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民法基本原则教学内容的完善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课程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法学概论是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选修课程之一。
法学概论是一门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概括性高的法律学科。
它集宪法、法理、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跨国法律等于一身,其内容注意结合市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俗易懂,其目的是为了增强非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学习法学概论,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三、教学方法1.掌握各主要部门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和基本概念,从整体上了解各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以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多下功夫。
3.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调查研究、阅读资料和实习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实例,增加实感。
4.开展案例教学,结合我国审判中的实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的建议一、学时本课程5学分,学时90,一学期开设。
二、多媒体的教材1. 文字教材本课程文字教材即主教材,这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是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基本内容。
本课程主教材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吴祖谋、李双元主编的《法学概论》(第十一版)。
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文字简炼,举例和引证适当,适合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在职学习的需求。
2.视频资源本课程为学员提供了双向视频资源,共20讲,但由于教材采购原因,本学期新换教材,因此学员在看视频资源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参考学习,切不可盲目地吸收。
三、教学环节1. 自学自学是远程教育课程的主要学习手段。
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恶意损害他人利益,从而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的实现方式
加强立法 通过加强相关立法,明确诚信原 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 ,为诚信原则的实现提供法律保 障。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 公民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 和管理,促使人们遵守诚信原则 。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事主体 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能够更 加自觉地遵守自愿原则。
0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要求,不得滥用权 利损害他人利益。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 人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
人的干涉。
平等原则的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平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 基础,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 提下,公民才能充分地享有权利
和行使权利。
促进社会公正
平等原则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保 障,只有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才 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社会不公 。
维护市场秩序
平等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前 提,只有在平等原则的保障下,才 能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保障
社会监督
通过制定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 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 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通过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平等原则 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促进平等原 则的落实。
社会监督
通过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公 平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师“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
高师“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成果总结“法学概论”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师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主干课程之一,是阐述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各部门法、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的一门必修专业课程。
探索“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该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提高未来中等学校教师自身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形成现代法治精神,进而培养中等学校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需要。
一、项目立项过程本教学研究成果,是《安庆师范学院重点建设课程“法学概论”》教学研究项目成果。
该项目经焦少林副教授作为负责人的课题组集体申报,于2000年3月由安庆师范学院《关于公布我院首批重点建设课程验收和第二批重点建设课程评选结果的通知》(院字[2000]27号)正式立项的。
项目立项后,课题组立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可行的研究计划。
在校、院(系)的支持下,经课题组成员的共同努力,至2004年9月,经过四年半的建设,该项目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二、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成果(一)科学定位教学目标:着眼于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精神”相统一的综合法律素质教学目标是一门课程性质和总的教学目的的具体体现,是确定教学内容、编写教材、选定教学方法的基本依据。
“法学概论”不同于一般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我们研究认为,师范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开设“法学概论”课程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要性、迫切性和渐进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
更重要的是,这些学生毕业后主要是从事中等学校的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担负着培养人的重任。
他们对法学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依法治国的认识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中小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后备人才法律素质的重要问题。
制定会前学法学习计划
制定会前学法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习法学需要系统地理解法律法规、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方法,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
因此,本次学习计划旨在探索法学学习的方法,提高法学学习效率,达到以下目标:1. 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概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2. 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3.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增强法律素养;4. 提高法学学习的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学习内容1. 法律概论: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认识法律的历史渊源和发展。
2. 宪法:学习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了解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职能。
3. 行政法:熟悉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了解政府行为和行政法律责任。
4. 民法:掌握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原则,了解民事主体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
5. 商法:学习商法的基本知识和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了解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等内容。
6. 刑法: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学习刑事责任的认定、刑罚和缓刑等内容。
三、学习方法1. 系统学习:按照学科体系和知识点,制定学习计划,进行系统学习。
2. 参考资料: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了解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
3. 实践学习:参与法学案例分析和法律实践活动,提高法学理论应用能力。
4. 讨论交流:参加法学学术讲座、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与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
四、学习计划1. 第一周:学习法学概论和宪法基础知识,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
2. 第二周:学习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了解政府行为和行政法律责任。
3. 第三周:学习民法基本理论和原则,了解民事主体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
4. 第四周:学习商法的基本知识和商业合同法律规定,了解公司法和破产法等内容。
5. 第五周:学习刑法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掌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缓刑的规定。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0202适用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总学时:40一、编写说明1、课程简介《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文科类非法律专业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
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2、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开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3、修订依据:本大纲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概论》(陈光中主编)教材修订二、大纲内容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认识法的本质和作用,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适用。
(二)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和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和作用、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教学难点: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法的本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三)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产生和本质一、法的产生的规律二、法的概念和本质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二节法的发展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制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适用1、法的制定2、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三、社会主义法的效力和法律解释四、社会主义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2、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3、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4、我国法律关系的内容5、法律事实五、法律责任的种类六、社会主义法制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四)授课学时:6学时第二章刑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员能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特点和任务,掌握刑法的原则、效力范围及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并能联系实际,分析案例;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刑罚的种类;理解刑罚的目的;了解犯罪的基本分类。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内容的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则体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新增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有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等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
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
1. 法学概论首先得讲讲法律的本质吧!这不就像盖房子的基石一样重要嘛。
比如说,法律就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没有它那社会岂不是要乱套啦?大家想想看,如果没有交通法规,马路上会是啥样的混乱场景啊!
