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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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险产品和业务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和业务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和业务管理规定保险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合理的监管政策,更需要严格的保险产品和业务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保险行业保险产品和业务管理规定展开讨论,以期对相关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一、保险产品管理规定保险产品作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直接关系着市场需求和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险产品设计原则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风险专业化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透明原则,确保产品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要注重个性化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特征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定制化保险产品。

2.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产品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提高用户对保险责任的认识和理解,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争议的发生。

同时,责任免除的规定应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保险费率和核保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遵循风险评估和成本考虑,合理定价,确保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核保规定应科学合理,确保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和可行性。

二、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是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关于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几个方面:1. 保险销售管理保险销售是保险公司获取客户和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其管理要求严格且细致。

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行为。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和权益。

2. 理赔管理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责任的重要环节,对于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具有重要影响。

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理赔管理制度,提高理赔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风险防控,防止欺诈行为和滥用理赔权益的发生。

3. 业务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括严格的业务准入和退出机制、风险监测和评估、内部控制和审计等方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第五条组织形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互助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必须依法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履行经营合规审查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主体。

第二章公平交易第七条产品设计保险公司开发推出的产品应当具有风险分散和合理定价等特性,经审批备案后方可销售,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明利益配比、风险承担、续保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宣传推销保险公司在宣传推销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投保人介绍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无虚假承诺和误导内容,并不得使用虚假头衔、不当广告语言等误导手段。

第九条诚信经营保险公司应当信守诚信原则,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实施垄断、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十条公平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合理理赔请求进行核实、审核、支付,并提供有效的协助和服务。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标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理性投资,积极管理投资风险,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防范违规操作和损失。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完善内部合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规范合规经营。

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公司的股东、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业务范围、资金运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此外,该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会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保险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要。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doc 26页).doc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doc 26页).doc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险监管职责: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制订、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3.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代表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3.体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4.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支公司经理、副经理、办理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3.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订可的精算人员。

保险业保险行业规章制度手册

保险业保险行业规章制度手册

保险业保险行业规章制度手册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手册将详细介绍保险行业的规章制度,确保各保险公司能够依法经营并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第一章: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本章将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

本章将介绍保险产品的设计原则、审批程序以及销售渠道和方式的管理规定,确保保险产品的风险可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第四章:保险合同管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章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第五章:保险资金运营与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其盈利能力和稳定运营的关键。

本章将介绍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规则、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

第六章:保险理赔与争议处理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核心服务之一,争议处理是保证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章将介绍保险理赔的受理、审核、赔付等流程规定,并详细说明保险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是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关键措施。

本章将介绍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八章: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表填报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表填报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监管要求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及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及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三筹建方案;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扩大业务范围;四变更营业场所;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四清算程序;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着位置,以备查验.第六章保险经营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条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六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严重违法;二偿付能力不足;三财务状况异常;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第六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六十四条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保险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保险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保险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降低固定资产的运营成本,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等。

三、资产获取管理1.资产获取管理应遵循程序规定,确保所有资产的获取均经过合理程序和程序规定的审批。

2.所有新购置的资产应当建立档案和台账,明确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购置日期和金额等相关信息。

3.对于长期使用和重要性较高的资产,应当制定专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资产采购流程和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四、资产使用管理1.所有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要求进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进行私自处置。

2.使用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资产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报修。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处置情况,定期进行盘点核对,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4.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合理的保养和维护,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原始价值。

五、资产维护管理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资产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减少损耗。

2.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的人员或单位进行,确保维护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3.对于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应当及时报修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4.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熟悉固定资产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安全第一。

六、资产处置管理1.固定资产报废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处置时,应当先进行评估,明确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

2.使用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经过上级单位审批后可以进行处置。

3.对于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和清理,明确资产的具体数量和状况,并编制报废清单。

4.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家财政,不得私自挪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概述(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 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通过对比《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9) 》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明显提高,设立条件 更加严格,今后保监会在对待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问题上将趋向审慎。
1、《规定(2009)》对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偿付能力的充足性
提出了要求。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 建设情况报告;
5、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 、反洗钱等制度;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 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7、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 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 《规定(2009)》对保险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公司及相关分支机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影响到其他分支机构

