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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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

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

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

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1.6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

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1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2.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4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2.5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

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

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

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

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

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

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

资源重复利用率。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2.6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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