2. 还有法律的分类呀,哇,那可真是五花八门。
就好比不同口味的糖果,各有各的特点呢。
像民法管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刑法那可是对付大坏蛋的有力武器哟!你说要是没了这些分类,怎么能把事情处理得有条不紊呢?
3. 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学概论的重要部分哦!这就跟天平一样,两边得平衡呀。
你享受了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多公平啊!就像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不能随口污蔑别人呀,对不对?
4. 法律的制定过程也很有意思呢!就像是精心烹饪一道大餐。
各方人员一起参与,讨论、研究,最后出炉一部好的法律。
难道不是这样吗?想象一下,如果随便制定,那能行吗?
5. 法学概论也得讲讲法律的实施吧!警察、法官、律师,他们就像是一场精彩球赛中的球员,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没有他们,法律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啦?
6. 法律的效力范围也很关键啊!在这个国家适用的法律,换个地方可能就不一样啦,真神奇。
这不是跟各地的风俗习惯有差异一样嘛!一个地方的规矩到另一个地方可能就行不通了呢。
7. 最后,不能忘了法律的发展呀!它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演变呢。
从古至今,法律也经历了好多变革呢。
大家想想,要是一直停留在过去的法律,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吗?
我觉得呀,法学概论真的超级重要,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我们对法律世界的理解之门,让我们更好地在这个法治社会里生活呢!。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20711007总学时数:48总学分数:3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程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师范)一、课程的任务和基本要求:“法学概论”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师范本科主干课程和基础课程。
课程主要内容为法的一般原理和国内主要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介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部门法基本知识、重要原则和法学方法,使得学生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今后能胜任中等学校的思想政治课法学内容的教学和法学课程的教学奠定专业基础;并通过法律理论学习与实践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
二、基本内容和要求:导论教学内容:一、法的基本概念二、法的运行三、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四、社会主义法制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学要求:掌握法的基木概念、法律关系、法律体系,了解法的运行,法与道德、政策的关系,法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内容。
第二章宪法教学内容:一、宪法概述二、我国的基本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认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一般规定;在课后了解美国宪法知识。
第三章刑法教学内容:一、刑法概述二、犯罪与犯罪构成三、犯罪的形态四、刑罚论五、罪刑各论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认识刑法的基本原则,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掌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和种类;了解刑法的特征、刑法的任务,共同犯罪的概念,刑罚的具体运用及常见罪名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总则一、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二、审判程序三、执行程序教学要求:通过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管辖及一审程序;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证据制度和其他诉讼程序。
法学概论教案大学
标题:法学概论教案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特征、本质和起源,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认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
二、教学内容1. 法的概念与特征2. 法的本质与起源3.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4. 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三、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步骤1. 引入:通过介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引发学生对法学研究的兴趣。
2. 法的概念与特征:讲解法的定义、性质、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引导学生理解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 法的本质与起源:探讨法律的本质,分析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帮助学生认识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
4.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分析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法律的作用与价值:阐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强调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6. 案例分析: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7.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就某一法律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8. 总结:对本节课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强调重点知识点,布置课后作业。
五、教学评价通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评价学生在法学基础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同时,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度和团队协作精神。
六、课后作业1. 复习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整理笔记。
2.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3. 结合生活实际,思考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七、教学资源1. 教材:《法学概论》2. 案例资料3. 课件PPT4. 参考书籍和学术论文八、教学时间共计16课时,每课时45分钟。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冲刺阶段要点归纳完全背诵版笔记【根据:《中国民法学》,《民法》教材编写】十七、论平等原则【重点掌握】。
1、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它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
而不是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3、从维护市民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出发,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①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民法不承认任何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领域,从事同一民事活动,应适用同一法律。
而另一方面则要求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和民事责任形式应平等地适用一切民事主体。
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
在我国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存在。
这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在每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既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
②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互利互惠,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⒈平等原则是对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为集中的反映。
4、地位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分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根本标志。
⒊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原则中的具体体现。
十九、论意思自治原则【2009,论述】1、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的参与市民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法学概论简答题
1.法的概念及其功能(1)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2)功能:①法的规范功能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四种。
②法的社会功能。
