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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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
乙方:XX银行(温州最高机构)
根据《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号)和《关于做好〈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甲方受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委托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定(经办行)作为乙方市本级保证金业务唯一经办网点,全权办理保证金账户开户、缴纳、退还、划拨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含指定经办行,下同)应根据甲方出具的《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通知单》,按要求及时为建筑业企业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办理存储或保函,并出具《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开立和资金入账确认书》或保函(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建筑业企业各一份)。

乙方接到甲方出具的《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后,应及时为建筑业企业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必须以转账方式退回建筑业企业账户。

三、建筑业企业以现金形式存入的保证金,保证金利息归所缴纳企业所有。

建筑业企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或被注销核准后,其保证金及利息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证金以保函形式缴存的,乙方出具的保函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监管要求,保函受益人为甲方,保函应当为连续担保,担保期为2年,保函格式以甲方提供样板为准(见附件)。

五、保证金账户接受甲方的监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上报缴存数据,未经甲方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保证金缴纳时,甲方、乙方、建筑业企业三方须签订《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七、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出具的《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拨通知书》的要求,将保证金按时、足额划拔至甲方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专户”。

八、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考评办法,若有违约或违规操作,甲方有权暂停其办理资格直至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乙方被甲方暂停办理资格期间,必须继续履行原已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中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其办理资格直至终止协议:
(一)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或捆绑其他服务,增加建筑业企业负担的;
(二)擅自挪用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保证金账户资金流失的;
(三)不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计息的;
(四)退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及时返还的;
(五)在启用保证金过程中,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划拔农民工工资的。

九、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五年,自甲方、乙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附件:《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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