的设立。保险公司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则2年内不得再 筹建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的,则2年内不得再在该省设立其他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
6工商登 记
6个月内 申请
5开业验 收
颁证发文 30日
1申请设 立
4提交开 业
验收报告
2批准筹 建
30日
3组织筹 建
6个月
(四)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的条件及提交材料
申请开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 设施符合要求;
2、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 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 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保险业监管条例

保险业监管条例

保险业监管条例一、引言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保险业监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保险业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保险业的核心职能是承担风险,因此,风险管理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监管机构应当确保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辨识、风险测量、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并且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竞争监管机制,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业务,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和了解投保风险。

三、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1. 准入规则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市场准入规则,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素质等要求,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2. 退出规则对于经营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等,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四、资产负债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稳定发展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配置、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风险管理与监测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同时,建立灵活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人的利益。

六、消费者保护与权益保障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

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

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保险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业,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安全。

在保险业中,保险赔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以及其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保险赔偿管理的概述保险赔偿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或风险损失后的索赔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过程。

保险赔偿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赔偿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保险赔偿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保险赔偿管理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每个被保险人,确保真实合理的索赔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应充分听取、调查和审议相关证据,遵循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每一个索赔请求。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保险赔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供需关系的建立和保持。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骗、误导或恶意拖延赔付。

被保险人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准确和充分的信息,避免故意隐藏或提供虚假信息。

3.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保险赔偿管理的重要原则。

保险公司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并决策每一个索赔请求。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索赔处理机制和流程,提高索赔处理的效率,降低成本。

三、保险赔偿管理的实施1. 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告知被保险人索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索赔申请的表格和所需的证明文件清单。

2. 保险事故调查保险公司应当对索赔申请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损失情况。

调查的方式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3. 理赔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合法,并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4.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应当在审批完毕后,及时支付赔偿款项给被保险人。

保险中介公司管理规定(3篇)

保险中介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业务,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机构。

第三条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级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七)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保险中介公司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险中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名称;(二)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

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

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一、引言保险业对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保险赔偿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证保险赔偿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保险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赔偿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保险业保险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二、保险赔偿管理的一般原则1. 公平原则保险赔偿应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决策时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公正地进行赔偿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2.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相互诚信。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如实提供有关事故情况和损失证明。

3. 双方协商原则保险赔偿管理应注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商沟通。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充分交流,听取被保险人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实现双方的共识。

4. 合法合规原则保险赔偿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决策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等方面不得超出法定限制。

三、保险赔偿管理的具体要求1. 赔偿申请和受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赔偿申请受理程序,对被保险人的申请进行及时受理,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赔偿申请材料的要求和流程。

2. 赔偿评估和调查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进行评估和调查。

评估和调查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损失的程度和范围等。

保险公司应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赔偿评估和调查,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评估结果和调查报告。

3. 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保险公司应结合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证明和相关证据,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并与被保险人沟通确认。

在赔偿金额确定时,保险公司应对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妥善处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保险⾏业在我们国家发展的还是相当不错的,在我们⽣活中,⼈们也很乐意去购买各种保险,以此来保障我们的财产或者是⾝体健康。

⽐如⼈寿保险,意外险,车险等,这些都是我国发展的⽐较好的保险服务。

那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第⼀章总则第⼀条【制定⽬的】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条【合规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员的保险经营管理⾏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为引发法律责任、⾏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执⾏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及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风险管理的⼀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项基础性⼯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化】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化,努⼒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化建设作为公司⽂化建设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级管理⼈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集团合规管理】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集团整体合规管理⽔平。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7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7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7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一)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病员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安全有效。

(二)调配人员根据处方调配发药。

非本字处方不予调配。

(三)收方时审查处方内容,医师签各无误后方可调配。

如发现不妥之处或因缺药不能全部配发时,应与医师联系修改后再行调配。

急症处方先调配。

(四)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配方应按处方应付的统一标准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量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凡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的药材应单包,并在包上注明煎服方法。

