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答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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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答及论述
1、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行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人口过多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2)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改变过去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的情况,国家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3)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4)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有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各类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为综合治理我国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树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全面参与国际事务,国家有必要尽快制定《法》。
(可出简单及论述)
2、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和社会基础。
(2)制定《法》有较好的立法基础。
(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从工作的指导方针、改革思路、管理机制以及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4)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初步形成了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法制环境。
(5)立法的国际环境比较有利。
3、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法的作用分为两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包括通过强制力体现国家意志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方面作用。
4、《法》的地位是怎样的?
答、《法》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
与婚姻法、收养法等地位平等。
5、为什么说制定《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答、(1)多年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主要依靠的是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已不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实行综合治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3)长期以来,虽有国策但无国家立法,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权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不利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4)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发展,迫切需要对政府部门、社会各方面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或义务进行有效的规范或协调。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行政,实现政府领导方式和运作方式根本转变。
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
因此,制定《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6、为什么说制定《法》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答、(1)《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为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协调难”、“配合难”、“投入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2)《法》强调了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
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真正调动群众参与、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在积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3)《法》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坚持“三不变”原则,落实“三为主”方针,推进“三结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4)《法》将依法维护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
总之,《法》的制定,有利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提出的方针、目标和任务,有利于计划生育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7、《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立法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
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
8、《法》遵循的立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了应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1)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3)法制统一的原则;(4)依法的原则。
9、颁布《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
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0、《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为了推行计划生育。
(3)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11、《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1)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
(2)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5)强调严格依法行政。
(6)坚持分类指导。
(7)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
12、怎样正确分析我国当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
答、(1)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行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成功地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我国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
(3)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
因此,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1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15、《法》对提高妇女地位做了哪些规定?
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16、为什么要在《法》中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做出规定?
答、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是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还有差距、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实际困难还不能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开展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还有很大的难度。
尽管如此,计划生育工作也不能游离于法制轨道之外,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既要抓紧抓好又要抓好”。
多年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始终强调要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使计划生育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7、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2)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3)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8、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国家计生委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9、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怎样开展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答、(1)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
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规定了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承担的综合治理的责任或义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等。
(3)规定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根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生育;(3)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4)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提高队伍素质;(5)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21、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3)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4)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5)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6)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7)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外进行交往与合作。
22、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答、(1)向辖区内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2)及时向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告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23、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
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
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4、国家对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表现在哪些地方?
答、(1)计划手段。
(2)法律手段。
(3)经济手段。
(4)教育手段。
(5)行政手段。
25、《法》具体规定了哪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
答、(1)建立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府机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对公民晚婚晚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作出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有效的管理与服务制度。
主要有:宣传教育制度、人口计划管理制度、生育许可制度、孕前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孕情检查、随访制度等。
(4)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5)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6)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6、为什么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答、(1)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使广大群众能够接受和执行,各级干部好做工作。
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政策稳定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取得关系重大。
(2)我国的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也不平衡,我国人口基数大和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使人口的总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继续增长。
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对未来人口发展前景预测,臆断时间内,继续稳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27、申请病残儿鉴定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有:(1)提出书面申请。
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2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一般包括:避孕药具、环情孕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29、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承担哪些责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使?
答、(1)保障公民生育权的行使。
(2)指导、保障公民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应当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国家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奖励,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5)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使育龄夫妻能够生育健康的孩子,提高婴儿健康水平,增进家庭幸福。
30、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得到何种奖励?
答、(1)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3)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养老等方面给予照顾。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4)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把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扶贫开发等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倾斜。
在发展经济时,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31、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
32、国家制定了哪些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答、(1)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2)保护妇女健康和生育权益。
(3)加强母婴保健、重视优生优育。
(4)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3、《法》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34、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一道防线。
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二道防线。
3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健康的育龄人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另一方面是提供咨询指导、孕情检查、术前的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
36、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病、艾滋病等多方面的内容。
37、政府采取哪些措施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答、(1)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2)依靠科学进步,继续研究开发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技术和方法。
(3)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进一步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5)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