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江苏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有园区管理机构
(2)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 职务列表
园区管理
A/12分)
1、未发生因 化工园区相 关事件限 批、挂牌督 办情况
3分
近一年被管理部门(安监、环保、消防、交通等) 限批、挂牌督办的且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分;被 省级管理部门限批、挂牌督办的且整改到位的 得1分;被市级管理部门限批、挂牌督办的但已 整改到位的得2分;没有限批、挂牌督办的,得3分。
(2)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化工
(1)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安全风险 评价材料列表(含材料名称、编制时间、 审查情况)
(2)对应材料的文本及审查意见
(3)对应材料编制单位资质
查阅资料
园区进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报告在有效期 内的,得1分。
4、有明确的“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2分
有明确的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得2分;正在开 展“三线一单,工作的,得1分。
管辖地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2、社会责任
2分
建立园区责任关怀体系,定期开展园区开放日
园区相关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企业开放日等活动,且未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 得2分。
3、按要求开 展规划环评 及跟踪评 价、安全风 险评价
4分
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经省环保厅 受理的,此项方能得分,否则不得分。
(1)具备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且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 编制单位有化工石化医药甲级类别环评资质得3分。
查阅资料
绿色发展
Ai3(5分)
6、区内化工 企业单位应 税销售综合 能耗(吨标 煤万元)
2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苏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7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环境基础设施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存在废弃物收集处置能力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以城乡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供应及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增效,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充分认识环境基础设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结合长江大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如何确定预制消防水池的容积
如何确定预制消防水池的容积?如何确定预制消防水池的容积?预制消防水池,属于消防水的供水系统,是为了应对火灾风险。
消防水池的容量,按照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事故水池,又会被称为应急事故池、事故缓冲池等,是为了收集有毒、有害、易燃物质的废液。
是用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有效地接纳装置排水、消防废水等污染水,避免事故废水进入水体造成污染(GB50483-2009)。
其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的前10-20min的降水量(GB50483-2009,2.0.11),是工厂污染区域内的降雨初期的雨水(受污染的雨水)(SH3015-2003,5.3.4)。
顾名思义,初期雨水池是将含有污染物质的初期雨水收集、储存的(调节池、储存池)。
简单粗暴点说,预制消防水池往往是满水的,而事故水池,则是常空的。
事故水池与雨水池可以合建。
因此,如果在非事故状态下出现需占用事故池的情况(例如,初期雨水池共用的情况),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2、事故池与其他收集池企业的风险防控和环境管理中,提及与水相关的系统还包括污水收集系统、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清净下水(清洁下水)防控系统、雨水防控系统等,因此除了事故池,还有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净下水(清洁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一般情况下,各个池子应单独设立,而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事故应急池共用,前提是满足:事故应急池的容积是初期雨水计算容积的3倍以上,并且如上文所说,必须设置必要的排空措施,确保事故应急池可紧急排空。
注意,事故情况下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与正常工况情况下的雨水也是不同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苏环管[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8号)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你委报送的《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环函〔2005〕6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报批省级开发区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园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园区建设,推进园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以近中期为主,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石油化工深加工项目;利用仪征良好的进出口条件,进口原料,建设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化工新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为仪征化纤、扬子石化等周边企业配套服务产品。
化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应急信息体系建设
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
一旦周边水环境出现异常,系统可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企业排污口监 测数据,自动排查污染源头,定位超标企业,为环保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
重点保护水体在线监测
水质自动站用于实时反映园区所在区域下游取水口及周边敏 感水体质量状况,监测因子包括常规污染因子和园区主要特征污 染因子。
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
企业排污口在线监测
企业的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和自动控制设备,自动监测污 水口污染因子浓度及流量,获取实时监测数据,对于超标数据进行 分级报警。
废水排口在线监测监控
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
排污总量控制
排放总量控制器实时读取最新的 废水排放浓度、废水排放量和中水回 用量,可实现总量控制、超标关阀、 自动留样、实时报警功能,实现对污 水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浓度双重管理。
管理
区内重点污染源、 环境质量、视频的 实时在线监测,掌 握全区的环境状况 ,及时发现各类环 境污染风险事件。
全程记录自事故 所有数据、视频 和语音信息,为 突发环境事件处 置提供科学直观 的决策辅助支撑 。
.
