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操作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 (46)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47)

一、汇缴

二、补缴

第三章提取 (49)

一、提取业务规定

二、申请资料

三、办理程序

第四章转移 (50)

一、内部转移

二、外部转移

第五章个人账户合并 (53)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六章单位信息变更 (53)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七章个人信息变更 (54)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八章单位销户 (54)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九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55)

一、申请材料

二、办理程序

第十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56)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十一章结息、对账、查询 (57)

一、结息

二、对账

三、查询

第十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57)

一、贷款对象与用途

二、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四、贷款资料

五、贷款担保

六、贷款程序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下列简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员到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领取《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开户资料清单。

(二)单位经办人员将已填写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单位开户资料送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审核通过后,到归集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单位持归集科审批手续到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开户。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者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汇缴业务使用柜台交汇缴书方式办理。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与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者少缴。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下列简称

《汇(补)缴书》)。

2. 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者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加盖单位印章(下列简称《变更清册》)。

3. 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者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注明原因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程序

1. 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缴存,对公业务窗口审核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持《汇(补)缴书》到相应的银行窗口办理资金缴存手续。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汇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

2. 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缴存,对公业务窗口审核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持《汇(补)缴书》到相应的银行窗口办理资金缴存手续。

二、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与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年月份”前划勾。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人补缴金额:”前划勾。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四联。

2.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联(下列简称《补缴清册》)。

(二)办理程序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务必填写,未填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提取

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与销户提取两种。

一、提取业务规定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一)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或者姓名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或者姓名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二)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下列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商品房销售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