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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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0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 定和监督实施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协助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 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各自辖区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 准。
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
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 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
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产品质量社会 共治格局,提升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推动产品质量提升
通过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措施,推动企业提高产 品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产品质量监管,形 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绿色环保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产品质量监管将更加注重产品的环保 性能和可持续性。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主题内容回顾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介绍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包括法规制度、技术标准、 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安全性指标
针对涉及安全性能的产品,制定相应的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化 学安全等,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
检查结果反馈与处理
结果反馈
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销售商和 监管部门,以便各方了解产品质量状况。
问题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生产企业及时采取整 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
提升检测技术
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检测准确性和效率,为产品质量 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施工行为,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所制定的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包括对施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检验、验收和评定等。

2. 施工准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和技术交底,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保证施工质量的符合性。

4. 施工验收和质量评定: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要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并进行质量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6.监理机构的权益保障:明确监理机构的权益保障,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生产作业、供用电审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达到行业规范要求,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油厂成立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主管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运行科、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一)负责对全厂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油建工程及后勤服务修缮工程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运行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一)负责对全厂生产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供用电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科室业务主管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科室一般科员担任,但该成员必须对本科室业务熟悉,且对野外涉及到的问题能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

检查小组成员每次外出检查后需统一参加采油厂质量监督检查协调会,会上各小组成员应详细反馈监督检查中所采集到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集体沟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整改通知以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名义下达。

第八条检查小组每天要做好跟踪检查记录,每月都要根据当月检查记录按具体的检查类别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月小结,经小组组长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厂领导.第九条检查小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处理结果报送企业管理科或者财务资产科进行处理。

(一)内部作业单位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依处罚单在本单位月考核中扣除;(二)外协作业单位经济处罚按规定时间交厂财务资产科,交款收据返回检查小组.对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应加倍处罚.第三章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砌砖工程(一)材料要求: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2.砖:所使用的砖必须是合格砖,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其宗旨是监督和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

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药品的生产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办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制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药品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药品流通控制药品的流通环节是药品从生产企业到终端用户的过程,办法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保证药品进出口的合法性和质量可控性。

3.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规定、药品销售凭证的要求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通过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减少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办法规定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药品购销和库存情况、药品质量控制和存储环境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够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的可控性,从根源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它能够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减少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的机会。

另外,它对药品使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合理性和正确用药的指导,减少用药风险,增强药物治疗的有效性。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等。

第三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产品的质量状况,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产品质量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产品质量监督员,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并有权查阅、复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检验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档案,对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公告。

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四)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五)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及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所有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自我监督和自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六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健全质量监督管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七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提高质量水平。

第八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原则,推动企业形成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规范质量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原则,建立健全产品准入审查检验制度,严格把关市场准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提高监督检查的精准度和效益,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一)生产企业(二)经营者(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一)抽样送检(二)现场检查(三)抽样分析(四)产品试用(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三)依法予以惩罚(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监察管理制度

质量监察管理制度

质量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监察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品质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所有上岗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质量监察管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质量方针和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章质量监察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质量监察工作应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并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质量监察工作应当依法、规范、专业开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质量监察工作应当合理、适当地运用质量监察技术手段,提高监察服务质量。

第九条质量监察工作应当保守和规范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质量监察情报等保密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质量监察工作应注重内部监察机制和质量监察报告的使用,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察机制。

第三章质量监察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质量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质量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监察部门的职责包括进行产品、服务的质量监察、检查、抽查、提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跟踪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监察部门的内部管理应当严密,人员构成应该合理,工作分工应当明确。

第十四条质量监察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监察资质。

第十五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监察记录档案,保留质量监察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汇报监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监察信息。

第十七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质量监察的具体工作程序第十八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建立质量监察工作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察方法,制定严谨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定期开展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察,包括检查产品和服务质量状况,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收集质量监察数据,评价质量状况。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对公司各项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效果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司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使客户满意并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将其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第六条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由公司领导指定组长,并由相关部门提名监督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应确保人员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检查力度大。

第三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第九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规范性检查:检查服务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

