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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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分析——药品质量标准的制订
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我国现行的药品标准分为三级:国家药典(中国药典)、部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和地方标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药品标准)。
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原则:
1、从人民健康需要出发,坚持质量第一的观点;
2、同一品种新药原则上只能制订一个部级标准,并有二年试行期,期满后修订转为正式标准;
3、后申报的标准必须达到已申报的标准水平;若比已申报的标准先进,则按先进的药品标准修订;
4、同时申报新药的,要统一标准,按其中高的标准制订,若因生产水平及工艺条件不同造成杂质项目检查有不同者,可将杂质检查项目共存;
5、从药品的生理效用和临床应用的方法合理性来制订。总之要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方针。
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基础:
一、查阅文献和新药命名:首先要查阅大量的文献,查阅其化学名、俗称、英文名及中文名;其次要介绍药品的研制过程,简略说明实验室研究与临床试验的时间、机构和试验结论。国外已生产的,要介绍最早上市的国家(或厂家)和时间。
二、新药化学结构或处方的确定:通过各种方法(试验数据、图谱、图谱的解析、有关文献资料)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并注意可能存在的各种异构体。在有些情况下要规定无效异构体的限度。处方要效果更优,不良反应更小。
三、生产工艺和晶型:不同生产工艺会有不同的异构体。还会产生不同的晶型。
四、晶型的性质与药效:晶型不同其生物利用度往往不同,可能会影响疗效、剂量、熔点和红外图谱等。
五、生产或贮存过程中带来的杂质或降解产物:不同生产路线会带来不同的杂质,在贮存过程中要考虑到药物的分解。
六、含量测定方法的制订:一种药物的含量可用多种方法进行测定,但在制订质量标准时往往只选其中一种。对选取这种方法的理由应加以解释,必要时需附不同方法的测定结果进行比较。同时还要说明测定的原理、方法的精度与准确度,还要讨论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等。
七、药理及毒理作用的研究:有的药物随着临床药理研究的深入,会发现还有其它方面的药理作用。新药研制时还要做毒理试验、“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试验。
八、药物动力学研究:主要是研究药物的吸收速率、吸收程度、在体内重要器官的分布和维持情况,以及排泄的速率和程度,作为描述到达靶器官的药物浓度与药理、毒理作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的关系等研究。与给药剂量的研究相比更为重要和具实际意义。
九、适当剂型的研究:剂型不同,药物的疗效也会不同,在确定质量标准前,要分析用药剂量、给药方法、疗程和用药时间的各种效应(疗效、不良反应)等,找出最佳的剂型用于患者。十、新药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创新药物在研究初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质量研究,但随着新药研究的逐步成熟,被研究物质逐步形成新药时,则应有足够的资料和数据来说明这一药物的质量情况。对非首创新药的资料可从文献报道或剖析实物中获得。但药品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原料、生产工艺、辅料的种类等,更取决于不同药厂的生产诀窍。为此要对试制品进行实际的研究考察,才可为制订质量标准提供可靠的依据。质量研究内容相当丰富,但只选必要项目列入标准中。一般情况下应选用简单易行又能反映质量面貌的方法。先进的检测手段可解决许多问题,有助于更好一控制质量,但也要因地制宜,符合国情,并不断努力创造条件。
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要点:
各国药品质量标准在制订的格式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内溶是相同的。
一、名称:
(一)我国对化学药品曾用过的十大命名法:
1、以公认的学名或来源命名,如葡萄糖、山梨醇。
2、以化学名或简化的化学名称命名,如异烟肼、呋喃西林、磺胺甲基异噁唑。
3、以药物效用结合化学名称命名,如抗瘤氨酸、利尿酸、扑痫酮、甲基睾丸素。
4、以单纯疗效命名,如咳必清、利眠宁、安侬痛。
5、以公认的外文名称译音,或译音与化学结构相结合,或译音与药效相结合。如硫酸可待因、盐酸可卡因、磺胺嘧啶。
6、由国外商品名称译音而来,如潘生丁、安妥明。
7、采用代号或部分代号,如681、抗疟2号。
8、以政治术语命名,如争光霉素、抗敌霉素。
9、以某种大类药物的总名称来命名,如长效磺胺、周效磺胺、抗癌片。
10、以赞美性词汇来命名,如抗炎灵、优降宁、心得舒、胃安。(二)国际上药品命名情况:由于美国的
USAN(UnitedStatesAdoptedName)、英国的
BAN(BritishApprovedName)和日本的
JAN(JapaneseAcceptedName)等之间所用名称仍未完全统一,WHO从1953年起制订公布了国际非专有药品名(INN,Intern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for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以拉丁语、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等5种文字发布,供国际间使用。对新的INN名称在WHO的刊物上公布征询意见后确定。药理作用相同的属于同一类的物质采用统一的词干。INN命名应避免给病人以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上的暗示。
(三)我国对新药命名的若干规定:化学药品方面:
1、原则上按照INN命名原则确定英文名或拉丁文名,再译成中文正式品名。药名应明确、简短、发音清晰,全名最好不超过4个音节或四个字母。
2、对属于某一相同药效的药物命名,应采用该类药物的词干,如组织胺类药物的词干为“-astine”译为“-斯丁”。所以在制订某类新药的第一个药名时,应考虑该药物名称的系列化而制订一个新的词干。
3、仿制药物的中文名称,可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但对商品名和专利名不能译。
4、对化学结构不清楚或天然来源的药品,可以该药来源或化学分类来考虑。如大黄素、黄芩甙等。
5、复方制剂的命名,由于含二种以上药物,可采用简缩的方法或按处方中的主药来命名。
6、避免采用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作用或治疗学给患者以暗示的药名,如风湿灵、抗癌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