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承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当响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搜检、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包管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俩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壹)、(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 年之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关联材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12月至翌年6月底前结束;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全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负责厅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结果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定稿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六)其它相关材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资质和经验;(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三)有固定的考核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足够的考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四)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医师的业务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等;(二)医师的工作业绩:包括诊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科研教学等;(三)医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医德医风、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方法包括:(一)书面考试:对医师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二)临床技能考核:对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考核;(三)工作业绩考核:对医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四)职业道德考核: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与结果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内容与方法制定考核计划;(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考核;(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5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负责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内容及方式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局、厅直各医疗卫⽣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为,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七年⼗⽉⼗五⽇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细则。
医学教.育搜集整理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下⼀年度2⽉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机构医师定期考核⼯作。
县级以上卫⽣⾏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 第⼆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作: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师⼈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业、学术组织。
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及申报确认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卫生厅指定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厅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省管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向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卫生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及申报确认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卫生厅指定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厅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省管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向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卫生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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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
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
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
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
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
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
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
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
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
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
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同时,医疗
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
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