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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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苏府办〔2018〕345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苏府办〔2018〕3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
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相关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申请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进入中心交易的,应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管。
二、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列入目录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同时,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规则流程,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现场管理,持续完善信息公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