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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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8.02
•【字号】新教研[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教研〔2010〕3号)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发挥自治区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方面的辐射带头作用,提高我区高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处于龙头地位。

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我区高等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我区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龙头引领地位。

其建设任务与目标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术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我区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不断增强我区高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按二级学科设置,学科名称及代码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自治区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在区内同类学科中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有较强特色,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紧密结合自治区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社会进步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能带动或促进区、校内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学科。

2.拥有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具有创新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组织能力和团结协调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

有一支年龄及专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团队。

3.已形成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相对稳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并在区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科研能力较强,承担着一定数量的国家及省部
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横向研究项目,研究经费较充足。

4.原则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已培养一定数量的本科层次以上专门人才,并得到社会认可和好评。

5.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及有关条件能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工作条件。

具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基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浓厚。

第二章建设与经费
第四条自治区重点学科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各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保障措施、监测验收要点、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五条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是做好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重点学科要与国际或国内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瞄准国家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六条师资队伍是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各重点学科所在高校要制订相应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培养选拔和引进办法,明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建设期内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基础设施条件是自治区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重点学科所在高校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要紧密结合实施“援疆学科建设计划”,相对
固定地聘用援助方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科带头人队伍和学术团队,主动邀请援助方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本学科科研项目,积极争取学科团队人员参加援助方相关科研工作。

积极借助外力促进本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各重点学科要建立自治区重点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为接受国内外高校及其他方面的访问学者创造条件,带动自治区同类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1、区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高校共同筹集,所在高校的配套投入不得低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资助额度。

兵团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兵团及所在高校共同筹集。

鼓励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通过承担纵、横向科学研究课题争取经费补充,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2、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学科属性和建设管理绩效科学分配。

3、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学术队伍建设、重点研究项目培育、合作与交流、小型实验仪器设备更新、图书资料及信息化建设等。

4、重点学科所在高校须为每个学科设立专门账户,保证配套经费足额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明晰。

所在高校要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遴选与考核
第十一条自治区重点学科由申请高校择优推荐,经教育厅遴选产生。

申请高校须认真如实填报《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申报书》,教育厅将设立自治区重点学科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高校上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经遴选确定的自治区重点学科(根据特殊情况可设立若干重点培育学科,下同),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厅正式公布。

各重点学科应按要求制订未来五年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被教育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学科不纳入自治区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应加强对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每年12月31日前,各重点学科须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总结建设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制订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第十五条教育厅对各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五年期满总体验收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对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学科,将给予增加专项经费的奖励,对被评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学科,将给予减少专项经费、停止专项经费的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对于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学科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自治区重点学科由于淘汰所产生的缺额,教育厅将开展增补遴选工作。

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重点学科,经教育厅考核后,可特批为自治区重点学科。

第四章管理与职责
第十七条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重点学科的主管单位,具体业务工作部门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与宏观调控,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自治区重点学科给予倾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自治区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

2、制定自治区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

3、负责自治区重点学科的遴选、评估、考核、撤消和增补工作。

4、筹措和拨付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校是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单
位,负责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负责制订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2、制订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配合教育厅做好对自治区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4、负责筹措和落实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配套资金,具体管理、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5、按要求及时向教育厅上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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