(五)要严格执行配方复核制度、计价、配方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六)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药,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原包装片、丸剂、其药品各称及含量、规格清楚者,需经处方医师开退药处方,说明理由并附报销单据,方可办理退药。

(八)药品应按剂型、药理作用等分类排序,定位放置。

(九)药品应定期检查,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十)对毒剧药、贵重药及自费药品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帐,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逐日消耗统计,月终盘点,帐物相符。

(十一)凡属自费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价、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费报销。

(十三)调剂室的药品应每日盘点,建立健全统计报销制度。

(十四)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并保持好室内卫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脱岗,不迟到早退。

(十五)非本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调剂室。

(十六)凡是库内有药,病人需要应及时领取保证病人用药。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总经理监督、检查对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重要决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掌握市场动态,收集行业信息,为总经理决策提供咨询,当好参谋;三、安排总经理办公会议,并负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四、按照总经理的意图,组织起草综合性的业务报告和起草、修改工作规划、报告、总结、请示、通知等函件,并审查签发前的文稿;五、领导有关人员做好文件归档、收发、打字、接待、用车管理和印章管理工作;六、开展调查研究,搞好企业的信息管理,做好综合分析和统计工作,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供总经理决策;七、加强本部门的自身管理,抓好部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考评等,提高工作效率;八、协调、平衡各部门关系,发生矛盾时,应及时疏导,调查分析,明确责任,必要时报告总经理处理;九、组织制定企业行文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使公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十、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26页)(1)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26页)(1)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保险业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登记
第二条保险公司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交相
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产品开发和销售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产品合法、合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履行真实、准确、清晰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详尽的产品信息。

第四章保险合同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额地履行给付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八条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保险监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保险机构可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一年发布的有关保险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保险监管部门。

以上内容为《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如有修改或补充,以官方公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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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管理规定
保险业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部分,它可以为人们的风险管理提
供各种方案,从而让人们在生活、工作和经营中更加安全和稳定。

为了保证保险业能够顺利运行并发挥其作用,各国都对其进行了
管理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保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保险业管理规定
保险业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或地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
严格遵循、执行的管理规章制度或代码。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标准
化的报告、特定的会计、审计、资产管理和投资等要求。

通过这
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保险公司的运营,
并降低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平衡和稳定。

二、保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
1.监管机构
保险业管理规定通常要求成立一个能够监管保险业的机构,例
如美国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中国的保监会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实
施监管政策和规定,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
风险,并维护公众利益。

2.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来
承担风险。

这些要求通常包括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等等。

3.经营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一定的经营规定,以确保其经营合法、合规。

这些规定涵盖了投资、产品设计、营销、理赔等各个环节。

4.产品审批
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推出的产品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以确
保产品不涉及欺诈、误导和不当销售等行为,符合保险市场的规
定和规范。

5.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以确保其财务状况合规、真实和可靠。

监管机构也会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报告合法、完整和准确。

三、保险业管理规定的作用
1.压制不良行为
保险业管理规定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不当营销、误导销售、欺诈等不良行为,预防和打击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保险行业服务质量
保险业管理规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服务的全面性和质量。

规定要求各公司有一定的资本实力,从而降低了市场的风险,提高了保险业在市场上的信誉。

3.维护市场平衡和公平竞争
保险业管理规定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非法竞争等行为,促进市场平衡和公平竞争。

这将使保险业更加健康、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四、保险业管理规定的挑战
保险业管理规定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1.规定极易过度。

2.监管部门可能存在行业内豁免,以及不偏不倚等问题。

3.保险行业监管规定通常非常复杂、难以理解,以及缺乏及时更新。

4.监管和执行的力度不足,导致规定具有不实用性质。

5.保险公司的个体差异也会导致实施保险业管理规定困难。

五、结论
保险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避免风险,在保障消费者利
益的基础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对保险业管理规定
要增强对其实施的力度和监管的效力,使其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强,实现监管规定的科学化和精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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