2.服务环境检查:检查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服务流程检查:检查服务流程是否合理、高效。

4.服务态度检查:检查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

5.服务效果检查:检查服务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两种。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计划进行,确保全面覆盖。

第十二条特别检查是指针对其中一特定问题或突发事件进行的临时检查。

第十三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检查对象,确定检查目标和方法。

2.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3.制定检查计划和时间表,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4.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5.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追踪第十四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给公司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检维修质量,优化监督结构,落实人人重视质量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保证井控装置出厂可靠性能,减少现场使用问题,实现检维修过程的精确化,提高中心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管理工作,下达质量管理要求。

第三条质检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分管领导交付的任务,遇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第四条班组长负责记录每一台井控装置维修更换情况,并形成记录,同时抓好班组整体检维修质量,落实相关质量管理要求。

班组长负责对一般质量问题采取处置措施,当发现较为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无法确定故障所造成的质量后果等情况下应及时汇报质检人员,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第五条检维修过程坚持“精确化、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原则。

第六条井控装置检维修周期一般分为新设备检测、三月期、一年期、三年期、综合调试,应执行相关标准、作业指导书以及井控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作业。

第七条质检员在现场发现不符合工序作业要求时,可暂停作业,直到班组恢复相关质量规定时,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第八条生产部、车间主任下达检维修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供井时间,做好内外协调工作,不能因抢进度而增加设备质量隐患。

第九条质检部对参与的监督过程、主要质量部分、被告知质量问题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在整个井控质量管理过程中,其他参与质量过程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物资验收第十条为了确保服务于检维修产品的重要物资,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物资验收工作应由质检员、仓库保管员和物资计划员三方协同开展,对到样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品种及配套情况等进行验收,质检员应按照本单位《物资验收细则》可操作部分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收货人员负责通知质检员对到样物资进行验收,节假日到货物资,收货人员应通知相关验收人员在工作日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物资计划员负责核对到样物资的数量、规格、品种等是否与计划相符,质检员负责检查到样物资的可实施检验部分的质量,并收集相关证明资料,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切实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做好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确保公司在监工程项目不发生监理责任事故,实现公司质量安全目标,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在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四、质量、安全监督目标控制员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死亡人数为零;控制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管理监理责任事故为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严格监督,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提高业主满意度;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100%。

五、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领导责任。

3、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4、总工办作为企业的技术负责部门,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负技术责任。

5、工程部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直接领导部门,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直接管理责任。

6、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负总则。

7、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六、质量安全监督办职责1、质量安全监督办是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学习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规程、强制性标准。

3、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及执行。

4、负责审核重大工程的投标文件,监理大纲或规划、监理细则。

组织审查重大工程监理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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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企业标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xxx发布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xxx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公司《质量手册》的要求而编写的,是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xx及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内部的质量行为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本标准由质量控制部提出;本标准由标准化室归口;本标准由总经理批准。

本标准起草部门:质量控制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xx及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内部的质量行为,根据《xxx产品质量监督条例》、xx《质量手册》、内部战略业务单位核算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交付、服务等过程中的质量活动。

3.定义3.1.产品是指经过制造、加工,用于销售的燃气调压站及其配套的调压器、过滤器、阀门、流量计、压差计、压力表、受压容器、管道、法兰、绝缘接头、包装材料、说明书等。

3.2.被监督管理部门是指xx公司内部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交付、服务等过程的销售中心、事业部及其它与质量有关的部门。

3.3.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产品的被监督管理部门。

3.4.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被监督管理部门。

3.5.责任人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个别人。

3.6.质量否决是指在生产过程控制中,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指标的要求。

若达不到质量指标,则按质量责任予以经济责任考核,即产品质量是决定全体员工收益的一项重要指标。

3.7.时间和金额界限的规定:在“某数以上”含本数,在“某数以下”不含本数。

4.职责4.1.质量控制部负责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质量否决;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2.被监督管理部门的经理,在质量控制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罚款、行政处分的执行。