风险源动态管理
通过建立统一的风险源综合信息数据库,构建环境风险日常管理的基础平台, 采用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核准的方式,实现对区内主要风险源动态长效管理。
硬件平台:显示屏、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 器、客户端电脑、交换机、防火墙、机柜和必 要配件 软件开发:监控数据、企业信息(一厂一档)、 扩散模拟、应急预案、传输上报、未来扩展
可视化、可延伸、操作性强
核心功能
风险源 动态管理
监控 预警
应急 指挥
➢ 风险源管理 ➢ 企业一厂一档 ➢ 应急基础信息
管理
应急辅 助决策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淮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淮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两个率先”进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统领、规划科学、企业治理、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凝聚全市之力,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经过5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到2017年,全市区域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一、狠抓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加强重点行业烟气治理提标改造。
2014年6月底前,完成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
2014年底前,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要安装脱硫设施,完成钢铁烧结及球团、炼钢、炼铁、铁合金、轧钢、焦化等工序除尘设施的提标改造,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硫磺回收率要达到99%以上。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已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2020年我省经过省级认定并由省政府公布的原化工园区和原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按照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版)》(详见附件)。
第四条《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 版)》相关内容分为A类和B类进行评价。
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方面的事项;B类为涉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汇总认定情况并提出认定建议。
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进行认定并提出单项意见。
第六条按下列两类情况确定认定建议:L A项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
2. 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提出的园区认定建议,提交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报批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对认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以及2020年认定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第九条认定期间,各设区市化工项目管理仍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1 2021) 6号)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
多年来,我省化学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之一。
但整体上仍存在部分产品同质化低端化、产业布局不合理、安全环保问题突出、自主创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促进江苏化工行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实施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一)沿江地区。
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
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和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
重点延伸拓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排放少的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新型化工节能环保产业等,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和特色品牌优势。
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
建设 部 门应严 格 控 制 化 工 园 区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的控制 红线 不 同 的产 业 类 型 、当 地 的 自然 条 件 及 其 周边
敏 感点 的状 态 都对 化 工 园 区 环境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区 的 控制 距 离 有 直接 影 响 .我 国 目前 没 有 ,也很 难 明确 化工 园 区环境 安全 风 险防控 区的距离 要求 1 . 1 化 工 园区环境 安 全风 险 防控 距 离的研 究 方法 1 . 1 . 1 卫 生 防护距 离法 卫生 防护 距 离 主要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其定 义 是 :“ 从产生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 ( 生 产 区 、车 间或工 段 ) 的边界 至居 住 区边 界 的最小 距
牧 稿 日期 :2 0 1 4 - 0 1 — 1 7
现 “ 城 围化 工 ” 现 象 .给 园 区 的发 展 带来 诸 多不
利 影 响 。有 必 要 在 化工 园 区外 围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 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 .防控 区 内禁 止新 建 居 民
区 和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所 等 敏 感 点 .现有 的 敏感 点
1 . 1 . 2 大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法
H J 2 . 2 —2 0 0 8《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提 出 了大 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 的概 念 ,也 是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其 定 义 是 :“ 为保 护 人 群 健
康 .减 少正 常排 放 条件 下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居住 区 的
代 传统 卫生 防护距离
1 . 1 . 3 防火 间距 法 《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 、《 石 油 化工 企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以 防火 间距 的概念 给 出防护 距离 的要 求 。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制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3.33.43.53.63.73.8末端治理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总体要求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浅析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
浅析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1. 引言1.1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发展背景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是我国重要的化工产业基地之一。
该园区始建于2006年,是江苏省政府为发展化工产业而规划建设的,占地面积约为40平方公里。
园区内汇聚了大量的化工企业,涵盖了化学原料制造、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等领域。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依托长江水运和现代化铁路等便利交通条件,吸引了大量企业入驻,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
随着园区产业的逐步壮大和发展,化工企业数量逐渐增加,产值和利润也逐年增长。
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问题的凸显,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对园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发展背景是园区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源之一。
1.2 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地处城市郊区,是一个集中化程度高、规模庞大的工业园区。
随着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化学工业生产基地之一。
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工业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大量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对空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了污染,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化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贡献不可忽视。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环保意识,大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加剧了周边环境的恶化。
园区环境管理的不足也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
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问题使得环保措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
生态环境修复的困难也给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挑战,一些受污染的区域难以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
监管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
2. 正文2.1 工业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工业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工业排放主要来自于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2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22〕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1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50051-2002烟囱设计规范GB50234-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20640-97(A)、HG20640-97(B)塑料设备HJ2000-202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7-202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2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387-200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宁环发[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2〕164号)各区县环保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南京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对全市化工行业企业、南京化工园区所有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筛选确定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为全面开展我市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掌握基本资料。
二、调查内容各区县环保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填写调查表,市环科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为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负责调查表汇总和重点企业筛选。
市直管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填写。
本次摸底调查重点查清企业概况、产品和原辅材料、储罐无组织排放、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等4个方面的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环评制度执行情况、三同时验收情况;(二)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三)储罐无组织排放情况;(四)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企业废气污染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一,由相关企业或园区如实填写。
