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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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闽清县中医院卢庆强
前言:
●19世纪90年代末,Dr。Osler曾告诫人们“像用劣质枪打靶那样用药,虽然有时
可以击中病灶,但有时无意之中却伤害了病人”。100年后,Dr。Osler的告诫没能提醒人们警惕药品不良反应(ADR),也没能阻止不合理用药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1998年3月的一则报道:一位年轻的肝病专科医生,在自身用药过程中出现了肝
脏的不良反应却全然不知,最后死于药源性肝衰竭。这是一个可悲的故事,然而庚可悲的是居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一位干炳南专科医生身上。
●进入20年代80年代以来,由于新药的不断涌现,以及新药不良反应的不断发生,
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新药开发的管理力度,并经常发布对上市药品的监管措施。
●我国自1984年开始ADR检测报告工作,1989年我国成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
心,1998年3月正式加入WHO国际药品检测合作中心,成为成员国;1999年11月25日国事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试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二、职责
三、报告与处置
一、定义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
关的有害有害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的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以及用药
不当引起的反应。
ADR≠药品质量问题(伪劣药品)
ADR≠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ADR≠药物滥用(吸毒)
ADR≠超量误用
●药品不良事件(ADE):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它不一定与该
药有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果关系已确定的反应,而药品不良事件是指因果关系尚未确定的反应。它在国外的药品说明书中经常出现,此反应不能肯定是由该药引起的,尚需要进一步评估。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
程。
可疑即报
药品不良反应的常见临床表现
从总体上来说,药品的不良反应可能涉及人体的各个系统、器官、组织,其临床表现与常见病、多发病的表现很相似,如表现为皮肤附件损害(皮疹、瘙痒等)、消化系统损害(恶心、呕吐、肝功能异常等)、泌尿系统损害(血尿、肾功能异常等)、全身伤害(过敏性休克、发热等)
药品不良反应分类
ADRs的分类可以揭示了药物间的相互关系,使人们关注引起同类反应的共同因素,从而采取相似的措施进行治疗或预防,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也需要进行此种分类。1977年Rawlins和Thompson设计了一个简便的ADRs分类法,即将其分为A、B两类
反应。
(一)A类反应(量变型异常)
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也就是药物本身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其特点是可以预测,通常与剂量有关,即发生与药物在体内浓度高低密切相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但死亡率低。通常包括副作用,过渡作用、毒性发作、后遗效应、首剂效应、继发效应等。
eg:某病人。胃肠绞痛,医生开出处方,阿托品0.5mg肌注,结果病人症状缓解的同时,出现视物模糊。口干,皮肤潮红。
●副作用(Side effect):
◇是指在治疗量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不适反应。产生副作用的原因是药物的选择性低,作用范围广泛,治疗时,利用其中的一个作用,其他作用就成了副作用。
◇随着治疗目的的不同,副作用也可转化成治疗作用。如阿托品,利用其松弛平滑肌作用,解除胃肠道痉挛时,造成的视力模糊就是副作用,而需要散瞳时,则用的是他视力模糊的作用。
●毒性作用(Toxic effect):
◇是指造成某种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反应,如抗肿瘤药所致的骨髓抑制,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导致的耳聋等等。这些反应有的停药后可逐渐恢复,但也常常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损害,终身不愈。
◇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它药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可出现毒性反应(肝肾功能不全老人、儿童易发生)。
●后遗效应(After effect):
药物的效应一般在药物的血药浓度达到有效浓度以上时,才会发生作用,但后遗
效应是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最低有效浓度以下,但生物效应仍存在。服用安安或者含有抗组胺药的感冒药后,次日仍有困倦、头昏、乏力,昏昏沉沉等不适情况。
(二)B类反应(质变异常型):
是与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筛选不能发现,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B型ADR又可分为药物异常型和病人异常型两种,药物变态反应、特异质遗传素质反应属B型ADR。
(三)其他不良反应:
继发反应:是由于药物的治疗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为治疗矛盾。如长期服用广谱抗菌药物,由于许多敏感菌株被抑制,而使肠道内正常菌群间相对平衡状态受到破坏,以至于一些不敏感的细菌,如耐药性葡萄球菌及白色念珠菌等真菌大量繁殖,引起继发感染,即二重感染。此外,阿司匹林诱发Reyes综合征(表现为你开始有短期发热等类似急性感染症状,惊厥、频繁呕吐、颅内压增高与昏迷等)。
三致作用
致癌作用:化学物质诱发恶性肿瘤的作用。人类恶性肿瘤80~85%为化学物质所致。
致突变作用:指引起遗传物质(DNA)的损伤性变化。为实验室结论,可能是致畸、致癌作用的原因,只有参考价值。
致畸作用:指药物影响胚胎发育二形成畸胎的作用。
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
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ADR 与医疗技术水平、责任的关系
是药品固有的ADR ,是药品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负面效应,与医疗技术、水平、责任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
↑
ADR ↗不可控性ADR
↘可控性ADR
↓
因医疗行为不当所导致的ADE ,即用药过失。用药过失又分为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主观过失指违反治疗原则,违反使用说明中的各项规定(如剂量过大、无用药指征、有使用禁忌、给药途径不当、注射速度过快等);客观过失指由于受当时科学、技术、医疗水平等条件限制导致的后果。
主观用药过失所导致的ADE,当事人应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