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社会影响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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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
其所 有 权 ,对方 只能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尚 未 归 还 的贷 款 为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的个 人 债 务 。双 方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相 对 应 财 产 增 值 部 分 .离 婚 时 应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判 决 该 不 动 产 归
人 出于善意 , 支 付 了合 理 对 价 . 并 且 已 经 进 行 了过 户 登 记 , 符 合《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条规 定的善 意取得 的必要 条件 的 . 就 应 当按 照这 一 规 定 ,确 定 买 受 人 取 得
的影响。 在 当事 人夫 妻 关 系认 定 方 面 在 日常 接 待 工 作 中 ,笔 者 曾 遇 到 过 当 事 人 身 份 证 上 登 记 的 出生 日期 与 结 婚


《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三) 》 第 十条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 动产买卖合 同, 以
证 上 记 载 的 日期 不 符 、身 份 证 上 登 记 的 姓名 与 结 婚证 上 登 记 的姓 名 同音 不 同
了夫 妻 双 方 及 双方 父母 所关 注 的 。
损失 ,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请 求赔 偿 损 失 的 . 人 民法 院应 予 支 持 。 ” 夫 妻 一 方 擅 自 出 售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屋, 是 对 另 一 方 共 有权 的 侵 权 行 为 . 不 应
当确 认其 具 有 买 卖 的效 力 ,但 如 果 买 受
其他 收益却 未 明确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审 查 义 务 ,就 想 当然 地 将 房 产 认 定 为 夫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作者:李晶晶林东宁赵富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着重对婚姻行为引起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假设检验;配对样本T检验一、引言婚姻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必备的社会关系,它维系着社会的安定和谐。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社会意识形态也渐趋多元化。

在这一背景下,新型的婚姻观给传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推出了《解释(三)》,其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之言此起彼伏。

面对各方的不同看法,我们更应该从客观角度去理解《解释(三)》对婚姻问题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以其显著程度,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二、关于《解释(三)》的现有研究关于婚姻问题研究的典型先例不多,且大部分学者主要集中于对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进行分析。

但《解释(三)》的颁布却引起了学者间的激烈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庭法专家夏吟兰在接受《东方早报》时提出:“第三次司法解释中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正好回应了社会中存在的房价高企、离婚率上升、商品化关系下人情关系的冷漠等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不应被误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不应被误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其被一部分女性所接受 、所支持。若按此理
推来 ,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的规定确 是不合情理了。实 际却不尽然 。 首先 。 就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而言 , 二者 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合理不合 法 、 合法不合 理之事也并不鲜见。在伦理性极强 的婚姻家 庭领域 ,情理和法的冲突更多一些 。比如 ,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 棍棒教育是合情理 的, 人们一般也不会把父母 打孩子 当回事 , 但却 是不合法的。违反了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 的规定 , 若情节严重。 甚至会触犯 《 刑法 》 。 再 比如 。夫妻之间的吵 闹和打闹 , 传 统上我 们是信奉 “ 打是亲骂是爱 ”的,打打闹闹甚 至家庭暴力也不是多大个事儿 , 但是不仅打 不被法律允许 ,骂也不被法律认可 , 《 妇女 权益保护法 》、 《 刑法 》中有相关的规定 。 情理之下 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当情和法冲 突时。毫无疑义 ,我们应该坚持法律 ,因为 法律一旦公布实施 ,既具 有强制力 ,任何人 都要遵守 。就 “ 婚姻法司法解 释 ( 三) ”有 关婚房 的规定而言 , 应 当摒弃 和修正的,恰 恰是一部 分所持 的不合法的情理观念 。 其次 。 前述 所谓情理 观念或许 只在某一 角度上有 道理 , 换个角度的话 , 可能就站不 住脚。就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来说 ,实际生 活当中 , 父母 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时 , 可能 没有考虑到以后 子女婚姻解体 的情况 。父母 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 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 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势必违 背 了父母为子女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 ,实 际上 也侵害了 出资父母的利益。 故房 屋产权登记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3期 ( 上)
不应被误读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 ’