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面,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和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法对效率的促进(1)法律通过确认和维护生产者的基本权利,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
(2)法律通过确认、保护和创造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模式,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
(3)法律通过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持续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4)法律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间接实现效率的提高。
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5.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宪法实施的保障(1)政治保障,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
(2)法律保障。
(3)组织保障。
(4)群众保障。
7.犯罪的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处罚性的行为。
8.犯罪预备的要件(1)构造犯罪预备须有行为在先。
(2)犯罪预备限于开始着手犯罪之前。
(3)导致停止的因素应超出行为人的意志范围。
9.犯罪中止的特征(1)从犯罪中止的时间角度考虑,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界限,中止必须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直至产生实害结果,当然,不排除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中止。
(2)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自发的心理,中断犯罪意图。
《法学概论》专课程说明
《法学概论》课程说明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在中央电大总教学计划中,《法学概论》属于文科类非法律专业公共基础课。
即是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业专科阶段的必修课,课程安排:本课程5学分,课内学时90,开设一学期二、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法学的知识的基础。
为此,要求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三、教学媒体1.文字教材:1.文字教材:《法学概论》主编李显冬,21世纪高等学院非法学专业通用教材2.音像教材:《法学概论》导学3课时张玉兰主讲。
法律基础理论6课时刘旺洪主讲。
民法6课时由黄和新主讲。
四、课程主要内容以及本课程与其他课程联系1.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法学基础理论:法的运行、法的渊源与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法律与政策、道德;宪法:宪法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行政法学:行政法概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制监督;民事法学: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人生权、诉讼时效;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商标法、著作权、专利权;婚姻法和继承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经济法概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空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法:刑法概述、犯罪、刑罚、罪刑各论;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与其他课程的联系:本课程是非法律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对学习行政专业其它课程具有指导作用,对将来从事其他专业的工作也有指导意义。
《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论文
《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论文《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民法总论》那么是《民法学》的统摄性课程,是民法学的根本理论、根本制度和研究方法的集成。
民法与经济、社会开展关系密切,指导、效劳民法学整体开展的《民法总论》,其教学内容应与时俱进,不断优化。
在新时期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下,《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
《民法总论》教学目标的优化,需要考虑课程性质和时代需求两个根本因素。
从课程性质来看,《民法总论》既是民法学业是法学的根底理论课程。
《民法总论》的内容,是民事部门法学以及民事特别法学的前提和根底。
从一般院校的课程设置来看,民事部门法学的多数课程是单独开设的,这又使《民法总论》在构建民事部门法知识的关联性、整体性,实现民法知识的整合方面,表达出积极的价值。
从法学教学体系来看,《民法总论》是继《法理学》之后开设的主要部门法学课程之一。
一般认为,“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看,《民法总论》是《法理学》在部门法学的延伸,具有部门法理学的性质。
在教学体系中,《民法总论》一般与《刑法总那么》和《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时开设。
这不仅仅是要求学生完成对这三门主要部门法学课程的学习,更是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课程相关内容的彼此区别和联系,明确各自学科知识的特点,并建立对法学知识的整体性认识。
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来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化了对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
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理论课程的无视。
反而是对理论课程的强化。
任何实践技能的运用与变化,都源自于对理论的系统与深入掌握。
同时,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伦理,才能以实践技能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大化。
在民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上,《民法总论》责无旁贷。
《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应确立如下根本目标:1.培养、激发学生对民法学学习的理性认识和热情。
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的调整也成为保障法治的重要环节之一。
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是民法工作的指导原则和重要方法。
那么,什么是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呢?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呢?本文将探讨这一话题。
一、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在现有民法基础上,深入挖掘民法学的内在逻辑,拓宽民法理论的广度和深度,构建民法学的理论体系,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导完善我国民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居于民法制度顶端与基础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多个方面,包括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学术理论研究等多种因素。
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民法典和民法相关修法和解释,完善、强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和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自由、平等原则的保障,强调好信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等;2. 增强和规范民事法律に関する民事主体应当遵纪守法、依法使用权利的责任等;3. 规范和规定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4. 完善或制定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和利益。
二、如何贯彻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贯彻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需要从多个层面出发,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实践等方面。
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制定完善的民法法规体系,为民事活动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2. 完善司法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有效性;3. 积极引导学术界开展民法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化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应用;4. 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教育普及程度,建立并完善相关机制,帮助民众履行法律责任、维护权利。
