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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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年)第号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方式:
二、告知内容
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政务服务的法定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2019年4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2017年12月修正,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此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
2.卫生管理制度齐全,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4.有健全的消毒制度;
5.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6.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7.设置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卫生间、消毒间;
8.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9.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10.公共场所进行过卫生检测,并持有有效检测报告。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审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各1份;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至9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一年—月—日前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及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

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3.行业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约定时限内(最长2个月)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失信行为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
行政审批服务局: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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