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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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22
•【字号】丽政办发[2006]44号
•【施行日期】2006.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组建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确定为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类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职能。
(二)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主管局职能。
主管局调整后,财政部门根据职能继续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市属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及改制方案的组织论证和审核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
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指导监管国有产权交易。
(八)负责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受市政府委托指导协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工作督办和重要调研任务的落实及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属企业改革、确定为生产经营类或中介服务类的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指导县(市、区)企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
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协调企业资产重组。
(三)国资监管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其他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企业内审工作;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统计,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制、信息发布;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和业绩责任制度;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企业绩效评价;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意见;负责研究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意见;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情况;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投标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细则,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各相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及标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投诉等案件协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承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编制为1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招投标管理专项编制3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含招投标管理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
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须报财政部门备案;市国资委起草、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时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预算管理,按市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级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经营预算收入的征管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经营预算收入分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按人随事走的原则,由丽编委〔2004〕29号确定的市政府办公室招标投标管理处的1名编制和相应人员成建制划转市国资委机关。
市招标投标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委托市国资委管理。
(四)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市财政部门委托,继续承担资产收储等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