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77e3b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7e.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2
•【文号】银保监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
现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46号)、《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2〕651号)同时废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关于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3月2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da385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78.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0249f1abda38376baf1fae95.png)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确定。
第七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
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
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ff2b9d47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74.png)
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金融【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当事人】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当事人-个人】汪新航【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汪新航【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作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汪新航以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诉,但其诉讼理由基本围绕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阐述观点,即其提出的是履责申请不是举报、告知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等等。
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的是《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实质内容是要求被上诉人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举报"的属性。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上诉人在本次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之前,在2018年11月曾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过实名举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已依法办结。
因此,针对上诉人本次履责申请,被上诉人核实后判定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作为既往已经处理的举报不再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书面予以告知无明显不当,告知书加盖举报处理专用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36d1f4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e3.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1577e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c5.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0年4月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6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过罚相当;(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185c15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2f.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9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令》(银保监令[2012]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的合
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管理要求
(一)银行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群体,准确识别客户需求,严格把关
客户资格,规范提供保险产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到客户第一、安全第一。
(三)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保险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eccaa7d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6.png)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夏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夏欣【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夏欣【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在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在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被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卷宗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在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被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夏欣针对银保监会将夏欣对中国银行的投诉转天津银保监局处理的行为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投诉中国银行的投诉请求既包括要求取消不合理交易限制、向用户公示、告知该业务办结时限、提供在网上银行进行划转的快捷手段、赔偿用户1000元、向用户进行书面道歉,也包括要求对中国银行设置的不合理交易限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b09faa763231126fdb1125.png)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
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原创】2020年最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82dbdd9b0717fd5370cdc49.png)
【原创】2020年最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2020.1姓名: 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
(C )A 、2020年6月1日B 、2019年12月25日C 、2020年3月1日D 、2019年12月28日2、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B )A 、7B 、15C 、25D 、50 3、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
(C )A 、7B 、20C、15D、50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C)A、30B、20C、15D、505、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
(C)A、二至三名B、一名C、一至二名D、三至四名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 分)A、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B、维护经济金融秩序C、保护银行业合法权益D 、保护保险业合法权益ABCD )A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B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C 、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D 、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在举报时提供 ,为实名举报。
(ABCD )A 、本人真实姓名(名称)B 、有效身份信息C 、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D 、有效联系方式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 等信息。
(ABC )A 、通信地址B 、联系电话C 、举报受理范围D 、举报人电话5、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 的原则。
(ABC )A 、统一领导B、属地管理C、分级负责D、多元化解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20 分)1、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举报人来选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51b36010a6f524cdbf8531.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5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确定。
第七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顾艳迪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艳迪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34e787e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eb.png)
顾艳迪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荣远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肖荣远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艳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顾艳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顾艳迪【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唐金玉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金玉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金玉【代理律所】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顾艳迪【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顾艳迪提出的投诉申请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顾艳迪提出的投诉申请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作为北京银保监局的上级机关,具有针对该局所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北京银保监局收到顾艳迪的举报材料后,通过调取北京银行总行部室后台数据、操作日志、监控录像、听取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所作说明等方式,对包括账户余额短信提醒业务关闭、多笔资金转账及审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在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银行存在违法违规或系统漏洞的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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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5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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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1.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A投保人、保险人(正确答案)B被保人、保险人C身故受益人、保险人D生存受益人、保险人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正确答案)C受益人、保险人3.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2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0年2月20日4.根据2019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A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B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规章C银行保险监管他规范性文件的D以上全部都是(正确答案)5.2019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A统一领导B属地管理C分级负责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6.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2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0年4月30日7.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
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B.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2020年度反洗钱新人培训
![2020年度反洗钱新人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be772713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1.png)
2020年度反洗钱新人培训1.(单选)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是( )。