三、调查进度安排2012年8月启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发放相关表格。
2012年9-10月组织培训,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表的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市环科院。
2012年11月完成调查表汇总统计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苏环管[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62号)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靖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使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的一、二类工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引进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文件规定的要求,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外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
⼀⽂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事故应急池⼜称事故缓冲池或应急事故池,是指为了在发⽣事故时,能有效的接纳装置排⽔、消防⽔等污染⽔,以免事故污染⽔进⼊外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收集设施。
在实际事故处置过程中,通过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最⼤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发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概率,保障了环境安全。
⽆污染的⼯⼚是否需要设置事故应急池?按照《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建设项⽬均应设置。
在⽣产过程中⽆污染的⼯⼚,发⽣⽕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有毒有害废物,在⽕灾扑救过程中,会产⽣有毒有害消防废⽔,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污染物进⼊⽔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泄漏物质、消防⽔、污染⾬⽔等扩散⾄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应设置事故废⽔收集(尽可能以⾮动⼒⾃流⽅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和污染⾬⽔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
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油化⼯企业给⽔排⽔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特点进⾏设计、建设、管理。
⼀、关于事故应急池设置的相关⽂件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法》(HJ941-2018)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3、《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4、《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5、《⽔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2016]43号)6、《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7、《事故状态下⽔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8、《⽯油化⼯企业设计防⽕规范》(GB50160-2008)⼆、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不同⾏业对事故应急池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且容积的计算⽅式也存在差别,现就⼏个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法介绍如下:1、《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2、《⽯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收集池有效容量设置要求如下: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收集系统。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3]34号)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
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化工园区管理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产业改造提升和数字化转型,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支撑江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园区的设立、扩区和认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区等事项的具体办理,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化工园区复核、考评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4 5 化工园区开发和建设 ................................................................................................................. 5 6 化工园区规划 ............................................................................................................................. 6 7 化工园区准入制度 ..................................................................................................................... 7 8 化工园区物流交通 ................................................................................................................... 8 9 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 ............................................................................................... 8 10 化工园区安全应急 ................................................................................................................. 9 11 化工园区消防救援 ............................................................................................................... 11 12 化工园区生态环境 ............................................................................................................... 12 13 化工园区两化融合建设 ....................................................................................................... 13 14 化工园区生产性服务业 ....................................................................................................... 14 15 化工园区责任关怀 ............................................................................................................... 15
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内企业建设标准
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内企业建设标准
一、选址安全
1.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内的企业应选择在地质条件稳定、不易发生自然灾害
的区域。
2.企业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确保安全距离。
3.选址时应考虑风向、水源等因素,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布局安全
1.企业内部的建筑物、设施应根据生产流程和安全风险进行合理布局,确保
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火间距。
2.应设置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3.厂区内道路应宽敞、平整,满足应急救援和消防车辆通行需求。
三、生产工艺安全
1.企业应采用安全的工艺流程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的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四、环保设施
1.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装置、
废水处理设施等。
2.应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记录。
五、消防设施
1.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火灾危险性,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企业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六、安全评价与监控
1.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评价,识别存在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
2.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部位和设施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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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
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1.6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1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2.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4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2.5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
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
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
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
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
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2.6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
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
2.7集中供热设施建设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
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
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
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
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
3 入园项目管理3.1严格项目准入门槛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
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
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
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
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3.2“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2.2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对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等须定期检查。
3.2.3构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体系,对区内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确保项目建设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