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

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

生父 母 和血 缘关 系 对于 其 人格 发展 都 具 有重 大 的 意 义 ,而且这 种 知 晓对 于其 健康 成 长也 将 产生 重 大影 响 。我 国 台湾地 区 “ 司法 院” 大法 官会 议 释字 第 5 7 8 号解 释认 为 : 女 获知其 血 统 来源 , 认 其 真实 父 子 子 确
的房贷 政 策 , 竟然 通过 假 离婚 来 删 除购 房记 录 , 低 降
购房成 本 。2 1 年 l 限购 令政 策 实施后 , 00 0月 到各 地 婚 姻登 记 处 去办 离婚 手续 的人 迅速 增 加 ,甚至 出现

对 夫妻 离婚 多 次 的现象 。在一 个 “ 为买房 子 假离
婚 , 愿意 吗 ?” 你 的网络 调查 问卷 中 , 竟有 6 %的 网友 4 表示 “ 以试 一试 ” 可 。这个 调 查结 果 不禁 使 人再 次对
产 生 了一 定 的影 响 。纵 观 建 国以来 我 国婚 姻 法 的发
展 历 程 ,婚姻 法 的几 次 重 大 修改 总 是 能够 忠 实 的反
映 当 时 的社会 伦 理 道德 风 貌 ,并 始 终追 随着 社会 伦 理 道 德 的不 断演 进 的步 伐 ,也 因此 婚姻 法 被称 为最 具 道德 性 的法 律 。
纠结 一 点 : 到底 是 在追 求 “ 这 男女 平 等 ” 还是 在 “ 救 解
本 质 。” 又说 :如 果立 法不 能 明文规 定 什么 是合 乎伦 “ 理 的行 为 ,那 么它 就更 不 能 宣 布不 合 乎伦 理 的行 为 违 法 。” 在一 定 意义 上 说 , 属法 堪 称 道德 化 的 法律 亲 或 法 律化 的道德 , 今 中外 概 莫 能外 。” 由于夫 妻 、 古 “ 亲 子 等相 互 间 的关 系 , 理 的色 彩特 别 浓 厚 , 属法 伦 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我的婚姻还是我做主——郝惠珍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我的婚姻还是我做主——郝惠珍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释( ) 的起草 工作 。 解 三 》 “ 15 从 9 0年第 一 部 《 姻 法 》 1 8 婚 到 9 0年 建 国后 的 第
二部 《 姻 法》 之 间 3 的发 展变 化导 致 了对 《 姻 法 》 婚 , 0年 婚
的修 改 ,9 0年 到 2 0 18 0 0年 改革开 放 的 2 0年 间 , 全社 会 思
越 来越 多 。“ 实际 以往 的司法 解释 已有 明文 规定 , 只是《 婚 姻 法 》 有 明确 。《 释 ( ) 把这 一做 法确 定 成文 , 对 没 解 三 》 这
于解决 否认 婚 生子 女 的关 系 ,承 认婚 外 子女 种好 办法 。”
也对 其 中社 会反 响较大 的焦点 条款进 行 了一一解 读 。
焦 点 一 : 做 “ 子 鉴 定 ” 败 诉 拒 亲 将
件 、3 14万件 和 17万件 , 逐年 上升趋 势 , “ 3 呈 而 房子 ” “ 、车
子 ” “ 子 ” “ 子 ”等焦 点 问题 成为 这类 案 件案 结事 不 、票 、孩
婚 姻法 司 法实践 。”郝 惠珍 律师 详 细剖 析 了此 次 《 释 解
姻究竟 是谁 在做 主?目前 , 刊记 者就此 采访 了中国法学 本
会婚姻 家庭 研究 会理 事郝 惠珍律 师 。
婚 姻 纠 纷 飙 升 助 推 解 释 出 台
( ) 出 台的背 景和 深层次 的社 会原 因 。 三 》
焦 点 二 : 离婚 也 可 分 割 财 产 不
《 释 ( )第 4条 确立 了婚 内财 产分 割 制度 。郝 律 解 三 》
师 认为 ,此 条是 涉及 婚姻 财 产的 重 大突 破 ,也 是 《 解释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家 庭 观 念 .也 导 致 急 需 出 台 司 法 解 释 指 导

(吴晓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吴晓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仅从字面语法上简单 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 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七条并 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 语,适用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 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 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 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 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 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 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 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 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 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 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 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 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 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 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 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 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 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 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 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 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 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 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 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

