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及其他集体单位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约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物业管理业务发展与物业权益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动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和谐共建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及时履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公示义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良好信誉、正当经营行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进行沟通协商的机制,主动听取和接受业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社区组织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区责任。
第三章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权益保护的义务,禁止侵犯他人物业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共同维护、修缮、保养和更新物业设施设备,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舒适、便利的要求。
第十三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防火、防盗、防疫等公共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社区公共事务,保护环境,维护社区和谐。
第四章居民组织和社区自治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能。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社区矛盾调解、社区安全防范等职能,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相关方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和管理。
2023年(物业管理)福州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物业管理)福州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0年(物业管理)福州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为了规范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物业公司管理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第一节: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按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经营、使用公共区域等权益。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规定的秩序,维护社区环境和谐。
第二节: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节:的监管职责和义务第八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公共区域的管理第十条: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业主应尊重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占用或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节: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进行合理划分,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第十四条:小区绿化应进行定期修剪和养护,保持绿化区的美观。
第十五条:小区环境卫生应每日清洁,垃圾应及时清理。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第十六条:物业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收取。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使用应用于小区的设施维护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条: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业主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附件:1、福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福州市小区公共区域使用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业主自治:指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中行使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权力。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区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业主、住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区内所有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以提升业主和住户服务质量为基础,以确保物业服务机构稳定运转、合法合规、有序管理为宗旨。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的所涉及的术语及解释定义如下:1. 物业服务机构:指从事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等多方面事务的单位;2. 业主:指对物业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益的人;3. 住户:指业主合法授权或者依法批准,享有物业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承担以下物业服务职责:1. 对小区公共部位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2. 策划、组织开展业主活动,协调业主、住户关系;3. 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工作;4. 组织消防检查,在发现火灾隐患、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5. 提供物业咨询、管理咨询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便捷、舒适使用。
保养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做到有效性。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小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进行维护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和安排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等沟通、会议及活动等,促进关系和睦。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主管理制度,清楚规定有关业主行为规范和业主权利,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并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受业主、住户投诉,及时处理。
福州市物业管理方案
福州市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福州市的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小区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物业管理涵盖了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服务,涉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二、目标1. 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营造舒适宜居的社区氛围。
2.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增强市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3. 强化小区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专业水平,实现管理成本的优化。
三、管理组织1.成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安保公司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培养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管理的规范和科学化。
四、服务内容1.日常维护服务:包括绿化、清洁、保洁等,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2.安全管理服务:加强门禁、监控、巡逻等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3.生活服务:提供快递、垃圾分类、水电气维修等便民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4.社区活动: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社区义工活动等,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五、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权责关系和管理流程。
2.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3.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物业服务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意见。
4.加强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经费来源1.物业管理费:由小区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费用。
2.政府补助: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项目资金拨款等方式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3.其他收入: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广告宣传等方式增加收入来源。
七、成效评估1.定期开展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反馈。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目录编辑本段目录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2024福州物业管理方案
2024福州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福州作为福建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物业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需求。
在2024年,福州市要实现更高水平的城市化和现代化管理,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就2024年福州物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物业管理方案。
二、福州物业管理现状分析1.发展动态近年来,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大量涌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现有的物业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同时,市民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管理现状目前,福州市的物业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两种方式。
政府管理主要负责市政设施、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而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则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然而,目前的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安全隐患等。
3.发展趋势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福州市的物业管理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方面,城市化会带来更多的新建物业,需要更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市民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将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三、福州物业管理发展目标基于以上对福州物业管理现状的分析,可以确立2024年福州物业管理发展的目标如下:1.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通过提供更加完善的管理服务,满足市民对于生活环境的更高要求,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2.加强物业管理监管。
建立更加完善的物业监管体制,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3.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2024年福州物业管理方案为了实现上述的物业管理发展目标,可以制定以下的物业管理方案。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福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经营行为,促进区域物业管理制度的落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经过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向业主公开,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勤劳、诚信、保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物业类型和特点,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楼道道路的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检查等。
(二)保安服务:包括安全、防火、保卫、应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评价等行政服务。
