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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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经营的产品应具备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注册证书与有关生产或者经营资格证明(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并有购销凭证及协议。购销凭证至少包含:产品名称、规格、购(销)数量、生产批号或者出厂编号,购(销)单位,首次经营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并建立档案。
抽查任意二个产品,有一个产品无证书或者无凭证及协议的扣10分,扣完为止。对首次经营品种未予以必要审核或者无审核档案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现场查看,必要时查储存设备清单,有一项不达要求者不得分;储存条件及设备设施的配置情况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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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效期产品应按顺序存放,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有便于识别的标记。
现场查看,必要时结合有关记录,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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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制度及记录
3.1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含:①产品采购索证制度,②进货验收制度,③仓库保管制度,④出库复核制度,⑤效期产品管理制度,⑥不合格品的确认与处理制度,⑦购销记录档案制度,⑧产品售后服务制度等。
现场查看,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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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经营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一次性注射穿刺器械产品的,仓库应符合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无腐蚀性气体,且通风良好。经营有标准温度要求的产品如体外诊断试剂等,应具备冷藏条件;经营有特殊储存要求的产品,应有专用的储存条件及设备,储存设备应与经营规模相习惯。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储条件严格按产品标准规定储存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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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应落实技术培训与售后服务人员。技术培训与售后服务人员通常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并经有关培训取得相应证明。
查人员任命书与有关证书,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分。有理由无需技术服务人员或者已约定第三方支持的,视为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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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企业销售人员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性能、适用范围、禁忌症等有一定的熟悉。
查制度、档案及询问。制度占10分,按评分通则评分。实际执行情况占20分,每发现一起不合格产品或者不良反应不报告、不及时追溯处理的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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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应对供方作选择性评价,保留合格供方名录,注意收集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信息。
查制度、档案及询问,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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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者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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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仓库内应设有明显标志: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发货区、退货区,不一致品种分类码放,库存货位卡清晰。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产品应单独堆放并有序。
现场查看,无明显标志扣5分,不执行分类码放扣5分,无货位卡扣5分;其余按通则评分。兼营企业的产品,发现一处未单独堆放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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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仓库内应整洁卫生、门窗完好、地面平整,有保持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消防、通风设施,有温湿度计;仓库周围环境地势干燥,无粉尘、无有害气体及污染源,有必要的防火、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措施。
查学历及培训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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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应按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授权。
抽查二个不一致品种产品,有一个产品缺授权书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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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验配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设置有接待室、医学检查室、听力测试室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查阅产权证或者使用协议,现场查看。其中一项不符要求者,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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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根据经营规模设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医疗器械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与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仅经营二类产品的,应具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经营三类产品的,应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查制度、档案及询问。验配规范占10分,按通则评分。抽查5位配戴者档案,每缺一份档案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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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经营验配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5.3.1
应至少配备1名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有关专业人员(有关专业:眼视光学、视光与配镜专业、眼科学与光学仪器)。
查人员任命与有关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如配有一名持有高级验光员以上(含高级)资格证书人员(其资质的取得应获得劳动部门认可),可得18分。
抽查二个不一致品种产品,有一个产品缺授权书的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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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经营验配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
5.2.1
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医学有关专业人员(耳鼻喉科或者耳科听力专业)。
查人员任命与有关证书。学历或者职称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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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至少还应配备一名中专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验配资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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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企业,应与供应商制定购销协议明确产品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责任。经营企业如自行为客户进行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及安装、维修、测试设备。
无协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扣5分。无授权书的,扣5分;无专业人员及测试设备的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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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并有使用产品销售跟踪记录。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包含配戴者编号、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人员、产品名称、规格等),储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
查制度、档案及询问。验配规范占10分,按通则评分。抽查5位配戴者档案,每缺一份档案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10分扣完为止。
现场询问,熟悉程度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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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企业应建立人员的健康档案,直接接触无菌器械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岗位。
查档案,健康证明,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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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企业应有计划地对职工培训,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现场查看并询问,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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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地及设施
2.1