浅析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进步与不足

浅析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进步与不足

加利息的赔偿 , 而就房屋之增值部分亦无法 主张任何权利 。 从一 个 普通 人的角度来看 , 未支付首付款 的一方 , 在婚 后用 主要个 人 财产还 款或 者对 还款做出很 大的贡献 ,从 而使得 房屋 的最终 价
值得以实现和取 得的 , 但最终却没有得到房屋产权 , 这是很 不公
初衷 ,抹杀 了婚姻 的人 身性 ,过多地用财产法 原理 决定房产归
观 。虽 然 很 多 人 认 为 , 新 的司法解 释是 “ 男权立 法 ” , “ 偏 向 于 富
平 的。以经济学上 的机会成本来说 , 这一方失去 了凭借 自己参与 还款的支出进行 其他投资的机会。针对 这一类情 况 , 新的《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 三) 中的第 十条对于房屋增值部分 的分割 , 有了新
关键词: 男权 立 法 ; 个人 财 产优 先 ; 继 承 范 围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1 5— 0 2
2 0 1 1 年 8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发 布 了《 关于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三) 》 , 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 、 夫
浅 析新《 婚姻 法》 解释 ( 三) 的进步与不足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新《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 三) 给 了我 们一 个机会 , 开 始重新 审视 年轻 一代 的爱情观 、 婚 姻观 。人 们不 禁要 思考 , 婚 姻 到底 是 为
求社会 道德的实现 。不 能以“ 感情大 于金 钱” 作 为对抗 法律的理 由, 当夫妻双 方感 情破裂时 , 只有真正公平地规划 出权益 才是真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有关婚姻法解释三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调查

有关婚姻法解释三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调查

有关婚姻法解释三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调查【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司法审判;阜新市当今社会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2011 年8月13 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继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发性的法律问题出台的第三部司法解释。

解释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相对集中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与此同时,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婚姻法”旨在保护男性,增加了男性出轨的可能,否定女性的家庭贡献,离婚有可能使女性造成净身出户的悲惨下场。

那么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有多大,网友口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只有通过调查才能知晓。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据统计,2008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 件,2009 年为1341029 件,2010 年为1374136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 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 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 件。

2011 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 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

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

加之房价居高不下,成为家庭中重要的财产。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不动产收益、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婚姻法解释三因此应运而生。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因为涉及面非常广,所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

(一)关于“小三”“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

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觉得“小三”也应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所以意见稿也应该把善意的“小三”也保护进去。

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婚姻法》是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财产?”“该解释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新的司法解释缺失人文关怀”等这些质疑,我们觉得,征求意见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便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解读: ❖本条解决了父母未离婚情形下小孩抚养权请求权的问题,同时,本条解决了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如在校大学生)的抚养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述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述评

出资份 额按 份共 有 , 当事人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多数 的 家庭 都是 由父母 倾 注 大 全部积 蓄为 子女 购 置婚 房 , 且 多数 父 母 碍 于 面子 而 不与子 女 就房屋 的归属 签定 书面协议 。如 果离 婚 时
胡钟 月
( 沧州 医学高 等专科 学校 , 北 沧州 0 10 ) 河 6 0 1
摘 要 : 1 年 8月 1 日, 高人 民 法 院颁 布 了《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2 1 0 2 最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干 若 问题 的解 释 ( ) , 三 》 简称 《 姻 法 司法 解释 三》 引发 了社 会 各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其 中 夫妻婚 前 、 后 财 产 的 婚 , 婚 归 属 问题 , 是 触 及 到 了社 会 公 众 的 敏 感 神 经 , 受社 会 各界 的 热议 。现 对 《 姻 法》 更 备 婚 的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下面对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 - 涵盖 的亮 点 内容 进行 逐