三、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法治建设具有何种重要意义?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障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Word版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下面我们具体来介绍民法中的各个原则第一节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2023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概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目•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录0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私法,强调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点民法的定义与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3. 补充作用:在法律规范中,当具体规定不足时,可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2. 约束作用:约束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1. 指导作用: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确保其合法、公正、合理。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民事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与发展23强调家族、宗法、礼治等,注重人身关系和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民法基本原则以自由、平等、私权保护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和意思自治。
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更加注重平等、公正、公共利益、可持续发展等原则,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0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定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内涵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即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和权利。
它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平等原则的定义与内涵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平等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具体制度,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这些法律中,平等原则表现为民事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受任何歧视或特权的影响。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石。
它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重要性在实践中,平等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予以平等制裁,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第六章 民法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第六章民法第六章民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基本特征:1)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的;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必然财产关系发生的按照或前提。
4、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庇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必然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包管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就必然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本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指能以本身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不测变乱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不测变乱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成能保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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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民法基本原则教学内容的完善摘要:《法学概论》对民法基本原则并行式的内容编排无从体现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形成的体系,不利于教学的组织安排。
通过教材内容向教学内容的转换,在教学中突出了基本原则在《法学概论》课程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加深了学生对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认识,学生也通过对法、自由、权利三者关系的分析,明白了基本原则之间内在的联系及形成的体系,提升了法律推理的能力。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适应,《法学概论》成为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础课。
作为一门简洁全面地介绍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它对法学专业的绝大部分教学内容,包括法理学与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等知识都均有涉及。
教材内容繁多,篇幅有限,在很多方面难以做到深入浅出、详略得当,很多高校要求的授课时数为48学时。
面对内容繁多与课时量少及学生法学知识比较薄弱的矛盾,如何提高教学效果就是困扰着任课教师的难题。
如果严格按照教材内容教学,课堂上很可能呈现教师平铺直叙,学生二目无神的呆板局面。
在即使照本宣科也难以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形下,教师如何进行教材整合,实现教材体系到教学体系的转换,提高课堂效果,是本门课程教学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鉴于此,我以2021年版吴祖谋、李双元主编的《法学概论》第六章第一节民法概述中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为例,从完善教学内容促进教学效果的层面进行探讨,希冀对本课程别的章节的教学有所助益。
一、《法学概论》民法基本原则教材内容评析《法学概论》作为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普及法学理论知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一门基础理论课,对教材内容进行深度解析是课堂教学高效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3条至第10条的规定,教材将民法的基本原则罗列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
教材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介绍既有可圈可点之处,用较短的篇幅就点名了民法基本原则的要义,用较为简明的语言阐释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利于学生对教材的理解,但从教学的层面看,教材内容的编排也留下了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教材对各基本原则的平均着力加大了教学重点把握的难度教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蒋敏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7个,也对它们进行了相应的说明。
虽然《法学概论》的名称决定了对每一部分内容的描述都不可能详尽深入,但教材对民法基本原则忽略重点不分亲疏的平均用力,却给教师课堂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教师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教学中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教材为蓝本,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对每一个基本原则都进行讲解,要么有所取舍,选择自己认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进行教学无论哪种情况,都违背了课堂评价的基本要求,都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掌握。
若在教学中选择对民法的7个基本原则都进行介绍的,虽没有厚此薄彼然,却难以体现传授知识的重难点,也容易陷入填鸭式教学的陷阱,教学课时也不允许这种教学方式的采用。
若教学中对民法7个基本原则选择介绍自己认为重要的部分,其余的则一笔带过,简略提及,又会给学生对不受重视的基本原则的学习和理解造成困难。
(二)教材对某些基本原则的阐释仍需完善教材在具体内容的编写上,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教材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及“合乎法律”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予以可定是否恰当值得探讨。
我国由于没有法国、德国、日本那样救援的私法传统,基本原则是用法律进行明示的,形成了基本原则、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为一体的独特的立法体例。
这就可能出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不一定能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
比如教材将《民法典》第三条概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第八条“不得违反法律”提炼成合法原则就值得探讨。
