法制办等领导先后去云南、山东、甘肃、四川等省,榆林、延安、咸 阳、汉中、安康等市考察调研11次。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情况汇报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2013年8月30日 定边
2013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水土 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继 《实施办法》、《煤油气办法》之后,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对促进我省水土保持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
四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
(第26、28、32、37、44、45条)
四 个 强 化
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 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评估和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对未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 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
十 大 亮 点
一是适用范围得到扩展 二是宣传和教育有了法律依据 三是“规划水保”需“征得同意” 四是治理工作有了具体要求 五是增加了城镇水土保持规定 六是明确了水保设施的管护责任 七是生态补偿制度授权省政府制定 八是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得到加强 九是明确授权水保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补充 完善 突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损坏水土保持措施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防治对象提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告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负责制定具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植树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
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
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
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10日)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陕发〔1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2.25施行日期2004.04.01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
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
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地温空调取用水
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4元/m3
0.35元/m3
0.5元/m3
地
下水
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
0.5元/m3
0.4元/m3
1.0元/m3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
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水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用水
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
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4.按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计征的,分别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居民生活、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基本水价分类计征。
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7、地热水、矿泉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陕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防治水土流失,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三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和“统一账户,属地征缴,按比分成”的办法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征缴。
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地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
对跨地区开采的企业,由上一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企业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在所得税前抵扣。
第六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40%、市县两级60%的比例划解使用。
市县两级之间的划解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本省境内的水资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 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第六条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征管权限划分第八条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
(一)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二)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设计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作为第二款。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修改为“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和专项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五、在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前增加“自然资源”。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零点五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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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
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
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第三章补偿费、防治费的征收
第七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属部、省审批的,其补偿费、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下级机构)收缴;地(市)审批的,由地(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县(市)审批的,由县(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
第八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可委托银行、矿管等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中提取1%~3%的手续费。
第九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收费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和《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土流失补
偿费、防治费。
逾期不缴的,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除加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及滞纳金外,可依据《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补偿费、防治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实行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办法。
县(市、区)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70%留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5%;
地(市)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80%留地(市)使用,上交省上20%;
省上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归本级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属于专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统一票据,专项核算的管理办法。
执行事业会计制度。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或挪用。
如有结余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的解交及使用管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单独设立“补偿费、防治费”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
凡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一律先缴入“补偿费、防治费”收入专户。
按规定上交部分,先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在季末15日内直接向上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解交;留本级使用的,缴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恢复、维修和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增植与补植;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及水土保持专题调查,水土保持宣传及法律和技术咨询;
3.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业务费及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费,监督监测管护人员的补贴;
5.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人员的奖励。
该项资金的70%用于第1~2款,其余30%用于第3~5款。
其中第5款的奖励费不得超过5%。
第十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安排使用。
使用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其使用范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拨人补偿费、防治费支出专户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查批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分别由省水土保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发布的其它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