利 义务 、 定婚姻 效力 、 整婚 姻引起 的人 身关 系和 确 调
财 产关 系 为内容 的法律 。6 .0年代 , 年 的文革 动 07 十
阐述 。
( ) 前财产 分 割的归属 问题 一 婚
乱 使我 国的整个 立法 工 作 处 在停 滞 和 混乱 的状 态 。 文革结 束后 , 18 颁 布 的第 二 部《 姻 法》 全 于 9 0年 婚 ( 称《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在 第 一 部 《 姻法 》 ) 婚 的 基 础上 进行 了修订 , 增设 必要 的法律 制度 , 细化相 关 的规定 , 善 了薄弱环节 , 完 淡化 了婚 姻家庭 在法律 体 系 中的矛盾 和冲 突 , 《 姻 法 》 有 了更 强 的可 操 使 婚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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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社会影响与调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社会影响与调适
婚姻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维系着作为社会基层组织单位的家庭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旨在与时俱进的调整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

一.新婚姻法的积极社会影响
(一)明确潜在的法律盲点,促进法律完善及社会公平与稳定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清晰划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同时对无效婚姻、撤销制度及亲子诉讼等做出详细规定。

此外,针对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及外部的&ldquo;包二奶&rdquo;等问题,新婚姻法也是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保障合法婚姻。

相比之前婚姻法规定的抽象化和原则化,新婚姻法更清晰化更精细化,既明确了法律盲点也提供了细密的操作程序,既增强了可操作性促进法律完善,也保障了个人财产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增强个人独立意识,一定程度上杜绝婚姻拜金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顺应时代特征更加注重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例如对婚前房产及婚后所有权都做了修改,避免了父母将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毕生的积蓄给子女买房却因为年轻人婚姻的不稳定及动机不纯婚姻的干扰而造成对家庭财产和感情的双重伤害,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婚姻双方用更加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去择偶,增强双方为了自己的
未来努力奋斗的决心,在维持婚姻稳定的同时利于增强个人独立意识。

有利于遏制&ldquo;宁在宝马车哭泣,不在自行车上笑&rdquo;的错误婚姻观,有利于当前扭曲的拜金主义婚姻观向正确的现代婚姻观回归,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二.新婚姻法的消极影响
(一)打破中国基本的伦理亲情,增加了亲人间的隔阂
中国人自古至今一直实行的是&ldquo;同居共财&rdquo;的家庭财产制,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子女结婚通常的表现是父母为儿子结婚买房,为女儿置办嫁妆。

这一传统思想在中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基础,中国千千万万父母千百年来都是这么做的,子女也受之泰然,他们将来对自己的下一代也会这么做。

而现如今新婚姻法的颁布明确了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划分,打破了情重于财的传统观念,如此细致的财产划定也很可能打破传统的男女方不同的财产贡献,对于父母子女来说将是具有挑战性的转变适应过程。

同时这种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财产保护难免引起夫妻双方、两个家庭间的隔阂,进而影响婚姻家庭的和睦。

(二)忽视女性的权益保障,不利于真正的男女平等
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保护问题加强重视,却淡视女性的权益保障。

虽然在中国传统中,男性在婚前财产中付出相对较多,但女性在婚后对于家庭家务、父母孩子等方面的照料却不容忽视,这种背后的默默奉献往往是精神多于物质,是很难以财产简单区分的。

新婚姻法过分强调个人财产,淡漠女性的付出,将很有可能导致女性在离婚时净身
出户且没有后续保障的参与社会竞争,新婚姻法重视物质财产忽视精神贡献的倾向不能真正保障女性权益,不利于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以促进社会公平。

三.调适建议
根据上述探讨的新婚姻法的社会影响,总结了三方面的调适建议以使新婚姻法更好的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更好的融入个人观念、传统观念和社会风气中,更好的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一)促进个人观念的改变,建设良好社会风气
增强人们的独立意识,促进传统观念的改变。

加强正确的婚恋观、择偶观教育。

培养青年正确的婚恋观,指导青年人以正确的婚恋道德观指导自己的行为,抵制错误的观点,遏制以金钱为导向的拜金主义婚恋观。

强化社会传媒的社会责任感,传播健康的婚恋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加强全面道德建设,培养积极正确的道德风尚,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培育良好健康社会风气。

(二)鼓励女性积极保障自身权益,促进法律完善与社会公平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个人财产,而使得在中国传统观念影响下的女性的权益保障面临巨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女性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参与夫妻财产的管理等等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新婚姻法也需在实践中检验、摸索、完善,以更好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真正的社会平等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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