[单选题] *A.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单选)下列哪个选项不是有关洗钱的危害?( ) [单选题] *A.为犯罪行为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B.破坏金融轰动稳健运营,加大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C.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引发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D.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正确答案)3. (单选)下列哪个选项不是恐怖融资的危害?( ) [单选题] *A. 助长腐败行为(正确答案)B.恐怖融资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从事恐怖活动提供资产基础和来源,帮助恐怖分子的阴谋得逞,给社会带来极大恐慌C. 恐怖活动的发生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害,阻碍社会稳定发展D.卷入恐怖融资的金融机构会丧失信誉,且将受到严厉处罚、制裁,甚至因此倒闭4.(单选)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包括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下列哪个选项分别是反洗钱刑事法律、反洗钱预防性法律( ) [单选题] *A.《刑法》《反洗钱法》(正确答案)B.《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C.《刑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D.《刑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5.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A.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正确答案)B.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正确答案)C.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正确答案) D.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正确答案)6. 下列哪些选项是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效?( ) *A.我国目前已签署了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及12部反恐怖国际公约在内的多部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国际公约(正确答案)B. 支持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的各项决议,承诺积极参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合作,加大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预防和打击力度(正确答案)C. 2007年6月28日我国被FATA吸收成为正式成员(正确答案)D.2019年4月17日FATF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第四轮互评报告》认为我国建立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正确答案)7. 下列哪些选项是涉黑组织的主要可疑特征( ) *A. 个人账户使用方式异常(正确答案)B. 账户资金多用于定期存款(正确答案)C. 还贷资金来源存疑(正确答案)D.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8. 下列哪些选项是涉黑组织的主要洗钱方式( ) *A. 利用他人银行账户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正确答案)B.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等名义开展违法犯罪活动C.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开展违法犯罪活动D. 通过成立表面合法的企业直接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正确答案)9. 下列哪些选项是现行有效的反洗钱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A.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确答案)B.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C.2014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1号)(正确答案)D.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正确答案)10. 下列哪些选项是由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而带来的一系列危害( ) *A.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正确答案)B.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竞争(正确答案)C.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正确答案)D.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正确答案)11. 下列哪些选项是在论证“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的说法( ) *A.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正确答案)B.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正确答案)C.在洗钱行为的第一阶段:放置阶段,可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在金融机构完成(正确答案)D.在洗钱行为的第二阶段:离析阶段中,可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正确答案)12.下列哪些选项是在论证“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说法( ) *A.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正确答案)B.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正确答案)C.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正确答案)D.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13. 下列哪些选项是在论证“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会受到反洗钱监测”的说法( ) *A.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正确答案)B.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正确答案)C.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D.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14.客户群体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如何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 ) *A.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正确答案)B.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正确答案)C.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真实性(正确答案) D.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正确答案)15客户群体在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时,应“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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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确定。
第七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
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
银行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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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单位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响应迅速、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构建我行与客户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的定义及分类第三条客户投诉是指我行客户在与我行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对我行的产品、设施、环境、价格、服务、人员行为等要素持有异议而向我行提交异议信息或权利请求的行为。
第四条客户投诉的分类(一)直接投诉与间接投诉。
客户直接向我行提交投诉信息的为直接投诉,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访等;通过媒体单位、监管单位、信访单位等向我行转达信息的为间接投诉。
(二)个体投诉与群体投诉。
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五名以上客户同时向我行投诉同一(或同类)事件的,为群体投诉。
本行接待单位及人员对待群体投诉应特别慎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
(三)根据不同的投诉渠道,投诉可分为电话投诉、意见簿投诉、上门投诉、媒体投诉和政府部门或银监会及其下属单位等转来投诉等。
我行对待不同渠道提交的投诉,予以区别管理。
(四)根据投诉人是否具名,投诉可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
对于匿名投诉,投诉内容完整、清晰的,可以开展调查。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的原则第五条首问负责原则。
客户投诉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即首次获得客户投诉信息者(即首问人)不得搁置或延误对该投诉的处理。
首问人应当履行投诉接受单位的职责。
对于违反首问负责责任,搁置、延误客户投诉处置时间的人员及其所以单位应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谁的客户由谁负责的原则。
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机构或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客户投诉,不得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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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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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5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8号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12月25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确定。
第七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
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
对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第八条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三)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四)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五)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认为举报材料中部分事项或诉求属于受理范围,部分事项或诉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作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举报材料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
销举报材料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不符合实名举报的要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
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举报。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实名举报要求的身份信息等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一条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
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
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协调组织开展鉴定以及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查等工作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在本条规定的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上级机构可以将本机构受理的举报事项交由下级机构调查。
接受交办的下级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在举报调查期限内,举报人主动提出撤回举报申请的,视为放弃举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应当配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及举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或有关情况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
各派出机构发生重大举报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典型案例,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使用举报处理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
第二十条对银行保险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书面告知”,包括纸质告知以及通过平台短信等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告知。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