(四)信息服务:包括资料的采集整理、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公告等。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卫生环保等的相关标准。
物业管理规定_福州(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大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依法划分的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二)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实施;(三)有利于业主的自治。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机构。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设立、召开、表决、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协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员;(四)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增强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福州市城镇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公用事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住户提供必要的公告、告知、咨询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为业主、住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切实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监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住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诉问题,接受业主、住户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
(四)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队伍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服务:(一)保安服务:保障业主、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环境卫生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清洁、卫生。
(三)公共设施维修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绿化管理服务:管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
(五)水、电、气、暖等服务: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暖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及时向业主、住户公示,并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客观评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与评价。
1.0.3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1.0.4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2.0.2 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2.0.3 物业服务企业 Realty service enterprise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2.0.4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5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6 业主 owner房屋的所有权人。
2.0.7 业主大会 Owner congress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规约的约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物业管理事项。
2.0.8 业主委员会The owners' congress committee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榕政综[1998]第31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23
【实施日期】199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榕政综(1998)第318号1998年12月2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基本金的使用,维护业主的权益,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基本金遵循“按期全额储存,业主共同共有,分期限额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物业管理基本金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
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建设总投资额分别按以下情况核定:
(一)住宅小区属商品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平均售价的75%计算;
(二)住宅小区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政府指导价的94%计算;
(三)住宅小区属集资建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计算;
(四)住宅小区属拆迁安置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政府规定价格。
第四条物业管理基本金可以用住宅小区内物业(如商业网点、写字间、住宅等)充抵,充抵的物业按成本价计算金额。
但充抵额一般不超过物业管理基本金总额的70%。
(物业管理)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 2005-11-2022:34:55(2004 年 8 月31 壹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3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亨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指导监督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且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壹)遵守社会公德、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壹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且由壹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壹物业管理的区域。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3修正)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3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批准部门】8;813;81301;【批准日期】2012.12.14【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1.1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14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根据2012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3年1月1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福州物业管理方案
福州物业管理方案简介福州作为福建省会城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物业管理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
本文将从福州市物业管理现状、福州市物业管理方案制定过程、福州市物业管理的具体方案等方面介绍福州市物业管理方案。
福州市物业管理现状福州市物业管理现状总体较好,许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得到较好的实施。
但是,也存在一些小区物业管理不善、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
此外,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初期,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政策不明确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得到解决。
福州市物业管理方案制定过程第一步:明确管理需求首先,需要明确管理需求。
这一阶段需要调查小区业主的需求以及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评价。
同时,还需要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了解市政府的政策方针以及相关法规。
第二步:制定管理目标在明确管理需求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管理目标。
这一阶段需要根据管理需求,确定物业管理的各项指标,例如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设施维护等。
第三步:制定管理方案在制定管理目标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管理方案。
这一阶段需要确定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具体方案。
第四步:实施管理方案在制定管理方案的基础上,需要实施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这一阶段需要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服务评估,不断改进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福州市物业管理的具体方案福州市物业管理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化管理在物业管理方案中,需要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三者的职责与义务明确规划,避免物业管理权力混乱或者形成“两头独霸”现象。
同时,加强物业管理监督,防止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2. 服务质量为提高小区业主的满意度,物业公司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可以通过设立售后服务热线、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信任,同时提高物业公司的信誉度。
3.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在小区中需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消防预案、加强小区安保等方面,从而提高物业公司的公信力,得到业主的信任。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经管。
本办法所称物业经管,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经管工程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经管,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经管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经管与行业经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经管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经管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经管有关问题,对物业经管企业实行行业经管。
区房地产经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经管,受理有关物业经管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经管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经管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经管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经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经管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经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经管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经管基本金的开支技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经管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经管,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通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三节公共收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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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
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
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
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维护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
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
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户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一)不履行合同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
第三十三条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
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组织办理、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