虽然自《民法通则》颁布时起,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很多学者就对此持反对意见。
有学者甚至指出,立法者本无意将此理念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说它是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更为恰当。
将”不得违反法律”提炼成合法原则的观点也受到很多学者的反对,有学者指出,把合法定为基本原则,过分渲染了“有法必依”的政治意义,不具有基本原则应有的抽象性及对法律规范或法律行为的评价功能。
《法学概论》作为一门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在介绍法律制度及进行理论概括时应引用主流的观点其次,教材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用语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特定含义及其与民事主体的区别,也忽略了平等含义的复杂面向,将政治领域的平等移用到了法律之中。
教材提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实际上,无论哪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否则就违背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
再次,教材对绿色原则的介绍过于简略。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演,在民法典中的出现经历了一波三折。
教材对这一全新的基本原则的阐释只简单地提及其过往和基本内容,对本原则体现出的民法核心价值与社会化需求相互沟通的平衡性、协调性只字不提,阐释缺少前沿性和新颖性。
(三)教材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应有的论说。
教材对民法典提及的基本原则都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并严格按照法条的顺序进行排列。
对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教材指出,意思自治、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虽各有其含义,但彼此互为补充。
教材虽然提到了这三个基本原则之间彼此互为补充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基本原则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启发我们要用联系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思考问题。
但这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关系的揭示远远不够,它没有说明基本原则之间是真如《民法典》并列规定的形式还是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而交织在一起,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尖锐的对立,是否形成一个体系?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的认识决定了课堂教学内容的差别。
如果认为基本原则之间只是互为补充的并列关系,教学中对基本原则的教学就可以不按顺序的进行,如果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教学中就必须要揭示这个体系是什么样的,各个基本原则在其中担当了什么角色。
教学就必定要打破教材编排的顺序,体系化地进行,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民法基本原则教学内容的完善教材内容虽是教学内容的依据,两者之间并不能环环相扣,教学中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一定的转换,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在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实践中,我对教学内容加以迭代重塑,进行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强调基本原则在《法学概论》课程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构成了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也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决定着法律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学概论》教材内容覆盖面非常广泛,对具体知识往往只能粗放式的介绍,无形中增加了教师课堂教学和非法律专业学生学习理解的难度,课程安排的课时量和学生的精力也不可能对教材内容耐心研读。
在此情形下,认真掌握体现民法蕴含的主要价值或者目标的民法基本原则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典的精神,也是民法典赖以产生的前提,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向来被作为民法立法,执行法律及进行民事活动根本准绳,其思想和内核已经渗透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学生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掌握了民法制度或规定的内在依据,就能依据基本原则内含的理念和精神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具体的规则,学生对民法知识的认识自然就会加深,学习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二)厘清民法具体的基本原则包含的内容由于我国缺少私法传统,社会无法向民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性因素,民法典便将基本原则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等都合为一体,作为首章的基本规定,形成中国特色的立法体例。
教材根据民法典规定列出了7个基本原则。
其中,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近乎获得了一致的认可,但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法律等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具有承载民法基本价值的内在品格却一直持有疑问。
在教学中,应从基本原则的含义入手,引导学生明白承载民法基本价值的基本原则也有自身的时代品格,其内容和架构并非一成不变,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
对于争议比较明显的基本原则,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分析支持及反对的理由,引发学生独立思考而不盲从书本,进而养成全面分析问题的习惯。
(三)分析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及体系教材根据《民法典》基本规定的法律顺序平行式地概括为7项原则,只简单的指出,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彼此之间互为补充,对原则之间内在的联系没有提及,这无意间增加了提高教学效果的难度。
为此,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教学时,分析彼此之间的关系及形成的体系既是教学的难点,也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关键。
分析时,可引导学生从马克思“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句至理名言及民法中自由往往意味着权利进行分析,得出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质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所有基本原则中居于中心地位,为了保障民事主体各方都享有自由,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学生分析,在人与人形成的社会关系中,自由并非无所限制,而是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于是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了民法中的“王冠原则”,构成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最为主要的限制;并对某些行为用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直接限制。
通过这样的分析,学生自然就会明白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在肯定和保护意思自治的同时又运用别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限制,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重塑教材内容后的教学效果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学生对民法制度的学习和掌握。
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重塑,打破了教材编排的顺序,突出了基本原则在法学概论教学中的地位,增强了学生在学习中对基本原则的重视,同时指出了教材中存在的不规范的用语,增强了学生对法律概念准确性的认识。
通过向学生提供具体的民法基本原则成立于与反对的理由,提升了学生辩证地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引导分析法律、自由及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学生理解到了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内在的联系。
教师通过内在联系形成的体系进行教学,增强了民法基本原则教学的条理性,学生学习和理解起来也比较容易,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更为深刻,学生的推理能力和法治思维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教学效果明显增强,得到了众多学生的好评。
参考文献:[1] 赖马莲.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22(05).[2] 韩桥生,张文. 大学教育[J].2021(06).[3] 徐国栋. 《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述评[J]. 法治研究,2022(01).[4] 韩世远. 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结构、规范功能与应用发展[J].吉林大学学报,2017(06).曾云燕,1970年11月,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