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不能设置在居民住宅房(能提供现实际用途已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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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做好原始购销记录的储存,储存期通常很多于2年;效期产品的购销记录应至少保留到有效期满后2年;植入产品记录应永久储存。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抽查三个产品,有一个产品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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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另应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的验光员(其资质的取得应获得劳动部门认可)。
查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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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经营场地总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设置有隐形眼镜专用柜台、检查室、验光室与配戴室(包含洗手池、烘手器与紫外线消毒灯),各室之间应有明显区域划分与标识,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配戴器具专人专用,不得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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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进货验收制度的执行。验收记录至少包含: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注册证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出厂编号、灭菌批号、合格证明、供货单位、验收人员等。
抽查任意三个产品,发现一个无验收记录的扣5分。记录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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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仓储保管制度的执行。产品进、出库有记录,帐物卡相符。产品的保管、养护有记录。
查阅产权证或者使用协议,现场查看。其中一项不符要求者,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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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应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至少应包含: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者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与裂隙灯显微镜等。
查阅仪器清单、检定合格证及使用记录,现场查看。无电脑验光仪或者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与裂隙灯显微镜的,不得分。其它设备每缺一项扣5分。
抽三个产品,有一处账物卡不符扣5分,扣完为止。无产品保管、养护记录的,扣5至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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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不合格品的确认与处理制度的执行。不合格品记录,至少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来源、生产批号或者出厂编号、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品处理结果、验证人员等。
现场查看制度及有关记录。未建立制度或者未有记录者,不得分;记录内容真实,不做产品虚假广告宣传。
现场查验,凡发现有此情形者,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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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开展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习惯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工作。
查有关记录及用户反馈,按通则评分。约定由第三方提供的,视为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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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立质量问题投诉、查询制度,及时负责地处理用户投诉,并有记录。
无投诉的,按通则评分。有投诉的,每发现一起未处理的或者虽有处理但无记录的扣5分,扣完为止。
查制度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缺一项制度不得分。抽查三项制度,其内容完整性情况,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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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企业应收集、储存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的文件。
标准占4分,抽查其主营的二个产品,有一个未收集标准的扣2分;法规、规章及专项文件的收集占6分,按通则评分。
查组织机构、人员任命书与有关证书,并现场询问。机构或者人员达不到要求者扣20分。有关人员对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熟悉程度占10分,视答题情况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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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企业应落实仓库保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熟悉产品的有关标识及储存设备、设施的使用。
现场查看并询问,按通则评分。有理由不作仓库要求的,视为缺项。
五、专项规定
5.1经营第三类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不局限于6846、6877(植入材料与人工器官、介入器材)。
5.1.1
企业还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查人员任命与有关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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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企业销售人员应有中等教育以上学历,熟悉产品性能、习惯范围与使用要求,熟悉有关医学知识与有关法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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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与售后服务
4.1
应按照批准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与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现场查验,每发现一起违规行为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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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现场查验,凡发现有经营未经注册产品且未同意处理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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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得经营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现场查验五个产品,每发现一起违规扣10分,扣完为止。
检查方法同上。面积不符要求者,不得分。其它经营条件,现场查看及询问情况,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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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仓库不能设置在居民住宅房(能提供现实际用途已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除外)。仓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品种体积较小者可视情放宽25%。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仓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检查方法同上。其中一项不符要求者,不得分。有理由不作仓库要求的,视为缺项。
查阅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与有关证明文件,并现场查看。其中一项不符要求者,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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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用于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单一品种的可视情放宽25%。办公、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习惯的柜台或者货架。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其经营场所应有与经营产品相习惯的经营区域或者专用柜台,并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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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应配备相应专业听力测试设备或者仪器,至少应包含:具气骨导测试功能的测听仪、音叉、耳科检查器械及用于助听器调试的专用设备。
查阅仪器清单及使用记录,现场查看。无测听仪或者专用调试设备的,不得分。其它器械每缺一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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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储存验配记录、调试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评分方法
标准分
一、人员与培训
1.1
企业负责人或者兼营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企业负责人或者兼营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查人员任命书与有关证书,达不到学历或者职称要求的不得分。兼营企业查机构设置,未设独立的机构的不得分(界定是否属专营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载明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准)。熟悉法规规章的程度,通过答卷或者询问方式进行,视答题情况给分。
检查方法同上。达不到学历要求的,不得分。达到学历要求的,经现场询问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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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能为用户提供培训或者指导,并做好产品的定期回访。
查制度、档案及询问,按通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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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立并有效实施产品质量跟踪与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不合格产品或者出现不良反应时能立即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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