4.4.会计部负责罚款的核算工作。

5.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1.质量监督管理要求5.1.1.被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司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5.1.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形式5.1.2.1.本公司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以定期检查为主,监督抽查为辅的监督检查形式。

5.1.2.2.上级部门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3.质量监督检查计划5.1.3.1.公司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质量控制部统一规定。

5.1.3.2.被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下达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展开,并实施。

5.1.4.质量监督管理内容a)质量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情况;b)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情况;c)上级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d)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过程/部门质量目标执行情况;e)产品质量监视和测量情况;f)售出产品的质量追溯情况;g)工艺纪律执行情况;h)质量事故损失情况。

5.1.5.产品质量监视和测量的依据5.1.5.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图纸、检测指导书,或验证供方提供的质保书、检测报告。

5.1.5.2.被监视和测量的产品没有上述规定的可监视和测量的内容时,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监视和测量。

5.1.6.质量控制部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

5.1.7.制造、加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视和测量,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全责。

5.1.8.质量事故的界限5.1.8.1.下列行为属一般质量事故:a)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的废品达加工工时4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

b)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等因贮存、搬运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一次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

c)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国内用户成批退货或降价处理,一次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

d)因设计差错,而造成返工工时4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

e)因进货检验失误,而造成停工4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的。

5.1.8.2.下列行为属重大质量事故:a)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的废品达加工工时8小时以上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b)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等因贮存、搬运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一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c)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国内用户成批退货或降价处理,一次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

d)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包括包装质量)造成国外用户退货或索赔的。

e)因设计差错,而造成返工工时8小时以上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f)因进货检验失误,而造成停工8小时以上的。

5.1.9.质量控制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质量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b)进入生产现场、仓库或产品存放地;c)封存或扣留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2.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5.2.1.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a)应当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b)应当具有保证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过程/部门质量目标完成的措施。

c)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d)应当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严格按照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应当减少废品,杜绝质量事故。

f)消除不合格品,生产、销售优质产品。

5.2.2.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有产品质量检验结论的证明;b)有产品名称、加工单位、加工地址;c)生产日期;d)数量;e)重量。

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2.3.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进货检查制度,确认进货的产品已具有相关的质量资质。

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贮存条件和保管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5.2.4.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5.2.5.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售出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包括公司内发生经济结算的下道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b)不合格品未经评审处理的;c)材料替代而未作审批的;d)与产品标识明显不符的。

5.2.6.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5.3.公司内部的公众监督5.3.1.用户、销售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查询,生产者、供货者应当提供方便。

5.3.2.用户、销售者有权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申述,质量控制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5.3.3.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办法5.2.4条款所列产品的,都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告。

对反映或报告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5.4.罚则5.4.1.被监督管理部门在认证机构进行的每次现场审核中被发现1个以上(含1个)严重不符合项或3个以上(含3个)一般不符合项,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4~6%。

对由于所发现的不符合项而导致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性不能维持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5.4.2.被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组织的每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中被发现1个以上(含1个)严重不符合项或4个以上(含4个)一般不符合项,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3~5%。

被发现2个以上(含2个)严重不符合项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4.3.被监督管理部门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公司的质量目标或过程/部门质量目标没有实现的,责令改正,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2~4%。

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警告行政处分。

5.4.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在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售出,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对售出产品进行召回或上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3%。

5.4.5.生产者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作不合格评审或未作评审前,交由销售者或使用者,责令停止生产,扣留生产的产品,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

5.4.6.生产者没有按照有效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而擅自加工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7.销售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作不合格评审或未作评审前,交由使用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召回或上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a)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b)用户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c)有其它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d)质量控制部已决定停止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5.4.8.生产者、销售者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没收产品,销售收入上交公司;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2%,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9.产品标识不符合本部分5.2.2条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0.5%,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4.10.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0.5%。

5.4.11.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进行进货检查验收,没有供方提供的质量资质证明而接受,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4.12.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作警告行政处分。

5.4.13.生产者、销售者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办法5.1.9.a条款所列资料的,可以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14.生产者、销售者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扣留产品的,可以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2%;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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