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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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卖双方就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有关贷款购房(包括银行抵押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
1.在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如果未获金融机构批准或部分未获批准的,买受人
应以自筹资金一次性支付房款或贷款不足部分,如逾期,则按照《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交办理贷款所需全
部证件、证明、资料等,缴纳买受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向金融机构提出正式的贷款申请,并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已审查完毕、买受人具备相应贷款资格的证明。
出卖人在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配合,但出卖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金融机构会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
3.买受人在接到金融机构资格审查完毕通过的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与金融机构完成贷款的申
请手续,以贷款方式付清房款。
4.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获得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资格证明,则买受人应
于前述约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自行筹集资金如期支付剩余全部房款,如逾期,则按照《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如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在全部房款未付清之前,出卖人有权不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三、出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若该商品房未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30日内,在结清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有)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买受人。
若该商品房已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自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与出卖人签署用于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提供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时需要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出卖人应于办理完成登记注销手续后的90日内,在结清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有)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买受人。
四、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出卖人应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包
含但不超过买受人已付税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及其它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费用的损失。
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行使,如出卖人未于该15日内收到买受人的书面解约通知,则视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其解除权消灭。
《合同》第十条及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五、如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未在第61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的,视为
买受人同意延期至房屋交付为止。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房屋交接单、接受房屋钥
匙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接受房屋)当时未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关于逾期交付的异议及索赔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向出卖人追索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房屋交付使用后,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而退房的,买受人均应当承担自交付日
起到实际完成退房日(完成相关手续、结清款项、腾出房屋)止的房屋使用费、折旧费(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日计算),如有非出卖人原因的人为损坏,买受人应按损坏房屋、物件和装修的实际价格向出卖人作出赔偿。
七、在房屋交付前,买受人除须付清房款外,还须向出卖人或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以下
费用:
1、物业费:相当于个月的物业费,物业费按每月元/平方米(电梯元/户/月) (按建筑面积)收取。
2、采暖费:采暖费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在该房屋移
交时不论买受人是否实际入住,均应全额缴纳自交房之日起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
3、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买受人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
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八、房屋交接: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的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与出卖人办理该商
品房的交付手续,如出卖人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未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则自出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中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于买受人。
2、如买受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承
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自出卖人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且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
A、未能付清已到期应付房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
B、未能按《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或未能与物业管理企业签
署有关物业管理文件。
3、买受人逾期领取钥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元,并承担自视
为交付之日起的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以及与该房屋毁损、灭失等有关的风险责任。
买受人在实际接收房屋前,应当将包括上述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费用交清,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发放钥匙,交付房屋,买受人继续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4、鉴于本小区购房者人数较多,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安排购房者按一定顺序办理交接手续,因顺
序在后出现的交付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如果买受人要求提前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安排。
5、下列情况不作为影响该房屋交付的因素:房屋周围环境状况、公共区域的装修及材料的清除、
个别非住宅区域的装修。
6、自该商品房交付或者视为交付之日起,出卖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
买
受人应在出卖人维修该商品房时给予出卖人一切必要的配合,如因买受人不予必要配合而导致维修延误或者损失扩大,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的该商品房毁损或故障,均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出卖人可在买受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为买受人安排修复。
九、《合同》第十条所称的“规划、设计”,双方约定仅指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平面结构设计方案;买
受人因规划和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出卖人未书面通知买受人该等规划和设计变更的情况,买受人应当自接受房屋后七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因规划、设计变更而解除《合同》的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接受该等规划和设计的变更。
本项目图纸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依据绘制,其细节以最终的规划方案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该规划、设计可能发生局部调整。
该项目红线以外规划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复为准,出卖人对红线以外的规划变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
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十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系双方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唯一合同,双方在此之前有关该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同意、承诺、允许或说明,均对双方无约束力。
十二、双方明确,本合同和补充协议取代双方于本合同签署前达成的任何协议、合同、意向、备忘等。
该商品房的交房标准和条件均以附件【三】中约定为准,有关该商品房的样板间、宣传材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买受人在选择楼盘时参考,样板间、宣传材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也不构成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出卖人的义务。
十三、双方确认,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房屋本身存在至保修期满仍未能解决,以至于造成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墙体或地面渗漏的质量问题。
十四、买受人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买受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地址:
邮编:收件人:
根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合同》及本补充约定的通知事项,出卖人如果通过大连本地媒体(包括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的任何一种媒体)公告或广告方式发出,则自公告或广告发布当日视为出卖人就相关通知事项向买受人送达相关书面通知,此等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不另行以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买受人送达书面通知。
但是如果买受人系外籍人士或居住在国外的华人,出卖人仍应通过邮寄方式向该等买受人送达相关通知。
十五、除已分摊入买受人所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内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停车场地(出卖人投资建设自行收费的停车场除外)和小区公共部位及楼宇的公共面积,出卖人或其选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合理使用,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买受人不得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用。
十六、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明确知晓所购买房屋下有公建项目(即商业裙房),且该公建项目经营餐饮、娱乐、洗浴、零售、展示、服务等业态(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业态),买受人同意所购买房屋下公建项目经营以上业态,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十七、在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或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并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买受人同意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在不改变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内容主要条款和物业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变更物业管理机构,但应选择与原物业管理机构具有同等或以上资质的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且应于与新的物业管理机构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买受人物业管理机构变更情况。
十八、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等。
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并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
十九、出卖人承诺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但除了《合同》第八条已经规定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外,由于以下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外,出卖人亦可据实延期交房(出卖人应在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特殊原因”是指;
(1)由于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该商品房建设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商品房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和/或
(2)由于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和/或
(3)本合同签订之后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不能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和/或
(4)为执行政府管制,征用或规划变更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2、“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火灾、爆炸、海啸、雹灾、台风、飓风、暴风雨、洪水、地面下陷下沉、雷电等现象;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
(3)大型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暴发和流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买受人要求换房和更名的,出卖人一律不予办理。
二十一、本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以
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份数与《合同》相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出卖人: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